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6223200000035

第35章 民事类(18)

原告办事处诉称,原告持票面金额为1000万元的转账支票一张,在被告处(即原工商银行兰州市分行安宁区办事处)办理定期存款,工商银行兰州市分行安宁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工行安宁办事处)于1997年3月6日为原告出具定期存单一张,期限为半年,自1997年3月6日至1997年9月5日,利率为月息4厘5毫。该笔存款到期后,被告称该笔款牵涉经济犯罪而不予兑付。之后,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同意原告通过检察院取回被告支付的存款本金400万元,剩余600万元及利息不予兑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安宁支行返还原告存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426860元(截至1999年8月20日)。本案恢复审理后,原告办事处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安宁支行返还原告存款本金2754143.79元,偿付利息559837元。原告办事处向法庭提交存款存单、特种转账贷方传票、转账支票、进账单、安宁区人民检察院讯问笔录、安宁区人民法院(1998)安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00)七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书支持其主张。

被告安宁支行辩称,原告所持存单系伪造、变造存单,依法无效,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存款关系,被告无兑付原告存款本息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办事处诉讼请求。被告安宁支行向法庭提交中国工商银行定期储蓄存单样式、票据交换汇总单、证人毛玉琦证言支持其主张。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原办事处主任方方经中间人马明介绍,同意将1000万元资金存人工行安宁办事处,期限为半年,并约定除支付办事处正常利息外,另加17%的利差,并付给方方个人利差27万元。1997年3月6日,方方派办事处财务人员与马明一同前往工行安宁办事处办理存款。办事处财务人员在工行安宁办事处营业厅柜台填写了进账单,马明找到工行安宁办事处工作人员毛玉琦(毛当时的身份是会计事后监督),毛玉琦将一张事先填好的定期存款存单交给办事处财务人员,该存单写明存款单位为中国石化财务公司兰州办事处,存款金额为1000万元,存款期限为半年,即1997年3月6日至1997年9月5日,月息4厘5毫,并加盖有中国工商银行兰州市支行安宁办事处十里店储蓄所储蓄印章,另交给原告财务人员一张特种转账贷方传票,该传票上填写付款单位为中国石化财务公司兰州办事处,金额为1000万元,收款单位为“工行安办存款户”,账号01784596,并加盖有中国工商银行兰州市安宁办事处营业室印章。原告办事处财务人员将进账单及转账支票交给毛玉琦,转账支票上填写的金额为1000万元,收款人为中国石化财务公司兰州办事处。之后,毛玉琦私自持转账支票到费家营分理处经分理处主任同意办理了代收代付业务,将1000万元款分三笔转出,其中102万元进到中间人张雅林的雅桥公司账户,50万元进到工行安宁办事处基建户,868万元转至深圳唐海红处炒股。此后,由中间人马明交给原告办事处息差33万元,给方方个人27万元。存款到期后,原告办事处要求安宁支行兑付存单项下本息,安宁支行以该款涉嫌经济犯罪为由拒付,酿成纠纷。安宁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期间,追回7245856.21元(包括付给办事处及方方个人息差60万元)交还原告办事处。另查,原告所持存单系工商银行曾使用过的旧格式存单,系毛玉琦在从事信贷业务时私自留存的加盖有工行十里店储蓄所印章及储蓄所工作人员柴永生、李建平私人印章的空白存单。1997年初,毛玉琦与张雅林、马明协商,由张雅林、马明以工行安宁办事处名义揽存,除正常支付利息外,另付高额息差。毛玉琦与在深圳做股票生意的唐海红商定,将揽存的资金拆借给唐海红用于炒股使用半年,到期后由唐海红负责归还本息及利差。

上述事实,有存款存单、特种转账贷方传票、转账支票、进账单、安宁区人民检察院讯问笔录、安宁区人民法院(1998)安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00)七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书、中国工商银行定期储蓄存单样式、票据交换汇总单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庭审中,原告办事处与被告安宁支行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存单的真实性及存款关系的真实性提出了各自的主张。

针对存单的真实性,原告办事处认为,被告出具的存单及特种转账贷方传票上的签章均是真实的,存单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如存款金额、存期等同样是真实的,该存单系真实存单。存单的格式虽与当时被告方所通用的格式不符,但该存单格式是否真实并不影响存款关系的存在,作为储户的原告没有审查存单格式是否有别于存款时被告通用存单格式的义务。虽然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中对存单经办人毛玉琪的犯罪行为认定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中对伪造、变造票据的定义,本案存单不属于伪造、变造存单,仅为有瑕疵的存单,应属真实存单。

