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景王祠
谨按:汉书〔一〕:“朱虚侯〔二〕刘章,齐悼惠王子,高祖孙也。宿卫长安,年二十,有气力。高后摄政,诸吕擅恣,章私忿之。尝入侍宴〔三〕饮,章为酒吏,自请曰:‘臣将种也〔四〕,请得军法行酒。〔五〕’有诏可。酒酣〔六〕,章进歌舞〔七〕,已而复曰:‘请为太后耕田歌。〔八〕’太后笑曰:‘顾汝父知田耳〔九〕,若生而为王者子〔一0〕,安知田乎?’曰:‘臣知之。深耕广〔一一〕种,立苗欲疏〔一二〕,非其种者,锄而去之。〔一三〕’太后默然。顷之,诸吕有亡酒者〔一四〕,章拔剑追斩之,而还报曰:‘
有亡酒一人,臣谨行军法斩之。’太后左右大惊,业许之矣,无以罪也。自是诸吕畏惮,虽大臣亦皆依之〔一五〕。高后崩,诸吕作乱,欲危社稷,章与周勃共诛灭之,尊立文帝,封城阳王,赐黄金千斤,立二年薨。城阳今莒县是也〔一六〕。自琅玡、青州六郡〔一七〕,乃渤海都邑乡亭聚落〔一八〕,皆为立祠〔一九〕,造饰五二千石车〔二0〕,商人次第为之,立服带绶,备置官属,烹杀讴歌,纷籍连日,转相诳曜,言有神明,其谴问祸福立〔二一〕应,历载弥久,莫之匡纠,唯乐安太守〔二二〕陈蕃、济南相曹操,一切禁绝,肃然政清〔二三〕。陈、曹之后,稍复如故〔二四〕,安有鬼神,能为病者哉?予为营陵令〔二五〕,以为章本封朱虚,并食此县,春秋国语:“以劳定国,能御大灾。〔二六〕”凡在于他,尚列祀典。章亲高祖之孙〔二七〕,进说耕田,军法行酒,时固有大志矣。及诛诸吕,尊立太宗,功冠天下,社稷已宁,同姓如此,功烈如彼,余郡禁之可也,朱虚与莒,宜常血食〔二八〕。于是乃移书曰:“到闻此俗,旧多淫祀,糜〔二九〕财妨农,长乱积惑,其侈可忿,其愚可愍〔三0〕。昔仲尼不许子路之祷,晋悼不解桑林之祟,死生有命〔三一〕,吉凶由人〔三二〕,哀我〔三三〕黔黎,渐染迷谬,岂乐也哉?莫之征〔三四〕耳。今条下〔三五〕禁,申约吏民,为陈利害,其有犯者,便收朝廷;若私遗脱,弥弥不绝,主者髡截〔三六〕,叹无及已。城阳景王,县甚尊之。惟王弱冠,内侍帷幄,吕氏恣睢,将危汉室,独先见识,权发酒令,抑邪〔三七〕扶正,忠义洪毅,其歆禋祀,礼亦宜之;于驾乘烹杀,倡优男女杂错,是何谓也?三边纷〔三八〕拏,师老〔三九〕器弊,朝廷旰食〔四0〕,百姓嚣然〔四一〕。礼兴在有,年饥则损〔四二〕。自今听岁再祀,备物〔四三〕而已,不得杀牛,远近他倡,赋会宗〔四四〕落,造设纷华,方廉察之,明为身计,而复僭失,罚与上同。明除见处,勿后中觉。”
〔一〕高五王传。
〔二〕水经巨洋水注引地理风俗记:“朱虚县,丹山在西南,丹水所出,东入海,丹水由朱虚丘阜矣,故言朱虚。”
〔三〕“宴”,汉书作“燕”,古通。
〔四〕史记陈涉世家:“陈胜曰:‘王侯将相,宁有种乎?’”
