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左传“帛”作“币”,注云:“先使巫祓除殡之,凶邪而行禭礼,与朝而布币,无以异也。”
〔二八〕杜注:“茢,黍穣也。”案檀弓下:“君临臣丧,以巫祝桃茢执戈恶之也。”郑注:“桃,鬼所恶。茢,萑苕,可扫不祥也。”正义:“下云:‘荆人使公亲禭,巫先拂柩。’时荆王以襄二十八年十二月死,至明年正月,则殡来已久,得有始行袭礼,巫先拂柩者。彼云袭者,谓加衣于殡,非为尸加衣,故下云拂柩。及左传云‘祓殡而禭’,是既禭也。公以楚人无礼于己,故公用天子未袭之前,君临臣丧之法,以巫祝桃茢也。”又案说文:“囗,黍穣也。茢,芀也。”又释芀曰:“苇华也。”芀亦作苕,尔雅谓之薍。郑玄注周礼:“
茢,苕帚。”诗毛传:“薍为萑,萑苕盖谓薍穗。”据此,则茢乃萑苕之帚,杜训为黍稷,改字说经,究不如从本训之为得也。
〔二九〕杜注:“礼,君临臣丧乃祓殡,故楚悔之也。”器案:礼记檀弓下载此云:“襄公朝于荆,康王卒,荆人曰:‘必请袭。’鲁人曰:‘非礼也。’荆人强之,巫先拂柩,荆人悔之。”郑注云:“巫祝,桃茢,君临臣丧之礼。”即本檀弓本文为说,杜祓殡之说,未知何据。
〔三0〕以下左传昭公四年文。杜注:“陆,道也,谓夏十二月,日在虚危,冰坚而藏之也。”
〔三一〕杜注:“黑牡,黑牲也。秬,黑黍也。司寒,玄冥,北方之神也,故物皆用黑。有事于冰,故祭其神也。”
〔三二〕杜注:“桃弓棘箭,所以禳除凶邪,将御至尊故也。”古今注上舆服:“辟恶车,秦制也,桃弓苇矢,所以祓除不祥。”
〔三三〕淮南说林篇:“雚苇有丛。”雚、萑古通。
〔三四〕见本味篇。
〔三五〕今本吕览脱“薰以萑苇”句,严可均辑全秦文据本书及续汉书礼仪志注引补。
〔三六〕大宗伯职:“其正室皆谓之门子。”郑注:“正室,适子也,将代父当门者也。”左传襄公十年:“大夫诸司门子弗顺。”
〔三七〕雍也文。
〔三八〕续汉书礼仪志注引“殖”作“植”。
〔三九〕诗小雅小弁:“萑苇淠淠。”毛传:“淠淠,众也。”
〔四0〕续汉书礼仪志中桃印:“代以所尚为饰,夏后氏金行,作苇茭,言气交也。”
〔四一〕“也”,胡本作“者”,误。
〔四二〕拾补曰:“续汉志注:‘能击鸷牲,食魑魅者也。’”
〔四三〕“恶”下原有“遇”字,拾补以为衍文,今据删。御览八九一、事类赋二0引作“今人卒得病”。
〔四四〕“悟烧”二字原倒,依拾补校乙。史记天官书:“鬼哭若呼,其人逢俉。”集解:“俉,迎也。”索隐曰:“俉音五故反,逢俉,谓相逢而惊也。亦作迕,音同。”器案:此文“悟”借“俉”字,转钞者旁注“遇”字,遂误增人,拾补以为“忤”同,未达一间。
〔四五〕御览作“系其衣服”,事类赋作“系之衣服”。
〔四六〕御览、事类赋“其”作“甚”。
雄鸡
俗说:鸡鸣将旦,为人起居;门亦昏闭晨开,扞难守固;礼贵报功,故门户用鸡也。
青史子书〔一〕说:“鸡者,东方之牲也〔二〕,岁终更始,辨秩东作〔三〕,万物触户而出,故以鸡祀祭也。”
〔一〕汉书艺文志小说家有青史子五十七篇,本注:“古史官记事也。”通志氏族略引贾执姓氏英贤录:“青史子,晋太史董狐之子,受封青史之田,因氏焉。汉书艺文志:‘青史子着书。’”案书亡,马国翰有辑本,亦见丁晏佚礼扶微。
〔二〕贾子新书胎教篇引青史氏记说王太子悬弧之礼仪曰:“东方之弧以梧,梧者,东方之木,春也;其牲以鸡,鸡者,东方之牲也。”
〔三〕尚书尧典:“平秩东作。”周礼冯相氏郑注:“辨秩东作。”正义:“据书传而言。”史记五帝本纪索隐引尚书大传:“辩秩东作。”辩与辨通。隶释六北海相景君铭:“辨秩东衍。”文选典引:“惇睦辨章之化洽。”李善注:“尚书曰:‘平章百姓。’辨与平,古字通也。”
