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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春秋时期的军事生产

春秋时期军品生产政策

春秋是一个弱肉强食的称霸战争时期,也是一个风雷震荡的大变革时期。在这一社会大动荡、大发展、大变革时期中,各国君主、政治家、思想家都在探索治国治军之法。尤其是如何发展生产,提高军品的生产、供给、保障能力成为各国所关注的焦点,史载:吴王阖闾曾问伍员:“安君治民,其术奈何?”。伍员回答说:“凡欲安君治民,兴霸成王,从近制远者,必先立城郭,设守备,实仓廪,治兵库。”所以,在一系列大变革中,围绕增加军品产问题,各国制定并实行了新的政策。

1.军制与田制相统一的政策

军制与田制相统一是春秋时期促进军事农业生产的一项重要政策。在先秦时期,军赋是国家主要的财政资源,也是国家机器生存、运转和解决军事性消费的主要经济来源。《汉书·食货志》称:赋“供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说明军赋是用来满足国家军事费用开支的。在春秋之前,“赋”的制度相当复杂,赋有时只是指兵役,而非征收军需品。它不仅反映兵役征发和军需征调紧密联系、融为一体,而且有时还反映在不同时期征赋对象有所不同。但是在春秋时期,由于井田制崩溃,军赋已在兵役之外,并由征收军马兵车等军需晶而逐渐演化为征收军品(粮食、军马、兵器)的专称。

春秋时期的军赋,在不同时期的征发也有所不同。春秋初期,战争规模较小,军事消费规模不大,军赋的数额无需很大,因而军赋的征发与西周大体一致。史载:当时的军赋额“其岁,收田一井,出稷禾、秉刍、缶米,”仍以“因井田而制军赋”。其收获物主要用来满足制造车毂、兵器及苑圊养马之需。征集办法,基本上是按人户征集。赋额大约为人户年总收入的二十分之一。而军赋征发的范围和对象,则局限于有当兵资格的国人,在“野”的庶人(野人)不在其列。在一般情况下,军赋以行政区为单位来开征,即“屋三为井,井十为通,同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为一乘。”军赋征收办法,与当时国人兵役制相一致。

春秋中期,随着“国”、“野”制度的逐渐没落,国人当兵,野人不能当兵的传统兵役制度受到冲击,征兵的范围扩大到野人,野人在获得兵役权利的同时,也开始承担交纳军赋的义务;征赋的范围扩大,军赋数量的增加,反映了争霸战争对军事财力的需要在逐渐增加。在征赋范围扩大的同时,其征赋的数额标准也有一定规模的提高,基本上是以“四邑为丘,丘有戎马一匹,牛三头,是曰匹马丘牛。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戈盾具,谓之乘马。”

春秋后期,争霸战争进一步扩大,军事需求与军事供给之间的矛盾十分尖锐,以“丘”为单位的国人、野人普遍征收军赋的制度已不能满足军事需要。因此,各国将按行政区划为单位征收军赋,改变为按实际占有土地面积为单位征,收军赋。从此,军赋与田赋相统一。这一变化,是中国军事经济的一个重大变化。

军赋与田赋相统一的思想,最早出现在齐国。公元前685年,齐桓公即位。他任用管仲为相,实行了重大的政治经济改革。根据管仲建议,桓公首先对田制进行改革,规定了“相地而衰征”的政策。“相地”,即区分土地的肥瘠好坏;“征”是指征收赋税;“衰征”是分等级征收。其征收办法是,税率上年为百分之十五,中年为百分之十,下年为百分之五,上中下年平均“十一之税”。这一改革,把原来的劳役地租变成了实物地租。收获物除部分作为赋税交纳外,其余部分归劳动者所有。这对强迫奴隶在公田上劳动,奴隶主独占劳动果实的奴隶制生产关系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相地衰征”思想的实施,使农民增加了劳动兴趣,农业生产有了较大发展,粮食增产,农民生活改善。国家财政收入增加。

齐国军制改革之后,田制与军制想统一的思想在其他国家得到响应。晋国、鲁国、楚国、郑国、吴国、赵国等诸侯国相继进行了军赋变革。公元前645年,晋文公重耳采取了“作爰田”和“作州兵”的改革措施。“作爰田”,是一种田制的改革。“爱,易也。赏众以田,易其疆畔。”“赏众以田,”即把晋国公室的土地赏给有军功的人,同时承认国人开垦的私田为合法。这项措施,实际上是对奴隶主籍田制的否认,承认了土地的私有,刺激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不仅扩大了耕地面积,增加了军粮供应,而且开始打破了国野界限。“作州兵”就是在承认土地私有基础上,对兵役制度和车马兵甲等军赋制度的改革。不仅规定野人服兵役,同时还要负担车马兵甲等军事费用。由于“作州兵”把土地与兵役紧密地结合起来,使晋国大大扩充了军事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

