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我管制的内涵
(一)自我管制的定义
自我管制(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是指政府管制机构和投资者之外的证券市场参与者相互之间的规范和制约。自我管制是证券市场实现秩序化和规范化的重要方式。自我管制的最大优点在于它的高效率,能够迅速对市场发生的问题作出反应,同时它处理问题更富有弹性。我国的证券市场自我管制并不发达,存在着“一手软,一手硬”的现象,即“政府管制硬,自我管制软”。从系统的层面看,我国证券业的自我管制主要由三方面组成,即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和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各种证券市场参与机构的自我管制。严格意义上的自我管制只包括前两种。
证券业自我管制机构的自我管制,主要是通过制定和实施自我管制规范并依靠被管制者的自觉遵守和相互监督执行来实现的,同时也通过对违反自我管制规范的业者进行纪律处分来捍卫自我管制规范的权威。因此,自我管制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是证券业自律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
(二)自我管制的内容
1.协助管理。我国《证券法》就证券业协会职能作了原则性规定:“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将证券业协会定性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对政府的证券监管具有辅助作用。对证券业协会的管制职能中第1条即是:“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所的管制职能(职责)也作了具体的规定,其中一条是“对在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2.入会规则。我国《证券法》第162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但是,对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等证券相关服务事业的加入问题,似在法律规定上存在盲点,应通过修改《证券法》加以完善。世界各国对于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或股东的管制相对较松,基本采取自愿原则,在符合一定的条件前提下即可加入,我国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也是如此。
3.遵行自我管制机构规范的义务。自我管制机构的成员必须信守自我管制规范才能达到自我管制效果,对于规范无论是在实质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都有一致遵行的义务。根据《证券法》,我国证券业协会的管制职能(职责)中包括: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对于交易所的管制职能(职责)的规定中也包括: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具体规则,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业务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自我管制机构的成员所须遵行者包括章程、章则、公约、细则等。其中,章程是设立时依法订立,由全体成员签章承认并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或备案,是属于纲要性的规定;而业务章则、营业细则等为细节性及技术性的规范,则不需证券主管部门批准,在我国这类规范也直接由上海、深圳两家证交所制定。
4.处罚与奖励。《证券法》对于证券业协会的管制职能(职责)的规定有一条,即是: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证券法》对于证券交易所内的管制职能规定中也有一条,即是:证券交易所应对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进行现场管制,违反证券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的,由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证券交易。
我国对违反自我管制规范的业者的处罚方式一般包括:书面批评、会员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部分会员权利、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违约金及呈报主管机关为适当行政处分,等等。
对违反自我管制规范的业者加以惩处与对严格遵守自我管制规范的业者予以奖励相结合可谓是相得益彰,适当的奖励机制将更有利于鼓励业者模范遵守自我管制规范,因此,对会员进行奖励对于自我管制规范而言也是不可缺少的。
二、自我管制与政府管制的比较
(一)自我管制与政府管制的比较
1.自我管制与政府管制的相同处。
(1)二者都是通过强制性手段来实现行为规范。无论是政府管制还是自我管制都是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措施,管制者被授予了相应的权力来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和实现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
(2)二者的总体目标都是为了减低证券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作为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其影响极易波及到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政府管制和自我管制都是从其诞生之日就致力于减低证券市场的风险。
