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法治建设尽管取得了有目共睹的辉煌成绩,但正如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颁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存在的不足。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任务。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全新目标和任务。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结合“十二五”总体规划,尽快制定一个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战略规划已经势在必行。
基本背景
党的十五大以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主要成就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在科学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郑重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任务。
1999年3月,“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奋斗目标被庄严地写入宪法,“依法治国”从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党的十六大报告从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高度,指出“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党的十七大报告,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将深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列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报告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这是继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构建依法治国的基本框架之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领域向更深更广推进的又一重大战略部署。
党的十七大以来,在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统领下,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正式形成为标志的我国法治建设,在法治精神的弘扬和法治理念的深化、法律体系的形成、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司法公正、建设法治社会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重大成就,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党的十七大以来,围绕弘扬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开展立法工作,我国制定和修改了一批重要的法律,范围涵盖了涉及公权力的行使和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领域,侧重加强以关注和保障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和环境资源领域,以及加强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社会公共管理等公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发布实施,就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制定新的工作规则,明确提出要“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积极推进政务公开;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加快实行行政问责制,行政问责范围逐步明确,问责程序逐步规范,问责方式逐步向法治化转变,社会公众参与问责的积极性逐步增强。
党的十七大以来,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等方面,出台多项改革措施,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到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
2011年3月1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吴邦国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他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党的十八大以后建设法治中国面临的新形势与新挑战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党的十五大、党的十六大和党的十七大关于依法治国要求和精神的基础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我们要在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实践中,全面落实好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任务,必须充分认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中国法治建设尽管取得了有目共睹的辉煌成绩,但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差距;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虽然得到实施,但发展还不平衡;法律体系尽管已然形成,但还需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立法尽管成就斐然,但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还不尽如人意;法制宣传教育尽管成绩巨大,但法治环境并未根本改善。正如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颁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存在的不足。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具体来讲,中国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事业还面临以下主要问题和挑战。
一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领导干部中的人治现象、公民中的非法治现象、社会上轻视和无视法治的现象,在有些地方、部门、领域和群体中有所抬头和蔓延。特别是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实际上被统一于党委的“一把手”,法治被“人治”所弱化,依法治国从党领导人民实行的“治国基本方略”,演变为某些地方和部门“维稳”以及发展经济的工具。
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待不断完善,立法质量需要不断提高。立法中存在的部门利益、特殊群体利益问题,部门立法争权夺利问题依然存在。国家立法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的现象仍未消除,一些明显带有部门或集团利益痕迹的立法,把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权力关系合法化,行政部门借立法扩权卸责、立法不公等从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影响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和法律的实施。
三是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一些领域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部分公职人员贪赃枉法、权钱交易、执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对法治造成损害;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少数执法人员知法犯法、执法寻租、贪赃枉法甚至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出现了一些不正确的执法倾向,如钓鱼执法、寻租性执法、非文明执法、限制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疲软式执法、滞后性执法,等等。
四是社会矛盾急剧增多,粗暴执法激发冲突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极端恶性事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转型,矛盾的表达方式也极端化、暴力化,特别是在征地拆迁、社会环境污染事件中,屡屡发生重特大的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而现在社会矛盾的解决方式过度依赖行政手段,却忽略了法治手段。
五是社会价值观多变多样多元,公民意识觉醒维权意识增强,维权热情高涨,然而规则意识、义务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并不很强。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贫富分化易滋生社会心理失衡问题,对推进依法行政提出了新挑战。而社会心理失衡和公民意识觉醒都可能带来社会的不稳定,要求政府必须采取强有力措施,去预防和化解这些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六是新兴媒体的快速发展对依法行政带来新挑战。据统计,中国手机用户已超过10亿,网民超过5亿,微博、微信的用户也已经超过3亿,对政府管理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和挑战。微博等新兴媒体的影响力,比任何时候任何传统的纸制媒体影响力都要大得多,政府的管理活动面临一支很大的监督力量,对官员个人的监督效果尤为明显。
指导思想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今后十年乃至更长时间,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的指导思想应该是: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凝聚力量,攻坚克难,锐意进取,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紧密结合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根据新的时代条件和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改革创新精神整体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各项工作,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实现党的十八大做出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提供有力保证。
在这一指导思想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在这一指导思想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在这一指导思想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要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做主。
在这一指导思想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障,从法律上、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基本原则