鲁国的军赋变革始于公元前594年宣布实行“初税亩”。“初税亩”即“履亩而税”,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土地面积征税。“履亩而税”主张完全否定了奴隶社会的“藉田”制度,不仅使劳役地租转化为实物地租,而且大大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公元前590年又“作丘甲”,废除以前征集军事经济人力和物力资源的办法。不论国人,野人都可以服兵役;不论公田、私田,都要上交军赋。公元前483年,鲁国又“用田赋”,对军赋进一步进行改革。“用田赋”进一步缩小了军赋的起征单位,扩大了军赋的征收对象。有人云:“丘赋之法,因其田产,通出马一匹、牛三头。今欲另其田及家财,各为一赋。”鲁国多次军赋改革,增强了军事财政力量。

郑国的军赋制度的变革是在法家始祖公孙侨执政时进行的。公元前536年,公孙侨将原来由每甸人民所应负担的军赋改由一丘(四丘为一甸)的人民负担。军赋表面上看是军事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重要的财政问题。“作邱赋”的意义不仅在于增加军赋,还在于使原来未纳税的许多新辟私有土地也负担一定的军赋。由于通过军赋的交纳,使他们的土地所有权获得法律的认可,使广大土地所有者乐意负担军赋。“作五赋”的实施,扩大了军赋的征调,使小小的郑国也拥有七百乘以上的战车。公孙侨的军赋改革,把军赋与编定私有田地相联系,不仅有重要的军事财政意义,而且也同“初税亩”一样,标志着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确立。

楚国的军赋变革的特点是扩大征赋单位,增加军赋收入。公元前552年,楚康王改革田制“书士田”,在对全国土地进行调查和登记基础上,对井田重新整理,把原来“换士易居”,定期分配土地的制度,变为“自受其处”的易田制度。公元前584年,楚国实行“量入修赋”政策,即根据土地的多少、好坏、肥瘠,规定出产量标准,然后确定“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卒,甲木盾之数”。也就是说,国家按照农民土地收入的数量来确定负担,征集军赋。这里的军赋,不仅包括车马兵甲等军事费用,而且包括出兵人数。以井田为单位的量入修赋制度,使楚国军事财政力量迅速膨胀起来。

越国是个小国。公元前494年,越被吴打败,成为吴的属国。越王勾践在吴当了三年人质回国后,为报辱国之仇,进行一系列军事经济改革,制定了“省赋敛,劝农桑”的政策。勾践认为,国家之间的战争是难免的,故国家必须在物质储备,即“夫兴师举兵,必且内蓄五谷,实其金银,满其府库,励其甲兵。”在食、钱、布等物的准备中,最主要的是粮食,“五谷者,万民之命、国之重宝。”国家没有粮食,一旦发生战争,则“士卒数饥、饥则易伤、重迟不可战。”勾践决心首先抓好农业,推行“舍其愆令,轻其征赋”,“裕其众庶”的政策。经过“十年生聚,而十年教训”,获得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国力和军力大振。

2.劳役与兵役相统一的政策

在现在,劳役与兵役不属于财政学的研究范围。但是在古代中国,一向是把力役作为国家财政的一个组成部分来考虑,即使在以货币地租代替劳役地租之后,也只是交纳形式的改变,本质上仍然是对劳役的征课。因此,力役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内容,尤其成为军事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古代,力役分为劳役和兵役两大类。一般的劳役是指正式征为兵士之外的一切劳役。平时的劳役多为王公大人们出外田猎时,当地人民所提供的劳力服务,此外还有协同官府追捕盗贼的责任。这一类劳役大多出现在城郊,赋税轻近重远以使负担平均的原则,即以此为客观基础。遇有征发、会同、巩固堤防、修筑城郭等“大军大役”时,此类劳役比较重,但要若干年才能碰到一次。这样的劳役的军事性质非常浓厚,常常根据战争的大小、远近而出。相比之下,战区人民的劳役负担更重一些。兵役在夏商周三代和春秋时期与军赋合为一体,有时直截了当称之为军赋。因为当时的军赋包括甲士、徒卒及车马牛,构成国家财政的重要部分。

