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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章 戶政十四倉儲上(2)

備荒通論上

章謙

天下之本在農。農民困則天下困。天下之困解而止。而農民口食之外。尚有事田畝。但解口食之困而不可止。以故天下即不困。而農常困。不獨凶年困。樂歲亦困。語云。可使足民。孟云使有菽粟如水火。其使之道果安在哉。耕三餘一。耕九餘三。非農自餘之。實賴有積貯之政。然東漢之常平。今則可收不可放。隋之社倉。又可放而不可收。若是者何也。不知人民之數故也。周禮在六鄉者。鄉大夫而下。至於五家之比長。在六遂者。遂大夫而下。至於五家之鄰長。六鄉畿輔如今順天六遂如今之各直省不特知之。而且辨之數之。而總之於大司徒小司徒。如今戶部尚書侍郎其數直由五家之比長鄰長而詳。不待凶荒。而施舍之政。補助之法。斂散之節易行也。後世之法。不揣其本。無積貯則立而視民之死。有積貯。則徒滋詐偽。而無補於事。愚以為欲厚生必講倉法。欲講倉法莫要於知民數。欲知民數先清田數。田數本有冊籍。然有一田。必確知其一田之主。如近時有田百畝則當一夫而欲避差役則詭寄戶名于是有無田有差者有數百畝千畝而無差者今欲確知田主按籍以求真名不難也使邑宰合而計之似難。使各倉分而核之則易。一圖之大者五六千畝。小者二三千畝。上農佃二十畝。口必多。中下以次而降。其數他人不知。田主未有不知者。由倉而核田主之真名。由田主而核佃戶之真數。春頒則田主承領。秋斂則田主歸償。古者田以井授。則管於比長鄰長之官。今以買受。則業主即比長鄰長之官也。一甲統十戶。一保統十甲。立一倉。皆以士人有家業者主之。今之總甲即隸於所立之倉正倉副為役大小相維。綱舉目張。宜無便於此者。或曰佃或詐諼。田主懼累。不肯為之承領。奈何。曰初行信有之。久則無是矣。初行時。田主曰。是真貧而不能償者也。倉主則曰是果貧耶。揭其名而定其數。不許其借而許其糴。雖不借猶借也。而不貧者不與焉。不貧者田主不憂其不償也。不難於承領也。而他途之人不與焉。夫農民之常困於他途者。他途貧。謀口而止。而農民不但謀口而止。一畝之田。耒耜有費。籽種有費。斛有費。僱募有費。祈賽有費。牛力有費。約而計之。率需錢千。一畝而需千錢。上農耕田二十畝。則口食之外。耗於田者二十千。以中年約之。一畝得米二石。還田主租息一石。是所存者僅二十石。當其春耕急需之時。米價必貴。折中計之每石貴一千有餘勢不得不貸之有力之家。而富人好利。挾其至急之情。以邀其加四加五之息。以八閱月計之。率以二石償一石。所存之二十石。在秋時必賤。富人乘賤而索之。其得以暖不號寒。豐不啼饑。而可以卒歲者。十室之中無二三焉。農民之所以困。反不在凶年而在樂歲。今由倉借米。無所謂貴賤也。加二斗之息。不及富人十之一也。來春又借之而出。雖名曰借。實取之官中而用之也。實算一石止償二斗詐諼之民。亦深知失信負逋之無利。而爭輸恐後矣。行之日久而田主猶懼佃戶之累。而不肯為承借者。必無之事也。古者九等定戶。二口起。十口止。不二口則寡孤獨。分龠合養之無難矣。因是歷考古來言積貯者。惟管子李悝能用周禮民數之法。亦可見其時井田未廢。朱子則行於一鄉。其數易知。惜猶未詳求及此。故其法皆不久而自敝也。或曰田以買受。復由佃種。參差進退。月異而歲不同。其數何由盡知。余以為不然。假如一人買田百畝。其佃種者必有七八戶。工本大者。不能過二十畝。為上戶。能十二三畝者。為中戶。但能四五畝者。為下戶。上中下各幾戶。他人不知。業主未有不知者。著落業主開明戶若干口若干。以交倉。將來春放之時。按其人口多少。定放幾何。收時亦然。或口數有增減。悉由業主隨時更正。推至數百畝千畝者。皆一例可知矣。其佃戶而外。或有自種己田者。亦分別其上中下戶。而託田鄰領放。或他圖之親友。皆以取信於倉為主。其他工匠雜色人等。不過鎮市公知共見。亦分為上中下戶。許糶不許放。分造正色雜色二簿。及大歉之歲。公行義賑。則正色雜色一例給放。其下戶即極貧也。中戶即次貧也。上戶不賑。此皆不待查覈而按籍了然者。以此行社倉。則常年春放之數。悉當其口數田數。何至有秋收逋竄之弊。即大荒給賑。又何至如近年詭冒無稽。一無考核也哉。後世田歸於業主。則業主即鄰長里長之官。業主不經理之。將誰經理之者。每鄉立倉正二人。以考其成。每圖立倉副二人。以覈其實。每田每戶。各業主注冊以立其根。上下公知。互相糾正。保甲出其中。井田寓其中。而謂民生不厚。風俗不成。無是事也。

