芎蕉坑〔庄〕:户数八十,男二百四十七、女一百九十八;计丁口四百四十五。
山脚庄,设庄长一名,管辖以下四庄;户数计共三百二十一,男九百零四、女七百七十六;丁口计共一千六百八十。
山脚庄:户数九十五,男二百二十九、女一百八十八;计丁口四百一十七。
南势林〔庄〕:户数一百零五,男二百七十、女二百五十五;计丁口五百二十五。
石头坑〔庄〕:户数一百零三,男二百八十九、女二百三十九;计丁口五百二十八。
水圳头〔庄〕:户数一十八,男五十一、女三十九:计丁口九十。
顶五里牌庄,设庄长一名,管辖以下五庄;户数三百四十六,男九百三十一、女八百七十一;计共一千八百零二。
〔顶〕五里牌〔庄〕:户数八十二,男二百一十七、女二百零四;计丁口四百二十一。
隘口藔〔庄〕:户数四十二,男一百二十六、女一百零八;计丁口二百三十四。
六尺埔〔庄〕:户数三十三,男八十五、女六十八;计丁口一百五十三。
南和庄:户数九十七,男二百八十七、女二百五十七;计丁口五百四十四。
大坪顶〔庄〕:户数九十二,男二百一十六、女二百三十四;计丁口四百五十。
通霄街,设街长一名,管辖以下一街、六庄;户数八百二十二,男二千二百二十四、女二千一百二十三;丁口计共四千三百四十七。
通霄街:户数二百五十四,男六百六十八、女七百零四;计丁口一千三百七十二。
通霄湾〔庄〕:户数一百六十一,男三百九十七、女三百九十九;计丁口七百九十六。
梅树脚〔庄〕:户数八十九,男二百二十八、女二百;计丁口四百二十八。
南势庄:户数六十七,男一百八十九、女一百四十七;计丁口三百三十六。
北势庄:户数四十七,男一百六十一、女一百三十九;计丁口三百。
圳头庄:户数七十七,男二百二十八、女二百三十;计丁口四百五十八。
福兴庄:户数一百二十七,男三百五十三、女三百零四;计丁口六百五十七。
内湖庄,设庄长一名,管辖以下五庄;户数五百一十二,男一千五百六十五、女一千三百八十三;丁口计共二千九百四十八。
内湖庄:户数一百一十九,男三百二十九、女三百二十五;计丁口六百五十四。
北势窝〔庄〕:户数一百五十九,男四百三十、女四百零七;计丁口八百三十七。
乌眉坑〔庄〕:户数一百二十六,男四百九十一、女三百六十四;计丁口八百五十五。
枫树窝〔庄〕:户数八十三,男二百四十三、女二百一十九;计丁口四百六十二。
通霄社:户数二十五,男七十二、女六十八;计丁口一百四十。
白沙墩庄,设庄长一名,管辖以下四庄;户数三百九十六,男九百三十四、女八百三十四;丁口计共一千七百六十八。
白沙墩〔庄〕:户数二百五十四,男五百六十三、女四百五十六;计丁口一千零一十九。
新埔庄:户数六十九,男一百七十四、女二百一十;计丁口三百八十四。
三窝口〔庄〕:户数四十一,男一百一十五、女九十;计丁口二百零五。
四窝口〔庄〕:户数三十二,男八十二、女七十八;计丁口一百六十。
计开:一、声明猫盂庄长管辖下六庄内,附田心仔庄、水柳仔庄、柯仔林庄户口。一、声明田藔庄长管下五庄内,附古亭笨庄、大埔庄、水柳埤庄户口。一、声明山脚庄长管下四庄内,附铳柜仔、新厝仔、山柑坑、社苓、瓮仔坑户口。一、声明〔顶〕五里牌庄长管下五庄内,附番仔藔、下湾仔、盐馆埔户口。一、声明内湖庄长管下五庄内,附桔仔窝、竹坑户口。一、声明通霄街长管下一街、六庄内,附公馆、新庄仔庄、大湳、粪箕窝、九层窝、五份埔户口。
一、声明白沙墩庄长管下四庄内,附内湖岛庄户口。
谨按以上所列庄名,皆系群萃而居、成一村落者。零星错落之家,虽有土名,概不另录;止就附近之区,隶其户口,取简而赅之义也。各处民、番杂居,番社而民托焉,民庄而番处焉;参伍错综,难分种类。
田赋
有田必有赋,寸土属王之义也。台湾海外之邦,斯民宜加抚字。光绪十三年,清赋行「一条鞭」之例,积戈成甲、分则征粮。每甲田,上则征银三两零八分五亳六厘一丝,中则二两五钱二分三毫五厘一丝,下则、下下则以及不入则,则以减二成为例递降而分。园之甲则亦如之;但上则园之粮与中则田等,其余可以类而推焉。自日本占据台湾以来,即将光绪二十一年钱粮一切蠲免,祇征二十二年以后之额。
