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终止日期,即合同终止日期不固定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没有明确终止日期,并不是说劳动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间,而是合同的终止时间不确定。由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约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一般来说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或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劳动者就可以在一个单位工作至退休,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终身合同。
然而,在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实际应用中,一些用人单位错误地认为,如果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就进入了一个“永久安全”地带,便可以无所顾忌,为所欲为,从而使企业的行政管理处处掣肘,有所顾忌,也容易使劳动者产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就要养其一辈子”的想法,因此有些企业对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常存在抵触情绪。
姚某于1995年6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对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又进行了多次续订,其中姚某与公司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有效期至2005年8月。在这份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姚某得知自己已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于是在此劳动合同到期后姚某多次找到公司负责人,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表示愿意和姚某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但从未考虑过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对此姚某提出申诉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是一起因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姚某在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时已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姚某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公司同意续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公司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姚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其实企业抵触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绪并不是“空穴来风”。职场中,很多员工由于对无固定期限合同不了解,想当然的认为只要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就等于捧上了“铁饭碗”,单位就不能以任何理由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自己也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于是,在单位与之签订合同后思想怠慢,放松要求,工作质量下降。
1996年,河北某事业单位由于内部需要,公开向社会招聘合同制员工。沈某应聘被录用,通过试用期后,该单位与之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由于沈某工作突出,继续留在该单位工作。随后,该单位又与之签订了两次合同,最后一次合同的到期日是2006年10月。
合同到期后,沈某仍留在该单位工作。2007年1月,沈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单位领导班子对沈某的工作成绩给予了肯定,经讨论决定后,与沈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后,沈某感觉有了终身保障,从此工作不负责任,积极性下降,屡屡出错,不仅如此,迟到早退更成了沈某的家常便饭。2007年7月,沈某在操作机器时,因打电话造成机器损坏,给单位造成了近30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
事情发生后,经单位领导商讨后于2007年8月向沈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沈某对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以为然,认为自己与单位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不能随便解除。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于是,沈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经调查后发现,沈某在工作中未坚持按规定进行操作,致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沈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企业可以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所以,公司解除与沈某的劳动关系具有合法依据,仲裁委裁决维持了该公司解除与沈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单位出于对沈某工作成绩的肯定与之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沈某却对无固定期限合同存在着相当大的误解,以至于在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后,还想当然的认为自己与企业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没有理由开除自己,沈某的这种想法是错误且危险的。
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企业违背真实意思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因而劳动合同无效的;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并不会让员工一劳永逸,如果员工违反《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同样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合同关系,一如沈某。
专家如是说:
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企业为了保障年龄偏大的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而设立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劳动者的心理负担,解除了劳动者的心理危机,同时能够增强员工的归属感、荣誉感,促使企业提升工作效率、管理能力和产业升级,对企业长远发展更有好处。
但无固定合同在实际应用中却被一些员工误认为成“铁饭碗”,在签订劳动合同后思想怠慢,放松要求,工作质量下降,有的甚至会给企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由于这些错误思想的存在,企业在面对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时大多会有抵触情绪甚至以种种理由拒绝。
作为劳动者一定要明白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等于永久合同,世界上没有“铁饭碗”,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后,千万不要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要明白生命不息当奋斗不止,千万不要让一劳永逸的念头缠绕思想,麻痹神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