被告安宁支行对原告提交存单及特种转账贷方传票上印鉴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其认为该存单系被告已废弃的旧式存单,与被告1997年通用的存单格式不符。依据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七刑初字(2000)第324号刑事判决查明事实“被告人毛玉琦收款后,开具了一张该办事处已废弃的假存单交给中石化财务公司兰州办事处”,“本院认为被告人毛玉琦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出具虚假银行存单;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本案存单应属伪造、变造存单,是无效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针对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原告办事处认为,原告方工作人员持金额为1000万元的转账支票到被告所属的兰州市安宁办事处办理存款业务,在被告的营业柜台上,原告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填写了进账单,并将进账单及转账支票交给了被告,随后,被告将盖有中国工商银行兰州市安宁办事处公章的特种转账贷方传票一张及中国工商银行兰州市安宁办事处十里店储蓄所的定期存款单一张交给了原告。从上述过程可以看出,原告完全按照正常的存款手续将款项交付被告,被告为其开具的定期存单及特种转账贷方传票表明原、被告已建立了真实合法的存储关系。

被告安宁支行认为,原、被告之间根本就没有发生过该笔存款关系。由原告提交法庭的原告为出票人的NO:01980829号工商银行转账支票的收款人仍为原告办事处,该证据证明1000万元款项并未实际进入被告大账。所谓“安办存款户”并不存在,只是因需按事先“分流”的约定,毛玉琦在安宁支行费家营分理处同时做了“代收代付”业务,而实际“资金分流”是在原告账户上完成的。该支票上由“八一办事处”加盖“转讫”章证明这一点。毛玉琦在办理存款时的身份为会计事后监督,并非安宁支行对公营业及储蓄前台临柜人员,故毛玉琦实际行为主体并不是安宁支行也不是毛玉琦以安宁支行的名义所为,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存款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办事处持存单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安宁支行兑付存单项下本息,属一般存单纠纷。经过庭审中对存单的真实性及存款关系真实性的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存单系有瑕疵存单,原告办事处与被告安宁支行之间存款关系真实有效。被告安宁支行辩称该存单系伪造、变造存单,请求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伪造、变造存单的处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所持存单及作为存单附件的特种转账贷方传票上的签章均是真实的,其中的记载事项同样是真实的,依据《支付结算办法》中对伪造、变造票据的定义,本案存单不属于伪造、变造存单。原告办事处对存单的取得提供了合理的陈述,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使法庭能够确认该存单系被告工作人员违规出具的样式有别于当时正在使用的存单的瑕疵存单,存单的制造主体系被告,且不存在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串通伪造、变造的情节,故本案不适用《若干规定》对伪造、变造存单的处理。原告办事处持有存单等凭证起诉,即成为其起诉主张该存款凭证项下民事权利的重要证据,被告安宁支行仅以该存单格式有别于当时正在使用的存单格式否认存单的真实性,对出具作为存单附件的特种转账贷方传票又未作出合理的解释,故其理由不足以被法庭采纳。作为存款人的原告办事处没有审查被告出具的存单是否有别于存款时被告通用存单格式的义务,法庭对存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安宁支行应当以其信用对自己出具的以及自己的工作人员违规出具的存单等凭证负责,原告办事处持存单要求被告安宁支行兑付存单项下本息,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安宁支行辩称毛玉琦收款后仅通过银行办理了代收代付业务,并未将该笔存款入账,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存款关系。本院认为,审查存款关系是否真实的重要标准应是审查该笔存款是否交付。“交付”的含义是指资金占有的转移,《若干规定》中对“交付”的界定是“指出资人向金融机构转移现金的占有,或者出资人向金融机构交付注明出资人或者金融机构为收款人的票据”。原告办事处在被告营业场地向其工作人员交付收款人为办事处的转账支票,已完成存款交付,被告为其出具存单,双方之间存款合同即告成立,至于金融机构安宁支行接受存款的工作人员未将存款人交付的资金入账,并不影响存款合同关系的成立及效力。存款人办事处将资金交付金融机构安宁支行后,即将资金风险转移给了安宁支行,安宁支行应保障资金安全,并对资金去向承担责任,且有存款到期后履行兑付存单项下存款本息的义务。被告安宁支行辩称,因原告办事处想赚取高额息差,通过中间人将存款交给并非储蓄前台临柜人员的毛玉琦,造成存款流失,应由其自行承担风险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办事处与案外中间人及毛玉琦的关系,以及办事处主任想赚取高额息差的主观意图,其发生发展的法律后果仅仅导致原告办事处前往被告处开户和存款,并不会必然导致其账户内的存款流失。因被告管理失误,使其工作人员能够违规出具存单并违规办理代收代付业务,在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中被告实际起到了帮助的作用,以至造成原告存款流失。被告安宁支行不能因其工作人员犯罪,就免除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其应赔偿未能追回的存款本金并支付1000万元存款的半年定期利息。原告办事处负责人为赚取高额息差并从中谋取个人私利,将原告大额公款存入储蓄存款户,并在未核实毛玉琦身份时,即将存款交给并非前台储蓄临柜人员的毛玉琦,对办事处所有的财产未尽到谨慎管理的义务,造成存款流失,应由其法人承担相应风险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一款(一)项、(二)项3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兰州市安宁支行赔偿原告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金2754143.79元。

