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条文中,有关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上的名词只有两个:劳动纪律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所谓劳动纪律,又可称工作规则,就是要遵守的劳动秩序、工作规程、作息制度和与劳动相关的一切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是基本的职业纪律,违反了它就要受到惩处。
劳动纪律莫忽视
劳动纪律,也叫工作纪律,是任何社会发展生产的必要条件之一。它是在共同劳动过程中,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手段。它涉及劳动过程中人与人之间,人与劳动工具、劳动对象之间的关系。劳动纪律是生产劳动客观规律的需要。只要有共同的生产劳动,就要有一定的秩序、一定的制度,以协调人们的行动。
有一次,某会计师事务所的部门经理讲了这么件事:从5月份开始,审计业务进入了淡季,有一天,他在所里整理文件时,一位刚录用的大学生对他说:“我在所里没事干,是否可以早点回家?”那位部门经理说:“怎么会没事干呢?整理审计档案,学习法律法规……事情一大堆呢!你连朝九晚五都做不到,还进事务所来干什么?”
作为一名员工,必须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按照上级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在公司干一分钟,就要尽一分钟的职责。不允许互相推诿、扯皮,不允许推卸责任,不允许串岗、溜号、擅离职守,不允许上班时间干私活,更不允许消极怠工,有意违抗。对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就可能给公司和客户造成损失。忠于职守,善尽职责是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是公司对员工最基本的劳动纪律要求之一,也是员工应尽的本分。
劳动纪律保证安全
在我们的身边,经常会出现这样一些不和谐的音符。上班时无意的迟到,使这一班次的工作安排受到影响;工作时随意的走动聊天,无形中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随手一扔的一根线头,给我们的产品质量带来不可挽回的后果;本是无足轻重的小事,却大吵大闹甚至大打出手,以致两败俱伤。
劳动纪律就是要遵守劳动秩序、工作(操作)规程、作息制度和与工作相关的一切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是基本的职业纪律,违反了它就要受到惩处。这些在工作中常常遇到的问题甚至成为很多刚进入职场的大学生发展的绊脚石。
违反劳动纪律是“三违”的一种表现,也是由于“习惯性违章”而造成事故的常见原因之一。但是提起“三违”,人们往往注意到的是“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而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则不加重视,认为违反劳动纪律无非是迟到早退而已,与事故的发生没有什么因果关系。
案例1:
某局检修班到变电站工作,在办理工作票时,有一位同志乘机外出吃早饭,没参加现场工作交接会。回来后,在对分配的工作任务和现场措施未清楚的情况下,他擅自提着梯子绕过遮栏,误登带电刀闸支架,造成触电重伤,以致留下了终生遗憾。
案例2:
1996年的一天,某化肥厂供气车间发生一起CO中毒窒息死亡的事故,正值夜班的1名造气工段长和1名余热回收工段长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该厂供气车间设置了造气和余热回收2个工段。因造气柜底氢氮含量较低,致使生产情况不好。当晚值班的造气工段长和余热回收工段长帮助处理完故障,生产转入正常后,于次日凌晨,2人先后来到造气岗位3楼点名室睡觉。其中1人对1名操作工说:我到点名室睡觉去了,有事叫我。直至5时45分,当操作工因有事,到点名室叫工段长察看造气炉炉况时,发现其中2人均已停止了呼吸。经诊断为CO中毒。
事故的原因:这是一起带班工段长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导致的中毒事故。身为工段长的2位死者,安全意识差,对本工段的设备状况不清楚,且在工作时间不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而是擅离职守,违反劳动纪律,带头在点名室睡觉,是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很多大事故的发生往往都是因为忽视一些小的操作,违反了一些看似简单的规定而造成的,不但导致了企业的损失,也给员工以及家庭带来了巨大伤害。那么如何避免呢?主要做到三点:一是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二是需要员工积极配合;三是严格按照规定办事。
有令不行,有章不循,究其原因有两点:一是侥幸心理作怪。有些职工安全意识淡漠,在工作中走捷径,明知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还顶着干。也许第一次没有酿成事故,但谁又能保证第二次、第三次不会发生事故呢?视安全为儿戏,拿生命当赌注的心理,往往是酿成事故的根源;二是出于惯性心理。工作中不按要求着装、不戴安全帽、不按时巡检,在有些职工心中是不屑一顾的“小事”,是不值得重视的,但久而久之,这些违反规定的行为就会形成一种自身的顽疾,难以纠正。
遵守纪律和维护权利并举
如何才能在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的同时又可以很好地实现自身的发展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呢?
