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称“总行委”。党的历史上曾一度设立过的领导机关,李立三“左”倾盲动主义错误的产物。1930年6月11日,由李立三主持的党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成立。同年7月,在上海召开的全国组织会议提出:目前党的总任务是武装暴动夺取政权,并决定从中央到地方成立各级行动委员会。6日正式成立由党、团中央及全国总工会领导机构合并组成的中央行动委员会,开始有委员14人,8月19日决定扩大到21人。9月24日至28日召开的党的六届中央委员会扩大的第三次会议,纠正了李立三“左”倾冒险主义错误,正式决定成立“苏区中央局”。中央行动委员会只存在一个多月。
中共中央局
1921年7月至1927年5月中国共产党的中央领导机构。党的一大决定由3人组成,选举陈独秀为书记,张国焘和李达分别负责组织工作和宣传工作。1922年7月,中共召开二大,选举了中央执行委员会作为党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央局隶属其下进行日常领导工作。中共五大后,改称中央政治局。1933年1月,“上海临时中央政治局”主要领导成员转至中央根据地瑞金,同“苏区中央局”会合后,有一段时间中共中央领导机构亦称中共中央局。有时仍称“苏区中央局”,未另建领导机关。
党的各中央局
党中央派出的代表机关。党的“八七”会议以后开始设立。1927年9月成立北方、长江、南方三个局,曾先后撤销,又于1930年重建。1931年1月成立苏区中央局。1936年7月成立西北局(后一度改称陕甘宁边区中央局)。1938年11月成立东南局。1939年1月成立中原局。1941年5月,东南局、中原局合并为华中局。1945年8月成立晋察冀中央局、晋冀鲁豫中央局(1948年5月两个局合并成立华北局)。1945年9月成立东北局。1946年4月成立上海局。1949年11月成立西南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根据中央政治局的决定,曾设立过东北、华北、中南、西南、华东、西北等中央局。后相继撤销。
苏区中央局
“中共苏维埃区中央局”的简称。党的中央领导机构。1930年9月第六届中央委员会扩大的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1931年1月15日在中央苏区的宁都县黄陂宣告成立。1933年“上海临时中央政治局”的主要领导成员转至中央根据地瑞金。同“苏区中央局”会合。开始仍沿用“苏区中央局”的名称,后改称“中共中央局”。
中共临时中央政治局
党的临时中央领导机构。历史上曾设立过两次。第一次是1927年党的“八七”会议选出,直到1928年党的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选出中央政治局时结束。第二次是1921年6月以后,经共产国际代表和陈绍禹(即王明)等指定而组成的“上海临时中央政治局”。1933年1月,其主要领导成员转至中央根据地瑞金,同“苏区中央局”结合,始称“苏区中央局”,后称“中共中央局”。
前敌委员会
简称前委。又称前线委员会,在革命战争中为组织领导特定的武装起义或组织指挥重要战役而由中共中央决定设立的党的高级领导机构。如1927年中共为组织南昌起义而设立的以周恩来为书记的前敌委员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井冈山前敌委员会、抗日战争时期的前敌委员会、各野战军党委作为中央代表机关,也简称前委。解放战争中还根据需要设有总前委,如1948年11月16日组成以邓小平任书记的淮海战役总前委。
中共中央组织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七大以前中央政治局和中央书记处的协助机关之一。1943年3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设立宣传委员会、组织委员会等机构,直属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领导。中央组织委员会统管中央组织部、中央党务委员会、统战部、民运工作委员会、中央研究局、海外工作委员会等。
中共中央组织局
党中央组织部门的前称。1927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成立,1928年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改称中央组织部。在1934年1月党的六届五中全会以后的一段时间里,曾称中央组织局。
特别委员会
第一次大革命时期审查党员违犯党纪问题的组织。1927年7月,第一次大革命失败,党的活动转入地下,党的监察机关实际上已不存在。1928年6月召开的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便删去了“监察委员会”一章。对党员违纪问题,规定由党员大会或各级党部审定。
各级委员会成立特别委员会以预先审查关于违犯党纪的问题,所作决议须经该党部批准后,方能生效。
中央党务委员会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后期及抗日战争时期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1933年8月8日,中共中央决定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决定指出:为防止党内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纪,不遵守党的决议及官僚腐化等情况发生,在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之前,特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负责处理党员的党纪、党籍和申诉等问题。1934年1月,中国共产党六届五中全会选举了中央党务委员会,由5人组成:赵云(康生)、陈云、高舷、李富春、董必武。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战争时期,担负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任务。中国共产党“八大”党章将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改称“中央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前称。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议决案》写有“监察委员会”专章,规定由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因大革命失败,中监委未能开展工作。1933年8月,中央决定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代行监察委员会职责。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也有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监察委员会的条文,但未建立实际机构。1949年11月,成立了中央及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1955年3月召开的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做出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取代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1956年9月,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地方监察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并且经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法令的案件;决定和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和申诉。”“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被撤销。
中国共产党中央工作委员会
简称“中央工委”。解放战争时期中共中央组织的一个临时的中央工作机构。1947年3月,国民党向陕甘宁解放区发动重点进攻。为争取主动,中共中央于18日撤出延安,26日,召开政治局会议,决定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和毛泽东、周恩来、任弼时等继续留在陕北。同时组织中央工作委员会,前往华北,主持中共中央委托的工作,由刘少奇任书记,朱德任副书记,董必武、彭真、康生为常委,伍云甫为秘书长。中央工委进入晋察冀解放区后,驻河北平山县西柏坡村。1948年5月,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到达西柏坡后,中央工委撤销。
中央顾问委员会
简称“中顾委”。党的中央组织机构之一。党的第一届中央顾问委员会,于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选举产生,“党的中央顾问委员会是中央委员会的政治上的助手和参谋”。其成员必须具有40年以上的党龄,对党有过较大贡献,有较丰富的领导工作经验,在党内外有较高声望。十二大党章规定:中央顾问委员会每届任期和中央委员会相同。它的常务委员会和主任、副主任,由中央顾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并报中央委员会批准,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可以列席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它的副主任可以列席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在中央政治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它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也可列席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中央顾问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对党的方针、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提出建议,接受咨询,协助中央委员会调查处理某些重要问题,在党内外宣传党的重大方针、政策,承担中央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任务。1987年11月1日党的十三大通过的党章部分条文修正案中取消了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的规定。建立党的顾问委员会制度是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的过渡办法。是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情况和需要,它对于发挥老同志的参谋作用,实现新老干部的交替和合作,是一种重要的措施。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决定不再设立。
