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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制胜“二奶”,勒紧老公的裤腰带

新规中对于非法同居者,例如“小三”和“二奶”,此条款最终空缺。(比对《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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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原本在《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提及了对于这部分人群的处理方案,这个倾向是好的,但法律专家们说得对,既然司法实践不支持“小三”就更加不会支持“二奶”,明确在法律条文里反而是强调了这个人群的合法性,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反方:在中国出轨的成本太低,因为法律条款上的缺失,以及社会的宽容甚至是纵容,直接导致“二奶”频繁出现,包“二奶”的人也就越来越多。“二奶”的存在难道就不是在滋长法律的漏洞?对于这个问题,法律应当提早亮剑,通过修订现有的法律来遏制。“二奶”必须得禁,尤其该从法律上禁,不能姑息,《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取消了第二条,莫非是惧怕面对这种“泛滥成灾”的社会现实?

#作者观点:即使取消了《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二条,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二奶”也并非秉持着姑息养奸的态度,受到法律保护的妻子只要管好了与丈夫的共同财产,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二奶”能够得逞的机会还是很少的。

这可不是什么光彩的称呼,“二奶”说白了就是长期被包养的女性,大多没有工作且不愿工作。“包二奶”这种社会现象指的就是有钱的男人长期用金钱财物包养、供养一个或N个女性的行为。由此来看,“二奶”也是介入别人婚姻的第三者,说得再直白一点,“小三”们攻坚的是爱情,“二奶”攻坚的是金钱财物。也正是因为两者“分工”不同,直接导致“小三”比“二奶”招来更多的轰击和鄙夷。这是为什么呢?事情很容易想明白,要钱的“二奶”可比要情的“小三”好提防,只要掐断自己男人的经济命脉即可,能够轻而易举地揭穿“二奶”的真面目,让男人死心,让“二奶”也随着钱财的消逝而离开。

鉴于此点,有的人觉得“二奶”是活得特别“明白”的一群女人,识时务,而且是以物换物,或者以情换物,总之在这场介入他人婚姻的交易中最终可以银货两讫,不会像“小三”那样过于难缠。

当初《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一出,不少得意忘形的“二奶”纷纷落马,那么现今又如何呢?

2006年的时候元清离开宁波来到广州工作,那时的她青春正盛,大学毕业才一年,想找一份条件较好的工作,希望工作清闲,赚的钱又多。在某家合资企业,她干了一年多,不知不觉和上司何先生凑到了一起,何先生虽然已经有了家室,但他还不到四十,人帅金多,没有花费多大功夫就让元清甘心情愿做了他的“二奶”。两人很快置办起一个小家,何先生以答应送她一套房子为诱饵,哄得她眉开眼笑。每到周末,何先生就会来到元清这里享受生活,两人保持不正当关系一直到了2011年初。这时元清相中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要求何先生买给自己,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这套商品房是由元清和何先生共同购买的。何先生购房当天,一次性付清购房款二十多万元。

房子是精品房,买了即可入住,元清与何先生搬到这里,继续保持着每周周末同居的生活。可惜好景不长,何先生因为一场车祸而撒手人寰,他的妻子小莎在整理他的遗物时发现了其与元清一起购买房子的合同,再查看了家里的存折,顿时一阵愕然。小莎还有儿子要抚养,且这笔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当然不能善罢甘休,立刻找到元清,要求元清马上搬出去,这套房子既然是何先生买的,那他死了之后房子就该属于自己。

元清自然不愿意,她认为购房合同是她和何先生一起签的,这套房子就是她和何先生的共同财产,房产肯定有她的一半。两人私下协商不成,小莎毫不客气地将元清告上了法庭,要求她归还房产。小莎的代表律师认为,小莎是何先生的合法妻子,丈夫瞒着她在外“包二奶”,还用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给“二奶”买房子,这购房行为应当是无效行为;何先生如今已经死亡,夫妻的共同财产中属于何先生的一份也应全由作为妻子的小莎继承。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元清与何先生虽然共同签订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但在合同签订之后,只有何先生一人付了房款,其后的贷款也是何先生在承担,并且购房发票上也只有何先生的名字,可见只有何先生一人履行了购房付款的义务。这套房子在一定程度上算作何先生赠与元清的,然而元清与何先生不存在夫妻关系,她的“二奶”身份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何先生的这种赠房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因此被认定为无效,元清不得拥有这套房屋的产权。小莎最终得到了房子的所有权,元清只得搬出这套房屋。

不难看出,即使《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有关“第三者”的那一条款被删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不会支持“二奶”请求补偿的要求。