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要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持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
必须坚持促进社会和谐。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创造活力,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坚持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从制度上改变权力过分集中而又得不到制约的状况,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规划目标
依法治国方略自从党的十五大确立,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贯彻实施15年来,已经取得了可喜成就,但依然存有不少差距。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我们必须加快法治建设的步伐,要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同时,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实现,司法公信力全面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目标。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建成。
今后一个时期,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要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作为法治建设的灵魂,把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高目标。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既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又要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既要坚持各项已经确立的政治制度,又要改革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体制机制;既要善于总结改革创新的实践经验,又要充分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通过激化制度活力发挥制度优势,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有力保障。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完善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大力鼓励基层和地方的创新实践,将不断增长的政治参与热情,以及改革创新要求转变为推动体制改革完善、有效运行的动力,使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具体制度,焕发出更大的活力。
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要建立健全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制度和机制。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础上,要建立和完善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具体制度,如投票制度、选举制度、信访制度、听证制度、旁听制度、建议制度、批评制度、测评制度、公示制度、协商谈判制度、决策咨询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民意调查制度等。
要丰富发展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具体形式。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要着眼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要提高公民与扩大政治参与相适应的素质。要加强政治文化建设,把它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培养和树立社会成员正确的政治认知、情感、态度和价值观,引导其走出对政治认识的误区,明确政治的时代内容及其与公民个人切身利益的关系,增强参与政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并通过实践不断提高政治参与的能力。要以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为契机,在全社会更加广泛地普及科学文化特别是哲学社会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并以此推动学习型城市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深入发展,为提高公民文化素质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促进公民文化素质的逐步增强和持续发展,为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打下坚实基础。
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
完善基层民主制度
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发挥基层各类组织协同作用,实现政府管理和基层民主有机结合。
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统一战线是凝聚各方面力量,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重要法宝。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巩固统一战线的思想政治基础,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的关系。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促进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选拔和推荐更多优秀党外人士担任各级国家机关领导职务。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引导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做出更大贡献。落实党的侨务政策,支持海外侨胞、归侨侨眷关心和参与祖国现代化建设与和平统一大业。
全面推进法制建设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法制建设。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
加强立法、有法可依,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前提。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切实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尊重并积极回应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立法意见和建议。践行民主立法,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途径,增强立法的公开性,探索立法听证普及化和小型化的可行途径。在立法项目确定、法规起草、法规修订、法规解释、法规废止等环节设计社会参与的相关程序,进一步体现参与性与开放性。进一步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避免从部门利益出发的倾向。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应当体现在立法的前期调研、立法项目的选择以及议案的审议、修改、表决等各个环节,并使其得到贯彻落实。
今后一个时期,要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自觉适应形势任务的新变化,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努力推动立法从主要服务于经济增长的速度、总量和规模,向更加注重服务于经济发展的效益、质量和方式,推动科学发展转变;从主要进行有关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立法、致力于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向更加注重有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立法、同时着力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服务型政府转变;从主要强调立法的数量和速度,向更加注重立法的质量和效果转变。这就要求我们重点加强完善经济体制、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促进文化建设、保护生态环境、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以及规范制约权力等领域和方面的立法。要完善科学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扩大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以保证立法真正遵循客观规律、集中公众智慧、实现人民利益,切实增强法律法规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切实做到司法为民
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妥善审理事关民生的各类案件,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司法便民利民工作,在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进一步采取措施,为群众诉讼提供更大便利,最大限度减轻群众讼累,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更加有效解决诉讼难、执行难问题。
加强司法救助工作,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使经济上确有困难、诉讼能力不高的群众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坚持深入基层,完善民意沟通机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
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
