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前提之和
如果我们真的要进一步去找出某个事件的所有前提,那很快就会发现,我们根本无法区分原因和结果。
这样看来,我们必须停止把任何一件事称作另一件事的原因,因为事物的原因应该是形成这个事物所必须的所有情形的总和,即这个事物存在所有条件。例如我们之前的例子,在我点燃火之前,木头和纸必须经过适当的处理,壁炉要精心建造并清理好,烟囱要打扫干净,炉子里要放上适量的煤;此外,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的火柴得是干燥的,顶部涂上了必要的材料,并且它必须与砂纸摩擦;回过头来再说火柴的制造,我们在地理课上已经学过,火柴的制造要涉及世界各地的商业机构。如果这其中的某一个条件得不到满足,那我就没法调动这个简单的因果联系链来取暖了。因此我们很容易便能发现,不管多么微不足道的结果,其前因后果的总和将会是多么巨大。那么现在,我们是否就可以说,每一个结果的原因都是它所需要的所有先决条件的总和呢?用在实践或科学研究中,这样说确实没错,但如果考虑到这种说法本身的正确性的话,我们就必须注意其局限性。
其中第一种情况我们已经提到过,无限级数的总和根本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我说某种特定结果的前提的总数是多少,我们都遗漏了一个极为重要的前提:状态A和状态B之间存在一段时间的流逝,不管这个时间有多短,它都存在。在这个例子中,它则是在所有前提W、X、Y、Z、A和所谓的结果B之间。前提之和这个概念,并没有比一个原因对应一个结果更接近这个棘手问题的答案。
然而,如果我们真的要进一步去找出某个事件的所有前提,那很快就会发现,我们根本无法区分原因和结果。如果一个事件是由它所需要的所有前提造成的,那么它就是由它自身与整个宇宙中先于它或与它同一时间的所有其他事件的关系总和造成的。如果我们将这些前提限定为先于它的,那就又将陷入之前“一段时间的流逝”的困境中;如果我们指的是与这个事件同一时间的前提,我们就会发现,不但无法区分它的原因与其他不相关的事件,而且连这个事件本身和它所谓的原因也无法区分。这个我们试图找出其原因的事件,变成了紧紧交织的世界历史中某个瞬间的横切面中的一个元素,并且我们可以将其归因于它周围的事物,就好比一幅画中某一个色块存在的原因是整幅画的存在。然而,这种关系却完全不同于我们一开始想要建立的关系。
5.必然联系
如果一件事无数次发生在某件事之后,没人会怀疑它下次也会在此之后发生;在实际生活中,没人会怀疑在这个我们所知的世界上有了白天就会有黑夜。但这种可能性无论多高,都达不到休谟对必然性的要求,只有达到这个要求,一个事件才能被定义为另一个事件的原因。
我们已经提到过休谟提出的“一个事件被称作另一个事件的原因”其中的两个前提:在时间上先于这个事件,在空间上与之相邻。然而,稍微想一想就会发现,仅仅具备这两个条件还不足以证明其因果关系。
无论什么时候,白天过后紧接着就是黑夜。如果有一次我恰好在听到火车鸣笛之后看到日全食,我也不会认为是火车的鸣笛导致了日全食,就算我每次看到日全食都是在听到火车鸣笛之后。也许我经常会听见火车鸣笛,但之后却没有看到日全食。我也经常看到棒球手想要击中球,却没能击中,但当他真的击中球时,我依然可以认为,他能击中球在某种程度上还是要归因于他自己。然而,我一定不会认为日全食的原因是火车鸣笛,即使我经常看到火车鸣笛后出现日全食。对于我们所说的各种形式的巧合,我们都很熟悉,也能区分巧合事件与真正存在因果关系的事件。为了对此进行区分,我要介绍休谟的第三个前提:必然联系。原因仅仅先于结果,并在空间上与之相连,这依然不够,它必须与结果有着必然的联系;这就是说,没有它,结果就不可能发生,这就是必然联系的本质。
而现在的难点就在于证明这种联系的必然性。在我们提到的两个例子中,这种联系都是恒定不变的:不管什么时候,白天都是在黑夜之前,并且白天之后一定会是黑夜;同样,据我目前所有的经验,每次日全食之前都会听到火车鸣笛。如果我只依据经验,那么这些事件之间的联系就再清楚不过了,而且我可以得出结论,这种联系是必然的。据我自己的经验,我没理由否认白天导致了黑夜,火车鸣笛引起了日全食。相反,我完全有理由断定这两组事件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但我为什么没有这么做呢?因为经验和观察结果是绝对不能证明这两组事件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经验确实能够证明它们之间有着恒常联系,就是说每次一个事件发生了,另一个事件确实紧接着便发生了;但是,经验并不能证明其中一个事件发生之后另一个事件必须发生。我们只能说,到目前为止,白天之后总是黑夜;据我所知,火车鸣笛之后也总会有日全食,但我们绝不能说必须发生接下来的事件。当然,它发生的可能性可以十分大。如果一件事无数次发生在某件事之后,没人会怀疑它下次也会在此之后发生;在实际生活中,没人会怀疑在这个我们所知的世界上有了白天就会有黑夜。但这种可能性无论多高,都达不到休谟对必然性的要求,只有达到这个要求,一个事件才能被定义为另一个事件的原因。
