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企业劳动安全管理工作要点
一、劳动安全管理主要工作对象
劳动安全管理主要工作对象可以分为人、物、环境、制度四个方面:
(一)人。对人的劳动安全管理主要是:纠正不安全的作业方式(如用不适当的方法抬举货物,站在危险的作业位置,听不清警报等);纠正进行未经许可的作业;纠正不利用(拆掉或停用)安全设施行为;纠正利用不安全或不合适的装置行为;纠正以不安全的方式使用设备行为;纠正工作时搞恶作剧、开玩笑、不使用保护用具和作业工具行为等。
(二)物。对物的劳动安全管理主要是:加强对器械的防护;查找设备的缺陷(有尖突物,装有磨损部件或断裂部件);查找设备结构不安全因素;查找存在着危险的生产过程和作业方式;完善作业工具和保护用具等。
(三)环境。对环境的劳动安全管理主要是完善工作环境的过程,需要考察的对象如照明、空气流通、噪声、温度、交通等。
(四)制度。对制度的劳动安全管理主要是完善管理制度和考察制度的执行情况,如劳动组织不合理;安全教育不完善;机械设备保养管理不当等。
二、影响员工安全生产的心理因素
人的心理状态是除了劳动安全管理主要对象之外的潜在对象,在实际工作中,影响安全生产最常见的心理状态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经验主义:持这种心理状态的员工爱凭自己片面的“经验”办事,对正确的操作流程和作业标准置之不理。
(二)急于求成:这些人遇事求成心切,急急忙忙,草率了事,一味求快,忽视安全。
(三)侥幸:把“不一定”这种“偶然”当做“一定”的“必然”,于是,明知违章也要去冒一冒风险。一旦侥幸成功,以后就作为一种“经验”采用。这种人往往是出了事故才后悔莫及。
(四)图省事:为图省事,不去认真分析问题,考虑对策,或者明知作业条件、作业对象有变化,仍按原来的办法和程序去处理,于是发生事故也就不可避免了。
(五)放纵:如精神上异常狂热,兴奋过度,得意忘形,把不正常的行为看成了自己的目标成果,戏弄别人,在他人身上取乐,而不顾后果。
(六)过于自信:如相信自己有本事,过于自信而不愿意向他人学习,怕丢“面子”、“伤自尊”等心理状态。
(七)逆反:在一些条件下,有些人在好胜心、好奇心、求知欲、思想偏见、对抗情绪等心理状态的驱使下,产生一种与常态行为相反的对抗心理,不听劝告,别人说不能干时,他却偏要干,致使引发事故。
(八)自我表现:他们虽然工作经验不足,技能不高,但却有较强的自我表现欲,喜欢在别人面前表现自己,不懂装懂,一知半解,乱摸乱动。
以上八种工作心态是造成生产事故的主要原因,在实际的劳动安全管理工作中,对生产人员的这八种工作心态需要严格禁止。
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原则
劳动安全管理有以下技术原则:
(一)冗长性原则。通过多重保险、后援系统等措施,提高系统的安全系数,增加安全余量。
(二)距离防护原则。当危险和有害因素的伤害作用随距离的增加而减弱时,应尽量使人与危险源距离远一些。
(三)时间防护原则。使人暴露于危险、灾害因素的时间缩短到安全程度之内。
(四)能量屏障原则。在人、物与危险之间设置屏障,防止意外能量作用到人体和物体上,以保证人和设备的安全。
(五)闭锁原则。在系统中通过一些元器件的机器连锁或电气互锁,作为保证安全的条件。
(六)消除潜在危险的原则。其基本的做法是以新的系统、新的技术和工艺代替旧的不安全系统和工艺,从根本上消除发生事故的基础。
(七)降低潜在危险因素数值的原则。在系统危险不能根除的情况下,尽量地降低系统的危险程度,使系统一旦发生事故,所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最小。
(八)薄弱环节原则。在系统中设置薄弱环节,以最小的、局部的损失换取系统的总体安全。
(九)坚固性原则。这是与薄弱环节原则相反的一种对策。即通过增加系统强度来保证其安全性。
(十)个体防护原则。根据不同作业性质和条件配备相应的保护用品及用具。采取被动的措施,以减轻事故和灾害造成的伤害或损失。
(十一)代替工作人员的原则。在不可能消除和控制危险、灾害因素的条件下,以机器、机械手、自动控制器或机器人代替人或人体的某些操作,摆脱危险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
(十二)警告和禁止信息原则。采用光、声、色或其他标志等作为传递组织和技术信息的目标,以保证安全。如宣传画、安全标志、板报警告等。
第二节企业劳动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
一、工业安全管理操作规则
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为维护公共安全及避免人员物品之损害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安全管理,包括火灾、窃盗、身体伤害的预防及抢救之一切措施。
第三条本公司安全管理,除依政府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准则办理。
第四条指挥监督除身体伤害由平时业务上的主管人员指挥监督外,应组织统一安全卫生委员会及消防队。本公司人员均有防止灾变及抢救损害的职责。
第五条领班以上的干部均应熟悉有关安全管理的准则,并监督训练属下人员确实遵守。
