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30年代中期,香港有一起诉讼案子:英国商人威尔斯向中方茂隆皮箱行订购了3000只皮箱。到取货时,威尔斯里敲敲、外看看,却说:“皮箱内层有木板,不可算是皮箱。我要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15%的损失。”
在法庭上,威尔斯执理强言,而法官也一味偏袒威尔斯。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罗文锦出庭为被告辩护。
他站在律师席上,取出一只金怀表问法官:“法官先生,这是什么表?”
法官说:“这是伦敦名牌金表。可是,这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罗文锦继续问:“这是金表,您已承认了,不再怀疑它吧?”
“不怀疑。”法官肯定地答道。
“请问,内部机件都是金制的吗?”
法官这才感到中了律师的埋伏。罗文锦又进一步说:“既然没有人否定金表的内部机件可以不是金做的,那么茂隆行的皮箱案,显然是原告无理取闹,存心敲诈!”
这位律师先把话题引开来,摆了一个大家都承认的事实,然后设下埋伏,让每个人都承认这个事实,最后趁对方误入埋伏后,再进行类推对方的辩论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