1、善用休假
休息,是为了更好地工作。一个经常保持精力充沛的人是善于休息的人。许多追求上进的人,往往视工作为第一,而忽视了自身的健康。其实应该合理安排自己的休息、生活与工作之间的关系。善用休假也是工作的要求。但在工作中,能否妥善处理休假与工作的矛盾,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了一个人的职业道德水平。在部门、分厂、班组工作繁忙、人手紧缺的时候,除非个人有十分特殊的情况,否则不应提出休假申请,包括事假,因为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告诉我们,在纪律规定背后还需要我们有着对团队的责任感。
2、正确看待公司的规章制度
企业的劳动纪律,就是为了维护公司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和为了给全体员工创造公平、公正的内部环境而制定的。良好的企业劳动纪律,可以提升公司的外部形象。
(1)打卡制度
这是企业管理者最青睐的企业管理方式之一。打卡制度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企业劳动管理的“人情味”。“一切都用数字说话”,通过打卡制度,实现了对所有员工的出勤考核。
(2)请假制度
A、因个人身体状况、家庭问题需要请假者,应提前一天填写“员工请假报告单”,如不能按时请假需以电话方式通知相关主管,上班后及时补写请假条,未补假者一律以旷工论处。
B、请假员工必须先经部门主管同意并填写请假条,再经总经理批准方可休假。
案例:违反劳动纪律被开除
案由
申诉人:周某,女,43岁,某集体所有制制鞋厂固定工
被诉人:某集体所有制制鞋厂
1995年2月24日,某集体所有制鞋厂以周某目无厂纪、冲击厂务会议室为由将其开除。周某不服,于1995年3月7日向当地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
调查过程
经查:周某因患腰椎间盘突出症,多次要求厂方给调换轻工种。厂方以其所从事的已是轻工种为由,不同意给调换。为此,周某便于1994年12月3日上午,趁厂方开厂务会之机闯进会议室与厂领导大吵大闹,致使厂务会无法正常进行。事后厂方于1995年1月17日经厂职工管理委员会扩大会议讨论后报厂长批准,给周某以留用察看一个月的处分。周某在留用察看期间拒不检查错误,一个月期满后,厂方又经职工管理委员会讨论后报厂长批准,将周某予以开除。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周某因个人权利得不到满足而冲击厂务会是无理取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因此,给予周某留用察看的处分是正确的,但周某过去从未受过处分,该制鞋厂对周某的开除决定是错误的。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留用察看,开除……”共七种。第十四条规定:“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第十三条规定:“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该制鞋厂对周某留用察看一个月的处分决定和开除决定违反了上述规定,是违法的。
调查结果
本案经调解无效,裁决如下:
1.撤销该制鞋厂对周某的开除决定。该厂应恢复周某的工作。
2.该厂应补发周某被错误开除期间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1050元。
经验教训
企业对违反劳动纪律职工的开除应特别注意两点:一是正确掌握开除的标准或条件。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劳人劳〔1983〕2号)中规定:“企业职工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可予开除。依照刑法处以管制以及宣告缓刑者,一般可不予开除。”公安部、司法部、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职工中被收容劳动教养并注销城市户口的人员是否开除公职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对于一般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决定劳动教养,没有注销城市户口的……一般应保留公职。”上述规定说明,开除职工的条件之一是职工所犯错误已接近触犯刑律或已触犯刑律,但情节比较轻微;其次,正如《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职工被“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也就是说,开除职工的另一个主要条件是职工犯了严重错误屡教不改的。
2.企业开除职工应注意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不仅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应自觉遵守企业制定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厂规厂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