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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南北朝时期的军事生产

南北朝时期的军事生产布局

南北朝为中国南北诸政权长期分裂割据时期。公元420年,东晋北府兵著名将领刘裕废晋帝而自立,建立了刘宋政权。随后是齐灭宋,梁代齐,陈废梁。宋、齐、梁、陈四朝,统称“南朝”。北方为拓跋鲜卑所统一,建立了北魏王朝,后北魏分裂为东魏、西魏,再分别演变为北齐、北周,统称为“北朝”。

南北朝时期各个政权的屯田多分布在各自的边境地区。由于南北对峙、战乱不休的年代,军事生产布局出现一些特点。北朝军事屯田的布局的特点是从北向南发展。北魏太延五年(公元439年),整个陇右、河西均为北魏所统治,并在边疆地区先后设置许多军镇,从东北到西北,军镇林立。史载:“旧制,缘边皆置镇都大将,统兵备御,与刺史同。城隍、仓库皆镇将主之,但不治。故重于刺史。”这种以军镇统边的政策,是拓跋部早期何承天指出,一千户人家的城邑,可出两千兵卒,随其个人方便和能力,让其自备兵器,战争发生时,“出行请以自卫”,民户可以用这些兵器进行战斗或自卫。无战事时,“素所服习,铭刻由己,还保输于库”,武器可以交公库保管。何承天根据《管子》的“缮农具,当器械”的思想,提出利用百姓车、牛和部分生产工具作为兵器。他指出:“纂偶车牛,以饬戎械。机千家之资,不下五百耦牛,为车五百辆。参合钩连,以卫其众”,即百姓用于生产的车、牛等生产工具可以作为军械来使用。由国家财政投入生产的兵器,只是那些民户不能直接制造的部分。只要实行国家与民户相结合,“数年之内,军用粗备矣”。于是,民间出现兵器生产作坊。

北朝从西魏起开始实行府兵制,军队的军事装备和军需保障,除“甲、槊、戈、弩,并资官给”外,每个土兵的“兵仗、衣驮、牛驴、及糗粮旨畜”,由“六家共备”,即由六柱国系统提供军备与资粮。在这种制度下,国家垄断兵器生产的局面逐渐被打破,兵器生产由官府逐渐向民间转移。史载,一些不出名的地方,如兴州、相州、夏阳等地都设有铁冶和兵器制造场所。

南北朝时期的军事农业生产

1.军事农业生产思想的发展

先秦时期寓兵于农的思想在战火纷飞、兵连祸结南北朝有了很大发展。南朝各国为了征讨或自卫,不得不维持一支数量可观的常备军。由于战争的破坏,国家财税收入不足,面临强大的军事消费压力。军费投入严重不足。史载:刘宋元徽之际,“天府虚散,重三十年”。萧齐时“军国虚乏”。梁朝时“国弊民疲,”天下无事,而犹日不暇给“。陈朝是”府藏虚竭,杼轴岁空“,”内府中藏,军备国储,未盈期稔,皆已空竭。可以说,财政严重危机,军费匮乏、军粮不继已经成为南北朝时期的重大问题。

为了缓解军费紧张,克服军食民食不足的困难,一些有识之士纷纷提出自己的见解。南朝的何承天提出了建立寓兵于农生产体制的理论。他认为,在财政困难,军费不足、军粮不继的严峻形势下,寓兵于农是治国安邦之良策。在寓兵于农的体制下,农民务农操戈,一边生产,一边作战,既富国,又强兵。他说:田蚕之氓,兼捍城之用。千家总倍旅之兵,万户具全军之众。兵强而敌不戒,国富而民不劳。比于优复队伍,坐食廉食者,不可同年而校矣。就是说建立寓兵于农的农业生产体制,战时皆兵,这种潜在的强大兵力不易被敌人察觉和防范;无战则耕,国家富裕、军食可保,而百姓却不烦劳。所以,在寓兵于农体制下组织起来的军队,比起那些有优厚待遇又免除徭役赋税的军队和那些坐食国家供给的人来说,是不可相提并论的。何承天认为,寓兵于农对国家财政带来的好处在于,大量的军备来自于民,可以节省大量的财政支出。何承天指出,战争之所需,无非是粮食和兵器两大类,这也是财政军事支出的大项。如果实行寓兵于农,这两类物质都不难解决。何承天指出:民有赢储,野有积谷,依靠数以万计的百姓,粮食保障是没有问题的。南朝统治者也认识到建立寓兵于农、军民兼容军事农业生产体制的重要性,宣布:兴师费用,王公以下各上国租及田谷以助军资,坚持把来自对农业征收的田赋为军费供给、军粮保障的主要支柱。