战国之前,兵役与劳役虽然有区别,但在一些征课原则上,两者是共同的。一是国家在确定服役对象上,每家可能负担劳役或兵役的人数标准是完全一致的。二是对服役年龄都有一定的限制,如“国中自七尺(二十岁)以及六十,野自六尺(十五岁)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三是劳役和兵役都有免役的规定。《乡大夫》规定:“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免役。这些原则,在西周时期就已经实行。到春秋时期,得到进一步确认。

劳役与兵役相统一的力政思想的发展,主要反映在各国军赋制度的改革之中。齐国在军赋改革中提出“作内政而寄军令,”“参其国而伍其鄙”的力政思想。“参其国”就是在分设的十五个士乡中,配套以三军,军一万人,全国便有三万足额的常备军。三军分别由齐桓公、国子、高子统率。这样便保证了齐国的兵源。“伍其鄙”就是把据住在野里的农民按邑、率、乡、县、逐逐级组织起来,解决战争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管子·乘马》记载:“方六里,为一乘之地也。一乘者四马也。一马,其甲七。其蔽五;四乘,其甲二十有八,其蔽二十,白徒三十人奉车辆。器制也。”“作内政而寄军令,”“参其国而伍其鄙”。力政改革的实质,是“寓兵于农”。这样,既减轻了齐国财力上的负担,又保证了较为充足的兵源。以后,晋、鲁、楚等国都进行了力役方面的变革,使军事人力与军事物力有机地结合,缓解了战争中军队与生产争夺人口的矛盾,有利于战争农业的恢复和发展。

春秋时期的思想家孔子则对西周时期“籍田以力”的军赋制度十分推崇,认为这是后代必须遵守而不可更易的先王法典。西周时期的所谓“籍田”,是借民力治田以征收劳役地租,实质上也是主张劳役与兵役相结合的方式扩大军事生产,解决“足食”与“足兵”问题。

春秋时期的军事手工业

1.春秋时期冶金业的发展

春秋时期的手工业较之西周,种类更加齐全,规模更大,产品数量更多。其最有时代特征且对军事经济有重大影响的,是冶金业发展的突飞猛进,当时的冶金业,包括冶铜业和冶铁业。

春秋青铜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生产的范围和规模扩大,西周时,青铜业主要由王室垄断。春秋以后,由于争霸战争需要制造大量的军事装备,各诸侯国的青铜业迅速发展起来,有的甚至赶上和超过了周王室的发展水平。从出土文物看,各国生产的青铜器精美适用。著名的越王勾践剑、蔡侯编钟,其铸造技术大大超过周王室。生产的规模也比西周扩大,山西侯马牛村古城南的一处铜器作坊,面积达三千平方米。遗址中还有共重达一百九十斤的铜锭,不仅说明生产规模大,而且表明当时具备了有计划连续生产的条件。

冶铁业是春秋中叶以后发展起来的新兴手工业。由于炼铁比炼铜需要更复杂的技术和更多的设备,发展比较慢。早期的冶铁方法简陋,炉温不够。因此,从炉中取出的铁成海绵状态,表面粗糙,含渣量大,必须经过锻打,才能变成较纯的铁块。春秋中叶以后,人们改造了设备,提高了冶炼技术,使铁的产量和质量都有明显提高,如一种叫“橐橐”的鼓风设备的发明,大大提高了炉温,使炉中的铁不再是块状,而变成了液体。不仅提高了出铁率,而且对铁的广泛使用具有决定性意义。

2.春秋时期的兵器生产

春秋时期军事手工业发生了重大变化。

首先,是军事生产的范围扩大。在西周时期,兵器生产完全由官府垄断,民间不能自由制造,也不允许自由买卖。士兵应征时,由官府“授兵”“授甲”。春秋以后,官府军事生产不论在数量和质量上均不适应争霸战争的需要。因此,官府垄断军事生产的界限被完全突破,民间军事手工业迅速发展,甚至出现专门制造军械的地区。民间军事手工业的兴起,对各诸侯国军事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其次,是兵器生产的规模、种类和生产技术都有较大发展。春秋的争霸战争,仍以车战为主,战争中兵车损耗十分惊人。公元前488年,齐伐冠氏,“丧车五百”。公元前484年,齐吴艾陵之战,齐被吴俘获“革车八百乘,甲首三千”。出于战争的需要,各诸侯国十分重视和不断扩大兵车生产规模。春秋前期,每次战争动员的兵车最多不超过六百乘。由于军事生产能力的提高,中期增加到七八百乘到一千乘。春秋后期,小国拥有的战车已达一千乘,大国少则数千,多则一万。

