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会计信息的基本质量要求。会计信息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其提供的信息是企业投资人、债权人进行决策的依据,也是国家宏观管理经济、企业内部管理部门管理企业的基本信息来源。如果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不仅不能成为有用的会计信息,反而会给会计信息使用者造成损失,导致错误的决策。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要求具体体现为: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依据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所取得的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必须符合有关会计规范的要求;财务报表必须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不得粉饰或掩饰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等。
2.2 相关性
相关性质量要求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或发展趋势作出评价或者预测。提供会计信息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而提供会计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有助于其使用者充分利用它。因此,会计信息的又一个重要的质量标志,就是看其是否与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相关,是否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及时、正确地作出各种决策。如向投资人提供的关于企业财务状况或经营状况的信息,有利于他们进行投资决策;向各方面债权人提供的关于企业短期偿债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方面的信息,有利于他们对能否按时收回本息做出基本判断等。
2.3 可比性
可比性要求是指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业务规范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提供相互可比的会计信息,这样,不仅可以满足国家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的需要,而且可以满足投资人进行决策时所需要的相互可比的会计信息,以区别异同点,对客观情况作出恰当的判断。可比性要求企业的会计确认和计量都必须建立在相互可比的基础上,使其提供的会计核算资料和数据便于比较、分析、汇总。
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前提是会计政策的一致性。一致性要求是指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也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一致性要求的基本依据是,在会计实务中,某些交易或者事项通常有两种或更多的会计政策可以选用,企业通常有一定的选择余地。根据不同会计政策进行某项业务的确认和计量,在计算的数量上会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企业一旦选择了其中的一种会计政策,就应保持前后各期一致,不得任意变更。如固定资产折旧,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各期折旧费是不同的,若前期采用平均年限法,后期采用工作量法或其他方法,则必然因前后期所用的方法不同而影响成本费用的增减和盈利的变化,若不加以说明,就必然给会计信息使用者造成误解。再如存货发出的核算,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由于采用的方法不同,在消耗同量材料物资的情况下,会计算出不同的生产成本。因此,会计政策一致性是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前提。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强调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并不排斥因企业实际需要改变原有的会计政策,确有必要的变更,在变更时,应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进行说明。
2.4 及时性
及时性要求是指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及时提供会计信息是现代社会的要求,因为只有核算及时、信息及时,才能保证各方面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及时性的具体要求是:第一,交易或者事项已经发生的,应该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不得拖延。如费用已经发生,就应该及时根据其用途及受益部门予以归类、记账;收入已经取得或已取得收款权利、形成企业收益,应及时确认、记账等;第二,财务会计报告应根据要求及时报出,不得拖延;第三,对于企业经营过程中较为重要的信息,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以及时调整生产经营活动,减少损失。
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在市场经济中对投资人、债权人、企业各级管理层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国民经济宏观管理和宏观汇总的及时完成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5 重要性
重要性要求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在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的表达方式中对交易或者事项应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和表达方式。具体来说,就是对于那些对企业经营活动或会计信息使用者相对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分别核算,分项反映,力求准确,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作重点说明;对于次要的交易或者事项,可汇总反映。
2.6 明晰性
明晰性要求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会计信息的目的在于信息的使用,要使用会计信息首先要了解会计信息的内涵,否则,就谈不上信息的使用。在会计信息的表达中坚持明晰性质量要求,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准确、完整地把握会计信息的内涵和外延,从而更好地加以利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也越来越广泛,不仅包括企业内部管理部门、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等,还包括各方面投资人、债权人等。这在客观上对会计信息的简单明了、通俗易懂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2.7 实质重于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在会计核算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不吻合的交易或事项,比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租期未满以前,从法律形式上讲,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承租人,但是从经济实质上讲,与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收益和风险已经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实际上也能行使对该项固定资产的控制,因此,承租人应该将其视同自己的固定资产,一并计提折旧。遵循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体现了对交易或者事项实质的尊重,能够保证会计信息与客观实际相符。
2.8 谨慎性
谨慎性要求是指企业对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谨慎性要求又称稳健原则,其具体要求是:凡是可以预见的损失和费用都应提前估计,并予以确认、计量和报告;而对没有十足把握的利得或收入则不能提前予以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当存货的市价低于成本时,存货就可以按市价计价;又如企业可以按应收账款的一定比例提取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可采用加速折旧法等。对于利得或收入项目则应在其确实实现之后,才能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3.1 会计要素
企业拥有的资金随着经营活动的进行而不断运动、变化。无论是制造业企业、商品流通企业,还是服务业或其他企业,都是如此。企业会计所反映和监督的对象就是资金运动过程及其结果,在会计实践中需要对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进行适当的分类,这就引出会计要素这一概念。
会计要素就是会计对象的构成要素,是会计对象最基本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会计要素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是会计对象的基本分类。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将会计要素划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大类。这六大会计要素的前三类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静态会计要素(又称资产负债表要素),后三类是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动态会计要素(又称利润表要素)。
(1)资产
任何企业要开展经营活动,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资产。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其中满足资产定义的同时,应同时满足:1)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资源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才可确认为资产,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仅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资源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资产按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变现能力和流动性快慢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其中非流动资产又可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和其他资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