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法,就是有关个人所得的法律规定。
刘某高中毕业后在A市开了一家餐馆。由于地处黄金地段,再加上刘某灵活经营,饭馆多年来一直处于盈利状态。2008年全年,刘某取得的收入如下:餐馆营业收入18万元;出租房屋,全年租金收入2.4万元;与A市某一食品加工企业联营,当年分得利润为2万元;每月工资收入0.25万元。
刘某全年发生的费用共11.8万元,上缴各种税费1.2万元。那刘某全年的应纳税额为多少呢?
在我国,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奖等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
2.个体工商户所得,指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等行业的经营,或者从事办学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所得。
3.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取得的所得,同时也包括按月过按此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
5.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由此可见,刘某餐馆营业收入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出租房屋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纳税;联营收入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工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个人所得税是针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额所征收的一种税,征税范围广,统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在我国所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
Jone于2005年3月任职于某咨询公司,该公司为国外某制衣公司提供中国市场的情况,为其收集世界各国制衣公司在中国经营、销售信息及情报。根据聘任合同,Jone的工资收入由国外制衣公司直接以美元支付。因自己在中国未呆满一年,Jone认为自己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境外所得,所以不必纳税。但没过多久,他却接到税务机关《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大为不解的他赶到税务局进行询问,经税务人员解释,他懂得了其中的道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Jone在中国境内居住未满一年而且其收入属于境外收入,属于非居民纳税人,但在纳税上他忽略了一个问题——收入来源地和所得支付地的概念。
在税法上,所得是否纳税就要看其是否符合税法关于来源地或支付地的规定。所得来源地一般是指应税项目发生地,它是法律一个有特定含义的概念。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确定该项所得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所得来源地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地为所得来源地;
4.财产租赁地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转让所得,其中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座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所得支付地是指纳税人支付所得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所在地。一般来说,所得来源地与所得支付地是一致的,即在哪里任职、受雇,就在哪里取得所得。但有时两者也不一致,例如,案例中Jone的这种情况。
当所得来源地与所得支付地不一致时,根据《税法》规定,下列所得,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依法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4.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提供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Jone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纳税人,但根据上面的规定,Jone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但由国外制衣公司支付的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除了代扣代缴方式还有自行申报纳税方式,那自行申报纳税方式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呢?
霍某是A市某国有企业职工。2003年6月被派遣到某外国公司任销售经理。根据聘任合同,该外国公司每月向霍某支付薪金8000元;同时,霍某每月还从其派遣单位取得工资收入3000元。2005年4月,霍某接到了A市税务机关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霍某感到十分诧异,他提供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拒绝接受文书,向A市上一级B市税务机关申请复议。B市税务机关在核实、审查的基础上,决定维持A市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是指建立在纳税人自核、自填、自缴方式基础上的一种纳税申报制度。所谓自核、自填、自缴,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纳税期限内,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填写税收缴款书、自行缴纳税款的一种纳税方式。本案中,霍某既从某外国公司取得收入,又从其派遣单位取得工资,根据上述规定,霍某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建立是税收征管机关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颁布的程序性规范,是现代税收征管的基础,也是提供优质服务、实施有效征管监控和税务稽查的前提,它相对于过去实行的单位代扣代缴的税收征收方式,主要是依靠纳税人独立完成的纳税申报程序。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专家如是说: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可以说是我国最广泛的一个税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制改革和统一个人所得税制的重要举措,个人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了个人收入水平,对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具有重要的意义。
(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调整为2000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