春秋时期的兵器,大部分仍旧是铜制。但是,兵器的形制比过去更为合理和完善。军队装备的戈,加长了戈胡,胡上穿孔增多,以利绑扎在戈柄上,戈身改进为弧形,头部更为尖锐,从而加大了勾、啄杀伤能力。戟也做了较大改进,加大了戈和柄的勾角,在内和胡上加刃大大增强了杀伤力。

青铜兵器铸造技术有显著提高。通过对部分春秋铜剑的化验,发现剑体用两种不同含量的青铜嵌铸而成。剑的两锷含锡量接近百分之二十,大大提高了硬度;剑脊加入了较多的铅,增强了剑的韧性。湖北江陵望山出土的越王勾践剑,完好如初,光彩照人,锋刃锐利非常。经化验分析,除锡、铜以外,还含有微量的镍,充分反映了当时兵器制造的高超水平。

再次,是兵器装备生产的原材料开始多样化。春秋初、中期,冶铁业得到初步发展。但是,铁的产量少,质量差。生产出来的熟铁缺乏碳素,性柔软;生铁含碳素过多,性硬而脆,都不适应于制造兵器。因此,在相当一个时期,兵器装备的主要原料是青铜。所以,齐桓公时期,管仲建议桓公“美金(青铜),以铸剑戟,试诸狗马;恶金(铁),以铸钅且(锄)、夷、斤、试诸壤士。”可是到了春秋后期,由于冶铁业技术的发展,铁的质量大大提高。于是,铁运用于兵器生产。如公元前514年,干将为吴王阖闾“铸做名剑二牧……一曰干将,二曰莫邪……干将作剑,采五山之铁精,六合之金英……使童男女三百人,鼓橐装炭,金铁乃濡,遂以成剑”。1976年,在长沙杨家山春秋后期墓葬中,发现一口钢剑,长三十八点四厘米,宽二到二点六厘米,脊厚零点七厘米。经取样分析,是用含碳量0.5%左右的中碳钢制成的。

春秋时期,军用船只的制造也开始兴起。我国的造船业有悠久的历史。传说黄帝时代,就已发明了舟船,“刳木为舟,剡木为楫。”夏、商、西周三代,造船业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周武王伐商前后,舟船开始用于涉渡这样的军事行动。到了春秋时期,一方面,由于掠夺财富,扩大疆土,争夺霸主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冶铁业的发展和铁工具的广泛使用,造船技术和造船能力空前提高。地处江河湖海的诸侯国家,如楚、吴、越、齐等国十分重视舟师的建设,兵船制造在这些国家兴旺起来。

当时,吴国被称为“不能一日而废舟辑之用”的国家,造船业最为发达。吴国的舟师也最为强大,战船分为大翼、小翼、突冒、楼船和桥船,基本按陆军车战方式设置。其次是越国,其舟师配有戈船和楼船,也是按车战方式配置。这些由不同种类、不同用途战船组成的舟师,反映了军用造船业的规模和技术水平。

舟师装备的武器,除沿用陆战的刀矛弩矢外,还专门生产了用于水战的长钩矛、长斧和钩拒等兵器。其中钩拒是水战的重要兵器,敌船进攻时,可以用它阻挡敌船;敌船退却时,可以用它钩住敌船,以防止逃窜。据说,钩拒是著名的发明家鲁班发明和创制的。它的出现,表明我国在春秋时期已经开始生产水战专用兵器,也表明我国兵器制造已向多样化发展。

军用造船业的发展和水战专用兵器的创制,为春秋争霸战争提供了物质基础:吴、楚、齐、越水战频繁,《左传》记载,公元前549年,“夏、楚子为舟师以伐吴”;公元前525年,又爆发吴伐楚的长岸水战。公元前482年,越王勾践乘吴王夫差北上争霸,自率主力沿江而上袭击吴都,另派范蠡带领舟师自杭州湾北上,人淮水,切断吴军归路,配合越王主力攻占吴都姑苏。除长江水系作战外,还爆发了最早的海战——吴齐黄海之战。公元前485年,吴国派大夫徐承率舟师从长江口出海,沿海北上,远航奇袭山东半岛的齐国。齐国派舟师在黄海拒截。两军船队在波涛滚翻的黄海激战。吴兵败而归。黄海海战反映了春秋时期军事船只建造的高超水平,也创造了世界古代海战史的奇迹。

春秋时期的军事生产管理机构

春秋时期,军权是一切权力的中心,谁掌握了军队,谁就掌握了军事生产大权。在各诸侯国内,国君是本国的最高统帅,掌握军政大权,不仅可以随意组建和扩充军队,而且可以制定军事生产政策,确定军事生产规模、军品征发的数量,以便提高军事保障能力。

