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广州市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许霆的银行卡里只有170元,原本只想取出100元的他,无意中多按了一个零,令许霆没想到的是,取款机却吐出了1000元。随后许霆赶紧查看银行卡的扣款情况,却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5月,潜逃一年的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被挥霍一空。
广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后,许霆提出上诉,认为对自己的量刑判重了。2008年3月3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许霆案在广州公开宣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仍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但将一审的无期徒刑改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
影响一时的“许霆取款案”终于落下了帷幕,对于判决结果,许霆表示不再上诉。但对于法院的宣判许多人存在着疑惑,重审的判决究竟是基于哪方面的原因而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了呢?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许霆在实施取款行为时主观上自认为银行人员不能及时发现,符合“秘密窃取”的客观特征。自动柜员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设备,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因此,许霆盗取柜员机内资金的行为依法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法院为何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呢?
二审判决之所以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许霆的盗窃犯意和取款行为与有预谋、有准备的盗窃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二是许霆利用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窃取款项,与采取破坏性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如果依据法定量刑幅度,判处许霆无期徒刑,显然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许霆案的特殊情况,依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沸沸扬扬的“许霆取款案”暂告一段落,然而此案引发的热议和思考仍在继续,在法律与道德层面之外,许霆的犯罪心理同样值得我们深思。
许霆取得第一次多取款项时纯属意外,这时候大多数人会因为好奇而进行第二次操作,以证实柜员机是否出错,成功后,贪念也随之产生。多次成功后,许霆的贪欲和侥幸心理开始膨胀,在其“简单”的意识里,他认为这是上天送给自己的意外之财,如果银行没有发现,就属于自己,如果银行发现了,大不了就归还给银行,反正这些钱是自己意外获得而不是从银行窃取的。结果,一时贪念,铸成大错。
人人都说,天上不可能掉馅饼,可本案中的许霆偏偏就接着了这么一个“馅饼”,只是许霆并不知道,这个“馅饼”将会改变自己的命运。人都有欲望,都有贪念,因欲望、贪念而禁不起诱惑,铸成大错悔恨一生的大有人在。许霆案作为一个特殊的案例,又给了我们同样的启示,究竟该以怎样的心态来面对诱惑,面对那些天上掉下来的“馅饼”,这是一个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许霆案落幕了,但愿许霆案留给我们的深思永远不会落幕。
专家如是说:
在我国,类似于许霆这样因一念之差而犯罪的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并不少见。利用心理学来解释这一现象就变得不难理解了。心理动力学理论认为,个体在无意识中隐藏着本能的欲望和冲动,这些欲望和冲动由于受到社会道德、规范的限制,不能得到满足,但在某些外界条件的作用下,就会释放出来,最终引发犯罪。所以即使是正常人,如果不能适时调整心态,就很有可能在特定情境下产生犯罪冲动,诱发犯罪。虽然在心理学的解释中人人都有犯罪的可能,但在实际生活中,却并不是每个人都会犯罪,这种区别的关键就在于让自己拥有一个健康的心理,在面对诱惑时要及时调整心态,保持心理健康,同时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法制观,培养健全的人格,以平常心去对待金钱等的诱惑,抑制犯罪冲动,防止自我偏离正常轨道,进入心理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