二、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兰州市安宁支行赔偿原告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0000000元利息270000元(自1997年3月6日至1997年9月5日)。

三、驳回原告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办事处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42145元,由原告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429元,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兰州市安宁支行负担33716元。

以上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兰州市安宁支行应付原告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办事处3057859.79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继红

审判员张全德

代理审判员黄敏

二00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煜枫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庆民终字第2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军元,男,汉族,生于1962年5月25日,正宁县宫河镇佐城村二组人,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正宁县周家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张晓旭,该社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正宁县宫河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荔兴怀,该社主任。

上诉人曹军元因与被上诉人正宁县周家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周家信用社)、正宁县宫河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宫河信用社)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正宁县人民法院(2003)正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曹军元于1993年10月31日在榆林子信用社存款3000元,期限八年;1994年11月23日在宫河信用补存款4000元,期限三年。1996年7月1日曹军元将其上述两张存单借给曹德厚,用于质押贷款。同月26日曹德厚儿媳高小梅用此两张存单及他人存单共8张41900元作质押在周家信用社借款57000元。此后,至1999年7月曹军元多次向曹德厚、周家信用社索要存单。曹德厚告知曹军元存单质押于周家信用社,周家信用社以高小梅未还借款为由拒绝退还存单。2000年12月16日,周家信用社凭曹军元的逾期存单及兑保书从宫河信用社支取存款本金4000元,利息1590.13元,偿还了高小梅的部分借款。另一张3000元的存单至今仍质押在周家信用社。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周家信用社作为质权人,应与出质人曹军元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而未签订,致质押合同无效。曹军元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曾多次要求周家信用社返还存单,均被拒绝。但自1999年7月以后再未主张,至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不应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处驳回曹军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共计590元,由曹军元负担。

同类推荐
  • 刑事诉讼法学(第四版)

    刑事诉讼法学(第四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历时半年,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于2018年10月26日颁布实施。这次修正案涉及26个部分,36个具体法条,归纳为八大修改和三个亮点。
  • 法律隐喻学

    法律隐喻学

    全书五编,第一编除具有的导论性质外,它的原理与方法还辐射于其他四编。第二编立足于“法的本体”的研究,侧重于法是什么的思考,这里用隐喻学的原理与方法分析作为法的要素的法条与法律原则。第三编立足于“法的创制”的研究,研究对象侧重于法律规范创制的过程。第四编立足于“法的实施”的研究,研究对象侧重于动态的法律运行过程。第五章立足于“法律文化”,研究对象偏重于各种法律文化现象,它们虽与实际的法制运行过程有关,但比较间接、迂回。
  • 2018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司法考试真题阶梯式三轮疯狂集训(2002-2017):国际法·

    2018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司法考试真题阶梯式三轮疯狂集训(2002-2017):国际法·

    全面收录2002年至2017年十六年的考试真题。难度阶梯划分真题难易一目了然,将十六年真题划分成初阶、进阶、高阶三种不同重点程度,帮助考生合理分配复习时间和进度。根据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修订解析,保证解析的最新性。笔记设计打造考生专属备考手记,随时记下复习心得,随学随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 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

    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

    求索是追求真理的过程,求索是实现梦想的有效途径,求索是富有激情的外在表现和物化形式,求索是实现超越的必由之路,求索是开启一切成功的钥匙,求索也是智者的一把利剑。过去的经历证明自己有了求索的精神才有了一个一个的成功,才对些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得出了许许多多独特的见解和结论,才能快速把握一些事物的发展规律,才能做起事来事半功倍。
热门推荐
  • 许你情深似海

