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劳分配的客观必然性
在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所谓“按劳分配”,就是在公有制条件下,社会对劳动者创造的社会总产品,做了各项必要的扣除后,剩下的部分作为个人消费品,按照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的质量和数量分配给劳动者。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系统地阐述了按劳分配的思想,指出:“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部分消费资料。”
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实行按劳分配,是由社会主义的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实行按劳分配制度的基础
马克思说:“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马克思这里指的生产条件主要是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谁占有了生产资料,谁就在生产过程中处于支配地位,并占有生产成果。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这就排除了凭借生产资料的占有来剥削别人劳动的可能性。在这里,只有劳动才能作为衡量每个劳动者对社会贡献大小和领取消费品的尺度。可见,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按劳分配产生和发挥作用的客观经济条件。没有这个经济条件,就不可能有按劳分配。按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尺度,也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分配领域的实现。因为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才能利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和交换,才能按劳动者的利益进行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如果人们只能使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而不能平等地按照个人所提供的劳动量来分配消费品,那么就意味着生产资料公有制没有真正实现,劳动者主人翁地位就无从体现。
(二)按劳分配制度与现阶段劳动者的劳动特点相适应
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还没有获得全面发展,旧的社会分工还没有消失,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工农之间、城乡之间还存在重大差别,从而各个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的质量和数量也存在着重大差别。这就要求社会在分配消费品时,承认这些客观的差别,使劳动者分到的消费品和他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相适应,以补偿不同的劳动消耗量,才能鼓励人们各尽所能地为社会多做贡献。同时,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还是人们谋生的手段,而未能成为生产的第一需要,在经济、道德、精神方面还带有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马克思所说:“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恰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就不能无条件地、不计报酬地为社会劳动,就必须承认不同等的劳动能力是人们的“天然特权”,如果在消费品的分配上不承认这种“天然特权”,实行平均主义分配,势必挫伤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恩格斯明确指出:“只要分配为纯粹经济的考虑所支配,它就将由生产的利益来调节,而最能促进生产的是能使一切社会成员尽可能地全面发展、保持和运用自己能力的那种方式。”这就说明,只有承认差别,以劳动作为分配消费品的尺度,把人们对社会提供的劳动同劳动报酬紧密结合起来,才能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创造性,才能激发人们积极上进的进取精神;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聪明才智,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三)按劳分配方式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
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实行个人消费品的按劳分配,不仅取决于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而且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恩格斯说:“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可分配的产品的数量”。而可分配的产品的数量又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在原始社会,由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可供分配的产品数量极少,为了共同生存,只能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由于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可分配的产品的数量极大丰富,因而可采取个人消费品按需分配的方式。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不很高,社会产品还没有达到极大丰富的程度,还不能满足社会成员多方面的需要,还不具备按需分配的条件,因此,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只能实行按劳分配方式。
按劳分配就其性质来说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按劳分配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人类历史上分配制度的深刻变革。它消除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阶级剥削,在劳动这个尺度面前,人人平等,是对剥削制度的根本否定。因此,实行按劳分配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生产的发展;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改造游手好闲、不劳而获的懒汉思想和原来的剥削分子,促使他们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从而树立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
按劳分配要求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以及由此带来的劳动者收入的差别和生活水平的差别。但这种差别不是由剥削造成的阶级差别,而是由劳动差别带来的收入差别。
应该指出,我国由于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还较低,除存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形式外,还存在其他所有制成分。社会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而不是产品经济,因此,按劳分配规律作用的范围、形式和程度都受到某些限制,表现出某些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一是作为按劳分配尺度的劳动,不是劳动者直接物化在劳动产品中的个别劳动量,而应该是社会劳动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个别劳动,只有经过产品交换,价值实现后,耗费在产品中的个别劳动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还必须借助商品货币关系来实现。二是按劳分配还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按统一标准、统一形式来实现,必然存在不同企业的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正是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还不能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个别劳动能够转化为多少社会劳动还取决于市场的认可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报酬就不仅取决于自己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而且还取决于劳动者所在企业的经济效益。每个企业根据需要和岗位不同,又有不同的报酬标准和分配方法,因而出现了按劳分配的多层次性。
二、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
