拒绝冷漠,缅怀折翼天使小悦悦——旁观者效应
2011年10月13日,2岁的佛山女孩小悦悦相继被两车碾压,车主肇事逃逸,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却都视而不见,最后一名拾荒阿姨向已经重伤的孩子伸出了援助之手。10月21日0∶32分,小悦悦在与死神抗争了九天之后离开人世,网友自发组织悼念“天堂里没有车来车往,没有人心冷漠”。
人们谴责,人们痛惜,同时人们更应该反省这可怕的冷漠。同样的事件还有很多:
2005年12月28日,家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的熊某和妻子一起骑自行车上班,谁知途中竟被人追杀。当熊某身中数刀,趴在地上呼救时,围观的数百人竟然无人出面制止,也无人拨打电话报警。
2005年4月25日下午,一个19岁女孩被一男子尾随进公厕,惨遭20余分钟的蹂躏。尽管女厕内不断传出痛苦的嘶喊声,但进出公厕的人们无一人出来制止。
在紧急情况下,只要有他人在场,个体帮助别人的利他行为就会减少,而且旁观者越多,利他行为减少的程度越高,这种现象被称为“旁观者效应”。
这种旁观者效应的产生是由于“社会影响”及“责任分散”。社会影响是指一个人在不能获知确切情况以便做出干预紧急事件的决定时,他就会观察别人的行动,看看别人会有什么反应。不幸的是,那些旁观者很可能也在观察别人的反应,于是很快就发展成一种“集体性的坐视不救”的局面。由于还有其他的旁观者,个体就把帮助受难者的责任推到了别人身上。如果现场只有一个人时,他往往会觉得责无旁贷,迅速地做出反应,帮助受难者;如果他见死不救,就会产生罪恶感、内疚感,这需要付出很大的心理代价。而如果有许多人在场的话,帮助求助者的责任就由大家分担,造成责任分散,每个人分担的责任很少,旁观者甚至可能连他自己的那一份责任也意识不到,就容易造成“集体冷漠”的局面,而这种“集体冷漠”最终使得整个社会变成了冰冷的地狱。
事实证明,旁观者效应要比犯罪本身更可怕。1964年3月13日夜3时20分,在美国纽约郊外某公寓前,一位叫朱诺比的年轻女子在结束酒吧间工作回家的路上遇刺。当她绝望地喊叫:“有人要杀人啦!救命!救命!”听到喊叫声,附近住户亮起了灯,打开了窗户,凶手被吓跑了。当一切恢复平静后,凶手又返回作案。当她又发出喊叫时,附近的住户又打开了灯,凶手又逃跑了。当她认为已经无事,回到自己家上楼时,凶手又一次出现在她面前,将她杀死在楼梯上。在这个过程中,尽管她大声呼救,她的邻居中至少有38位到窗前观看,但无一人来救她,甚至无一人打电话报警。这件事引起纽约社会的轰动,也引起了世界的轰动。
国外的两位社会心理学家为分析这种现象做了一个著名的实验。他们让72名不知真相的被试分别以一对一和四对一的方式与一名假扮的癫痫病患者保持距离,并利用对讲机通话。他们要进行的试验是:在交谈过程中,当那个假病人大呼救命时,72名不知真相的被试所做出的选择究竟会是什么样子。实验结束后的统计显示:在一对一通话的那些组,有85%的人去报告有人发病;而在有4个人同时听到假病人呼救的那些组,只有31%的人采取了行动!实验表明,在紧急情况下,只要有他人在场,个体帮助别人的利他行为就会减少,而且旁观者越多,利他行为减少的程度越高。
社会心理学家进行了大量的实验和调查,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对于这种现象的出现不能单纯地指责众人的冷酷无情,或道德沦丧。因为在不同的场合,人们的援助行为确实是不同的。
旁观者效应虽然是客观存在的心理特性,但并不是说我们要在他人有困难时见死不救。相反,我们要尽自己所能去帮助那些有困难的人,杜绝个人冷漠,杜绝集体冷漠,我们的社会才能真正地走向文明。
红灯停,绿灯行,小节即大爱——行为规范
每个人在群体生活中都要扮演特定的角色,而每一个角色都有着一整套与之相关的行为规范。人们在群体生活中进行交往,就是按照角色的要求采用相应的行为规范,不论是对自己行为的约束还是对别人行为的反应。“饭前洗手”、“不可杀人”、“尊敬长者”,每个社会都会鼓励与支持某些该社会认为合宜的行为,同时,阻止与处罚他们认为不适当的行为。行为规范就是社会所坚持的行为标准。
为了让一个行为规范变得有意义,这个规范本身必须是该社会里的多数人所能接受且了解的。举例来说,在电影院里,一旦电影开始播映,我们就希望每个观众都能够安静欣赏,不要大声喧哗,也就是因为这个规范,所以当有观众大声喧哗时,影院的管理人员就可以出面制止。当然,这项规范的应用也会因电影与观众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观看严肃艺术电影的观众,可能会比欣赏滑稽喜剧或恐怖片的观众更坚持遵守这项规范。
