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太宗为确保广泛听取臣下进谏有制度上的保证,健全了封驳制度。在中书省和门下省之间的关系上,中书省制敕诏命草成后,由中书侍郎、中书令审查,然后交门下省(给事中、黄门侍郎)封驳,议论其得失,然后由宰相作出决断。决断交皇帝裁决,裁决后交付尚书省执行。然而这一制度上的规定,往往不被有关部门及其官员认真地付诸执行。贞观三年(629年),唐太宗对一些大臣“奉旨顺情,唯唯苟过,遂无一言谏诤”的状况甚为不满,再次强调:“中书、门下,机要之司。擢才而居,委任实重。诏敕如有不稳便,皆须执论。比来惟觉阿旨顺情,唯唯苟过,遂无一言谏诤者,岂是道理?若唯署诏敕行文书而已,人谁不堪,何烦简择,以相委付。自今诏敕疑有不稳便,必须执言,无得妄有畏惧,知而寝默。”
在健全封驳制度的同时,唐太宗又重视发挥谏官的作用,注意谏官的选择。“玄武门事变”后,李世民当即起用原东宫府中的王珪、韦挺、魏徵为谏议大夫。规定“中书、门下三品以上入阁议事,皆命谏官随之,有失辄谏。”唐初的谏官包括左右散骑常侍4人(掌规讽过失,侍从顾问),左右谏议大夫8人(掌谏谕得失,侍从赞相),左右补阙12人(掌供奉讽谏,大事廷议,小事上封事),左右拾遗12人(掌同补阙)。例如王珪、魏徵,均由谏议大夫最后被提拔担任侍中职务,掌管对中书省起草的诏令进行议论封驳。贞观后期崭露头角的褚遂良,亦是最初任谏议大夫,经黄门侍郎而最终被任命为中书令,负责掌管诏令的起草,是继魏徵、王珪之后又一位以直谏著名而又握有重要权力的大臣。
在鼓励臣下直谏的政策下,有人在进谏时难免有夸大其词的地方。贞观八年(634年),中牟县县丞皇甫德参在上书中说:“修洛阳宫,劳人;收地租,厚敛;俗好高髻,盖宫中所化。”太宗阅后大怒,对房玄龄等人说:“德参欲国家不役一人,不收斗租,宫人皆无发,乃可其意邪!”想要对皇甫德参以“谤讪”论罪。魏徵闻知后,进谏说:“贾谊当汉文帝时上书,云‘可谓痛哭者一,可为流涕者二’,自古上书不激切,不能动人主之心,所谓狂夫之言,圣人择焉,惟陛下裁察。”太宗闻谏后,也意识到:“朕罪斯人,则谁敢复言!”同时,赐绢20匹。至于乘广开言路之机诬陷他人者,如本书前引陈师合诬陷杜如晦,结果被流放到岭外;有人诬告魏征谋反,结果诬告者被依照诬告反坐法律处以死刑。可见,唐太宗鼓励直谏的同时注意划清言词“激切”与有意“讪谤”的界限;对于诬陷他人以及以直谏为名“讦人细事”,则依法论罪。这一切,都是为了广开言路,以利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