備荒通論下

章謙

食餘而不知斂。狗彘食人食矣。斂而不能散。老稚轉於溝壑矣。顧易於散者。必難於收。無論凶年無以振死亡。且何以為恒年再散之地乎。不可不詳其道也。其道云何。一責成田主周知民數。二權宜糴糶。三存典生息。其必分三條相輔而行者。誠以各鄉情形不同。聽民自為擇取。或當青黃不接之時。以倉米平糶價。每升酌減幾文。使倉有微息。而農民亦沾實惠。此亦一法也。更或每年變價。交典生息八釐。展轉生息。以為大荒賑糴之用。此又一法也。三法並行。而必以周知民數為之根柢。特恐初行查考未清。抑或各鄉致有不同。姑以減糴存典二法通其變耳。至若城鎮圖分。多半不耕之民。則惟有糴矣。特非荒不糴。與農民別。而以民數為主。則亦與農民同耳。三代後能推行盡利者。其惟管子乎。管仲輕重篇曰。歲有凶穰。故穀有貴賤。令有緩急。故物有輕重。上令急於求米則民重米緩於求米則民輕米人君不理。則畜賈遊於市。乘民不給。百倍其本矣。給足也故萬乘之國。必有萬金之賈。千乘之國。必有千金之賈者。利有所并也。賈謂居積者計本量委則足矣。在上者量本而委以所欲居之貨不使有以十取百之弊然而民有饑餓者。穀有所藏也。富人藏穀亦賈類民有餘則輕之人。君斂之以輕。民不足則重之。人君散之以重。凡輕重斂散之以時。即準平。守準平。使萬室之邑。必有萬鍾之藏。藏鏹千萬。千室之邑。必有千鍾之藏。藏鏹百萬。六斛四斗為鍾鏹錢貫也春以奉耕。夏以奉耘。耒耜器械。種穰糧食。必取贍焉。故大賈畜家。不得豪奪吾民矣。以上管子全文按商列于四民之中而獨有畜賈之禁者。商通貨。賈居奇。心同而術異。商察歲時之豐歉。知四方之貴賤。以有通無。裒多益寡。故穀賤而商糴至。則其價必增。價增則利農。穀貴而商販至。則其價必減。價減則人與農俱利。若夫賈則為主而不為客。非有關津舟車之勞。不能久待也。非有旅食賃宿之費。以急于求售也。商多一日有一日之累。賈則多一日有一日之利。是以非至賤不糴。非至貴不糶。挾其至貴至賤之權。以乘小民之急。夫安得不困。故考工稱國有六職。而不及賈。誠以商尚有利於民。而賈者直國家之大也。損富賈之有餘。以補耕耘耒耜之不足。管子其善用泉府法歟。泉府云。貨之滯於民用者。以其價買之。即管子有餘則輕之。故人君斂之以輕也。泉府云。物揭而書之。以待不時而買者。即管子不足則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也。泉府云。凡民之貸者。與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國服為之息。鄭司農謂從官借本賈。以其所賈之國。所出為息也。康成曰。貸萬錢者。期出息五百。即管子之泰春國穀倍重數泰夏賦穀以理田土。春秋田穀之存子者若干是也。夫泉府之職。列於地官。以司徒之屬。有周知土地人民之責也。管子則曰。國之廣狹肥饒有數。終歲食餘有數。尤為握根探本之論。此法惟李悝嘗能行之。李悝曰。糶甚貴傷人。甚賤傷農。人傷則離散。農傷則國貧。故甚貴甚賤。其傷一也。善為國者使人無傷。而農益勸。凡不耕而食者曰人按管子策國籌農而已。而悝則兼人。其法較密。不知管子當穀賤之時。已存三分之一。以待人民相為糶糴。而商賈之家又復計本量委。以使之轉販取贏。至於出穀之時。平價任買。人與農復何所區別哉。故李悝之法。亦即管子之法也。或曰熙甯行泉府。害如彼何也。曰非泉府法也。泉府云。凡民之貸者。言民之願貸者。不貸於公亦貸於私不願貸者。不相強也。而熙甯則抑配之。提舉司以多散為功泉府云。國服為息。是隨其所服事之物為稅。鄭司農云。或以絲絮。或以絺葛是也。而熙甯則概徵錢錢亦可為息定以錢則不可泉府之息。康成謂萬錢五百。而熙甯則放錢一千。收錢一千三百。六倍抑配行則領者不必償。償者不必領。而鞭笞勒扣。無所不至矣。富不願領貧不能償強富代貧勢所必至徵錢一定。則稅非其產。勢必於秋成穀賤之時。轉輾求售。以償官債。而卒歲之計。且不暇問矣。至於息重之害。又不待言。而謂是泉府法乎。其尤悖亂無理者。盡散常平錢。作青苗錢。是使萬萬窮民。盡作朝廷債戶。不幸有水旱之災。而朝廷涓滴之澤。不漏於編氓也。豈不謬哉。

