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抵押贷款的风险与防范
企业名: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
主题词:抵押贷款风险防范
一、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背景简介
中国建设银行是四大国有银行之一,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相对资产质量最高,不良贷款率最低,其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典型地代表了我国金融业普遍性的问题。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则是整个金融业的缩影。在20世纪90年代,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尚未建立起来,信贷权利下放到分行甚至支行各级信贷人员的手上,而银行从业人员平均素质较低,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很不够,造成了严重的信贷风险。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各商业银行应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逐渐开始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企业授信管理,将信贷权利集中,所有贷款的发放必须经过严格的行内信贷流程,并且由分行贷款审查委员会通过,分行行长具有一票否决权,同时建立了贷款的责任追究终身制。这一系列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如按照五级分类口径,2001年底建行的不良贷款率为19.35%,2002年底中国建设银行不良贷款余额比年初下降210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5.36%,比年初下降了3.99个百分点。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仍处于很高的水平。如到2002年底中国工商银行不良贷款率高达25.52%,中国银行是22.37%,而且贷款风险管理中仍然存在一系列问题。英国《金融时报》、高盛公司、穆迪公司、法国里昂证券等国外各机构曾经同时对中国银行业发表的研究报告都明确地指出了目前中国银行业所存在的5000亿~6000亿美元的巨大不良贷款为最大风险,它是严重阻碍国内经济未来发展的最大障碍。如果国内银行业巨大的不良贷款处理不好,不仅可能导致国内的金融危机,而且可能会把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成果吞没掉。形成这一巨大金融风险的根本原因是商业银行尚未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起完善、科学、有效的内部管理和约束机制。因此,加快银行业改革,防范贷款风险任重而道远。
二、因信贷人员的素质较低造成的信贷风险
1993年3月24日,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与京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京城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期限自1993年3月26日至同年9月26日,月息按8.64‰计算,京城公司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20‰。当日双方还签订了抵押协议书,约定由京城公司将自己持有的海南中商旅业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2年)法人股500万元作为抵押,在500万元贷款本金利息归还前,该股票归中国建设银行某市分行所有。合同签订后,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于1993年3月26日将人民币500万元划到京城公司账上,被告于同年6月20日支付给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第一季度利息为人民币125840元。因京城公司贷款逾期未能归还,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催讨不着,遂于1994年2月诉至法院。审理中,京城公司要求以其拥有的海南中商旅业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法人股估价后抵还贷款。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告京城公司在借款期满后未能归还借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法院认定该抵押协议书无效。银行方不能取得该股票的所有权。因为,此案中被京城公司用以作为贷款抵押的是其持有的法人股。海南中商旅业股份有限公司是1992年成立的股份公司,京城公司是该公司的发起人之一。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故该股票在1995年以前是不可能依法转让的,只能由京城公司持有。建行、京城公司双方签订的抵押协议书约定该股票作为抵押物归建行所有,是无效的。
由于当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尚未建立,有关的责任激励机制也不完善,银行的信贷风险不可避免很严重。
三、因抵押品评估价值严重虚增造成的抵押贷款风险
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于1999年8月在完成了对重庆博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贷前调查后了解到:重庆博达科技有限公司系重庆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现金1700万元出资与重庆一国资企业以土地评估价1300万元合资于1999年6月成立,其主要业务是开发位于重庆市最繁华的渝中区的一块土地。该片土地以评估价共9400万元(按860万元/亩)由博达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5000万元。在博达科技公司该笔贷款申请走完了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所有的信贷流程后,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于1999年8月24日与博达科技公司签署了5000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合同和抵押协议书,借款期限3年,从1999年8月24日到2002年8月24日。借贷双方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到了2002年5月,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了解到博达科技公司项目开发虽然已经建到18层楼,但进展迟缓,经了解原来是博达科技公司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到了2002年6月项目完全停顿,最后成为烂尾楼。2002年8月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债权到期,要求博达科技公司履行债务,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于2002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还了解到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分行也就此烂尾楼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博达科技公司履行到期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