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家、管理学者认为,战略联盟作为企业远交近攻、合纵连横的战略策略,可以整合企业内部资源、节约企业价值链环节。作为一种全新的、半虚拟化的企业组织形式和柔性战略,战略联盟具有下列特征:
1.组织的松散性与联盟成员的平等性。即参与联盟的企业数量常常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联盟成员间是一种合作伙伴关系。即联盟企业之间既超越一般的市场交易关系,又不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隶属关系,联盟成员人格独立、法律地位平等。联盟成员的平等性主要表现为:(1)战略联盟作为企业间所形成的网络状组织体,其结合多以契约为纽带;(2)即使以合资形式结成的联盟,联盟成员一般采用等额股权方式。联盟成员的平等性是联盟成功运行的组织保证。根据乔尔·布利克和戴维·厄恩斯特等人对49家联营企业的研究,实力相当的企业合作有2/3获得了成功,双方实力不对等企业合作则约有60%遭到失败。乔尔·布利克和戴维·厄恩斯特等人的研究同时还表明,成功率最高的合作关系是股权各占50%的联营。
2.目标的多样性。战略联盟目标的多样性可以通过战略联盟的概念得到反映。战略联盟的目标具有多样性,包括核心能力培育、资源共享、风险规避、市场进入、创造市场、整合企业价值链,试图取得范围经济、规模经济、速度经济、协同经济等。
3.组织的动态性。组织的动态性具有三重含义:第一,联盟成员多以技术研发、共同采购等特定项目为目标,一旦目标实现或被证明不能实现,联盟必将解体。第二,联盟的动态性意味着企业联盟具有合乎逻辑的历史演进过程,具有产生、发展、完善的一般规律。事实上,从传统联盟迈向现代联盟,并继而发展为知识联盟是联盟演进的基本规律。第三,联盟与其他组织体一样,具有自己的生命周期,即较为成功的企业联盟至少要历经创立期、磨合期、运行期等生命阶段。
4.合作的互利性。即联盟成员为共同的战略目标结成战略伙伴,联盟成员间存在着互利合作关系。联盟合作的互利性意味着:第一,联盟成员之间存在一种利益让与机制,联盟成员都必须对联盟有贡献,愿意让渡部分利益,机会主义在联盟内部受到抑制。第二,联盟成员都必须对联盟有“贡献”与“承诺”。“贡献”意味着联盟成员应具有核心能力、异质性资源或异质性知识;“承诺”意味着联盟成员愿意在联盟内部实现某种程度的核心能力、异质性资源或异质性知识共享(史占中,2001)。第三,联盟组织在法律上多体现为合作企业、合伙组织与合资企业。联盟各方通过联营、合作或合资企业可以获取大于各自“独立”或“对立”行动所获取的利益。
5.竞合性。即战略联盟要求联盟成员放弃你死我活的“零和竞争”,转而采取双赢的“正和竞争”战略,联盟各方为竞争而合作,靠合作来竞争。联盟成员之间“左手挥拳,右手握手”(吴肇光,1999),在甲领域竞争,在乙领域合作。联盟的竞合性使之以区别于卡特尔(Cartel)、辛迪加(Syndicate)、托拉斯(Trust)、康采恩(Konzern)等垄断组织。因为,对企业联盟而言,竞争是其根本属性,“合作”是为了更好地竞争。这种竞争既存在于联盟运行期间,也存在于联盟解体之后,既存在于联盟内部,又存在于联盟之间。
6.战略的长期性。即企业缔结联盟的目的是为了创造企业的长期竞争优势,企业联盟是公司在战略层面的长期性安排,而非短期的企业合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