北朝统治阶级中一部分人也提出了建立军民兼容军事生产体制的主张。北魏是由北方少族民族鲜卑族组成,统治者常常把掳掠作为解决军需供给的一条重要渠道。在北魏,是统治民族当兵,专事征战,汉民耕田供给军队给养。因而汉民除负担军队给养外,还随时遭到军队掠夺。在一些将领看来,“汉民是汝奴,夫为汝耕,妇为汝织,输汝粟帛,今汝温饱,汝何为陵之”。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将领们常放纵军队掠抢民财。掳掠虽然对军事保障能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常常造成社会经济的极大破坏。在这种情况下,李世安向北魏政权提出了赋税改革,实行均田制的主张。李世安的均田思想主要内容是:一是以土地的还受作为缴纳租税的基础或前提;二是实行均田制过程中,在优待各种地主的基础上,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三是按劳动力的强弱来规定租税负担。四是以土地归国家所有作为确定和调整租税负担的前提条件。李世安的均田制思想和主张被北魏统治者采用。北魏在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均田令,对田制实行改革,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推行均田制。按照均田制规定,凡达到一定年龄者可分配种植各类作物的露田,男夫四十亩,妇女二十亩;在产麻地区另受麻田男丁十亩,丁女五亩。均田制进一步把游离的劳动力重新和土地结合起来,支持和奖励自耕农从狭乡迁往宽乡,促使庇荫户从世家大族中脱离出来,变成国家控制的农民,从而使农户大大增加。实行均田制后,又改革了税制。新的租调制规定:一夫一妇每年出帛1匹,粟2石,年15岁以上未娶的男子,4人出一夫一妇的租凋,从事耕织的奴婢8人,耕牛每20头,应缴纳的租调都相当大于一夫一妇所纳的数量。缴纳的帛和布,每10匹中,5匹为公调,2匹为调外费,3匹为百官的俸禄。这种租调制,有很多优越性。一是改变了赋税畸重的现象,起到了均衡赋税的作用;二是对赋税的支用作了分配,80%收入为中央政府,这就为保障军事需要提供了条件。在财政充裕的情况下,有时还适当减少百姓的军粮供给负担。如孝文帝太和十七年(公元493年)“诏免徐、南豫、陕、歧、东徐、豫七州军粮。”北朝在均田制的基础上,还建立“六家共备”的军事供给保障制度。北魏以来赋调以资财多少分上三等、中三等、下三等,共九等征收,这是一种较为完善的兵农合一的制度。军队的军事装备和军需保障,除“甲、槊、戈、弩,并资官给”外,每个士兵的“糗粮旨畜”,由“六家共备”,即由六柱国系统提供军备与资粮。在府兵制下,军事人力和军事物力、军力都有可靠的保障。在六柱国系统内,统兵之将由有地位有资财的人充任,使得这些“首望”、“乡豪”负有养兵的直接责任,常有私财助军的事发生。这样,就大大节省了国家的军费开支。

以上可以看出,在战乱不止的南北朝时期,寓兵于农、军民兼容的军事农业生产体制,在军事保障中发挥了很大作用。

2.南北朝时期的军事屯田

南北朝时期,国家财政以实物形态保障军队,其量最大要数军粮,而且历来供给十分紧张。史载军粮保障方面的记录有很多。公元450年,太武帝大军南侵,“后无资粮,唯以百姓为命。”始兴二年,太武帝“诏天下十家发大牛一头,运粟塞上。”大平真君七年,太武帝又令“出车五千乘,运屯米五十万斛付沃野镇,以供军粮。”一场大战,军粮消耗数量惊人。孝文帝时,王元澄征讨钟离,请求“粮仗军资,须朝廷速遣”,而大臣范绍认为:“计十万之众,往还百日,须粮百日……兵杖万集,恐粮难至。”可见,当时军队的实物保障规模很大,临时筹措十分困难。南北朝时期,农业生产受到较大破坏,如此巨大数量的军粮规模,如果军事农业没有一定发展,军队后勤保障会出现很大的困难。因此,南北朝各国统治者所建立的寓兵于农、军民兼容的军事经济体制过程中,将军事屯田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军屯是中国古代解决军费来源、军粮供给的重要途径。不过,南北朝时期军事屯田规模缩小,已不再是财政收入的大项目。南朝的军屯主要分布在边境地区,由统兵将领组织经营。刘宋政权时,刘裕曾派毛修之修复淮南芍陂,屯田达数千顷。宋文帝在位时期,芍陂的军屯增至万顷。镇守襄阳的张邵,也“修置堤堰,开田数数千顷”。梁武帝时,荆州、竟陵、豫州等地也有军屯,如豫州守将“师军人于苍陵立堰,溉田千余顷,岁收谷百余石,以充储备”。但是,南朝的军屯总的发展不大,只是维持了两晋军屯制度。所不同的是,南朝广泛推行役使武吏课种公田制度。史载:“郡大田,武吏年满十六,便课米六十斛,十五以下至十三,皆课米三十斛,一户内随丁多少,悉皆输米”。武吏同军户一样,世代相袭,终身为吏,平时主要为官府提供劳役,耕种公田,战时也要当兵。武吏耕种州郡公田,交纳“课米”,显然是南朝积蓄军资的一个重要途径。

北朝把屯田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补充。北魏初年,北边一些镇戍就开始屯田。如登国元年(公元386年)三月,拓跋王圭命“东平公元仪垦辟河北自五原至于国阳塞外”。后来,屯田扩大到中原内地。史载:“在镇之兵,不减数万,资粮之绢,人十二匹;未及代下,不免饥寒;公私损费,宜置屯田”。即有人建议,用每个士兵的12匹兵绢换牛屯田,士兵且耕且守,既能使戍边战士丰衣足食,而且以后的资绢还可以收交国库。这个建议被统治者采纳,从此各镇大兴军屯。北齐建立时,兵士的保障由国家“常赐”和“常廪”,后取消“常廪”,于边地屯垦以供月粮,北周也把屯田作为解决军资的一条途径。李贤在河州“大营屯田,以省漕运”,宇文贵在“梁州置屯田,数州丰足”。其它各州均有屯田。