〔五〕汉书“军”上有“以”字。
〔六〕史记高纪集解、玄应一切经音义十三、又五七引应劭曰:“
不醉不醒曰酣。”
〔七〕汉书“舞”作“舞”。
〔八〕汉书作“请为太后言耕田”,史记齐悼惠王世家作“请为太后言耕田歌”,师古曰:“欲申讽喻也。”
〔九〕师古曰:“顾,念也。汝父,谓高帝也。”
〔一0〕汉书无“者”字。
〔一一〕“广”,汉书作“穊”,史记同。
〔一二〕师古曰:“穊,稠也。穊种者,言多生子孙也。疏立者四散置之,令为藩辅也。穊音冀。”
〔一三〕师古曰:“以斥诸吕也。”
〔一四〕师古曰:“避酒而逃亡。”
〔一五〕汉书作“虽大臣皆依朱虚侯,刘氏为彊”。
〔一六〕汉书诸侯王表云:“都莒。”
〔一七〕后汉书史弼传注引应劭汉官仪:“济南、乐安、齐国、北海、东莱、平原六郡,青州所管也。青州在齐国临淄。”
〔一八〕文选东京赋注:“小于乡曰聚。”又吴都赋注:“落,居也。”
〔一九〕后汉书刘盆子传:“军中常有齐巫,鼓舞祠城阳景王,以求福助。巫狂言:‘景王大怒曰:当为县官,何故为贼?’”注:“以其定诸吕,安社稷,故郡国皆为立祠焉,盆子承其后,故军中祠之。”又耿弇传注引伏琛齐地记:“小城内有汉景王祠。”又琅邪孝王京传:“京国中有城阳景王祠,吏人奉祠,神数下,言宫中多有不便利。”水经渭水注:“赤眉樊崇于县郭北设坛祠城阳景王。”
〔二0〕拾补云:“造二千石车五两也,故下云‘商人次第为之’,其非一车明矣。魏志太祖纪注引魏书云:‘贾人或假二千石舆服导从,作倡乐。’文各不同也。”
〔二一〕“立”,胡本作“历”。
〔二二〕“太守”,原作“太傅”,寻后汉书陈蕃传,书钞七四引谢承后汉书,俱作“蕃为乐安太守”,此作“太傅”,误。水经济水注引应劭地理风俗记:“临济,乐安太守治。”
〔二三〕三国志魏书武纪:“光和末,迁为济南相,禁断淫祀,奸宄逃窜,郡界肃然。”注引魏书曰:“初,城阳景王刘章以有功于汉,故其国为立祠,青州诸郡,转相仿效,济南尤盛,至六百余祠,贾人或假二千石舆服导从,作倡乐,奢侈日甚,民坐贫穷,历世长吏,无敢禁绝者。太祖到,皆毁坏祠屋,止绝官吏民不得祠祀。及至秉政,遂除奸邪鬼神之事,淫祠由此遂绝。”又注引魏武故事载自明本志令:“故在济南,始除残去秽。”又注引魏书:“黄巾移书太祖云:‘
昔在济南,毁坏神坛,其道乃与中黄太乙同,似若知道。’”俱指此事。抱朴子内篇道意:“魏武禁淫祀之俗,而洪庆来假。”宋书礼志四:“汉时城阳人以刘章有功于汉,为之立祠,青州诸郡,转相放效,济南尤甚;及魏武帝为济南相,皆毁之。”通典礼十五:“魏武王秉汉政,普除淫祀。”陈蕃事未详。
〔二四〕搜神记七:“元康五年……蛇入临淄汉城阳景王祠。”是晋时尚有此祠也。
〔二五〕汉书地理志注:“应劭曰:‘师尚父封于营丘,陵亦丘也。’”意林引风俗通:“余为营陵令,正触太岁,主簿令余东北上,余不从,在事五月,迁太山守。”