太史丞〔一〕邓平〔二〕说:“腊者,所以迎刑送德也〔三〕,大寒至,常恐阴胜〔四〕,故以戌日腊。戌者,土气也〔五〕,用其日杀鸡以谢刑德〔六〕,雄着门,雌着户,以和阴阳,调寒暑〔七〕,节风雨也。〔八〕”
〔一〕两京本不提行,盖朱藏元本、仿元本,上行适至行末而止,两京本遂误连贯之也。
〔二〕汉书律历志上,叙造太初历,首选邓平,又云:“迺诏迁用邓平所造八十一分律历,罢废尤疏远者十七家,复使校历律昏明。宦者淳于陵渠复覆太初历晦朔弦望皆最密,日月如合璧,五星如连珠。陵渠奏状,遂用邓平历,以平为太史丞。”
〔三〕拾补云:“似误,下云‘谢刑德’,此当是送刑德,御览十三引独断云:“腊但送不迎。’况春气将至,何反言迎刑乎?其误明矣。”
〔四〕灌畦暇语“胜”下有“阳”字。
〔五〕“土气”,暇语引同宋本,裴玄新语亦作“土气”(详后引),大德本以下各本俱作“温气”,不可据。
〔六〕“日”上原有“气”字,暇语无,今从之。暇语并无“刑”字。
〔七〕“调寒暑”,原作“调寒配水”,札移曰:“案‘调寒配水’,疑当作‘调寒暑,配水旱(“配”字亦疑有误)’。”器案:灌畦暇语作“以和阴阳,谓寒暑,节风雨也”,此文“配水”二字即“
暑”之讹羡,孙氏曲为之说,非也。
〔八〕书钞一五五、类聚四、御览二九、草堂诗笺三二鸡注引裴玄新语:“正朝,悬官煞羊,悬其头于门,又磔鸡以副之。俗说以厌疠气,玄以问河南任君(疑当作“伏君”),任君曰:“是月也,土气上升,草木萌动,羊吃百草,鸡啄五谷,杀之以助生气也。’”
谨按:春秋左氏传〔一〕:“周大夫宾孟适郊,见雄鸡自断其尾,归以告景王曰:‘惮其为牺也。〔二〕’”山海经曰:“祠鬼神皆以雄鸡。〔三〕”鲁郊祀常以丹鸡,祝曰:“以斯鶾音赤羽,去鲁侯之咎。〔四〕”今人卒得鬼刺痱,悟,杀雄鸡以傅其心上〔五〕,病贼风者,作鸡散〔六〕,东门鸡头可以治蛊〔七〕。由此言之:鸡主以御死辟恶也。
〔一〕见昭公二十二年。
〔二〕左传:“宾孟适郊,见雄鸡自断其尾,问之,侍者曰:‘自惮其牺也。’遽归告王,且曰:‘鸡其惮为人用乎?人异于是,牺者实用人,人牺实难,己牺何害?’王弗应。”国语周语下:“景王既杀下门子,宾孟适郊,见雄鸡自断其尾,问之,侍者曰:‘惮其牺也。’遽归告王,曰:‘吾见雄鸡自断其尾,而人曰:‘惮其牺也。吾以为信畜矣,人牺实难,己牺何害?抑其恶为人用也乎?则可也。人异于是,牺者实用人也。’王弗应。”杜预注曰:“畏其为宗庙奉牺牲,故自残毁也。”韦昭注曰:“纯美为牺,祭祀所用也。言鸡自断其尾者,惧为宗庙所用也。”器案:周礼牧人:“祭祀共牺牲。”郑注:“牺牲,毛羽完具也。”盖祭祀之牺牲,当选其毛羽完具者耳。
〔三〕西次二经云:“其祠出毛一雄鸡。”北山首经、北次二经、中次三经、中次八经、中次十经,皆言“祠之用雄鸡”。
〔四〕“祝曰”云云,原作“祀日以其朝声赤羽去鲁侯之咎”,拾补校作“祝曰,以斯鶾音赤羽,去鲁侯之咎”,云:“皆钱以说文校改。”器案:说文鶾下云:“鸡肥翰音者也。(从段改)从鸟囗声。鲁郊以丹鸡,祝曰:‘以斯鶾音赤羽,去鲁侯之咎。’”盖此所引乃鲁郊礼文,鲁郊礼汉时犹存,故春秋繁露、说文、五经异义及风俗通皆得引之。曲礼:“凡祭宗庙之礼,鸡曰翰音。”