南北各朝的军屯规模虽小于三国两晋时期,但是效果还是比较好的。在军屯比较集中的地区,“岁收谷百八万石”。除军屯收入和田租外,统治者还专设了“军粮”税目。所以在南北朝时期,当农业经济未遭受战争重大摧残时,军粮资源相对说来比较宽裕。

南北朝时期的军事手工业生产

南北朝战乱不止,历代统治者无不重视军事手工业的发展。凡属军事生产资源,皆由官府控制。凡兵器之生产,皆由各封建割据势力垄断。南北朝制造弓弩枪槊铠甲等兵器战具诸事,由尚书库部郎负责,具体由少府监制。为加强军事手工业,南北政权对冶铁业控制极严,凡有资源可供冶铸者,大抵皆官自立冶。其管理机关有“冶令”或“东冶”等。各地方普遍设立官府军事手工业性质的机构,如南朝在地方设有“作部”,负责兵器、冶铸、纺织等部门的生产。北朝在地方设置铁官,负责冶铸业和兵器制造,史载:北魏于道光武帝天赐元年(公元404年),即置山东诸冶,造甲兵;崔挺立铁官于兴州;相州之牵口冶为兵、农器铸作最上之处;北周夏阳诸山之铁冶,每月役八千人。

南北朝对武器的管理极为严格,设有专门机关和专职官员执掌。如南朝,中央设南北二武库,兵器制好以后,入武库储存,由尚书库部郎掌管。各地方都督府下,也设有武库,有职官负责储藏。军队出征时,由武库配给兵器甲杖。兵土出征打仗,兵器由尚书省按时组织输送补充。在紧急情况下,统治者根据情况随时处置兵器的收发。刘宋元嘉三十年(公元453年),太子刘劭谋反,为控制势态的发展,政府将原来发给诸王及各处的兵器全部收存武库。刘宋末年,桂阳王休范谋反,形势危急,统治者急令开南北二武库,命将士自取抗敌。

南北朝时期的兵船制造,由都水使者、尚书水部郎负责。就其造船规模来看,南朝远胜于北朝。姚秦之末,刘裕北伐,裕将王镇恶“乘皆蒙冲小舰,行船者悉在舰内。羌人见舰激谓而进,舰外不见有乘行船,北土素无舟楫,莫不惊惋,咸谓为神”。可见,北朝初时舰船制造比较落后。而南朝各代,舰船制造规模越来越大。宋文帝为防御北军南下,“沿江六七百里舳舻相接”。梁朝时徐度在合肥“烧齐船三千艘”,卢循起义时有“戍卒十万,舳舻千计”,数量之多,反映了南方造船业的生产能力与规模之大。南朝时,荆州、湘州、扬州和闽越、交广沿海都有造船基地,能制造各种各样战船。侯景作乱时,有“千艘并载士,两岸悉八十棹,棹手皆越人,去来趣袭,捷过风电”。南齐时,祖冲之发明的千里船“日行百余里”。陈朝时华皎曾在湘州造金翅大舰二百舰,每舰能载粮万斛。北朝舰船业的发展,是长江上游之蜀被控制之后。史载,杨素在永安“造大舰各曰五牙,上起楼五层,高百余尺,左右前后置六拍竿,并高五十尺,容战士八百人,旗帜加于上。次曰:黄龙‘,置兵百人。自余’平乘,‘舴艋’等,各有差”。至此,南朝水上优势,才逐渐被北朝所压倒。

南北朝军事手工业发展的另一重要标志,是军事被装生产规模的扩大。在刘宋以前,士卒被服多由军户自备,官府手工业,主要进行铠甲的制造,因而官府绵绢用量不大。然从刘宋之后,官府手工业军服生产规模扩大,致使绵绢资源越来越紧张。有史云:“昔事故之前军器正用铠而已;至于袍袄衤两裆,必俟战陈;实在库藏,永无毁损。今仪从直卫,及邀罗使命,有防卫送迎,悉用袍袄之属,非惟一府,众军皆然,绵帛易败,势不久支”。由于官府大量生产军服,造成市面上绢绵价格猛涨,使统治者不得不采取措施平物价,以保证军事生产所需。

南北朝时期的军事牧业生产

军事牧业生产,主要在北朝有较大发展。骑兵是北朝主要的兵种,拓跋鲜原是“射猎为业”的游牧部落,部落成员无不善于骑射,有战事时将成年男子集结起来,就是“兵利马疾,过于匈奴”。什翼犍时,已有“控弦之士数十万,马百万匹”。拓跋焘南下攻宋时“骑士六十万,列屯三干余里”,数字虽有夸张,但说明当时骑兵之盛。