深化司法改革、保证司法公正,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要切实按照党的十八大确立的“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的目标,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一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改进司法权运行机制,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审判权、检察权运行机制;完善内部和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强化公正、程序、证据、效率意识,全面加强对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以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为重点,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健全检察权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推进检察权运行公开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对社会各界关心关注的重大改革,广泛听取意见,反复进行论证,认真做好试点,确保改革措施切实可行,确保改革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要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大力推进司法公正和司法公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日益高涨的关注和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升法官、检察官的司法理念、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努力建设法治社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实基础。党的十八大报告鲜明提出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认识不断深化的重要成果,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准确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精神,是全面反映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是集中代表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精神,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人民群众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力量,要通过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真正进社区、进乡村、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并逐步深入人心。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要创新法制宣传方式,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抵御错误观点的干扰和影响,让社会公众在学法、遵法、守法、用法中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认识和信仰。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高度重视道德对社会公众的规范作用,大力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文明道德风尚,形成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现代公民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精心组织实施普法活动,特别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切实增强公民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努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个兴国之魂,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法制教育、诚信教育,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从政道德教育,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做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模范。要深化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建立健全分层分类施教机制,着力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廉政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总体布局,广泛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将廉洁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使廉洁价值理念深入人心。加强反腐倡廉宣传工作,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积极作用。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反腐败的重要举措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加强反腐倡廉建设。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政府建设和反腐败的重要举措。我们必须认识到,在和平建设时期,执政党的最大危险是腐败。而滋生腐败的根本原因是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和制约。这个问题解决不好,政权的性质就会改变,就会“人亡政息”,这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极为严峻的重大考验。建设法治政府,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推进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不仅是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保障。
坚持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从制度上改变权力过分集中而又得不到制约的状况,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坚持惩治和预防腐败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制订《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并抓好落实。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贿赂、腐化堕落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深入开展纠风和专项治理,重点纠正金融、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和教育、医疗、涉农、征地拆迁、涉法涉诉等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开展市场中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研究并实施体制机制制度创新,推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
必须坚持惩治和预防工作一起抓,整体推进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惩治和预防是反腐倡廉工作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必须坚持惩治于已然、防患于未然,既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又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努力把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必须把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放在基础的、全局的、战略的地位,坚持阶段性任务与战略性目标相结合,统筹推进、重在建设,认真做好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各方面工作,切实增强反腐倡廉建设的系统性、协调性、实效性。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发挥思想库作用,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自觉接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建立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坚持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从制度上改变权力过分集中而又得不到制约的状况,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保持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扎实推进政风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严格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严格管理,认真落实领导干部收入、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深入推进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和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开展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加强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
要坚持把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结合起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对现有的法规制度,过时的要及时废止,不完善的要适时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制定。结合制定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各项制度,不断完善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制度执行监督和问责机制,严肃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提高制度执行力。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坚决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做斗争。
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要继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减少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和行为;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公开,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规范政府投资管理,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完善反洗钱防控工作机制,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全面推进风险管理;深化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健康成长;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有效发挥考核对干部的激励约束作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深入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防止干部“带病上岗”、“带病提拔”,坚决遏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完善案件听证制度、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执法监督管理、办案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保障,防止和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徇私枉法等问题。要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注重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防治腐败。发挥国家预防腐败机构职能作用。加强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继续做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的“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到2020年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我们要围绕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公开、行政权力监督、行政化解矛盾纠纷等主要环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着力规范政府行为,特别是要紧紧抓住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个重点和难点任务,完善执法体制,创新执法方式,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经济社会秩序。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实施力度,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工作