春秋和西周一样,文武不分,将相合一,各级贵族既执掌政务,也统率军队。但是,由于战争频繁,军事行政系统的职官设置和其职能的确定有了长足的进步,主要表现在司马的普遍设置和职权相对明确化。一些国家在大司马之下,设有左、右司马或少司马。这些司马既是国家各级车、马、军赋等军中事务的管理者,类似于现代意义上的军事后勤主官,又是军事生产的组织者。这一变化表明,很多由原来国家行政部门管理的军事经济工作,已开始逐渐转移到军队专职官员手中。司马之下,还有很多负责军事经济工作的人员,如“司兵”、“司戈盾”、“校人”、“校正”、“工正”、“车仆”、“司常”、“鼓人”等等,他们在军事生产方面负有重要责任。

一方面,社会生产力有一定发展;另一方面,争霸战争对武器装备的需求量很大,改变了人们对军事生产的传统观念,因而统治阶层十分关注。孙武主张,军事建设所需、战争中所用的武器装备必须“取用于国”。他认为武器装备的生产技术要求高,专业化强,耗资巨大,百姓难以负重,只能“取用于国”。所以,春秋时期的官府军事手工业得以较大发展。如晋国为了发展军事手工业,很早就开始以军赋形式广泛收集铁原料。齐国长期实行“官山海”政策,专设铁官,对铁制品实行专卖,由政府控制铁的冶炼和铁器制造,并由官府运销。

为了有利于武器装备生产的发展,齐国强化社会分工,对士、农、工、商实行集中管理,“士必处闲燕(轻闲的环境),处农必就田野,处工必就官府,处商必就市井”。管仲还谈到了“财”、“工”、“器”之间的关系,说:“为兵之数存乎聚财,而财无敌;存平论工,而工无敌;存乎论器,而器无敌”。这里所说的“聚财”,是指扩大财政资源,增加财政储备;“论工”“制器”是指发展工艺技术和制造兵器。“财”、“工”、“器”都是经济因素,说明管仲不仅看到了财政经济对军事的基础作用,而且也认识到发展官府军事手工业的重要性。

战国时期的军事生产

战国时期促进军粮生产的军赋变革

在中国古代,保障军事需求主要是以实物形态实现。国家对军队的实物保障中,军食为重中之重。“人之守在粟”,军“无粮食则亡”。保障军中有食的关键在于农业的发展,“事农则田恳,田垦则粟多,粟多则国富,国富则兵强,兵强则战胜,战胜则地广”。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对内加强地主阶级专权,对外争取封建统一战争的胜利,纷纷利用政权的力量,颁行发展战时农业生产的新政策。

改革田制,巩固战时农业生产基础。田制改革是战国时期各国普遍采取的刺激农业发展的政策,尽管政策各异,但是目的却一致,即通过田制改革,扩大战时农业生产规模,增加军赋收入,增强国家粮食储备能力。最早进行田制改革的是魏国。公元前445年,魏文侯任李悝为相,推行“尽地力之教”政策。魏国地处中原,地少人多。李悝认为,魏国要富国强兵,必须挖掘土地潜力,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因此,他极力推行“尽地力之教”。所谓“尽地力”,就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对所有可耕土地的生产和利用,保证农业增产。李悝指出,在百里见方的范围内,有九万倾土地,除去小川、村落占三分之一外,有六百万亩耕地。如果农民“治田勤谨”,精耕细作,每亩可增产小米三斗反之,就会减产三斗,这一进一出要相差一百八十万石。因此,他规定农民必须做到:“杂五种,以备灾害,”即同时杂种各种粮食作物,以防止某种作物发生灾害;“力耕数耘,收获如寇盗之至”,即努力耕作,收获时要加紧抢收;“还庐树桑,菜茹有畦,瓜瓠果,殖于疆场,”即要充分利用空闲土地,扩大农副业的生产。“尽地力之教”的实施,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增加了粮食产量,扩大了田租收入,从而为军事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通过田制改革扩大农业产业效果明显的是秦国。公元前361年,在秦孝公支持下,开始了秦国的变法。商鞅变法是一场深刻的社会革命,内容十分广泛,涉及政治、经济、军事诸方面,有关田制改革方面的内容是:废除奴隶制土地制度,广泛建立封建小农经济的“为田开阡陌分疆”。“阡陌”是田地间的道路,“封疆”是地界。开阡陌封疆就是破除奴隶制井田制度,承认人民对新辟土地的所有权,允许土地自由买卖。这样,大大促进了秦小农经济的发展。针对秦地广人稀的特点,商鞅还制订了鼓励农民开荒种地的二十余项措施,号召人民开荒种植发家致富。为了确保多开荒地,发展生产,规定一家有两个成年男子必须分家另立户口,否则加倍征赋。这些措施,扩大了秦耕地面积,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增加了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保证了军事所需的财力、物力的基本来源。