第六条本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应视其智力体力调配适当的工作,危险发生时,能从容应付。
第七条代理人员必须熟悉被代理人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
第八条危险发生时,除采取必要行动外并应立即向上级人员报告。
火灾防护
第九条仓库及工厂内应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但在规定时间及地点吸烟不在此限。
第十条工场门户应向外开,工作时间不得上锁。
第十一条易燃及爆炸等危险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除必要之数量外,不得携入工作场所。
第十二条仓库应指派专人看守,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样,如系储藏挥发性易燃物,并应注意温度及通风。
第十三条灭火设备应照规定设置,放在明显容易取用之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随时可用状态,同时要熟悉使用方法。
第十四条电线不得接用过大保险丝,电力使用后,应确实关闭电源。
第十五条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员须经严格训练,并应有监工人员在场。
第十六条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台风、地震后更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坏。
第十七条炉灶、烟囱、煤气等易引起燃烧的设备应经常检查。下班时并应检查处理后始得离开工作场所。
第十八条使用电气设备或易燃物发生故障时,或增接电器设备均应请示上级人员,后通知专门人员办理。
第十九条首先发现起火的人,应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关闭电源或其他火源。在场员工,均应立刻协同灭火。
第二十条发现火灾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第二十一条火灾时工作单位主管应一面参加抢救,一面沉着指挥救火,并速通知本公司的消防队,必要时应通知本地消防队协同抢救,并应通知其他单位戒备,如有大钟应即敲打。
第二十二条火警发生时,电话总机应优先接通火警电话。
第二十三条如火势一时不能扑灭,主管人员应一面指挥救火,一面指挥抢救人员及物品。
第二十四条救火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油类或电线失火,应用沙或地毯等物扑灭,切勿用水灌救。
(二)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滚,较易扑灭。
(三)先救人,后抢物。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账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四)在火烟中抢救,应用湿手巾掩着口鼻。
(五)如火焰封住出路口,应利用绳索或电线等物从窗口逃生。
窃盗防范
第二十五条现金、贵重物品及机要文件,下班后应放置于安全橱柜中,指定专员负责保管。
第二十六条守卫人员应随时注意进出人员。
第二十七条夜间值勤的守卫人员,应于规定时间在公司内巡逻。
第二十八条主管对经管财物人员应随时注意其私生活是否严谨,以防监守自盗。
第二十九条携出物品时,应先取具公司规定之物品携出证件,保卫人员凭证查验放行。
第三十条办公室应于夜间加班人员离去后关闭门窗,并确实上锁。
第三十一条窃案发生后,应保护现场,报有关单位侦查。
身体伤害的预防
第三十二条有危险性之工作应由熟练人员担任,派人在场监督。
第三十三条发生伤害时,应速将受伤者送劳工保险指定医院治疗。
第三十四条工作地点的顶上可能落下伤人物体时,工作人员应戴安全盔帽。
第三十五条使用强烈腐蚀性的浓酸时,应使用安全的工具,避免与身体接触。
第三十六条在灰尘飞扬中工作者,应戴上口罩及眼镜。
第三十七条使用电气器材时,应注意绝缘是否完全及是否有导电物体接近电源。
第三十八条操作起重机时,应注意吊起物体底下及附近是否有人。
第三十九条使用塔架或扶梯,应严密检查是否坚固。
第四十条玻璃、洋钉或铁丝等不得任意抛弃。
第四十一条不得穿着松弛衣裤操作机器或走近操作中之机器。
第四十二条工具应放置于工具箱中,工具箱应尽量放在地面。
第四十三条尖锐工具应有防护圈盖,且不得放置于衣袋中。
第四十四条锻铸或焊接时应注意远离他人,必要时并应戴上眼罩。
第四十五条汽车、机车、堆高机、起重机其驾驶员必须领有驾驶执照或为公司指定人员,无照人员不得驾车,亦不得练习驾车。
第四十六条驾驶汽车或机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第四十七条特种作业的监督人员应明了该项作业的特殊危险,随时告知其属下工作人员。
第四十八条遇停电时要立刻关闭总开关,送电时在开各开关之前,要先开总开关。开主开关时须预先与关系者联络。
第四十九条凡电器机器的修理,更换保险丝检查或其他有触电之危险时必先关闭开关而后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