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必须通过一定的劳动报酬形式来实现。目前,在我国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劳动报酬的基本形式是工资,并以奖金和津贴作为工资的辅助形式。
在我国现阶段,国有企业采用工资形式支付劳动报酬,是通过两个层次进行的。首先,国家联系企业的经济效益确定企业的工资总额,即工效挂钩;其次,企业自主决定采取何种工资、奖金形式支付职工劳动报酬。实行工效挂钩的基本原则是: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税利计算)增长幅度。具体形式可以有多种:(1)工资总额同企业的总产值或销售收入挂钩,即确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或百元销售收入工资含量,企业的工资总额随企业总产值或销售收入的增长而浮动。(2)工资总额同企业实现的净产值挂钩,即确定百元净产值工资含量,企业的工资总额随企业实现的净产值的增长而浮动。(3)工资总额同利税率或上缴税利总额的增长率挂钩。
我国现阶段的工资可分为计件工资、计时工资两种形式。
计时工资是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算报酬的工资形式。计时工资根据劳动者的劳动复杂程度、技术熟练程度和劳动的繁重程度,具体采取计时职务等级工资制、计时技术等级工资制和计时岗位工资制。不同的工资等级差别反映劳动者的劳动差别。计时工资是按单位劳动时间计算劳动报酬量的工资形式,这种工资形式是比较固定的,只是随着劳动时间的长短而增减,因而计时工资有广泛的适应性,任何部分和企业都可以采用,简便易行,职工收入也较稳定。但由于劳动报酬是用劳动时间计量的,因而它不能准确地反映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量和劳动成果。工资没有和劳动成果紧密联系起来,难以使劳动者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会出现“出工不出力”、吃企业大锅饭的现象,因此,实行计时工资必须确定合理的工资等级、级差、劳动定额,建立岗位责任制,并辅以严格的奖惩制度,否则会挫伤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计件工资是按劳动者所生产的合格产品的数量或完成的作业量,以及预先规定计件单价支付的工资。计件工资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与计时工资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在计量劳动方法上有区别。正是由于计量劳动方法上由用劳动时间长短改用生产的产品数量计算,因此,计件工资比计时工资能够准确地反映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劳动者完成的合格产品量越多,得到的工资就越多。由于计件工资是把劳动者的利益和劳动成果紧密联系起来,所以更能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更能体现按劳分配的要求,有助于克服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弊端。因此,凡是劳动成果便于计量、质量标准明确、容易检验的工种,都应实行计件工资。但是,实行计件工资也容易产生片面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的现象,必须加强思想教育,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并按国家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奖金是用现金支付的物质奖励,是对劳动者提供的超额劳动的报酬。资金主要用于那些超额完成了生产任务、节约了原材料和创造发明、技术革新取得了显著成效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额外劳动消耗的补偿。奖金作为劳动报酬的补充形式,有利于鼓励劳动者提供超额劳动,为国家创造更多的财富。同时还有利于促进劳动者学习科学技术,积极进行技术革新,关心集体,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在运用时,应防止滥发奖金和按人头平均分配奖金的倾向。
津贴是工资等级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是社会主义国家对某些生产劳动条件差,劳动强度大,艰苦工作环境以及有损身体健康的工种的劳动者所支付的一种补充报酬。津贴一般以岗位为基础,在一定的岗位上可以享受津贴,离开了特定岗位就随之取消。它包括岗位津贴、野外津贴、地区津贴、职务津贴等。津贴以职业岗位为基础,有利于鼓励劳动者安心于自己的工作岗位。
三、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制度并存的客观必然性及其形式
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强调指出,“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是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客观要求提出来的科学结论。
(一)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制度并存的客观必然性
生产要素是指人类进行物质资料生产必须具备的基本因素,具体讲,也就是生产经营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要和使用的多种具有相对特殊功能的因素,包括劳动力、劳动工具、原材料、能源、资金、技术、专利、信息、管理等,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要求按照生产要素所有者向社会提供的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获取相应的报酬。也就是说参加生产过程的生产要素归谁所有谁就有权参与收益分配。但在我国新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中所说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只是指个人的收入分配,即个人依据其所有的要素贡献大小获取相应的报酬,而不包括各种非个人的要素所有者的要素报酬分配。在这里,要素分配的参与主体是个人,按个人所拥有的生产要素分配。
现阶段,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客观实际决定的,其客观必然性表现在:
第一,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制度并存是由现阶段社会主义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决定的。社会分配方式和分配关系是由所有制性质决定的。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国家和集体是一切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所有社会成员都是劳动者而不能成为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与此相适应,传统的社会主义分配理论将按劳分配视为社会主义时期个人收入分配的惟一形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所有制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由单一的公有制经济转向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私营经济为代表的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壮大,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制结构的多样性及其形式的变革必然要求分配形式的变革与其相适应。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鼓励知识、技术、信息、管理和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多种所有制结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特别是我国现阶段,生产力不发达的情况总体上还没有改变,而发展生产力所必需的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等生产要素是十分稀缺的资源。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可以使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出来,使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出来。
第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因为商品生产离不开劳动和生产资料的结合,只有各种要素的提供者都得到相应报酬,商品生产才能正常进行下去。特别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技进步,科学技术日益成为创造和增进财富的决定性动因力量。与此同时,现代市场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经济运行变数增多,这使得企业经营管理职能愈加重要。不仅如此,而且从事科技工作和经营管理的劳动作为协作劳动的指挥劳动和监督劳动,是“一种生产劳动”。这种劳动不但是重要的劳动形式,而且是复杂劳动,是简单劳动的“倍加”,给予创新者和企业家与其贡献相应的报酬,正是承认复杂劳动在创造财富和价值中的功能,也适应了价值规律的要求。