〔二六〕国语鲁语上:“夫圣王之制祀也,法施于民则祀之,以死勤事则祀之,以劳定国则祀之,能御大灾则祀之,能扞大患则祀之;非是族也,不在祀典。昔烈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柱,能殖百谷百蔬,夏之兴也,周弃继之,故祀以为稷。共工氏之伯九有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土,故祀以为社。黄帝能成命百物,以明民共财,颛顼能修之,帝喾能序三辰以固民,尧能单均刑法以仪民,舜勤民事而野死,鲧鄣洪水而殛死,禹能以德脩鲧之功,契为司徒而民辑,冥勤其官而水死,汤以宽治民而除其邪,稷勤百谷而山死,文王以文昭,武王以武烈去民之秽;故有虞氏禘黄帝而祖颛顼,郊尧而宗舜;夏后氏禘黄帝而祖颛顼,郊鲧而宗禹;商人禘舜而祖契,郊冥而宗汤;周人禘喾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幕能帅颛顼者也,有虞氏报焉;杼能帅禹者也,夏后氏报焉;上甲微能帅契者也,商人报焉;高圉大王能帅稷者也,周人报焉。凡禘、郊、宗、祖、报,此五者,国之典祀也;加之以社稷山川之神,皆有功烈于民者也;及前哲令德之人,所以为明质也;及天之三辰,民所以瞻仰也;及地之五行,所以生殖也;及九州名山泽,所以出财用也:非是,不在祀典。”又见礼记祭法。
〔二七〕在亲戚称谓上加以亲字,以示其为直系亲属或最亲近之戚属。史记淮南王传:“大王亲高皇帝孙。”又梁孝王世家:“李太后亲平王之大母也。”春秋繁露竹林篇:“齐顷公亲齐桓公之孙。”说苑善说篇:“鄂君子皙亲楚王母弟也。”晋书武悼杨皇后传:“贾妃亲是其女。”此数亲字义并同。
〔二八〕后汉书邓禹传注:“血祀,谓祭庙杀牲,取血以告神也。”此血食义同。
〔二九〕“糜”,朱藏元本、两京本、胡本、郎本、钟本、郑本、奇赏本作“靡”,“靡”“糜”古通。汉书文纪后元年诏:“为酒醪以靡谷者多。”师古曰:“靡音糜。”
〔三0〕论语公冶长:“其知可及也,其愚不可及也。”
〔三一〕论语颜渊:“死生有命,富贵在天。”
〔三二〕左传僖公十六年:“吉凶由人。”
〔三三〕“我”,大德本以下各本俱作“哉”,此从宋本。
〔三四〕“征”,拾补曰:“‘惩’同。”
〔三五〕“下”,元作“丸”,郎本、程本、奇赏本作“下”,今据改正。
〔三六〕主者,主事之吏。汉书王陵传:“上亦问左丞相平,平曰:‘各有主者。’上曰:‘主者为谁乎?’平曰:‘陛下即问决狱责廷尉,问钱谷责治粟内史。’”后汉书何敞传:“二府闻敞行,皆遣主者随之。”注:“主者,谓主知盗贼之曹也。”
〔三七〕“邪”,严辑全后汉文误作“雅”。
〔三八〕三边,指北、西、南三边,当时又称为三方或三垂。“纷”,郎本、全后汉文作“分”。汉书霍去病传:“汉、匈奴相纷拏,杀伤大当。”师古曰:“纷拏,乱相持搏也。”盐铁论和亲篇:“祸纷拏而不解。”后汉书冯衍传:“祸拏未解,兵连不息。”
〔三九〕左传僖公四年:“师老矣。”
〔四0〕左传昭公二十年:“楚君大夫其旰食乎。”杜注:“旰,晏也。”
〔四一〕文选养生论:“终朝未食则嚣然思食。”李注:“嚣然,饥意也。”
〔四二〕周礼地官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七曰眚礼。”注:“眚礼,谓杀吉礼也。”又司农注:“眚礼,掌客职所谓‘凶荒杀礼’者也。”诗野有死囗传:“凶荒则杀礼。”又有狐序:“古者,凶荒则杀礼。”
〔四三〕易系辞上:“备物致用。”
〔四四〕楚辞招魂:“室家遂宗。”注:“宗,众也。”
九江〔一〕逡〔二〕遒有唐、居二山〔三〕,名〔四〕有神,众巫共为取公妪〔五〕,岁易〔六〕,男不得复娶,女不得复嫁,百姓苦〔七〕之。