6.因果律的来源
在客观世界,无论什么时候,我们都找不到两起必然联系在一起的事件,我们最多只能指望找到一种恒常联系。比如白天和黑夜之间,我们发现,一个发生后另一个发生的可能性相当高;事实上,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科学实验都是建立在这种可能性的基础之上。然而,这仍然不是我们所说的因果关系。
由于经验不能作为原因所要求的必然联系的证据,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无论我们多么仔细审视自己的经验,观察这个世界,我们永远不能像看到桌子和高山、遇见战争那样就能发现因果关系。虽然因果关系密切难分,且必不可少,但它并不是客观世界的客观事实。在客观世界,无论什么时候,我们都找不到两起必然联系在一起的事件,我们最多只能指望找到一种恒常联系。比如白天和黑夜之间,我们发现,一个发生后另一个发生的可能性相当高;事实上,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科学实验都是建立在这种可能性的基础之上。然而,这仍然不是我们所说的因果关系。
那么,这个近似于恒常联系的因果关系又源自何处呢?我们已经看到,它不可能由经验而来,因为在我们的经验中,根本找不到符合原因与结果作用规则的事件。
由于因果关系缺乏实证,即在经验上没有根据,所以休谟认定,因果关系完全是出于主观因素;也就是说,因果关系的概念是拥有经验的人主观加上去的。事物的运动并没有原因,而是人类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目的歪曲了观察到的事物。这样就能根据需要,让某个续发事件再次发生。每个事件都有其起因,其实是我们强加给它们的特点,事实上,它们只是简单的一件接着一件而已。点燃的火柴根本不知道它会引起炉火燃烧,事实上也不是它引起的,而是火柴点上去以后,炉火就紧接着燃烧起来了。但只要我们想,我们还可以用另一根火柴生起另一炉火,我们把这种真实的时间顺序概括成“原因”——这么一个无论如何都没有实证的概念。
在此,我们最好先暂时回到莱布尼兹的问题上来。笛卡尔把他的精力集中在物质与精神的关系这一问题上,而我们已经清楚这仅仅是包含在因果关系中的一个例子。然而,莱布尼兹则抛开了这一问题,转而钻研变化的问题。我们先分析下面这个由他提出的例子:当我去戳自己的手指时会是什么情况呢?此时,我们有一个状态A——正常状态的手指单子,以及相应的状态B——精神单子;接着出现了状态A′——被戳到的手指单子,以及与之相应的状态B′——疼痛的精神单子。对于莱布尼兹来说根本不存在如何解释去戳怎么会造成精神上的疼痛感这个问题,戳这个动作并不会造成疼痛感,虽然看起来似乎是戳了才疼的,这二者同时发生在两个相互独立、互不相干的精神实在中。但是手指的A′状态为什么,又是如何紧接着A状态的,以及精神状态B′为什么,又是怎样紧跟着状态B,对于这些问题莱布尼兹必须予以解释。他无法用任何因果联系对此进行解释,因为原因只是假象,然而关于两种毫不相干的实体从一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必须有所解释。必须存在一种永恒不变的东西,一种能够构成两种状态的共同要素的东西,一种能够使这一变化赖以发生的东西,否则就不可能存在变化,只可能是两种但毫无联系的暂时现象的相继发生。莱布尼兹的解释是基于他自己对单子的本质和上帝制定的单子之间预定和谐的观点之上的,单子被创造之初便被赋予了这样或那样的性质,被安排在特定的位置,即有着固定的模式。单子的生存和发展就是不断揭示自己的本质,从而达到至真的程度。当然,单子也会变化,但它的变化都由自身决定,而绝不会由自身之外的任何因素决定。它的生存和发展便是不断揭开自己的本质,而这一本质是在它被创造之时便被赋予的。单子永远不能提升,它只能始终处在自己注定的位置,因为一旦它离开了自己的位置,预定的和谐就会土崩瓦解。但这一事实并未完全排除变化的可能性。当今世界关于变化的唯一理由就是变得更好,而变得更好就意味着在某种奖项的竞争中取代并且超越暂时领先的竞争对手。而竞争这一词则是莱布尼兹所陌生的,他口中的单子不会为了赢得竞争去改变,也不会像国家板球队一样提升自己的排名,它只会根据自身的需要去达成目的。对单子来说这是内在的需求,别无他选,因为预定和谐就意味着命中注定、无法更改,意味着完全无法改变自身的本质或是影响外在世界,因此要说单子有任何目的也就变得毫无意义了。整个宇宙唯一的目的便是上帝在以这样的秩序创造这样的物质时表现出来的目的,而这一目的到底是什么我们就无从得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