由于骑兵是主要兵种,北朝对马政十分重视,朝廷专设都牧尚书掌管马政,建立了许多官府马场。拓跋焘“平统可、定秦陇”后,“以河西(今甘肃、青海两省的河西走廊和湟水流域)水草善,乃以为牧地。畜产滋息,马至二百余万匹”。孝文帝即位后,以河阳为牧场,“恒置戎马十万匹,以拟京师军警之备”。河阳是邻近北魏前线的战略基地。在河阳经常保有5%左右(10万匹)的军马战略储备量,并使之与后方基地的河西牧场的200万匹战略储备总量密切地连接起来,说明北魏的军事牧业生产布局,不仅在生产环节上充分利用河西草原的自然条件、降低军马生产成本的问题,而且在储备、调拨和使用上也注意了布局的层次和过渡问题。北魏专门设置如都牧尚书、太仆卿等职官主管畜牧。

西魏北周推行府兵制后,大力推行民间养马,要求“衣驮、牛驴”等六家共备。军事牧业的发展,为骑兵南北征伐提供了保障,在统一中国战争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南北朝时期的军事生产管理机构

南朝的中央军事领导机构主要为中军和尚书省两大系统。中军系统由六军将军组成,直接指挥军队作战。尚书省是中央军事机关另一大系统,下设六曹八座,分掌朝政。其军事财力资源,主要由尚书省负责。宋、齐、梁、陈四朝的全国财政均由度书尚书掌管,史载:刘宋“尚书令任总机衡,仆射、尚书分领诸曹……度支尚书领度支、金部、仓部、起部四曹。”北朝的中央军事领导机构有一个发展变化过程。北魏建国之初、还存在着氏族部落联盟的痕迹,实行军事、民政一体化,中央军事领导机构由皇帝与各部落酋长组成,皇帝为最高军事统帅。天兴元年,置八部大夫,主管36曹。在太武帝时代(公元424—451年),尚书省成为中央行政中枢,下设财政、军事有关尚书,如殿中尚书“知殿内兵马仓库。”度支尚书掌管全国财政,同时根据最高统治者的决策安排军费。后齐的官制与北魏相似,“六尚书分统金曹……度支统度支(掌诸仓帐出入等事)、左户(掌天下计帐户籍等事)、右户(掌天下公私田宅租调等事)、全部(权衡量度内外诸库藏文帐事)、库部(掌凡是戎使器用所须事)六曹。”从以上可以看出,南北朝时期军事生产管理的最高机关是尚书省。尚书省之下设置有关机构,分管军事农业生产、军事牧业生产和军事手工业生产。

南北朝时期的军事屯田收入基本上纳入国家财政。度支尚书是尚书省中职掌国家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长官,度支尚书所主管的“军国支计”,所属度支郎曹管辖的职事,不仅是财物的会计开支,而且包括户口田宅、租调征收和谷物钱帛器用的保管出纳。由于经济逆转,库藏枯竭,南北朝时期的国家财政完全陷人一片混乱之中。军事屯田实际上由领兵将帅控制。军屯是中国古代解决军费来源、军粮供给的重要途径,南朝刘宋政权时,将领毛修之控制淮南数千顷军屯。宋文帝时,镇守襄阳的张邵控制军屯“数千顷”。梁武帝时豫州守将“师军人于苍陵立堰,溉田千余顷,岁收谷百余石,以充储备”。北魏时,军事屯田为军镇长官把持,“在镇之兵……宜置屯田”,各镇大兴军屯。北周李贤在河州“大营屯田,以省漕运”,宇文贵在“梁州置屯田,数州丰足”。其它各州屯田也由领兵将领掌管。

南北朝时期皇帝非常重视马政建设,朝廷专设马政机构管理。南朝的马政机构为太仆卿职掌。史载:梁,陈设太仆,为夏卿,统辖南马牧、左右牧、龙厩、内外厩。而北魏专门设置如都牧尚书、太仆卿等职官主管畜牧,建立了许多官府马场。西魏北周推行府兵制后,大力推行民间养马,要求军事所需“衣驮、牛驴”等物六家共备。在这种体制下,地方官府对军马生产管理与征发负有重要责任。

南北朝时期的制造弓弩枪槊铠甲等兵器战具诸事,由尚书库部郎负责,具体由少府监制。各地方普遍设立官府军事手工业性质的机构,如南朝在地方设有“作部”,负责兵器、冶铸、纺织等部门的生产。北朝在地方设置铁官,负责冶铸业和兵器制造,史载:北魏于道武帝天赐元年(公元404年),即置山东诸冶,造甲兵;崔挺立铁官于兴州;相州之牵口冶为兵、农器铸作最上之处;北周夏阳诸山之铁冶,每月役八千人。南北朝对武器的管理极为严格,设有专门机关和专职官员执聿。如南朝,中央设南北二武库,兵器制好以后,人武库储存,由尚书库部郎掌管。各地方都督府下,也设有武库,有职官负责储藏。军队出征时,由武库配给兵器甲杖。兵士出征打仗,兵器由尚书省按时组织输送补充。