    许你情深似海

    成为墨成笙的皇后,是海兰锦最大的愿望,嫁与他哪天,却也是海兰锦此生的噩梦。海兰锦为了能成为墨成笙的皇后,她不顾自己丞相千金的身份,不顾自己父亲的劝说,从小习武,最后成为墨成笙的左膀右臂,为他上战场,抛头颅洒热血。然而,这一切的一切,在墨成笙的眼里,也不过如此,可当他真正失去的时候……
  • 这一次我们改变世界

    这一次我们改变世界

    献给上古世纪的玩家们一份美好的回忆。这不是游戏,这是个真实的世界,千万别把它当成游戏,因为你的生命只有一次,上古世纪等你来改变。
  • 如沐春风应无忧

    如沐春风应无忧

    苏沐寒穿书了,成了纨绔女配,苏沐寒什么都没干就有一大堆的敌人过来把她打得半死,只因为原主是个作精,作到自己奶奶被气死。苏沐寒只是静静的看着一身伤,心里暗叹没死就好幸好女配的生命值还长一些,她还不至于没养好伤就死了。只是,被赶出家门的她无处可依怎么办。某男拍拍自己的大腿:自己过来,别让本殿过去找拉你。某女:行吧,咱就签个协议某男:不是成婚吗?某女:滚!
  • 新编宠物犬训练百科

    新编宠物犬训练百科

    本书共分7部分,分别为:养犬之前的准备、宠物犬训练的基础、宠物犬行为训练、宠物犬日常生活训练、宠物犬指令训练、响片训练法、常见犬种训练方法。
  • 大佬把我当成弟弟养

    大佬把我当成弟弟养

    【宠!酥!炸!燃!】世家之首太子爷景尘将救命恩人带回家当“弟弟”养。那小子又冷又野,又狂又傲,还很会噎人。偏偏尘爷将他当成掌中宝,众人不敢怒也不敢言。直到有一天,“弟弟”说她亲戚来了需要用某棉,景尘如遭雷劈。后来,“弟弟”的亲生父亲找到了,景尘再遭雷劈。“爷,童小姐又和您的死对头传绯闻了!“”爷,童小姐和您的死对头同居了,我们弄残他去!“景尘黑脸:“弄残谁?那是老子岳父,亲的!”再后来,景尘每次想要和女朋友约会,都会被昔日的死对头横插一脚堵在门外,“先叫一声爸爸来听听,老子再考虑要不要让你进门。”童灼马甲众多,捂了这么多年没被人扒。后来她遇到了一个把她放在心尖上宠的男神,再后来她发现男神总是有各种各样的人要抓,看在“养育之恩”的份上童灼决定帮帮忙。再再再后来……为什么男神要抓的全是自己的马甲?
  • 若是卿卿负唧唧

    若是卿卿负唧唧

    一声小姐,一声侯爷,本是神仙眷侣,却成了卿卿负唧唧的绝唱。少棠,是我太傻,还是你太痴情......
  • 虚构江湖

    虚构江湖

    大千世界,万道鼎盛,剑有长歌门太白上仙剑斩大星,外有锻体宗王信至尊一拳崩天,儒有白鹿书院孔仲圣人逆斩春秋,妖有水帘洞天齐天大圣万妖来朝,魔有大悲山逐日魔君只手遮天。而今,曹子敬带着祖传的三把刀踏入修行者的世界,再现魂刀之术。
  • 究极魔眼

    究极魔眼

    魔一般的眼睛,造就神一样的机甲狙击手!独一无二的双眼,独一无二的星际传奇!
  • 剑问苍穹未时雨

    剑问苍穹未时雨

    修仙,亦是为何?为了无上大道?还是为了永世长存?亦或者是为了万界独尊?这些我都不在乎,我只要你还活着!!!主角出生在农村,会有一段悲惨的童年生活。青年之后参军入伍浴血杀敌,一身伤痕累累。平定战乱进入皇都封侯受赏,助皇子夺得皇位,最后却落得个身败名裂。无意之中拜入仙门,踏入修真,却时常被人欺辱,好友却为了灵石、丹药、功法,而选择出卖自己,因此险些丧命。前世的自己拥有一切!而今生的自己除了父母给的一条生命,便一无所有。我不信什么天,更不信什么命,我只信我自己!我要成为这诸天的仙,万界的神!
  • TFBOYS之幸运的星

    TFBOYS之幸运的星

    在盛夏的日子里,两个身着蓝色校衣的女孩走在一条林阴小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