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姆教授在材料力学上成绩斐然,现在英国一所名牌大学担任物理教授。2008年,汤姆教授应邀来华A市任职。根据双方学校及汤姆教授个人达成的协议,汤姆教授将在华任职10年,期间,由双方学校共付工资,其中英国该名牌大学付月工资折合人民币3000元,汤姆在华任职的大学付月工资12000元。
2008年,由于英国国内一大型工程需汤姆教授亲自主持,汤姆教授在本国呆了很长一段时间。但汤姆教授会在工程不忙的时候到华工作。2008年其在华逗留时间为65天。
2009年4月,汤姆教授接到一税务机关向其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偷漏税情况,并拟罚款5000元。汤姆教授表示不能接受,于5月15日向该市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经过重新审查后,决定撤销A市税务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中规定的境内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所得,此所得包括境内公司和境外公司所实际支付的工资和薪金。汤姆教授在华期间既取得中国支付其工资12000元,又取得了其国内支付其工资3000元,两项收入均是在中国境内取得。A市税务机关正是据此规定,再加上汤姆教授在2003年度并未居住满一年的情况,认定汤姆教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纳税人,应分别就其12000元和3000元收入征收税款。
但我国《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有以下减免税优惠: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汤姆教授在2008年纳税年度期间,在中国的时间只有65天,未呆满一年,因此可以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即其本国支付的、但国内并没有承担的3000元不应征税。即他只应交纳的税额为:
(12000-2000)×20%-375=1625(元)
根据以上规定,A市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撤销了A市税务机关的处罚。
朱某是某卷烟厂一名职工,卷烟厂的效益不是太好,一直面临亏损的境地,朱某每个月的收入只有700元,所以在工作之余,朱某应聘去某机械学校向学生讲授一些初级原理。经过一段时间试用,2008年1月朱某正式被聘为该校讲师,月薪1500元。
2008年12月朱某从卷烟厂一次取得奖金收入3000元。同时,因朱某在去学校的途中遇到两个流氓抢学生的钱包,朱某与他们搏斗,并最终把他们送进了公安局。朱某因此获得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奖金收入300元。年末,朱某主动到市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该月,朱某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500+3000+300-2000=2800应纳税额为:(2800-2000)×10%-25=155元
税务人员在看了朱某的纳税申报单指出了他的错误。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所得税制的模式,应纳税所得额是按各应税项目分别确定的,即以各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作为该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朱某所取得收入并不都与工资有关,故此应分项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可经有关部门批准免税。具体规定为: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者类似性质组织奖励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朱某面对歹徒的时候,与之英勇搏斗,并将其扭送入公安局。因此,获得了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奖。因公安机关为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所以其发给朱某的奖金应不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
对于奖金收入有以下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纳税额。但由于在计税时已经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但是,如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2000元时,即将奖金与当月收入合并后再减除费用2000元后,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按照上述规定,朱某是居民纳税人,且其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不足2000元,所以他应将奖金与当月收入合并后再减除费用,即:(3000-2000)×10%-25=75(元)。
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法中的劳务报酬与工资收入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所得一般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服务而获取的报酬;工资、薪金所得则是个人在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获取的报酬,属于非独立个人的劳动。朱某独立提供劳务,因此应界定为劳务报酬收入,其应纳税额为(1500-800)×20%=140,所以朱某该月共应纳税额为140+75=215(元)。
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政治、经济政策,在税法中规定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给予少征一部分税款或全部免于征税,这就是减免税。
减免税是国家税收调控的具体体现。根据规定,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享受减免税带来的利益。减免税对纳税人而言非常重要,是纳税人决定是否进行一项投资或是否扩大经营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说,减免税申请权的实现也是纳税人权利的实现。
专家如是说:
减免税是税法中对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措施或特殊调节手段。减税是对应征税款减少征收的部分;免税是免除纳税人应纳的全部税额。减、免税是税收制度构成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减、免税是国家运用税收调节职能,照顾国民经济中某些特殊情况,对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的一种鼓励或照顾措施。减、免税对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