明朝的军事牧业生产

明王朝成立之后,在绵延万里的北方边境所面临的劲敌,便是倏忽不定的蒙古骑兵。这一形势使明朝统治者认识到,“国之大事在戎,戎之大用在马”的道理,故而十分重视马政建设。在军事建设上,一直把充实战马摆在重要的地位。早在元末明初,朱元璋就提出“唯以马为急”。强调“马政,国之所重”。成祖朱棣久居塞上,也深知马在追逐蒙古骑兵战斗中的极端重要性,也提出“马是朝廷的大气力”。为保证战马来源,朝廷大力提倡养马,建立起一整套的马政制度,并确定了国家牧养军马的牧场范围,史载:“自东胜(今内蒙古托克托及准噶尔旗东北部)以西,至宁夏、河西;察罕脑儿(今内蒙古乌审旗西南)以东,至大同、宣府、开平;又东南至大宁、辽东、抵鸭绿江;又北,千里而南,至各卫分守地;又至雁门关西抵黄河外,东历紫荆、居庸、古北口抵山海卫”。

明朝马政的主管机关是兵部。兵部下设太仆寺和行太仆寺两大管理机构。太仆寺,设于南北二京,掌全国牧马之政令:行太仆寺,设于山西、北平、陕西、甘肃、辽东,各地设六监,一监四苑,共领二十四苑。全国马政除内厩(内厩,由御马监掌之,领以中官,马场设于北京,主要供皇帝使用)外,皆归兵部统一掌管。兵部总管全国马政,反映明马政军事性质更加浓厚?这也是明马政的最大特点。

从马政经营形式来看,马政又分官牧和民牧两系统。官牧由官府直接经营。实际上,官牧主要是军牧,“凡牧人,曰恩军、曰旧军、曰改编军、曰充发之军、曰召募之军、曰抽选之军。”官牧机构庞大,经营范围广有南、北太仆寺及各苑马寺所属的监群。最甚层的牧养单位为苑。如北平苑马寺,统二十四苑。各苑视其辖地广狭分为三等:上苑牧马万匹,中苑牧马七千匹,下苑牧马四千匹。苑有圉长,下有群长,统率五十夫,一夫牧马十匹。在京外之官牧,由各边地行太仆寺及苑马寺管理。若按明各地设六监、一监四苑的规定,山西、陕西、甘肃、辽东四地,应有九十六苑,以中苑牧马七千计,四地有马近七十万匹。此外,各卫所都孳牧数量不等的马匹,以给官骑操。卫所的军牧,每卫由指挥一员,所、千百户一员管理。

民牧,由太仆寺统管,实际上是官督民牧。民牧主要在南北直隶、河南、山东等府州推行。原则上“皆视丁田授马”,准免粮差。洪武二十八年,规定“江南十一户,江北五户养马一”,至永乐十四年,改为“北方人五丁养马一匹,免其粮草之半。”永乐十五年又改定:江南“十丁养马一匹。”明中叶,民牧发生重大变化,即在京畿附近推行寄养马制度。正统十四年(1449年),为保证京营用马,朝廷决定,将两京太仆寺管辖的马匹,每年取二万匹交赴北京顺天府所属人户寄养备用。原顺天府所养种马给散于水平诸府喂养,后来,寄养马的地区逐渐扩大。当时朝廷规定,官牧的马匹,给边镇使用;民牧的马匹,给京军使用。后来,由于寄养马的地区扩大。民牧马匹增多,民牧的马匹(包括京畿的寄养马)大批调往边镇。民牧也成为九边战马的重要来源。

为了保证马政的健康发展,朝廷规定,不论官牧或民牧,一律给予牧地。这些牧马场地,大多是金、元统治时期化良田为牧地而遗留下来的土地,分散很广。洪武二十三年,诏令五军都督府及锦衣等二十卫于大江北岸,及汤泉等地各置牧马草场,牧放南京的军马。三十年重新划定北边牧地。全国牧马草场的面积近百顷。牧马草场的扩大,使马匹数量急剧增长。永乐二十二年,全国存养马数增至一百七十三万余匹。宣德初年,达到鼎盛,不仅马匹数量增加,而军马种类增加。据兵部统计,马匹番息,别其毛色有二十五等,共三百六十种。

但是,正统之后,明马政逐渐走向衰败。主要原因:一是土地越来越集中,牧场面积逐年缩小;二是强制民牧,马匹死亡要赔偿,军民无力负担。马政的这一变化,大大增加军费支出。过去,明政府无需从财政大量拨支经费买马给军。马政崩溃之后,国家每年要付出数百万两银买马,或用大量的绢、丝、布、盐、茶在东北和西北马市换马,这就大大增加了财政负担。

明朝的军事手工业生产

1.军事基础手工业的发展

明代的手工业有很大发展,尤其是与军事相关的行业,如矿冶、造船、纺织等业发展更快。

明初统治者制定和颁发了很多促进工商业发展的政策,再加上军事上的需要,矿冶业有了明显的改进和提高。河北遵化、山西阳城、广东佛山、福建龙溪,建成了规模较大的冶铁、铸铁、锻钢生产基地,生产技术在宋元的基础上也有新进展。如永乐年间建置的遵化冶铁基地,已经开始使用土高炉生产。史载:“遵化铁炉、深一丈二尺,广前二尺五寸,后二尺七寸,左右各一尺六寸。前辟数丈为出铁之所,俱石彻。以筒千石为门,牛头石为心,黑沙为本,石子为佑,时时旋下,用炭火置二铺扇之,得铁日可四次……生铁之炼,凡三时而成;熟铁由生铁五六炼而成;钢铁由熟铁九炼而成。其炉由微而盛,由盛而衰,最多至九十日则败矣”。这里所说的黑沙即铁沙,石子即萤石。渗入萤石之后,能增加液态生铁的流动性。筒千石和牛头石是耐火材料,用其砌炉,可保炉温并增强炼铁炉的牢固性。炼铁时,用几个人拉两个大风箱鼓风,增其炉温,加快炼铁速度,每日出铁四次。这种高炉不仅可以冶炼生铁,还可以冶炼钢铁。炼铁燃料已大部分用煤,达到“煤炭居十七、木炭居十三”的程度。这些都说明当时冶铁业已经有了相当的规模和达到了一定的技术水平。在冶铜方面,大量使用铅和锡,从而扩大了冶铜原料,增强了铜的性能。