平衡粮食价格,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魏国实行田制改革之后,李悝认为:粮食价格是关系国富兵强的大问题。“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商散,农伤则国贫”。这是说,粮价太高,城市居民买不起,生活困难,就要流徙他乡,就会给国家人力资源带来危机;粮价太低,农民入不敷出,无生产积极性,国家税收无着,就会贫困。粮食无论太贵太浅,都不利于国家的国富兵强。为此,他制订了平衡粮价的“平籴法”。规定丰年时官府以平价购入粮食,灾年时再以平价出售,“使民毋伤而农益勤”。用收有余而以补不足的办法,平衡市场粮价,防止商人垄断。“平籴法”的推行,有效地防止了农民破产和贫民流亡。稳定了封建小农经济,保证了封建国家的税源和兵源,对富国强兵有积极作用。

重视对农业的管理,通过吏治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如齐威王十分重视农业生产,他把农业生产的好坏,田野辟与不辟作为判断官吏好坏的标准。采取“赏一人,诛一人”的办法,要求各级官吏抓好生产。对治理即墨“田野辟,民人给”的即墨大夫赏封万家食邑;对治理阿地“田野不辟,民贫苦”的阿大夫处以烹刑,使全国震惧。齐威王接受臣下意见,注意选拔人材,除去不称职的奸吏,奖励得力的官吏,尤其是管理农业生产的地方官,其军事经济目的是很明显的,即在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秩序的同时,谋求农业的发展,增加军赋增长,国家的强盛。赵国的赵烈侯也十分重视对农业的管理。他认为,要使赵国强兵,不但要有犀利的兵器,还要有丰裕的粮秣供给。他采纳牛畜的建议。对人民实行宽厚政策,发展农业生产。并特地任命曾向他建议“节财俭用,察度功德”的徐越为内史(财务官),专门负责农业生产。徐越精心整理战时农业生产,奖励对发展经济有功的官吏,为保证赵国军粮供给做出子贡献。

重农抑商,强本弱末。商鞅变法中,就已经把重农抑商、发展农业经济作为富国强兵的国策。在商鞅等法家看来,人民务农除了提供军队粮食和为国家积累财富外,还能积极从事对外战争,即所谓“争本转(专),则民喜农而乐战”。“耕织”是本业;工商业的发展常常会损害农民的利益,影响人民务农和参战的积极性,危害国家根本利益,是末业。因此制定了一系列强本弱末政策,如规定“缪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这些政策鼓励了一家一户的男耕女织,巩固了封建统治的军事经济基础。

移民垦荒,保护畜力。为鼓励农民生产积极性,秦国颁布了垦耕荒田命令,规定了奖励开荒的措施。对于地广人稀的占领区,实行移民垦植。如秦取巴蜀后,为充分利用巴蜀地力和加强秦人的统治,“乃移秦民万家实之。”秦还十分重视对劳力和畜力的充分利用,为多生产粮食,发布赦免“罪人”命令,把他们迁到所占领的土地上去,从事直接生产。规定了保护耕牛和马的命令,对盗窃牛马者判处死刑。

赐爵卖爵,刺激生产。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和保证军粮供给,秦国采取了“赐爵”、“卖爵”,鼓励农民发展生产。秦昭王二十一年,魏国献出安邑,秦对“奉出其人,募徙河东,赐爵”。秦还规定,农民可以出粮买官做。史籍记载“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则农不怠。”秦王政四年,秦国蝗灾,严重缺粮,秦发布命令“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粟爵粟任则国富”通过赐爵,卖爵,既鼓励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又富了国库,还保证了军队急需。