〔五〕“傅”,胡本、程本皆如此作,余本俱误作“传”。御览八八四引志怪:“夏侯弘忽行江陵,逢一大鬼,提弓戟急走,小鬼数百从之,弘畏惧,下路避之,大鬼过后,捉一小鬼,问:‘此是何物?’曰:‘广州大杀。’弘曰:‘以此矛戟何为?’曰:‘以此杀人,若中心腹者辄死,中余处不至于死。’弘曰:‘治此病者有方不?’鬼曰:‘杀乌鸡薄心即差。’弘曰:‘今欲行何?’鬼曰:‘当荆、杨二州。’尔时,此二州皆行心腹病,略无不死者;弘在荆州,教人杀乌鸡薄之,十得八九。今中恶用乌鸡,自弘之由也。”据此,则以为晋时事,实则此为先民积累之验方,故神其说若鬼遗方也。
〔六〕御览九一八有“治之”二字。
〔七〕此即淮南说山篇所谓“鸡头已囗”者,彼注以鸡头为芡,失之。齐民要术三、御览九一八引四民月令:“东门磔白鸡头。”原注:“可以合法药。”
杀狗磔邑四门
俗说:狗别宾主,善守御〔一〕,故着四门,以辟盗贼也〔二〕。
〔一〕御览九0五引“御”作“卫”。隋书五行志上引洪范五行传:“犬,守御者也。”
〔二〕御览“盗贼”作“恶”。
谨按:月令:“九门磔禳,以毕春气。〔一〕”盖天子之城,十有二门,东方三门,生气之门也,不欲使死物见于生门,故独于九门杀犬磔禳。犬者金畜〔二〕,禳者却也,抑金使不害春之时所生〔三〕,令万物遂成其性,火当受而长之,故曰以毕春气〔四〕。功成而退,木行终也。
〔一〕六艺流别十七引尚书大传:“季春之月,九门磔禳,出疫于郊,以禳春气。”与郑引王居明堂礼同。
〔二〕礼记月令注:“犬,金畜也。”吕氏春秋孟秋纪、仲秋纪注同。周礼庖人注:“犬属司寇,金也。”
〔三〕“春之时”,拾补校作“春时之”。
〔四〕器按:月令:“毋出九门。”郑注:“天子九门者,路门也,应门也,雉门也,库门也,皋门也,城门也,近郊门也,远郊门也,关门也。”郑于下“九门磔禳”无注,或遂以为明与上文相同。考郑注九门,系指远近而言,天子十二门,则指方位而言,吕氏春秋季春纪:“九门磔禳,以毕春气。”高诱注:“九门,三方九门也,嫌非王气所在,故磔犬羊以禳,木气尽之,故曰以毕春气也。”淮南时则篇注同,与应说合;高为卢植弟子,疑俱出卢植解诂,当举此文及高注,以补郑注之阙。灌畦暇语:“月令‘九门磔禳,以毕春气’。盖天子十二门,东方三门,生气所出入,不欲以死物厌之,故独磔于九门。犬者金畜,禳者却也,抑金使不害春之生,命万物遂成其性,火当受而长之,故曰以毕春气。”
太史公记:“秦德公〔一〕始杀狗磔邑四门,以御蛊灾。〔二〕”今人杀白犬以血题门户〔三〕,正月白犬血辟除不祥,取法于此也。
〔一〕御览九0五作“秦始皇”,误,史记秦本纪、封禅书及汉书郊祀志俱作“秦德公”。
〔二〕御览作“以御凶灾”,郎本、程本、郑本“灾”误作“蓄”。封禅书:“秦德公时,磔狗邑四门,以御蛊灾。”索隐:“案左传云:‘皿虫为蛊。’枭磔之,鬼亦为蛊,故月令云:‘大傩旁磔。’注云:‘磔,禳也,厉鬼为蛊,将出害人,旁磔于四方之门。’故此亦磔狗邑四门也。风俗通云:‘杀狗磔禳也。’”
〔三〕御览有“曰”字。
膢
谨按:韩子书:“山居谷汲者,膢腊而买水。〔一〕”楚俗常以十二月祭饮食也〔二〕。又曰:“尝新始杀也,食新曰囗膢。〔三〕”
〔一〕续汉书礼仪志中注引“买”作“置”,韩非子五蠹篇作“相遗以水”。
〔二〕器案:“楚俗”句上当脱“说文”二字,下文“又曰”,即承此而言,如无此二字,则“又曰”将何所指也?说文:“膢,楚俗以二月祭饮食也。”古唐类范一五五、孔本书钞一五五、御览三三引说文俱作“十二月”,与风俗通合。拾补曰:“玉篇、广韵皆云:‘
冀州八月,楚俗二月。’今案当作‘十二月’,说文脱‘十’字,后皆承其误耳。下文‘尝新’,即指八月言。曰膢腊,腊非十二月而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