在棉纺织业方面,生产工艺有很大改进,如轧棉机上的辗轴,已由木制改为铁制,大大增加了轧机强度,提高了效率。此外,还发明了弹棉花的弹椎,这种机械作用的工具较之过去用手击弦弹棉花是很大的进步。布机的数量和质量也有很大进步。浙江、福建产布地区遍及建宁、延平、福州、漳州、兴化等境内。江西、安徽、甘肃、陕西、四川的纺织业也有很大发展。当时,明王朝规定农民植棉,并可用棉花、棉布折纳田赋,以便支给卫所军队和运往西番易马。如洪武三年(1370年),“令松江府于秋粮内折收布三十万匹,以资赏军之用”。可见,纺织业的发展,为军事手工业生产提供了重要原料。

造船业是明最兴盛的行业。洪武年间,为了防倭和漕运的需要,就大力发展造船业,永乐以后,随着国内外航运事业的发展,进一步促进了造船业的繁荣。当时,凡海运交通口岸,对外贸易基地,海防驻军卫所,都有官营的造船厂。其中重要的有江苏的龙江船厂、福建的福州五虎门船厂、广东的广州、新会和东莞船厂等,此外,明朝各船厂的规模很大。如龙江船厂纵深三百五十四丈,宽一百三十八丈。厂内造船场地宽阔,还有与之适应的细木作房、油漆作坊、铁作坊等配套工场。另有两个分厂,即专门“打造海船风蓬”的蓬厂和为郑和下西洋造船的“宝船厂”,说明船厂已达到综合性强,配套完备的程度。龙江船厂的造船能力很强,不仅能制造规模宏大的宝船和各种用途的战船,而且制造出许多适应不同水域、不同用途的船只。产量很大,仅洪武年间生产的漕船,“动计数千艘”。北方造船厂的规模也很大,如吉林船厂,“永乐间发匠卒数千造船”。在轮班匠中,二年一班的船木匠就有二万多名。

军事基础手工业的发展,为军事制造业的发展和崛起,军队武器装备的改善,提供了物质基础和技术条件。

2.军事手工业的管理

明代的官营手工业分别由工部、户部和地方官府以及卫所都司和内府各监局管理,因而军事手工业有不同系统。

工部系统:工部是管理军事手工业的主要部门。洪武初,工部下设总部、屯部、虞部和水部。洪武二十六年改称为营缮清吏司、虞衡清吏司、都水清吏司和屯田清吏司。各司皆负有军事生产之职:虞衡清吏司下设立军器局,由大使(正九品),副大使(从九品)进行管理,专门组织兵器生产。宣德二年(1427年)以后,军器局下设盔甲厂和王恭厂,生产刀枪、弓箭、弩弓及盔甲等军器。为防止神枪、神炮的制作技术漏泄于外,军器局基本上控制了火器制造权。弘治以前定例,军器局须三年成造一次火器。营缮清吏司主要负责军事性实施的修建,如修理都、城,京仓等。都水清吏司负责具有军事意义的桥、道与舟车的建造。屯田清吏司负责规办营道、城砖、军营、战衣、器械等。以上可知,军事手工业的主要管理机构为工部虞衡清吏司下的军器局。

内府系统:内府系统负责军事手工业生产的是八局之一的兵仗局。兵仗局成立于洪武年间。正统二年(1437年)又在南京设兵仗局前厂。机构由掌印太监、管理、佥书、军器库提督等数十人组成。专事职掌制造刀枪、剑戟、鞭斧、盔甲、弓矢等军器。初时,主要生产冷兵器,以后逐步生产火器。兵仗局名属工部,实由内系宦官主管。

都司卫所系统。洪武二十年,朝廷令全国务都司卫所各置军器局。凡成造军器需用物料,由军卫自办,按朝廷颁发的式样和规定的限额制造兵器。宣德四年申明,各卫所所造军器,每月须据实上报,湖广铜鼓等卫路途遥远者,方许年终一次申报。弘治年间,具体规定丁浙江、福建、山东、河南、大宁、南北直隶等都司卫所每年制造军器的数量。地方卫所制造火器,必须经朝廷特许。正德以前,允准四川、湖广、广西、青州左卫、徐州及凉州等地卫所,可自行制造铜将军神统等火器。嘉靖年间,允准卫所制造千里统、毒火飞炮和连珠佛郎机炮。