“包二奶”的确在近几年成了社会上较为常见的一种现象,但在这种违背了社会公德的关系中,女性即使在某种意义上“吃亏”,也不一定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原本,男人在和“二奶”同居期间,往往会赠送给对方一些珠宝、首饰等财产,“二奶”才情愿继续与这个男人保持关系。但不论男方多么在乎这个“二奶”,他也是有法定妻子的,他拿出的这些钱财应当属于其与妻子的共同财产。如果男方不经妻子的同意,将属于共同财产中的钱财拿出来赠给“二奶”,那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大部分赠与行为将会由于男方没有完全的处分权而丧失效用,还会因为这些赠与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而被判无效。

我国目前主张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决定了夫妻双方要负担忠实义务,一旦离婚有过错方要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这些法律制度反映了我国提倡的基本道德观念,不容任何人侵犯。所以,只要合法妻子勒紧丈夫的裤腰带,掌握好可以证明他们共同财产的证据,并掌握住他在外面“包二奶”的所有证据,想要PK掉“二奶”并不算多难。

就说中国古代一夫多妻是普遍现象,男人身份高了一点就妻妾成群不用大惊小怪,但历来有“二奶”也就会有令人难以招架的正房。只要占据正房的妻子有头脑、有心机,练就一个“绝招”来制止丈夫寻花问柳的行为,阻止其“包二奶”也算不上难于登天。

元朝时期,书法家赵孟在至元二十四年迎娶了来自于浙江吴兴的美女管道升。管道升名声在外,不但貌美如花,还是个才女,她作得一手好诗词,画工也十分高超。可惜的是,这样一个才女也没有办法把赵孟牢牢锁在家里,不久之后,赵孟开始对外面的花花世界心猿意马了。管道升是个聪慧的女子,她知道哭闹只会令男人反感,便打算用写诗的办法来感化丈夫回头,她写道:“夫君去日竹初栽,竹子成林君未来。玉貌一衰难再好,不如花落又花开。”这个方法真的能管用吗?对于文人还是能起点作用的,但要感动他,还有一定距离。管道升继续努力写哀怨诗,根据明代蒋一葵在《尧山堂外纪》的记载,管道升作了一首非流传后世的《我侬词》,赠给了想要纳妾的丈夫。

《我侬词》有云:你侬我侬,忒煞情多。情多处,热似火。把一块泥,捻你一个,塑我一个。将咱两个,一齐打破,用水调和。再捏一个你,再塑一个我。我泥中有你,你泥中有我。与你生同一个衾,死同一个椁。

这一回赵孟还不感动吗?他是个文人,如何读不懂妻子在诗中表达的深情厚谊,总算打消了要纳妾的念头。

唐朝宰相房玄龄有个彪悍的夫人卢氏,以当时的社会标准来看,她绝对可以算作是个“母老虎”了。但房玄龄和她感情一直不错,即便到了晚年唐太宗还多次赐美人给他,房玄龄也总是拒绝。唐太宗心说房玄龄未免太怕老婆,就让长孙皇后劝说房玄龄的夫人卢氏,让她不要看得这么紧。岂料卢氏坚定地回答说:“妾宁妒而死!”一句话,我就是嫉妒,我就是忍受不了他纳妾,如果真要纳妾可以,先让我死了吧!唐太宗听了很生气,当真给卢氏送去一坛酒,告诉她说:“你要真是如此坚决,就把鸩酒喝了吧!”结果卢氏果真要喝下鸩酒,也不愿意房玄龄纳妾,唐太宗只得无奈地表示:“我尚畏见,何况于玄龄。”房玄龄纳妾的事也就作罢了。

虽说男人“包二奶”的主要责任在男人身上,但是倘若妻子一点问题也没有,他们是否还会出门花心呢?男人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真的有些欺软怕硬,女人如果足够强大,男人既然当年敢娶,以后也就不敢轻易出轨。女人要把握好一个度,对待男人就像放风筝,抓得太紧了不行,放得太松了也不行,当发现男人第一次出轨的时候,不容放任自流,但也不要过分打击。女人可以宽容男人的一些小缺点,但如果踩到了涉及自己幸福的底线,就该拿出点慧黠的劲头,不放过据理力争的机会,也不要死要面子活受罪。

当发现男人真的在外面“包二奶”时,除了提高戒心,把夫妻的共同财产紧紧拽住,你也得反省一下自己身上有没有什么过错。如果双方都有错,那协商起来解决,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想办法挽救。但当离婚成了不得不选择的路时,女性该争取自己应该得到的权益,不用再心软。“二奶”固然害得你婚姻失败,但这想必不是你们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女人的青春没有了确实可悲,但幸运的是只要有勇气,你依然还能从头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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