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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功格三十六條

救濟門士一條、教典門七條

焚修門五條、用事門士一條

過律三十九條

不仁門十五條、不善門八條

不義門十條、不軌門六條

凡受持之道,常於寢室床首,置筆硯簿籍,先書月分,次書日數,於日下開功過兩行,至臨臥之時,記終日所為善惡,照此功過格內名色數目,有善則功下注,有惡則過下注之,不得明功隱過。至月終計功過之總數,功過相比,或以過除功,或以功折過,折除之外者,明見功過之數,當書總記訖,再書後月,至一年則大比,自知罪福,不必問乎休咎。

救濟門十二條

以符法針藥救重疾一人為十功,小疾一人為五功,如受病家賄賂則無功,治邪一同。凡行治一度為一功,施藥一服為一功。

傳一符一法一方一術、令人積行救人,每一術為十功,如受賄而傳,或令人受賄,則並無功。

傳人保益性命符法藥術等,每一事為五功,如受賄而傳為一功。

救一人刑死性命為百功,免死刑性命一人為百功,減死刑性命一人為五十功,救人徒刑為四十功,兔人徒刑為三十功,減人徒刑為二十功,救人杖刑為十功j 兔人杖刑為八功,減人杖刑為六功,救人笞刑為五功,兔人笞刑為四功,減人笞刑為三功,救謂非自己主事,得門竭力救之是也;免謂自己主事,特爽原免者是也。如依法定罪則無功,如私家減兔婢僕之屬,同此論功。

救有力報人之畜一命為十功。謂駝、騾、牛、馬、驢畜等。

救無力報人之畜一命為八功,謂山野禽獸之屬蟲蟻飛蛾濕生之類一命為一功。

賑濟鰥寡孤獨窮民百錢為一功,貫錢為十功,如一錢散施,積至百錢為一功,米麥幣帛衣物,以錢數論功,饒潤窮民債負,亦同此論。濟饑渴之民一飲一食皆為一功。

濟寒凍之民暖室一宵為一功。

救接人畜筋力疲困之苦一時為一功。

葬無主之骨一人為五十功,施地與無土之家葬一人為三十功,若令出備租課則無功。埋藏自死者、走獸、飛禽、六畜等一命為一功,若埋藏禽獸、六畜骨殖及十六斤為一功。

平理道途嶮阻及泥水陷沒之所一日一人之功為十功,若造船橋濟渡、不求賄賂者,所費百錢為一功,一日一人之功為十功。

教典門七條

自己受救人法籙經教一宗為二十功,受保護自身法籙經教一宗為十五功。

於高士處求救人法籙經教一宗為八功,求保護自身法籙經教一宗為四功。

傳受行法官一人為百功,度籙生弟子一人為五十功,度受戒弟子一人為三十功。

以救眾經法付人為五功,保養性命經法付人為四功,演道經論付人為三功。為朋友間相受也。

自己注撰救眾經法一宗為三十功,保養性命經法一宗為二十功,謂得功驗者讚道之文一篇為一功,謂詩詞歌頌等若詠無教化者則無功。

自己簡編救眾經法一宗為十功,保養性命經法一宗為五功,讚道之文一篇為一功。

雕造經教所費百錢為一功,貫錢為十功,印造散施與人小經一卷為十功,謂千字已下者大經一卷為二十功,謂千字已上者並謂上聖正典有教化者,非談論興亡勝敗之書及詠風月之文。

焚修門五條

修聖像、壇宇、幢蓋、幡花、器皿、床坐,及諸供養之物,費百錢為一功,貫錢為十功,如施與人錢物,修置百錢為半功,貫錢為五功,或以什物一件為一功。

旦夕朝禮,為國為眾,焚修一朝為二功,為己焚修一朝為一功。

章醮,為國、為民、為租先、為孤魂、為尊親,祈禳災害,薦拔沉魂,一分為二功,為己一分為一功,為施主一分為一功,若受法信則無功。

為無告孤魂告行拔亡符命一符為十功,祖先尊親一亡為十功,為平交親知及卑幼一亡為五功,為施主一亡為四功,若受法信則無功。

為國為民,或尊親先亡,或無主孤魂,誦大經一卷為六功,小經一卷為三功,聖號百遍為三功,為平交親知及卑幼誦大經為四功,小經聖號為二功,為施主誦大經一卷為三功,小經聖號為一功,若受法信則無功。為己禳謝,誦大經一卷為二功,小經聖號為一功。

