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3日上午,在广州市天河北某国际酒店从事客房服务的小梁和往常一样,推着一辆放满房间用品的小车,对已退房的房间进行清洁,并了解未退房房间的使用情况。小梁来到921房,进入房间后,小梁看到桌子上有一沓现金,当即准备退出,但这时,客人突然回来了,在清点了桌子上的现金后,客人称少了400元。小梁马上向客人表示没有偷钱,并打电话叫客房部副经理前来处理。随后赶到的副经理在问明情况后,要小梁去9楼的工作间等候,并进房间与客人沟通。
半个多小时后,客房部副经理来到工作间向小梁了解情况。随后其要求小梁将身上的所有口袋都翻出来给她看,在检查完小梁的口袋后,副经理显然没有得到她想要的答案。满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谁知副经理竟然要求她把所有的衣服脱下来搜身检查,虽然当时小梁极其不情愿,但还是勉为其难地把衣服脱掉,当只剩内衣内裤时,经理竟然还要求小梁把内衣脱下来,虽然心里不愿意,但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她还是把内衣脱掉了。见没有结果,副经理让小梁离开了工作间。
但令小梁意想不到的事情还在后面。第二天早上上班,酒店管理方竟要求小梁辞职。小梁不服,和酒店进行交涉,但酒店以这次的事件已经给酒店造成了严重影响为由,坚持要求小梁必须走人。听到酒店的解释,尽管不情愿,她还是辞职了。
辞职后的小梁心情非常郁闷,脾气也变的很暴躁,觉得人格受到了侮辱。
搜身,仿佛已经成了各个用人单位查找其丢失物的潜规则。
2002年8月6日,广东省从化市旗杆镇永创钻石厂发现丢失了价值约500元的4颗钻石。于是厂方决定在所涉及的三个加工车间里搜查。在三次搜查未果之后,厂方决定对这三个车间的103名员工(其中,男工20名,女工83名),进行脱衣搜身。直到晚9点,依然没有结果。整个搜身检查共历时八个多小时,期间,厂方不准工人喝水、吃饭,严禁上厕所。
2003年7月22日,在北京凯美苑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的一名职工夏菊,因同事丢了100元而遭该公司经理的搜身。
2006年10月16日,无锡市九龙公交公司接到举报说有人利用工作之便侵吞公司营业款,于是该公司便组织相关人员对33名点钞员进行了搜身。
2009年2月20日,雀巢咖啡厂接到举报,有人在生产线上偷了咖啡。于是,管理人员和保安一起把正在作业的几名临时员工叫到更衣室,让她们把工衣在保安面前脱下来以示清白,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几名临时员工就在保安的监视下将衣服脱了,但该厂管理者却并未在临时员工身上搜出任何东西。
在法治社会中,竟会一次又一次发生着这些与法制精神格格不入的事情。因丢东西进而搜查员工的身体,仿佛成了一些人光明正大的妨害职工人身自由的理由。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身自由是公民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公民的身体为自己所有,不受他人非法限制。如果公民一旦失去了人身自由,也就失去了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可能,人身自由权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人身自由仅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即公民享有不受非法限制、监禁、逮捕或羁押的权利。
近年来,随着社会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使得依法治国、依法治企的观念深入人心,同时,随着《新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有关职工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正逐步走向完善,职工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也不断增强。从理论上讲,职工的权利应该得到更好的维护才对,但实际情况却差强人意。
屡屡发生的职工被搜身事件不免让人对职工权利的保护现状担忧,尤其是当尊重和保护职工的权利与某些企业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职工的权利便往往在各种冠冕堂皇的名义下被忽略。对企业来说,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是企业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企业绝不应以企业利益的名义影响职工权利的实现。
但愿此类搜身的侵权事件今后不再发生!
专家如是说: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很多人认为只有搜身才是证明自己清白的唯一办法,也正是这种想法才使得搜身者肆无忌惮。殊不知,此举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触犯了我国刑法。作为公民一定要明白自己的人身自由是任何人都不能侵犯的,如果真的丢了东西,单位的任何一个领导都没有权利对自己进行搜身,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及时报警,交给警方来处理。如果自己的人身自由被他人侵犯了,一定要寻求有效的途径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搜身蔚然成风的时候,如果人人都起来反抗,相信这样的事情就会越来越少,而公民亦可享受真正的“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