改革征赋标准,减轻农民负担。西周以来,土地一直是制定赋税的依据,“税以足食、赋以足兵”。商鞅变法后,秦孝公十四年,秦开始实行“初为赋”就是采取“舍地而税人”的办法,按人口征收军事费用。这样,就把原来只由农民负担的军赋扩展到全国每一个成年人身上,而且对商人加倍征赋。不仅扩大了军费来源,而且相应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战时农业的发展,有赖于耕地面积的扩大。各国还十分重视扩张土地,以增强战时农业发展潜力。如秦为了不断增强军事生产力,取得兼并统一战争的胜利,从秦孝公起,就坚决实行“广辟土地,籍税为财”政策,积极对外兼并扩张,扩展土地。继孝公任用商鞅变法,国力增强,收复失守河西之后,秦惠王也加紧对外扩张。他采纳司马错首先攻灭巴蜀,“取其地,足以广国也,得其财,足以富民,缮兵不伤众,而彼已服矣”的主张,派兵夺取了巴蜀。巴蜀气候优良,土地肥沃,人口众多,经济繁荣,物产丰富,大批粮食,财富从这里运出,能增强秦长期战争所需的经济力。前308年,司马错攻楚,从巴蜀获得了近50万人口的军事劳动力资源,并从巴蜀运出大米六百万斛,基本满足了伐楚需要。秦惠王灭巴蜀之后,向西北发展,取义渠二十五城,向南进取楚汉中。秦武王派兵攻韩夺宜阳。秦昭王迫魏献地四百里,韩献地二百里。以后又东取定陶、南取黔中等地:秦占地越多,军事经济人力、物力、财力越强,从而奠定了取得统一战争胜利的物质基础。

各国颁行的新政策和采取的各种有力措施,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增加了粮食产量,扩大了国家财政资源,增强了军事财力。史载:秦国军赋“积粟如丘山”,齐国“粟如丘山”,燕国“粟支数年”,赵国“粟支数年”,楚国“粟支数年”。这些记载,反映了各国战时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

战国时期的军事手工业生产

1.兵器生产的进步

战国时期,手工业的迅速发展,刺激了兵器制造行业的突飞猛进。军事手工业越来越成为手工业的重要部门。战国时期兵器生产有较大改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铜兵器生产为主转向铁兵器生产为主。春秋时期,铁原料虽然进入兵器制造领域,但没有占主导地位。进入战国后,为了提高兵器性能和质量,各诸侯国纷纷采用铁原料生产兵器。1965年,河北易县燕下都四十四号墓出土的兵器中,铜兵器只占百分之三十多,而铁兵器却占百分之六十五。当时的楚、韩、燕生产的铁兵器最多,种类有剑、戟、刀、矛、匕首等:铁兵器比铜兵器更锐利,楚国的“宛钜铁钅也(矛),惨如蜂虿”韩国的铁兵器“陆断马牛,水去鹊雁,当敌即斩”由于铁兵器大量生产,很多国家逐渐淘汰了铜兵器。前235年,楚幽王就把缴获的大量铜兵器用耒铸制鼎盘彝器。铁兵器取代铜兵器,标志我国军事手工业生产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第二,复杂兵器开始诞生。为了在战争中取胜,各国非常重视新兵器的发明,以提高军队战斗力。新兵器中,以弩最为有名。据说,弩最先出现于楚。为楚氏发明。“楚氏以弓矢之势不足以威天下,乃横弓著臂施机而廓,加之以力,即弩之始”凹弩是在弓的基础上发明而成,但比弓复杂。弩由木臂和弩机组成。弩机设计和制作十分精巧,因为“弩机差以米则不发”。弩机外面有一个叫“廓”的匣,匣内前面有定距离的分划,匣的下面有板机(古代叫悬力),扣扳机,箭即射出。这种弩机的性能与现代的枪、炮的击发机装置相同。根据战争的需要,弩分为夹弩、庾弩、唐弩、大弩四种。夹弩,庚弩轻便,射程远,常用于攻守城垒;唐弩、大弩是强弩,射程较远,但发射速度慢,常用于车战和野战。弩的特点是射的远,命中率高,尤其是脚踏弩和战国后期发明的“连弩”,威力更大。弩的发明和使用,表明兵器生产已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第三,质量提高,生产增加。战国的兵器在制作上有较大的改进和创新。首先是做工精细,兵器表面经过错磨、刨光,有的还进行铬化处理,十分光洁。其次对兵器的形制作了改进。矛的锋部越来越结实,戈的刀部成弧线型,装柄的“内”部加锋刃;箭镞由双翼式变为棱式。这些改进,大大提高了杀伤力。由于生产者的增加和铁原料供应充足,兵器产量成倍增加。史籍记载。楚国“持戟百万”,秦国“带甲百万”,反映了战国时期军事生产的较强能力。

战国时期军事手工业的发展,基本满足了兼并战争的需要。也标志着中国封建军事经济的发展,开始就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2.军事生产的进步带来战争方式的变化