用事門十二條

興諸善事,利益一人為一功。

講演經教及諸善言,化諭於眾,在席十人為一功,百人為十功,人數雖多,止五十功。

以文章詩詞,誠勸於眾,一篇為一功。

化人出財,修諸功德,一貫為一功。

勸人官門鬪訟,免死刑為十功,兔徒刑為五功,兔杖刑為二功,免笞刑為一功。

勸諫人鬪爭,一人為一功。

舉薦高明賢達有德之士用事,一人為十功。

讚揚人之善道,一事為一功。

掩遏人之惡業,一事為一功。

勸諫人令不為非、不廉、不孝、不貞、不良、不善、不慈、不仁、不義,一人迴心為十功。

自己著紙衣一件為二功,著布素麄衲之衣一件為一功,謂有而不著者是功著執帛者無功。

自己飲鳝,有而不食者為三功,晚而不食者為二功,素食下味為一功,素食中味為半功,素食上味為無功。謂有上味及素饌佳餚而故不食者,止甘淡薄麄糲中下之味者為功;若無上味而食中等之味者,非為功;若無中味而食下味者,亦非為功。蓋有而故不食者為功。

過律三十九條

不仁門十五條

凡有重疾告治,不為拯救者,一人為二過,小疾一人為一過,治不如法為一過,不愈而受賄百錢為一過,貫錢為十過。

修合毒藥,欲害於人為十過,害人性命為百過,害人不死而病為五十過,害一切眾生禽畜性命為十過,害而不死為五過,舉意欲害為一過。

學厭禱咒咀邪法,欲害於人為十過,害人性命為百過,害人不死而病為五十過,害人六畜一命為十過,令病為五過,舉意欲害為一過,厭禳人家,令見恎異,欲取財賄為十過,得財百錢為一過,貫錢為十過。

謀人死刑,成者為百過,不成為五十過,舉意不作為十過;謀人徒刑,成者為四十過,不成為二十過,舉意不作為八過;謀人杖刑為十過,不成為八過,舉意為五過;謀人笞刑為三過,不成為四過,舉意為三過。凡為官吏,入人罪者,同此論。為行法官,妄入鬼神罪者,亦同此論。

心中暗舉惡事,欲殘害於人,一人為一過,事成殘害一人為十過,心意中邪婬雜想非理之事,一事為一過。

凡言舉惡事,欲殘言於人,一人為一過,事成為十過,惡語向師長、尊親為十過,向善人為八過,向平交為四過,向卑幼為一過,言約失信為一過,揚人惡事為一過,掩人善事為一過。

故傷殺人性命為百過,誤傷殺性命為八十過,以言遽殺者,同使人殺者,為六十過。

故殺有力報人之畜,一命為十過,誤殺為五過;故殺無力報人之畜,飛禽走獸之類,一命為八過,誤殺為四過;故殺蟲蟻飛蛾濕生之屬,一命為二過,誤殺為一過;故殺傷人害物者、惡獸毒蟲為一過。謂虎、狼、蛇、竭、毒蟲之屬使人殺者同上論。

見殺不救,隨本人之過减半,無門可救,不生慈念為二過,助讚殺生為五過。

見若救得而不救者為十過,無門可救,不生慈念者為一過。

見人有憂,不行解釋而故暢快者為五過。

見人畜死,不起慈念者為一過。凡言慈念者,謂見苦不能得救,止以持念聖號經文,過向以結善緣也。

役使人畜,至於疲乏力倦,不矜其苦而剛使役者,一時為十過,加之鞭笞者,一杖為一過。

用水陷溺路徑,使人畜出入行履艱難者,一時為十過。

摧毀船橋,使不通渡者,一時為十過。

不善門八條

毀壞功德、聖像、壇宇、幢蓋、幡花、器皿、床具及諸獻供之物,百錢之直為一過,貫錢之直為十過,以巧言說人,毀壞百錢之直為半過,貫錢之直為五過,見而不觀為一過,讚助為五過。