第三,按要素分配是不同分配方式所具有的功能产生的内在要求。劳动、资本、技术、信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着不同的职能和作用,也必然要求按其贡献参与对生产过程结果的分配。按劳分配虽然具有激励劳动的功能,但没有激励人们进行劳动积累的功能,后一种功能是按资分配所具有的。二者的结合能够使各种分配方式在功能上互补。
第四,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是发挥分配对生产的反作用,不断提高社会经济效率的客观要求。强调包括劳动、资本、技术、管理、信息、知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有利于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只有当劳动获得报酬,投资取得利润,土地和房屋的出租取得租金,股份分得红利,债券取得债息,存款取得利息乃至企业家获得风险报酬??等情况下,才能促使各种资源得到合理地和有效地使用,形成人们通常所说的“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地尽其力”的局面,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促进经济的高效率发展,造福于全体人民。
总之,随着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或通过资本、技术、知识、信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获取合法收入,先富起来,是正常的、合理的,是必须受到保护的。
在肯定按劳分配合理内核的前提下,提出按生产要素分配,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理顺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集体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是正确处理好国民收入和分配以及个人消费的客观依据。是充分调动地方、单位和个人各方面的积极性的关键所在。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二,有利于推动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和新秩序。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是经济利益再调整和重新分配的根本依据和客观标准,它是各项改革有机联系的重要纽带,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新秩序的建立。
第三,它是区分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的准则,是划分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的界限。按生产要素的有效分配,分为按劳动力所有权分配与按生产资料所有权分配,按劳动力所有权获得的收入是劳动收入,按生产资料所有权获得的收入是非劳动收入。凡是按生产要素所有权获得的收入是合法收入,凡是违背和侵犯按生产要素所有权获得的收入是非法收入。在我国,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依法得到保护。
应该指出,强调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并不会影响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原则。从广义来说,劳动本身也是生产要素,而且是一种特别重要的生产要素。即使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劳动收入在各种生产要素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也是相当高的。何况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劳动收入所占的份额只会更高。因此,即使强调劳动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也不会冲击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
(二)按生产要素分配制度及其具体形式
由于生产要素具有生产有用性、产权明确性、功能特定性、使用增值性、发展变化性等特点。因此,按生产要素分配制度及其具体形式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变化。从当前看,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按资本要素分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日益提高,居民的收入已由过去单纯用于消费、积累转化成为投资资金。居民投资资金的出现,导致按资本要素分配形式的出现。随着个人用于投资的资金额和形式越来越多,按资本要素参入分配的范围,也越来越大。从目前看,居民的按资本要素分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将资金用于银行储蓄,获取利息收入;二是将资金用于购买各种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获取利润、红利、股息以及有价证券买卖收入;三是资金以独资、合资、入股等形式从事实业投资以获取投资利润等收入。
2.按劳动力要素分配。即劳动者依据自己的劳动力状况获取要素报酬。劳动力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劳动力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在市场经济国家已得到普遍认同。按劳动力要素分配主要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而劳动力价值又是由生产与再生产这一劳动力的社会平均费用决定的,其底线是不能低到影响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目前,普遍的做法是对市场上劳动力价值货币表现的价格即工资进行最低保障立法。但这种作为按劳分配形式的工资与作为劳动力价格形式的工资是不同的。按劳分配的对象是作为产出的劳动成果,而按劳动力要素分配的对象是作为投入的劳动耗费。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有劳动能力者不劳不得。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依据是劳动力价格,这种分配随劳动力供求状况上下波动。
3.按技术要素分配。是指技术要素所有者将自己所拥有的技术(科研成果)投入生产经营活动并据此取得报酬。在我国,按技术要素分配主要有以专利权的形式获得专利收益和以技术入股及科技成果转化创收等形式获取收入。
4.按管理要素分配。管理是一项重要的生产要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主要表现为管理者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运筹才能。
5.按信息要素分配。在知识经济时代,信息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生产要素,在市场竞争中,谁拥有足够的信息,谁就能掌握生产经营的主动权,占据生产经营的优势。因此,信息要素的所有者,在提供信息后则根据该信息对生产经营的贡献来换取回报。
上述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制度必须通过一定的具体分配形式来实现,其具体形式主要有:工资制(包括职务工资和岗位工资)、奖金制、承包制、年薪制、津贴制、经营者持有股权制、股票期权制、职工持股制、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偿服务或劳务报酬,等等。根据2001 年国家统计局企业调查总队对全国4 371 家重点企业,包括514家国家重点企业、181家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93 家国务院确定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百户试点企业、121家国务院确定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母公司以及 3000多家省级重点与试点企业,进行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情况跟踪统计调查结果显示:经过多年的改革与探索,我国的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提高竞争力等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2001 年,改制企业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其中,2899 家企业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制;1 474家企业已经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度;689家企业开始尝试实行经营者持有股权、股票期权分配制度;1745 家企业实行科技人员收入分配激励机制;853家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747 家企业实行职工持股分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