地方行政系统。为保障地方武装力量的兵器装备。朝廷允许地方官府按中央颁发的样式和限额制造冷兵器。除保障自己所需外,规定了上缴数量。如朝廷规定浙江、江西、福建、湖广、直隶苏州等地方行政机构,每年须缴纳民弓六万六千余张,箭十万余支,弦三十三万余条。明王朝对生产出的兵器装备控制极严,规定无论是工部军器局,兵仗局,或是地方都司卫所及行政官司生产的兵器,总由内府衙门的库房掌管。洪武二十六年要求,军器局根据缺少军器的件数,算计物料如法制造之后,须差人送赴内府衙门的戊字库收贮。各地方所造军器,除边卫所造,留存本处备用只每年造册申报外,其余都司卫所制造的,均须征解到北京。最初由工部收验后,贮存在京师九门城楼,以便随时关领。弘治十年,改由工部收验后,统一送至内府衙门戍字库贮存。军器的关领和发放手续颇为复杂。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内外官军须用衣甲枪刀弓矢等军器,必须总知其数。兵部接到卫所申请报告后,须进行查核比较,按照军法定律,签署关领军器数目,然后移交工部。工部进行复核,确定发放的军器数目后由内府衙门的兵仗局查实发放。

3.明朝的火器生产

明代是中国古代火器发展的重要时期,其火器生产在中国兵器史上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其主要标志是:

第一,火铳的大量生产。火铳刨于元,在明得到迅速发展。明工部军器局成立前,专门从事铸造大中通宝钱的宝源局已从事火铳生产。军器局、兵仗局成立后,开始有计划地组织火铳制造。两局在弘治元年前,要按照规定数额制造火器。其中军器局每三年要造碗口铜铳三千门、手把铜铳三千支、铳箭头九万个、信炮三千门,以及附件若干;兵仗局每三年要造大将军、二将军、三将军、夺门将军、神铳、斩马铳、手把铜铳、手把铁铳、碗口铳、盏口炮等火器若干。除上述两局外,各地卫所系统也有制造。至永乐时,火铳的种类增加,外形改进,质量提高,数量增长。据已经出土的火铳编号统计,永乐时期,月产量在六千支以上,明代生产的火铳至少在十六万件以上。

第二,佛郎机和鸟铳的传入与制造。我国发明的火药与火器,在十四世纪经阿拉伯传入欧洲以后,经过仿制和改进,制成了比明代火铳优越的新型枪炮。其中佛郎机和鸟铳两种相继传入中国,并由明朝仿制并装备军队。佛郎机于嘉靖三年仿制成功。军器局和兵仗局组织人员又作了许多改进之后,成批量生产,而且有大中小各种类型。鸟铳是一种用火绳点火发射弹凡的单兵枪,因其能射中在天之鸟而得名。欧州火绳枪在嘉庆年间传入,经过军器局和兵仗局的仿制和改进,得到广泛的应用,并且在不太长的时间内,成为明军装备的主要单兵火器。万历年间,经过火器制造家赵士桢的努力,由单管创制为多管,且种类甚多,杀伤威力大。

第三,传统火器的革新。明代中期,军事手工业部门不但大量仿制了外来的佛郎机与火绳枪,而且改制了明代前期的各类火器:创制了无敌手铳、快枪、赛贡铳、连子铳、一窝蜂、剑枪、大追风枪、千里铳等单兵枪;生产了从两管至三十六管不等的各种类型多管枪;研制成轻型重型各类火炝;改进了利用火药燃气反冲力推进的火箭类火器;在革新爆炸性火珠的基础上,发明了各种爆炸弹、地雷和水雷。从而形成了我国火器发展史上,外来火器与国产火器相促相长、相并发展的新时期。

第四,形成了中国古代火器科学技术理论体系。明代许多兵器研制家和统兵将领不断总结火器制造与使用火器的经验,经过整理上升为理论,形成论著。其中有郑若曾的《筹海图编》,戚继光的《纪效新书》、《练兵实纪》,何良臣的《陈纪》,唐顺之的《武编》,王鸣鹤的《登坛必究》,何汝宾的《兵录》,赵士桢的《神器谱》,茅元仪的《武备志》等等。这些论著,从各自不同角度,对火器制造与使用的许多理论和技术问题,如钢材冶炼、火药配制、制器用器、练兵教战,布阵设防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而全面的探讨,使我国占代火器科学技术系统化和理论化,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4.明代的兵船制造

明代军事手工业制造的军用船有两大类:运输船和战船。

运输船主要是用于军事物资转输的漕船。漕船又有海船与河船两种。永乐前,河运量较大,永乐十三年,漕船约五千艘,漕运浅船每艘四百料,载运量四十石。与此同时,海运船也有很大发展,永乐元年至十七年(1403—1419年)间,明王朝新造和改造的海运船,已达二千七百余艘。明政府规定,漕船要定期更新,每年更新十分之一,每艘船使用期为十年。因而漕船制造规模很大。如清江厂,每年造漕船五百余艘,卫河厂每年造漕船一百多艘。景泰时,所造的漕船,总数已超过一万六千艘。据《漕船志》记载,漕船制造所需之费,由户部照例拨发。成化元年至十五年,每艘耗银一百二十两。成化十六年,户部会官议定,清江、卫河二提举司岁造船六百六十艘,每艘计银一百两。弘治元年,“每船一艘,加银二十两”,自此每艘造价恢复到一百二十两。由于国家财政匮乏,漕船造费不足,成化十六年前三年,造船一千九百八十九艘,“岁计陪银三万三千六百余两,是皆出自军士”。即户部拨银不足部分,用漕经费赔补。