〔一〕汉书地理志注:“应劭曰:‘江自庐江寻阳分为九。’”
〔二〕“逡”,拾补曰:“前、后汉志俱作‘浚’。”器案:后汉书宋均传、册府元龟六八九俱作“浚”,此盖涉下文偏旁而误。
〔三〕“二”字原无,据拾补校补。拾补曰:“宋均传作‘唐、后二山’,作‘二山’是。”器案:续汉书郡国志,浚遒县属九江郡,刘昭补注:“案宋均传,县有唐、后二山。”俱作“唐、后二山”,应氏作“唐居山”误。惟宋均传注以浚遒县属庐江郡亦误,当据此及郡国志校正。
〔四〕“名”,拾补据宋均传校作“各”。
〔五〕宋均传:“众巫遂取百姓男女,以为公妪。”注:“以男为山公,以女为山妪,犹祭之有尸主也。”
〔六〕拾补据宋均传,于“岁”下补“岁改”二字。
〔七〕“苦”,大德本误描作“若”,徐本从之,非是。
谨按:时太守宋均到官,主者白出钱,给聘男〔一〕女,均曰:“众巫与神合契,知其旨欲,卒取小民不相当。”于是敕条巫家男女以备公妪〔二〕,巫扣头服罪,乃杀之,是后遂绝〔三〕。
〔一〕“男”下原有“子”字,拾补云:“‘子’字衍。”今据删订。
〔二〕宋均传作“均乃下书曰:‘自今以后,为山娶者,皆娶巫家,勿扰良民。’”
〔三〕抱朴子内篇道意:“宋庐江罢绝山祭,而福禄永终。”“宋庐江”亦当作“宋九江”。
会稽〔一〕俗多淫祀〔二〕,好卜筮〔三〕,民一〔四〕以牛祭,巫祝赋敛受谢,民畏其口,惧被祟,不敢拒逆〔五〕;是以财尽于鬼神,产匮于祭祀。或贫家不能以时祀,至竟言不敢食牛肉〔六〕,或发病且死,先为牛鸣,其畏惧如此。
〔一〕水经河水注、御览一五七引应劭汉官仪:“凡郡或以号令,禹合诸侯,大计东冶之山,会稽是也。”
〔二〕意林引无“俗”字。
〔三〕汉书文纪注引应劭曰:“龟曰兆,筮曰卦,卜以荆灼龟。”
〔四〕后汉书第五伦传“一”作“常”。
〔五〕自“巫祝赋敛”至此,第五伦传、后汉纪十及册府元龟六八九俱无此文。
〔六〕“肉”原作“害”,卢校作“肉”。器案:“害”即“囗”讹,卢校是也,今从之。“或贫家”以下至此,后汉纪作“或家贫不能以时祷祀,至讳言牛,不敢食其肉”,后汉书作“其自食牛肉而不以荐祠者”。
谨按:时太守司空第五伦到官,先禁绝之〔一〕,掾吏〔二〕皆谏,伦曰:“夫建功立事在敢断〔三〕,为政当信经义〔四〕,经〔
五〕言:‘淫祀无福〔六〕’,‘非其鬼而祭之,谄也。〔七〕’律‘不得屠杀少齿。〔八〕’令鬼神有知〔九〕,不妄饮食〔一0〕民间;使其无知,又何能祸人。”遂移书属县,晓谕百姓:“民不得有出门之祀〔一一〕,督课部吏,张设罪罚,犯,尉以下坐,祀〔一二〕依讬鬼神,恐怖愚民,皆按论之。有屠牛〔一三〕,辄行罚。”民初恐怖,颇摇动不安,或接祝〔一四〕妄言,伦敕之愈急,后遂断,无复有祸祟矣〔一五〕。
〔一〕意林引作“严科绝之”。自此以下,至“又何能祸人”,后汉书无。
〔二〕汉制,太守属官有五官掾、门下掾、文学掾等。
〔三〕后汉纪作“在于为政”。
〔四〕此亦西汉人昌言以经术饰吏事之义。
〔五〕“经”字原无,今据后汉纪订补。
〔六〕礼记曲礼下:“非其所祭而祭之,名曰淫祀,淫祀无福。”郑注:“妄祭,神不飨。”
〔七〕论语为政:“非其鬼而祭之,谄也。”郑注:“人神曰鬼。非其祖考而祭之者,是谄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