党内职务
党的工作中按规定担任的职务。有领导职务和一般工作职务之分。领导职务是指党支部委员以上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党委办事机关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一般工作职务是指党委办事机关中副科级以下职务的。党纪处分中的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指的是撤销党内领导职务,对担任党内一般工作职务者,不给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共中央主席
党的历史上曾长期设置的党的最高领导人。从党的七大开始,中央委员会由设总书记改为设主席。七大党章规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一人,中央委员会主席即为中央政治局主席与中央书记处主席。从七大到十一大通过的党章,均规定实行主席制。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不再设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从七大到1976年9月逝世前,一直担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职务。1976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华国锋担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1977年8月党的十一届一中全会选举华国锋为中央委员会主席。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一致同意华国锋辞去党中央主席和中央军委主席职务的请求,选举胡耀邦为中共中央委员会主席。1982年党的十二大后未设中共中央主席一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
中共中央负责人。党的十二大以后的党章规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总书记在下届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日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总书记为止。我们党的最高领导人的职称,在党的一大时为书记,党的第二、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规定为委员长。从党的四大开始,到七大前,中央执行委员会或中央委员会均选总书记一人总理全国党务。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取消了总书记,改设中央委员会主席,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规定中央主席为党的最高负责人的同时,设中央书记处及总书记之职。
总书记仍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但仅是中央书记处的负责人。党的第九、第十、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取消了中央书记处和总书记。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决定重新设立中央书记处和总书记,作为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经常工作机构。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决定不再设中共中央主席,只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按照党章规定,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幕后,党中央的经常性工作的领导机构是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总书记召集政治局及其常委会会议,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这种规定,有利于保证党的经常性的集体领导,有利于防止个人过分集权和个人专断现象的发生。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
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成员,中央政治局的核心成员。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
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的成员。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中央政治局委员的名单排列以姓氏笔画为序。
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
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中准备递补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成员。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名单排列以得票多少为序。当中央政治局委员出缺或因工作需要时,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可递补为中央政治局委员。递补以选举产生时的得票多者为先。
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
中共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成员。中央书记处书记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
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等待递补缺额的成员。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共中央委员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成员。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共中央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共中央委员的候选人必须由具有5年以上党龄的党员充当。中共中央委员出缺,由中共中央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由于中共中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在决定重大问题时,中共中央委员每人有平等的一票表决权。
中共中央候补委员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候补成员。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名单按得票多少为序排列。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必须有5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参加中央委员会的会议和活动时,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在选举需由中央委员担任的职务时,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没有被选举权。
中共中央军委主席
简称“中央军委主席”。党的最高军事领导机构中的最高领导职务,是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党章规定,中央军委主席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它代表党领导全军的工作。1982年全国人大五届五次全体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并选举产生了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党的中央军委和国家中央军委实际上是一个机构,目的在于既能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又能通过国家政权机构加强武装力量建设。
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
协助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工作的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人。人选由中央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