(3)二者都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体系。作为证券市场中的一个重要的参与者,政府管制和自我管制的实现都要通过实体机构来完成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2.自我管制与政府管制的区别。
(1)管制的对象比较。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具体对象包括工商企业、基金、个人、证券中介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集中交易场所、证券市场的其他中介机构。自我管制的对象较为单一,具体对象往往限于组织成员,并且一般为证券中介机构。
(2)管制具体目标的比较。政府管制的目标通常有三个,即保护投资者;保证市场的公平、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性风险。而自我管制的目标主要是监督各组织成员遵循一定的行为规则。可以说,政府管制的目标都较为宏观、抽象,而自我管制的目标都较为微观和具体。
(3)管制方式的比较。政府管制的方式主要有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主要通过金融政策和税收政策,而行政手段主要采用计划、制度对证券市场直接干预。自我管制者主要通过奖励和处罚的方法来引导和约束被管制者的行为。
(二)自我管制与政府管制的利弊分析
自我管制规范的宗旨应当是倡导业者合法合规经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目的是强化业者的自我管制意识,让业者更清晰地从整体上了解参与证券交易应遵循的业务规范,以期达到投资者和业者双赢之效果。
相对于政府管制而言,证券业的自我管制有下列优点:
1.自我管制规范由熟悉证券业务的从业者制定,较能把握实务状态,规范得更具体、适时、妥当。由于自我管制规范是由从业者自己制定,不存在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其制定出的规范往往是符合从业人的内部需要的。
2.自我管制组织自行研议自我管制规范,较能正确认识规范之目的及意义,较易达到规范的应有效果。自我管制规范的制定过程是一个从业者充分参与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从业者充分了解了规范的内涵和外延,其制定的结果就是他们自身选择的结果,执行起来就较为容易。
3.自我管制规范可将法律不能规定的各种商业道德明文化,可规范的领域较广。政府管制往往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而规定的,其所能涉及的问题是易于用法律予以判断的层面,是一种硬制度。而自我管制则不相同,其可深入到道德和文化的层面,是一种软制度。其对违规者的惩罚是禁止其进入协会和不与之做生意。
然而,证券业者的自我管制,亦可能导致如下之缺憾。
1.自我管制机构成员往往仅注重组织的利益,而忽略社会公共利益。自我管制机构的成员是市场利益的高度相关者,并不能像政府机构那样地超脱,因此,其考虑的通常是小集体的利益,而不是真正地公众利益。
2.自我管制机构往往沦为成员支配的工具。自我管制机构在组织不当和外部管制不严的情况下,是容易沦为成员追求自身利益的有利工具。证券行业存在着极大的信息不对称,这就为在职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谋求私利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其被揭发的机会成本远远小于由此带来的在职消费而引起的利益。
3.自我管制机构之成员为顾及成员的颜面,倾向于对违反规定的成员采取宽容的态度。由于自我管制是一种内部管制,管制者和被管制者之间不存在明显的上下级关系,而且管制者和被管制者之间不存在着绝对的界限,因此,自我管制机构有放松管制的倾向。
三、自我管制与政府管制的协调
(一)自我管制与政府管制的关系
证券市场的自我管制与政府管制总体来说是一个相互补充的关系。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政府管制应聚焦于宏观,自我管制应聚焦于微观。政府管制由于其手段的宏观性,使其可以对证券市场有全局的把握。其监管的内容相应使关系证券市场全局发展的宏观性问题。政府管制应充分利用其方式的优势,聚焦于证券市场的战略发展格局。自我管制消除了部分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其对于解决单个个体的行为有较好的约束作用。据此,自我管制应聚焦于证券市场的微观事务。
2.政府管制致力于长期治理,自我管制致力于及时治理。政府管制主要是从外部对证券市场参与者实施监督,因此,对于证券市场出现的问题从识别、制定对策、执行到反馈管制效果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政府管制的优势在于对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做长远规划。自我管制主要是参与者的自我监督,其手段灵活、反馈机制的迅速、管制见效快,因此,其适用于处理证券市场中出现的突发事件。
3.政府管制致力于法律政策,自我管制致力于道德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和政策通常是规定被管制者应该做什么或者是不应该做什么,是一种“硬制度”,硬约束条件,违反“硬制度”的结果往往是惩罚。自我管制规范则是贯穿于证券市场参与者行为过程的准则,是一种“软制度”,软约束条件。违反“软制度”的结果往往是其他参与者拒绝与其往来,或者是被排除在行业组织之外。
(二)自我管制与政府管制的分工定位
在证券管制过程中,政府管制与自我管制始终是融合在一起的,各国证券管制体制变迁过程也就是政府管制与自我管制之间不断协调融合的过程。在东南亚危机之后,在全球性金融危机乃至经济衰退的阴影逐渐扩散之时,系统而严格的集中管制成为各国政府日益重视的方针和手段。但自我管制具有不可替代的历史基础和现实作用,其地位应该是“政府管制之下的自我管制”。一方面,任何国家和证券管理体制都必须依赖自我管制机构完成对市场的一线管制活动,弥补政府管制因管制成本过高和政府失灵所造成的管制效率的不足。另一方面,自我管制机构本身又应该被置于政府集中管制机构监督之下,从而有效地消除由于自利和不良竞争所导致的市场不公正和市场混乱。因此,以政府集中管制为主,以自我管制为辅的管制体制是克服证券市场缺陷、满足证券管制目标的最为有效的体制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