預備倉貸穀私議

劉汶

康熙庚午。山東巡撫佛倫。請積穀備荒。畝征四合。別貯於倉。 上下其法於各直省。癸酉。巡撫桑格上言。倉穀已足。請停四合之征。於是天下州縣。皆有積穀矣。謂之預備倉。辛巳。御史李發甲疏請開倉貸民。春放秋收。二分取息。如朱子社倉之法。方今  聖人在上。耆德盈庭。嘉謀讜論。豈小儒輒能窺測。抑民生利病。亦聖世甄陶之士。所宜究心。嘗讀朱子學校貢舉私議。謹依倣斯體。擬作一通。聊當格物。質之師友云爾。

謹按朱子社倉。即王安石青苗之法。然而青苗害民。社倉便民。何也。青苗以錢貸民。而收二分之息錢。社倉以穀貸民。而收二分之息穀。錢與穀不同也。青苗錢必貸於縣。社倉穀則貸於鄉。縣與鄉不同也。青苗之出納。官吏掌之。社倉之出納。鄉人士君子掌之。官吏之與鄉人士君子不同也。青苗意主於富國。故歲雖不歉。民雖不急。亦必強之而貸取其息。社倉意主於救荒。故必儉歲貧民願貸。而後與之。強貸與願貸不同也。青苗雖帑藏充溢。猶收息錢。社倉始惟借府穀六百石。至十四年之後。還六百石外。尚餘三千餘石。足以備荒。遂不復取息。但每石加耗米三升而已。取息與耗米不同也。此利害之所由分歟。頃者臺奏請以預備倉穀貸民。春放秋收。二分取息。如朱子社倉之法。竊以為臺臣所奏。乃朱子始立社倉。不得已之權宜。非十四年以後經久之良法也。又預備倉之制。與社倉微有不同。誠如臺臣所請。其細碎不便於民者。不勝臚列。姑言其弊最大者有五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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