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是低碳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低碳技术关乎一个国家在低碳经济时代的核心竞争力,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能否利用后发优势在工业化进程中实现低碳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拥有先进的低碳技术能力。
如何获得技术,主要看两方面——资金和产权。我们希望发达国家无条件转让这些技术,但是发达国家强调知识产权问题。
目前,发达国家在低碳经济实践方面已经取得了重要成果和可以借鉴的国际经验。为了实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期挑战,发达国家将通过“技术推动”和“市场拉动”两条途径推动能源技术进步和国际能源技术合作。无论在政策层面还是技术层面,对中国的影响都是积极的。
目前,发达国家已经有许多成熟的低碳技术。我们在努力发展和应用自己的低碳技术的同时,也要大力开展国际合作,注意从国外引进这些先进技术。
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和其他机制引进低碳技术
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了所谓的“巴厘岛路线图”,其中包括一个加速向发展中国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方面的技术转让的战略性方案。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一机制,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和其他机制,引进资金和先进的低碳技术,促进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和低碳城市的建设,促进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增加的速度,实现经济发展和气候变化应对之间的平衡。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京都议定书》引入的3种灵活履约机制之一。CDM的核心内容是具有减排义务的国家,通过和没有减排义务的国家合作CDM项目,发达国家获得全部或部分经核证的减排量,用于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下量化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同时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额外的资金或先进的环境友好技术。
目前,在中国开展CDM的主要法规依据是2005年10月12日开始实行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这个办法,中国设立了三个层次的相关机构:国家发改委,作为中国政府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主管机构;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由发改委等15个政府部门的代表组成主要审议CDM项目的相关国家政策;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即理事会,由国家发改委和科技部作为理事会的联合主席,其主要职责是评审CDM项目建议书。
目前,我国开展CDM呈现出可喜局面。我国CDM项目正以每天1-2个的速度被开发出来,且呈加速趋势。过去是政府动员企业做,现在了解CDM的企业都在积极开发项目。2007年,被联合国根据《京都议定书》认证的碳排放额度项目中,中国占73%。中国在风力发电、从下水道获取甲烷以及用于过滤工厂烟囱内有害工业气体等低碳技术领域吸引了大量外商投资,从而成为《京都议定书》的最大受益者。中国在工业气体减排特别是制冷剂副产品氢氟烃项目获益最大,因为全球多数产生氢氟烃的工厂都在中国。此外,在《京都议定书》认证的碳排放额度项目中,巴西与印度的份额为6%,非洲地区仅占5%。
问题和对策
然而,我们面临的问题也不少。虽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发达国家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转让,然而实际进展与预期相去甚远。尽管当初设置清洁发展机制的一个重要目标是要促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低碳技术,但其实在实施中,更多的仅是资金的转让,也可以说是单纯的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买卖,技术的输出转让很少。在EB(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注册的两百多个项目中,能效项目很少。而目前中国的很多企业也只是单纯地想快点拿到外国人的钱。然而,CDM项目对于目前的中国发展现状而言,最核心的是技术引进而非资金。
相对于能源项目,能效CDM项目很是费力不讨好,这个机制本身的不成熟和不完善,使获得最新技术很困难。
还有,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引进技术的进展并不理想。截至2008年8月13日,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全部CDM项目已有1443个,但在EB(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成功注册的只有254个。成功注册的项目可以得到资金和技术的支持。
我们自己的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距离,想引进国外的技术是自然的事。但要想获取来自发达国家的低碳技术支持是非常困难的事。技术是低碳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低碳技术关乎一个国家在低碳经济时代的核心竞争力,发达国家怎么可能会轻易转让出去呢?我们希望发达国家无条件转让这些技术,但是发达国家强调知识产权问题,对转让先进技术并不积极,而我们自己的研发能力又有限,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不得不依靠商业渠道引进技术。要引进技术,离不开钱。以2006年的GDP计算,中国由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变,年需资金250亿美元。
目前,国家已经成立了几家环境交易所,这些交易所虽然还没有交易二氧化碳,但已经说明中国的相关机构正瞄准这个市场,所以,市场的手段应该是主流方向。
事实上,中国在不断引进一些先进的能源技术,包括风能、太阳能和先进的核能技术,但基本上是在商业化条件下的转让,而且关于知识产权转让条件非常苛刻。而依靠中国自己的研发,完全形成产业化和大规模发展需要一定的时间。
所以,中国要更发地发展低碳经济,非常有必要寻求通过制度化手段,解决好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转让的关系问题。中国的低碳经济发展必须在后京都国际制度统筹范围内考虑,国际社会必须为发展中国家的低碳经济给予足够的经济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