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卫生。当她第一次薪,着,学院,小山村。2008年12月9日,深圳机场清洁人员梁丽像往常一样在机场B楼出发大厅里打扫卫生。在19号登机柜台垃圾箱旁,梁丽看到一辆行李车上放着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以为是乘客丢弃的,就顺手把小纸箱当作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放在了大厅北侧的残疾人洗手间内,并告诉同事自己“捡”到一个纸箱。
随后,同事曹某就到楼下放纸箱的残疾人洗手间查看,打开纸箱后却发现里面竟然是一包包的黄金首饰。曹某告诉梁丽她捡到的纸箱内装的是黄金首饰。梁丽不相信,中午下班后见无人认领,便把小纸箱带回自己家中。
傍晚,两名警察来到梁丽家,问她是否捡到一个纸箱。在确认他们是警察后,梁丽就主动从床下拿出那个纸箱交给他们。随后,警方把梁丽一家人带到派出所。
原来,当天上午,机场派出所接到了一位叫王腾业的男子报案,说自己是东莞市厚街镇永泰东路金龙珠宝公司员工,在机场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机场工作人员告诉他贵重东西不能托运,于是他就到10号柜台找值班主任咨询,却把装有14公斤黄金首饰的纸箱放在行李车上。10分钟后,当王腾业返回原处,发现纸箱不见了,便急忙向警方报警。
当天晚上,机场派出所便衣民警分别在梁丽和其同事家找回了这批黄金。经鉴定,在梁丽处找回的首饰均为足金首饰,总重13599.1克,价值人民币2893922元;在其同事处找回的黄金首饰价值172142元。
在对梁丽的审判中,梁丽的行为究竟是“盗窃罪”还是“侵占罪”成了本案的焦点。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案中,如果认为梁丽的行为应该按照盗窃罪来处罚,那么梁丽完全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但分析本案中梁丽在捡到黄金后的一连串行为,判决其盗窃罪显然有些牵强。
首先,从案发过程,可以看出梁丽在看到那个纸箱的时候,以为是他人遗弃物才拿走的,在拿走纸箱时,她并没有意识到那个纸箱里面可能装的是数额较大的财物,因此梁丽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
其次,梁丽误以为纸箱是他人的遗弃物,对于这一事实认识错误。刑法中通常的观点:如果行为人想犯轻罪而事实上犯了重罪,如果这两个罪同质的话,那么,也只在轻罪的犯罪内成立犯罪的既遂。因此,当梁丽误以为是他人遗忘或遗弃的财物,但事实是占有他人的财物,充其量也只能在侵占罪的范围内成立犯罪的既遂,而不可以按照盗窃罪来处罚。
最后,梁丽把这些财物拿回家,是否属于“拒不交出”情节?侵占罪中的“遗忘物”指物主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疏忽而忘记拿走,一般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刑法只是把非法占有他人由于一时疏忽而遗忘于特定地方的财物作为犯罪予以惩处。本案中纸箱显然是王腾业因自己一时疏忽而遗忘在行李车上,实际上临时脱离其控制范围,因此,可以把它理解为遗忘物。梁丽在捡到纸箱后,没有交公却拿回家中,可见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意图。
在这里还应注意一点,侵占罪构成要件中还要求存在“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情节。如何理解“拒不交出”呢?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或有关机关找行为人索要,而行为人拒不交还,才属于刑法上的“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表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是属于侵占罪中的“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应采纳第一种观点。本案中,梁丽在警方找到其家后,交出了捡到的黄金,可见,梁丽的行为不属于“拒不交出”的情节。
2009年9月25日,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梁丽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认定其行为构成侵占罪,由于侵占罪属于“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所以,当检方不起诉之后,金龙公司成为了决定梁丽以后命运的关键。案中,东莞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先生诚恳地说,公司只想找回失去的东西,并没想过追究谁的责任。这就意味着,梁丽已经没有被追究侵占罪的风险,彻底自由了。2009年9月26日,梁丽案件终于落下了帷幕。
专家如是说:
拾金不昧是一种美德,梁丽案件凸显了部分公众法律意识的淡薄和道德的缺失,让人们开始认真反思究竟该以何种心态对待路上捡到的东西,不管那东西是价值百万还是一文不值,“拾金不昧”不仅是对人们道德的要求,如果处置不当就可都能触碰法律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