谨列苑里堡之田园甲数及历年租额于左:
田:一千八百四十五甲九分五亳二厘四丝。年征地租银六千五百九十二圆二角九点五毫,分前、后期完纳。
园:五百九十二甲二分零七厘九丝。年征地租银八百六十九圆五角三点二毫,分前、后期完纳。
计共田、园二千四百三十八甲一分六毫零三丝。征银七千四百六十一圆八角二点七毫。
官庄
营盘田二分。缴银一十二圆。
谨按官庄,全台有数处;惟苑里堡向来全无。前房里城北门外建营盘一座,后圯;耕为田,故名为营盘田。每年佃人向大安汛官缴艰一十二圆。现仍旧款,年分前、后期向办务署缴清。
屯租
屯租者,即古「屯田法」寓兵于农之意也。自乾隆年间林爽文作乱,众社番随官打仗,出力有功;五十三年,大学士福康安、巡抚徐嗣曾奏准募番民为屯丁,设立屯所,按丁授地;俾其自耕,以资长久之计。按番之寡多、分屯之大小。大屯番丁四百名,小屯番丁三百名。屯设外委(删员字),以专其责;南北各屯,千、把总统属之。后因田地与屯丁多不相属,且多奇零破碎,官乃征其赋,以时发给焉。此屯租之来由也。光绪十三年刘巡抚清赋「屯租概行裁汰」之条,似可置之不论不议之列。但前既有其事,今不妨姑留其名焉。
叛产(水租附)
田:四十六甲三分九毫。前征租谷二千二百四十七石七斗,今收谷价银三千三百九十九圆五角五点。
以上所列甲数租银,只就苑里管下登明;他堡不与焉。
谨按叛产,自乾隆五十一年林爽文案内抄封一次,同治三年戴万生案内抄封一次,田、园南北皆有。每年租榖,分早、晚两季纳清。光绪十三年清丈,始照民田之例,着佃户缴银多少不等,以作「碛地」之款;官出字据,登明碛地银两并历年应纳之租额,付佃执照,为永远耕作之凭。今则征收亦分前、后两次,惟前缴榖、今则缴银;但榖价无常,似宜依时结价,庶无高下失中之病耳。
水租
租银三十七圆一角五点五毫。
谨按水租一款,系叛产开沟导水,下溉民田,该民田有用此水者,应配水租。历年随缴叛产租之期,向办务署完纳。
饷帑
饷、罟饷、磨饷、典铺饷,前有之,亦属无几之项。自「一条鞭」之法立,一切杂饷尽行蠲除。惟海关厘金,则定有应输之例,所以裕国课也。前台湾设府置县,催科之职在乎县官;各县所收,或解省、或解府、或留为本县之经费,上流下接,各有明征。
盐课
房里街一馆:年销盐二千石。今废。
通霄街一馆:年销盐三千石。今废。
此二馆,俱系子馆;合后垄一子馆,而归辖于大甲之总馆。
按台湾盐场、濑北、濑东为最着;余如虎仔山、布袋嘴诸处,则小焉者也。前皆由官设法定价出入。按全台之销数,限居民以晒取;各配课馆营销,不准商人买卖。贱买贵售、私行垄断;虽为国家生财之一道,未免不便于民食。定馆盐、利归国课,此盐课之所以名也。自日本据台以来,不论何处之运来,概听民间以贸易。
关榷(厘金附)
海关之设,咸丰年间始奏准议立各税之条章。嗣后又有茶、煤、矿、脑以及百货诸征,名为厘金。厘金者,言为金无多,所以补税课不足,亦国家不得已之政耳。苑里堡向无关口,百货之抽厘,由大安港总办分派出张所于通霄;房、苑及白沙墩等,皆向出张所请验缴税。
蠲政乾隆十一年,诏蠲额征租税。二十六年、四十五年,诏蠲全年租税。五十二年,诏蠲本年租税。五十三年、五十六年,诏蠲本年正供榖。嘉庆元年,诏蠲正供榖。二年,诏蠲本年正供租税。二十二年,诏蠲积欠租税。道光十五年、二十五年,诏免积欠钱粮。
咸丰、同治、光绪年间,俱有诏蠲之政。但案牍既失,无从记其年数。而征其事实,按朝廷凡有大婚、大政、圣寿及诞生皇嗣一切喜庆之事,皆有诏蠲之政;所以体恤下情,休戚相关之意也。
日本据台,蠲免光绪二十一年地租。
恤政
栖流所在房里西门外。绅士蔡锡畴建。今圯。
谨按栖流所,为鳏、寡、孤、老、残、疾无告者栖身之所;官给丐首戳,令约束。稽查台湾各处,多有养济院;前新竹县建在北门外。育婴堂,则南北皆有置焉。我苑里堡既非巨富之邦,何从办此巨款。唯新建苗栗时,县令林桂芬议设孤老院,逐月给与粮银,年施绵服一付;苑里穷民亦在含宏之内,恤民政也。
学校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