以言指斥,毀天尊聖像為二十過,真人為十五過,神君為十過,見毀滅不勸為一過,讚助毀滅為五過,毀滅經教,與此同論。

每遇齋日及諸節令吉辰,故不朝真為二過,因私務不及並非齋日為一過,因公務不及無過,為食酒肉葷辛及犯觸不朝真為五過,忌日誤朝真為一過。

遇節辰食晚食為二過,常日晚食為一過。

齋醮供聖鎮信之物,一物不備為一過,章詞一字差錯為一過,誤違科律格式,一事為一過,威儀有失,一事為一過,唱念不專為一過,宣科讀狀,奏對詞表,差錯一字為一過,三時朝真,一時有失為五過,供養進獻之物,一物不備為一過,一物不潔為一過,及不如法為一過。

應受施主法信錢物,非理使用,百錢為一過,貫錢為十過。

薦亡符簡文字等,一字差錯為一過,脫漏一字為一過,符文差錯脫漏為十過,修寫書篆不如法為五過。

誦念經典,漏一字為一過,漏一句為五過,音釋乖背,字音交差,一字為一過,念誦語句錯亂,有失文意,一句為五過,若念誦之時,心意不專為五過,邪婬雜想及思惡事為十過,住經語惡事訖續念經為十過,語常事為五過,接陪賓侶為三過,語善事為一過,不依誦經法式為五過,念經發嗔怒為十過,凌辱他人為十過。凡言+過,其功全無,並是虛念。但一過去功一分,十過去功十分,所以不用也。

不義門十條

教唆人官門鬪訟,死刑為三十過,徒刑為二十過,杖罪為十過;笞罪為八過。

教唆人鬪爭,一人為一過。

教人為不廉、不孝、不義、不仁、不善、不慈,為非作過,一事為一過。

見賢不薦為一過,見賢不師為一過。

見明師不參授典教為.二過,不依師之教旨為十過,反叛師長為五十過,違師教公為三十過,尊長父母同此論。

良朋勝友不交,設為一過。

窮民不濟為一過,復加凌辱一人為三過。

偷盜人財物,或教人偷盜,百錢為一過,貫錢為十過;若見偷盜,不勸為一過,讚助偷盜為五過,米麥幣帛衣服,並論錢數定過。

不義而取人財物,百錢為一過,貫錢為十過。

欠人財物,抵諱不還,百錢為一過,貫錢為十過,因而謀害,其過加倍。

不軌門六條

傳教法,隱真出偽,欺罔弟子,一事為五過;如受法信,百錢為一過,得人不傳為一過,傳非其人為十過。

注撰煙粉傳記、詩詞、歌行,一篇為二過,傳與一人為二過,簡編一篇為一過,傳與一人為一過,自己記念一篇為一過。

食肉,故殺性命食之為六過,買肉食之為三過,違禁肉故食為六過,誤食為三過,過齋日食之為十過,食後入壇念善為十過。

飲酒為評議惡事,與人飲一升為六過,無故與不良人飲一升為二過,無故與常人飲一升為一過,助婬懽飲一升為十過;為和合事理,與友人飲,祭酒、待賓、服藥,皆不坐;遇齋日飲致醉,或酒後人壇念善為五過。

五辛無故食之,一食為一過,食後持念經一大卷為十過,一小經為五過,一聖號為一過,齋日食之為五過。

受觸極親為五十過,近親為三十過,遠親為二十過,良家為十五過,受觸之後,入壇念道、朝真、禮聖及齋日犯觸隨儀,每一過為五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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