必须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工作,始终保持反腐倡廉建设的生机和活力。改革创新是时代精神的核心,也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强大动力。必须把反腐倡廉工作与各项重要改革措施相结合,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突破口,通过深化改革最大限度地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必须注重反腐倡廉工作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总结推广基层和群众创造的有益做法和新鲜经验,加强现代科技手段尤其是信息技术的运用,努力提高有效防治腐败的能力。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各级党委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担负起反腐倡廉的政治责任。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全党全社会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强大合力。
更加重视和突出社会领域立法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突出社会领域立法。
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是推进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是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利益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要求。要在继续完善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立法的同时,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社会领域立法的基本原则
加强社会领域立法,要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着力加强制度建设;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有重点、有步骤地向前推进。
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应当从社会建设的特点出发,遵循和体现以下原则。
一是普遍保障原则。社会领域立法应当面向全社会、覆盖全社会,保障全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发展权,保障全社会成员共享发展改革成果。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基本权利而言,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语言、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政治见解、社会地位、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而有所不同;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有差别,但这样的差别应当是合理的、非歧视性的。
二是保障弱者原则。对权利和利益易受侵害的群体,如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特别的救助、扶持,从法律上给予一定的特殊保护,实行必要的倾斜,使他们真正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三是基本保障原则。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基本生活需要,体现人文精神和社会公平,并在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在制度建设上,按照从无到有、从易到难、从窄到宽、从低到高的方向,逐步推进。
四是国家保障原则。加强社会领域立法,需要政府在更大的程度上投入公共资源、提供公共服务、履行公共责任,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政府在社会领域的基本角色定位是保障和服务。
五是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社会领域立法涉及公民基本权利、政府责任和基本公共服务,不同于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具有明显的公益、非营利性质。在某些方面可以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有偿服务,但必须对公益性和商业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加以区分和协调,保证基本公共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性。
做好社会领域法律制定工作
突出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做好有关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法律制定工作。加强社会领域立法,需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全局出发,做出统筹规划和安排,着力推进。
一是健全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任务:制定社会保险法,推进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方面社会保险的法制化;制定社会救助法,建立健全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完善专项救助制度;完善社会福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事业,健全优抚安置、优抚保障法律制度;制定慈善事业法,积极发展社会慈善事业。
二是发展社会事业的法律法规。按照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提高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制定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修改药品管理法,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药品安全监管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制定精神卫生法,加强心理健康咨询、保健和精神卫生服务;建立健全医院和医疗机构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医疗卫生机构的性质、组织、功能、管理和运行机制。
三是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保障基本生活需要方面,制定住房保障法,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做到住有所居;制定和完善公共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积极发展公共交通事业。
四是完善对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2005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先后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作了全面修订。还需要根据新的情况,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切实解决老年人权益保障和事业发展问题。完善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流动就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也应属于特殊群体保护方面的任务。
五是规范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适应社会结构的新变化,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按照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规范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民间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公益或互益性质的社会组织,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制定志愿服务法,发展志愿服务事业,规范志愿服务组织和活动。
六是加强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正确处理新形势人民内部矛盾、解决民间纠纷、应对突发事件、改革户籍制度、维护社会稳定、控制社会异常或越轨行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人民调解法,健全户籍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重点加强有关完善经济体制、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以及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立法。对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要作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攻关,尽早出台。近期应当着重抓紧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等立法项目,力争在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方面取得新的重要进展。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对依法不属于复议范围的事项,要认真做好解释、告知工作。加强对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办理复议案件要深入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做出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建立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围绕维护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纠正教育收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同时,各地要结合实际,着力解决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安全生产、社保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建立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强化行业监管,建立健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大力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健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等制度,办好政风行风热线。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人民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联系群众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和完善党内法规的制定落实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完善党内法规制定程序,加强党内法规的监督和落实。
