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权是医疗行为中患者及其亲属的权利,是知情权和同意权两项权利的合称。知情权是指患者及亲属对将进行的检查或治疗具体情况的了解权,这种了解是通过医务人员的告知来获得的,如该种检查或治疗可能会面临的风险,将达到的目的、所付出的代价等全面了解的权利,这种权利对于医务人员来说则是告知义务。同意权是指患者及亲属对将进行的检查或治疗是否同意的权利,该权利建立在患者及亲属知情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只有在患者及亲属同意的情况下,该种检查或治疗才能进行。
在实际的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侵犯患方知情同意权突出表现基本源于两种情况:一种是医务人员对知情同意权的忽视;另一种是医务人员医学知识的欠缺。
2004年,被检查出患有食道癌的贺某在某医院进行治疗。在医院所制定的化疗计划中有一种药物能引起肺部严重不良反应,但在化疗时医生并未告知贺某可能会出现这种不良反应,而且在使用该药物的过程中也未注意此药的不良反应,结果贺某死于严重的肺部不良反应。
该案例中医务人员没有仔细阅读药物说明书,结果造成对药物的该种不良反应未能清楚认识,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相关知识存在缺陷的条件下,患者发生相应不良反应时未能及时发现,最终导致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在医疗过程中,如果医务人员稍稍谨慎一些,在使用药物前充分了解药物的不良反应,相信这种悲剧就不会发生,纠纷也自然不会产生。
本案例中,由于医务人员对药品的认识不清而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我们知道在医疗纠纷中还有一种侵犯患者知情权的情况:因为对知情权的疏忽而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2005年2月,得知自己怀孕后,杜女士着实兴奋了一阵子。为了能够生育一个健康的宝宝,杜女士选择了一家很不错的医院进行婚前孕检。2005年12月底,杜女士在该医院顺利生下一个女儿。孩子出生后,杜女士却发现孩子患有先天性唇腭裂,属于严重的残疾儿。由于孩子严重的唇腭裂,致使孩子不能自主吸吮,只能靠人工喂养,喂养时不可避免的时常呛肺,因呛肺而造成肺炎住院是孩子出生半年以来经常发生的事。这一切给杜女士造成了极大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
饱受精神折磨的杜女士将该医院告上了法庭。杜女士认为,自己产前连续到该医院进行检查,目的就是生育一个健康的孩子。然而,该医院在几次B超均发现胎儿颜面欠清晰的情况,却没有提示告知自己作进一步产前诊断,致使自己产下重残儿,给整个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痛苦和巨大损失。自己的损失是因医院在履行服务过程中的过失造成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杜女士要求医院赔偿自己医疗费6598元和因医疗过失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2356.25元,以及孩子以后所需的手术费用。
随后,医学会对该医疗事故进行了鉴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本例患方所述情况与该院未履行告知义务有关。
一审法院认为,杜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医院做出的胎儿颜面部不清、欠清或不显示的检查结果,应考虑到其中包含的不确定性,但杜女士却未进行更进一步的检查、诊断,所以其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判决医院给付杜女士医疗费6598元,至于杜女士要求医院赔偿腭裂的手术费、医疗费,法院不予以支持。
在医疗纠纷中,因医生未履行其告知义务而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案件频频发生。告知是医生的一项基本义务,告知义务来源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权表明任何一个病人都有权从医生那里了解关于自己的诊断和治疗的最新信息。
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所履行告知义务,需要告诉患者的有以下事项:患者的健康标准和预后评估;医疗措施的基本特征、实施过程、目的意义、预期目标、及预后评估;医疗特权;患者的治疗优先权;未成年患者的医疗权;临床研究的知情同意等。
医疗知情权的目的是使患者对于将要接受的医疗措施加以思考并权衡利弊,在同意和拒绝之间做出一个明智的选择。医学治疗已经成为医生和患者之间相互沟通的桥梁,一项治疗的决定只有在治疗者与被治疗者共同合作下才能完成,任何一个特殊的医学治疗最后决定都将由患者自己提出,医生在其中只是起到引导作用,知情同意权的合理应用能减少或避免错误、忽略、胁迫和欺骗等情况的发生,最终达到真正对患者有利的结果。
专家如是说:
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一种权利,与之相对应的医生的义务,它源于患者对其身体自主的权利。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要求医务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在没有征得患者或是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得对患者进行特殊的检查或是手术。在实际医疗中,只有真正落实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才能减少和化解医患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