社会学家把人们在特定环境下被要求如何行动的期望称为行为规范。行为规范,是被社会公认的社会行为的期望,需要每个人都去维护和遵守。行为规范是用以调节人际交往,实现社会控制,维持社会秩序的必要工具。行为规范来自于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交往经验,同时也是人们说话、做事所依据的标准,行为规范是社会成员都应遵守的行为。
行为规范既有正式的,又有非正式的。正式规范通常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违反者有特定的惩罚。非正式规范是不成文的,但往往能被社会成员普遍接受。最重要的行为规范往往是社会中绝大多数人公认的规范,如一般都能遵守的严禁谋杀、抢劫等行为规范。
但是,当一些人心里郁结着一些不满的情绪而无处发泄时,他们会选择用违反社会规范的方式引起别人的注意,从而使自己的情绪得以宣泄。当然,突破社会规范往往需要一定的勇气和承受一定的社会压力。人都有需要,当某些需要在社会正常的伦理道德下不能满足时,会给人的生理和心理造成损伤,产生一定的不良情绪。如果受到一定的外界刺激,这些不良情绪就会被释放出来,有时表现为思维障碍和行为异常。裸奔就是多种多样的异常行为中的一种极端现象。人们以突破社会规范的方式,宣泄自己的不良情绪。当突破了一般社会规范对人的身心束缚时,人的内心情绪会得到相应的缓和。
同样,一旦某个小群体内的规范与社会行为规范相悖时,群体内强大的无形的制约力会促使人们屈从于群体行为规范而不遵守社会规范,例如由一些常有不良行为表现的青少年组成的群体,他们的不良行为对整个群体的健康成长会带来很大的消极影响,如少数群体内的成员会结伴抽烟、喝酒、打架、整天泡网吧玩游戏,甚至有偷窃、抢劫、损坏公物等行为,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滋生地。另外群体内部的行为规则,也使师长不容易了解掌握青少年的思想和行为的发展动向。
当个人与群体的行为无法遵守社会规范的时候,就需要必要的社会控制。
社会控制是指社会组织利用社会规范对其成员的社会行为实施约束的过程。社会控制的方式是指社会以何种方式和手段去预防、约束或制裁其成员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越轨行为。
常见的社会控制方法有道德控制、舆论控制和法律控制:
道德是以善恶评价为中心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本身就是一种控制,它是对人的思想和行为的是非、善恶、正义和非正义、正当和不正当进行评价的标准,包含了对一个人的人格进行优劣评价的因素。道德靠人们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来促使人们自觉遵守社会的行为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会受到社会赞扬,不道德行为则会受到社会的谴责,这使行为者在思想上、心理上感受到压力。因此,道德控制对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指导意义,同时也对违反道德的行为具有控制作用。
社会舆论是社会上众人关于某一事件或现象的议论和意见,它包含了对于此事件或现象的是非曲直之评价。由于社会舆论是一种公意,是大多数人的意见,因此,它对少数人的言行具有一定的指导、约束及社会控制作用。在高曝光率的今天,社会舆论控制尤为重要,当有人伤害动物,当有人欺负弱小,当有人破坏别人家庭,人们就会对其进行讨伐:先是“人肉搜索”再是口诛笔伐,直到把当事人变成“全民公敌”让他不敢再嚣张。
法律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它以国家规定的形式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并靠国家政权控制力量来推行,是最严厉、最权威、最有效的社会控制手段。通过法律控制,侵犯者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公民的人权和利益都得到了保护。
社会控制发挥作用的过程具有多向性和交叉性。社会控制的多向性,指实行社会控制的主体通过多种方式将有关社会控制的信息发射出去,而作为中间环节的多种信息传递媒介,又把各种社会精神因素和众多的社会个体相互联系起来,从而使社会控制成为一个多向交叉和多层连接的复杂过程。
社会控制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秩序,而要想使社会控制真正长久有效,就应该把握社会控制的心理机制。社会控制实际上是一种心理模式,尽管人们的行为方式是受一定文化制约的,但社会文化的因素并不能直接地发挥作用,社会文化的要求只有在成为个体的需要与动机时,才可能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