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是加强党的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也是全党同志的应尽义务和庄严使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按照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的部署要求,切实把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章上来,坚决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党内法规对于加强党的建设,保证党的各项工作和党内生活的制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早在1938年,毛泽东就提出:“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上述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制定程序》),对党内法规的名称、适用范围、层次价位以及制定修改的主体和具体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党内法规”这一概念已经约定成俗,不仅为党的领导人所采用,为中央文件所采用,而且已经纳入党的最高章程《党章》之中。《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党内法规是党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的党内法规决定着党的兴衰,也关系国家的命运。2013年5月27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对外公布。这两部党内法规的制定和公布,使党有了第一部正式、公开的党内“立法法”,对推动以党内法规建设为核心环节的党的制度建设,提升党的建设的科学化水平,丰富拓展执政党建设的新路子具有重要意义。这两部党内法规的制定和公布,表明新一届党的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建设,希望通过规范党内法规的制定、审查、备案和清理活动,促进从严治党,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都离不开党的领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为重点加强纪律建设,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加强作风建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确保党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为全社会做出表率。
坚决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党章是党的总章程,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制定和完善党章、学习和贯彻党章。党的十八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吸收了党的十七大以来党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成果,实现了党章的又一次与时俱进。当前,形势越来越复杂、任务越来越艰巨,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8500多万名党员、在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执政的大党来说,只有充分发挥党章在立党、治党、管党中的根本性作用,才能不断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为完成党的各项任务提供坚强保证。
坚决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需要全党牢固树立党章意识。党章意识来源于党员对党章的深刻认识,植根于党员的内心深处,作用于党员的一言一行。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只有原原本本、认认真真地学习党章,才能全面掌握党章的基本内容,深刻领会党章的精神实质,从而真正把党章作为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把党章各项规定落实到具体行动中。就广大党员而言,需要时刻对照党章规定的八项义务,认真查找和纠正自己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问题;就党员领导干部而言,尤其要发挥好表率作用,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经常检查和弥补自身不足,始终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
坚决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需要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章权威性和严肃性的根本。在党的各项纪律中,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是政治纪律。各级党组织要深入开展政治纪律教育,促使广大党员干部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中央的大政方针坚决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坚决落实,中央的安排要求坚决执行,重大问题按程序请示报告。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无遮拦、毫无顾忌,为所欲为、言所欲言,以及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切实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
坚决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需要纪律检查机关全面履行职责。各级纪委要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把加强对党的纪律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做到党章规定的就必须不折不扣执行,党章禁止的就必须坚决查处和纠正,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要把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开展监督检查,以严明的纪律保证中央政令畅通。针对今年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和省级人大、政府、政协陆续换届的实际,要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特别是换届纪律,确保换届风清气正。
构建全面、系统、规范的党内法规体系
党内法规是党的各项活动的基本依据。党内法规通过体现党的方针政策、调整党的执政活动、规范党员干部从政行为、确定党员行为规范。要从根本上维系党的纪律,保持党的纯洁性,树立党的威信,必须构建全面、系统、规范的党内法规体系。只有将党领导政权机关的内容、方式和程序以党内法规的形式规定下来,才能保证党的领导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稳定性。党内领导制度的运行情况也直接反映了国家领导制度和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落实情况。一个普通共产党员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已经不仅仅是他个人的政治信仰问题,而是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同时,国家法律法规与党内法规有着密切的联系。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成为巩固和发展改革开放伟大成果的重要保障,成为推进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民主化、制度化、法治化的迫切要求。要切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严格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增强党内法规制度的约束力,推进党的建设和党内生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要科学配置权力结构,改革和完善监督机制,规范和完善各种组织相互制约的制度,使权力运行置于严密的监督之下,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用来为人民服务。
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
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督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改进调查研究和会风文风。厉行勤俭节约,制止奢侈浪费,严肃整治公款大吃大喝和公款旅游行为,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接待场所等楼堂馆所建设,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和领导干部出访活动。严格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纠正以权谋私行为。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八项规定”贯彻落实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制定监督检查办法和纪律处分规定,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强化日常监督,保证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要以思想教育、完善制度、集中整顿、严肃纪律为抓手,督促党员干部加强理论学习,注重实践锻炼,增强党性修养。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机制,把作风建设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加大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方面突出问题的整顿力度,对作风不正、不负责任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委(党组)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决反对个人独断专行。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严格执行述职述廉、谈话、诫勉、询问、质询等制度,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监督的新途径新办法,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加强对权力集中部门和资金、资源密集领域的监督。探索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进行有效监督的途径,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进一步发挥巡视制度的监督作用,增强发现问题的能力,提高巡视工作质量,注重巡视成果运用。