明代所生产的战船,主要用于防倭的舰船。除龙江船厂外,福州造船厂和广东的造船厂都大量制造。福州造船厂在永乐初年造海船一百三十多艘。著名的战船称“福船”。史称:“福船,耐风涛且御火……大福船……能容百人,底尖上阔;上设木女墙及砣床。中为四层,最下实土石,次寝息所,次左右六门,中置水柜……。最上如露台,穴梯而登,傍设翼板,可凭以战,矢石火器皆俯发,可顺风行”。广东的造船厂生产的舰船种类很多,有海艇、艨艟、走舸、斗舰、海鹘、楼船等等。战船以东莞制造的“乌槽”和新会制造的“横江”最著名。乌槽体大船坚,上宽下窄,底部涂黑漆,首尾用铁力木创造,比福船更大更坚固,“可发佛朗机,可掷火球”。同时,转动灵活,可以用船体撞击敌船粉身碎骨,在战斗中威力很大。

明朝的军事生产管理机构

明王朝军事生产规模庞大,中央很多部门直接或间接深入军事生产领域,军事生产呈现多元管理的体制。

明王朝初年,国家政权机构明显带有元朝的痕迹,中书省在军事生产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明王朝巩固之后,朱元璋对中央政权机构进一步进行调整,“洪武十三年罢丞相不设,析中书省之政归六部。”即废除中书省和丞相制度,分丞相之权于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由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在中央六部中,户部、兵部、工部在军事生产中发挥着重要的管理职能。

明王朝管理军费的最高中央行政机关是户部。按明朝制度,户部“赡军输”,“以输转、屯种、籴买、召纳之法实边储”。全国财政收支,包括军事生产和军费支出,皆由户部汇总编制会计录进呈皇帝,使皇帝对国计大纲了然大目,以便“显入为出,国计不亏”。通过由户部从国库调拨的军费,称为“年例”,由“京运”(即户部太仓库拨付的存银)支付。每年入太仓银数百万两,依据明朝祖制,“以七分为经费,而存积三分为兵歉,以为常”,在七分经费中,少部分用于官俸等项支出,大部分为军费。由于户部是国家中央财政机关,职掌军费分配大权,故而参与了多方面的军事生产事务。首先,户部有监督军事生产的权力。如南京户部对内府的军事手工业生产,包括南京兵仗局有监督的权力。其次,户部职掌大部分军品储备。户部下设四部,即民部、度支部、金部、仓部。在上述四部中,仓部“主漕运、军储出纳料粮”。洪武三年,军储仓增设到20所,其中临豪、临清二仓为军事性质的转运仓。此外,在边境各地置屯田仓,收军事屯田所入,以给军用。洪武二十九年,改为13清吏司,每清吏司下隶民、度、金、仓四科。其中仓科主管部分军品的储备和起运。军器局也由云南清吏司代管。户部还在各地建立了军储仓和屯田仓,以专事供军之用。

工部是明朝又一个军事生产管理机构。工部“掌天下百工、屯田、虞衡、川泽之政令。”在军事生产方面,职掌屯田和部分军器生产事务。洪武初,工部下设总部、屯部、虞部和水部。屯部设有郎中员外郎主掌天下屯田政令。永乐二年(1404年)令五军都督府总摄天下屯田。宣德五年(1430年)之后,军屯组织日臻完备,形成了从中央到各卫所的各级管理体制。工部也是管理军事手工业的主要部门。洪武二十六年改称为营缮清吏司、虞衡清吏司、都水清吏司和屯田清吏司。各司皆负有军事生产之职:虞衡清吏司下设立军器局,专门组织兵器生产。营缮清吏司主要负责军事性实施的修建,如修理都、城,京仓等。都水清吏司负责具有军事意义的桥、道与舟车的建造。屯田清吏司负责规办营道、城砖、军营、战衣、器械等。工部还兼领军品储备管理职能。明王朝10大内库,其中工部主管3库。

兵部“总掌天下武官勋禄、品名之政令,山川险易之图,厩牧、甲杖之数”。是军事手工业、军事牧业、军品储备的重要管理机构。朝廷规定,军器局,兵仗局主要由工部职掌,各地方所造军器,除边卫所造,留存本处备用只每年造册申报外,其余都司卫所制造的,均须征解到北京。最初由工部收验,发放。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兵部接到卫所申请报告后,签署关领军器数目,然后移交工部。工部进行复核,确定发放的军器数目后由内府衙门的兵仗局查实发放。兵部下设太仆寺和行太仆寺两大管理机构。太仆寺,设于南北二京,掌全国牧马之政令。全国马政除内厩(内厩,由御马监掌之,领以中官,马场设于北京,主要供皇帝使用)外,皆归兵部统一掌管。此外,兵部还设有军储仓,主要储存胖袄、战鞋、裘帐等物。

明王朝军事生产管理,中央除了户部、工部、兵部之外,还有内府也分管部分军事手工业单位,从事兵器制造。此外,地方府、州、县和军队对都卫系统在军事生产方面都有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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