战国时期军事装备的改善,促成了战争方式的变化,即由车战逐渐变为骑兵的野战,战争带有持久、长期的性质,进攻方式比较带有主动性。

春秋时的战争,以车战为主,战车后面的步卒,主要任务不是格杀,而是保护战车和捆绑俘虏。交战前,敌对双方排成整齐的车阵然后互相攻击。战车横冲直撞,一方车阵被冲乱,胜负便见分晓。当时,车战基本适应奴隶制生产力水平发展和军队装备状况。但是,战车有一个最大的弱点,就是遇险而阻,随着战争地域的扩大和战争激烈程度的提高,刺击性强的兵器,如戟、剑兵器的增多,前541年,晋将魏舒与山区的戎狄作战时,弃车就步,大败敌军,从此步兵发展起来。到了战国,由于军队装备较大改善和兵源扩大,给步兵创造了发展条件,车阵战逐渐向步兵的野战转变。

战国中期以后,铁兵器和远射有力的弩普遍装备军队,杀伤力增加。特别是弩,能“射六百步之外”,密集整齐的车阵成为射杀的目标,一经交战,损失惨重。于是,一个崭新兵种——骑兵就破土而出。前307年,赵武灵王“胡服骑射”,建立了中原国家第一支骑兵。骑兵的出现,既保持了战车的机动性,又避免了战车的缺陷。孙膑称骑兵有十利,“能离能合,能散能集;百里为期,千里而赴,出入无间”。战争越来越具有运动战性质。

综上所述,战国时期兵种的增加和战争方式的变化,是战国时期社会经济关系变化的必然结果。军事经济的发展变化,军事生产的扩大,军队装备的改善是促成这种变化的重要原因。

战国时期的军事生产管理机构

战国时期,各国基本上构建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官僚政治体制。春秋时期的中原各诸侯,在战国时期先后称王,各国国王掌握着国家的政务和军事大权。国王作为一国之君和军队的最高统帅,控制着全国的一切经济活动,对军事产品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有着最高决策权和最终决定权。

君王之下是相。相是百官之长,总理政事。如《荀子·五霸篇》所言:“相者,论列百官之长,要百事之听,以饬朝廷臣大百吏之分。度其功劳,记其庆赏,要终奉其成功,以效于君。”因此,相在战国时期,在制定赋税政策、安排国家财政方面负总责,因而在确定军品生产规模、军品储备水平上起领导作用。如魏国的相李悝,秦国的相商鞅,在安排生产,保障军事需要中常常起到关键的作用。具体组织军事生产的是相之下各级政务官吏。战国时期,相协助国君总理政务,事繁任重,故于其下又设文官系统各种官职襄理之。春秋时的五官(司徒、司空、司马、司士、司寇)制度在战国时期继续推行,不过称谓不同。当时,主管国家经济工作的官员,有的称司空,有为宰爵,有的为内史。如主管赵国的财政经济的官员,就是“节财俭用,察度功德”的内史徐越。赵国的生产计划、税赋征收、军费安排,由他负责。

战时农业的管理,多由地方官员负责。这是因为地方行政官员对军赋的征发和储备运输负有管理之责,各县设有仓啬夫具体负责。战国军事斗争激烈的现实,决定了粮食为军队生死攸关,也说明了粮食是军赋征收的重点,各国对地方官员有严格的要求。秦律规定,军粮必须用于军事需要,绝对不允许挪作它用,否则要严加惩罚:“不当廪军中懔者,皆赀二甲,废;非吏者,戍二岁;徒食,屯长、仆社、弗告,赀戍一岁,令、尉、士吏弗得,赀一甲。”倒卖军粮的刑事处罚比冒领军粮的处罚更重。如倒卖一方要罚以“赀戍二岁”,私买一方要罚以“赀二甲”,除直接参与之人外,其它有关的官员也要受到严厉处罚。地方官员军事保障的的职责决定着他们对农业生产管理的权力。

由于战争的需要,各国对兵器生产十分重视,因而多由各级行政主官负责。当时的兵器制造,主要由官府手工业经营,兵器作坊一般设在城市,在各诸侯国的国都,都有较大的制造作坊。在秦国,把负责兵器制造的人分为监造人,主造人和造人三级。监造人由各级重要官员担任。秦国中央一级的兵器作坊监造人由相邦(即相国)担任,郡一级的监造人由郡守担任。主造人一般由技术水平较高的人担任,他们了解兵器制造的各个环节,工艺流程和质量检查,有的国家把他们称为工师,治师或冶尹等等。造人是兵器直接生产者,他们不再主要是奴隶,而是刑徒,或者是服兵役的更卒。这些人更具有稳定性、纪律性,有利于官府对他们的严格要求和控制,从而保证兵器源源不断地生产。在魏、赵、韩等国,兵器制造一般由司寇来监造。出于兼并战争的需要,各诸侯国无不重视兵器的制造和质量的提高,并制订了一定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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