坚持做好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合理分解和科学配置权力,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形成比较完善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深入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和工作机制。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进一步发挥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的作用;加强群众监督,尊重和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让人民监督权力;加强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开展科学监督、依法监督和建设性监督,及时处理和回应新闻媒体及网络舆情反映的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要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决不姑息、决不手软。进一步突出办案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重损害群众合法经济权益、政治权益和人身权利的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完善并严格执行惩处行贿行为的相关规定。深入研究新形势下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健全腐败案件揭露、查处机制和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拓宽和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切实增强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支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国(境)外办案合作和防逃追逃追赃机制。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保障被审查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对重大典型案件的剖析研究,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自觉遵守廉政准则,既严于律己,又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坚决纠正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等问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纠正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在集资建房、低价购房、多占住房等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经商办企业等方面谋取利益。认真落实并不断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
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党的执政基础。要教育引导基层党员干部增强党性观念和法治意识,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加强对基层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基层执法行为,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深入开展民主评议部门、行业风气和基层站所等工作,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完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以及村(居)委会集体决策和村民议事等制度,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落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加强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管。健全学校、医院等公共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完善相关职业规范和监督制约机制。继续推进城市社区党风廉政建设,探索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要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强大合力。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考核,完善考核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结合起来,加大对违反责任制行为的追究力度。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进一步畅通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建设的渠道,发挥人民群众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规划保障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治国工作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确定年度工作重点,扎扎实实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务求法治中国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实现新突破。
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进一步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提高基层人大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比例,降低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在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健全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制度,优化常委会、专委会组成人员知识和年龄结构,提高专职委员比例,增强依法履职能力。
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着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增强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监督。加强组织建设,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加强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不断提高人大工作水平。加强作风建设,坚持脚踏实地,注重调查研究,廉洁从政,勤俭务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顺利开展。大力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行使立法权。大力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大力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各级政府要关心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努力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创造条件。加强制度建设,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都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行政首长要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切实提高领导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意识和能力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是党的十八大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新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报告对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意义,真正把思想认识从重经济建设、轻法治建设的观念中转变过来,把法治建设从重立法重形式重宣传、轻执法轻落实轻效果的倾向中转变过来,把法治工作从重治民重处罚重管理、轻治官轻教育轻服务的方式中转变过来,在重视程度、领导力度和推进速度上都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由一把手挂帅的推进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的法治建设工作,把法治建设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规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深入研究解决法治建设面临的重大和突出问题,及时消除影响和制约法治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重视提拔使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强且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要加强法治建设考核工作,把推进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公务员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使法治建设真正成为一种硬标准、硬要求、硬约束。要勇于实践、敢于开拓,既要积极借鉴、吸收世界各国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更要立足我国国情总结自己的法治经验、适应自己的法治需求、彰显自己的法治特色、创新自己的法治举措,决不搞“全盘西化”、决不搞“全面移植”、决不搞“照抄照搬”,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政府或者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完善规划实施和评估机制
推动规划顺利实施,主要依靠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各级政府要正确履行职责,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引导调控社会资源,保障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完成。围绕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加强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统筹协调,注重政策目标与政策工具、短期政策与长期政策的衔接配合。加快制定并完善有利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具体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完善监测评估制度,加强监测评估能力建设,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跟踪分析。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相关领域实施情况的评估,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