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1—1115)
石公弼,初名公辅,字国佐。新昌人。元祜进士,初为卫州(河南汲县)
司法参军,宗正寺主簿,后任台谏官,殿中侍御史,期间持正不阿,善断案,敢直言,建议汰除执政近臣子弟不习政事的为官者,并论东南军政之弊,陈苏杭造作局扰民,请稍罢进奉。大观二年(1108年),为御史中丞,上章弹劾蔡京,又请省减冗官,又论刘逵废绍述之法而用元枯学术。政和元年(1111年)擢兵部尚书兼侍读。曾出知扬州、襄州(今湖北襄樊)。蔡京复相,于政和四年(1114年)。被贬为秀州(今浙江嘉兴)团练副使、台州安置,次年,赦归,召为右丞封开国侯。
相关链接“破例提拔事出有因”宋徽宗大观二年(1107年),起居郎石公弼被破例提拔为御史中丞,在朝廷引起轩然大波,执政声称:“国朝未有由左史为中执法者”,但徽宗执意任命。这位石公弼何以得到宋徽宗的如此青睐呢?
他得到徽宗青睐,不是靠谄谀奉承,而是凭他卓著的政绩。在他任卫州司法参军时,淇水牧监的牧马逸出蓝地,糟蹋了百姓的稻子,被田主打伤。
当时牧法非常苛严慎密,郡守韩宗哲想因此判处田主重刑,但石公弼却认为应判处田主无罪。宗哲很不高兴地责问道:百姓打伤了官家的牧马,怎么能说无罪呢?石公弼说:禽兽糟蹋供人食用的粮食,田主怎能不进行防御呢?
既然防御又怎能保证不弄伤牧马?假如皇家上林苑中的虎豹跑出围槛害人,难道就可以听任它残害生灵而不杀吗?最后石公弼斩钉截铁地说道:“今但当惩圉者,民不可罪。”的确,牧马纵出,是负责牧养的圉者的过失,民伤牧马的终极原因在于圉者的过失。石公弼称得上抓住了问题的症结所在,不仅恪守法律不伤害无辜,同时也执法严格。但刚愎自用的郡守听了,却勃然大怒,坚持按照自己的意见处理此案。后来部使者推翻了郡守的旧制,而按石公弼的意见处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