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时间不等人。在法律上也有一个和“时间不等人”相似的概念——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生活中,人们身边常常会发生朋友或熟人向自己借钱的情况,但当自己去追讨借款的时候,朋友却以借款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钱。难道自己借出去的钱就真的要不回来了吗?
左军和老徐是一起从老家到深圳打工的老乡,两人的感情很好。2000年2月的一天,左军因做生意需要一笔钱,遂向老徐借款6万元,老徐碍于情面答应借款,随即打了欠条,但并未写明还款日期。自借出钱后,因为自己不急于用钱,老徐也就一直未催要,直到2007年7月因其女儿考入大学急需学费,老徐遂找到左军要求其返还借款,但令老徐意外的是,左军竟然以该借款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偿还。
本案中,左军以借款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偿还,那这张欠条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呢?要弄明白此张欠条是否已超过诉讼期限,就要先明白诉讼时效应从什么时间算起。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所谓应当知道,就是指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可能,当事人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最长保护期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我国,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
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可分为三种:
1.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其诉讼时效为一年。其他还有如《担保法》中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
2.长期诉讼时效,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本案中,老徐与左军形成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因没有具体还款日期,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在司法实践中,此类债务的权利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自权利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得满足之日,即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在这张没有写明日期的欠条上,诉讼时效的开始时间应由老徐向左军要求其偿还欠款,而左军拒绝偿还,老徐主张权利未得到满足之日算起,即2007年7月,也就是说,自2007年7月至2009年7月之间为这张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限。所以,老徐在这时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左军应向老徐返还借款。
如果,在本案中老徐自2000年借出钱款以后,于2004年10月曾经向左军讨要借款,双方约定当年11月1日还款。但11月1日左军并未还款,而老徐碍于情面,也没有再索要,直到2007年3月才再次要求还款。那么此时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呢?
在这个问题中,我们首先还要弄明白一个问题——诉讼时效的特征。诉讼时效有三个特征: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出现了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暂停的一段时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之内,而合并计算中止前后的期间。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假如,左军和老徐约定于2003年1月1日还款,那么,有效诉讼时效期间就是2003年1月2日—2005年1月1日。如果在2004年6月到2005年1月这六个月期间,左军所在的地方发生了水灾,导致交通和通讯的中断,要经过十个月的时间交通和通讯才能够恢复。那么此时诉讼时效中止,到交通恢复的时间再继续计算。也就是由于水灾使诉讼时效在单纯的时间意义上“推延”了十个月。但是如果水灾不是发生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就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在重新计算期间内,再发生中断事由,则再次中断。其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如下几种:提起诉讼;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由于2004年10月老徐曾经向左军讨要借款,双方约定11月1日还款,而11月1日这一天左军并没有还款,此时,老徐作为权利人已经向左军行使了权利,诉讼时效中断,新的诉讼时效应从左军表示还钱时重新计算,仍为两年,即2004年11月至2006年11月止,所以老徐在2007年3月才要求左军还款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所以老徐已经丧失了胜诉权。也就是说,此时老徐可以提起上诉要求左军偿还欠款,但法院会以诉讼时效超过为由,驳回老徐的请求。
专家如是说:
诉讼时效制度是法律给权利人设定的一项义务,作为权利人,有义务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无期限的推迟,否则由于年代久远,法律也很难再现几年前乃至十几年、几十年前的真实情况,造成诉讼成本的增加、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在生活中,如果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一定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马虎大意,以免丧失胜诉权,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