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与普通的航空货物运输所不同的是,航空速递公司办理快运业务对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有专人负责,从而使货物衔接时间大为缩短。此外,在运输途中货物始终在专人的监管之下,故比一般货物安全。其登门取货,送货上门,服务到办公室,代办各种运输和报关手续,给发、收货人带来极大方便,同时又能及时提供货物运输交接信息,对货物的查询能做到及时答复。
4.集中托运
⑴这种运输方式是指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把若于批单独发运的货物组成一整批,向航空公司办理托运,采用一份总运单集中发运到同一到站,或者运到某一预定的到站,由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在目的地指定的代理收货,然后再由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委托到港当地的代理人负责收货、报关、并分拨给各实际收货人。
⑵航空公司有按不同重量标准公布的多种运费费率,而且采用递减原则,这就使得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可以把从不同的发货人那里收集的小件货物,集中起来后,使用航空公司最便宜的运价,从而赚取运价的差额。这种方式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使用比较普遍。
二、订舱
⑴订舱就是发货人向航空公司申请运输并预订舱位的行为。
⑵订舱具体需要根据发货人的要求和货物本身的特点而定。一般来说,对于大宗货物、紧急物资、鲜活易腐物品、危险物品、贵重物品等,必须预订舱位。对于一些非紧急性的零散货物,可以不预先订舱。
⑶订舱的基本操作步骤为:接到发货人的发货预报后,向航空部门领取并填写订舱单,写明货物的名称、体积、重量、件数、目的港及要求出运的时间等。民航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航班和舱位。
⑷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在为客户订舱时,可依照发货人的要求选择最佳航线和最理想的承运人,同时为其争取最低、最合理的运价。
⑸订舱手续完毕以后,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应及时通知发货人备单、备货。
三、接单接货
⑴接单是指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在订妥舱位后,从发货人手中接过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单证。其中主要是报关单证。
⑵接货是指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把即将发运的货物从发货人手中接过来并运送到机场。
⑶接货一般与接单同时进行,对于通过空运或铁路从内地运往出境地的出口货物,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可按照发货人提供的过单号、航班号及接货地点、接货日期,代其提取货物。如果货物已在启地办理了出口海关手续,发货人应同时提供启运地海关的关封。
⑷接货时应根据发票和装箱清点货物,核对货物的数量、品名、合同号或唛头等是否与货运单据上所列一致,检查货物外包装是否符合运输要求,有无残损等。然后与发货人办理交接手续。
⑸货物接到机场后,可以先入周转仓库,也可以直接装板或装箱。
四、制单
1. 制单的概念
⑴制单,就是缮制航空货运单,包括总运单和分运单。
⑵缮制航空货运单是空运出口业务中最重要环节,运单填写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货物能否及时、准确地运达目的地。因此必须详细、准确地填写各项内容。
2.航空运单的基本作用
⑴具有承运合同的效力
航空运单一旦签发,便成为签署承运合同的书面证据,因此该合同必须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与承运人或其代理签署后方能生效。
⑵运费账单的凭证
航空运单上分别记载着属于收货人与发货人应负担的费用和属于代理的费用,因此,航空公司将第二联正本运单留存作为运费账单和发票。同时,货运代理之间的费用结算也以航空运单作为凭证。
⑶主要的报关单据
当航空货物运达目的地后,应向当地海关报关。在报关所需各种单证中,航空运单通常是海关放行查验时的主要凭证。
⑷是接收货物的证明
当发货人将其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其代理将一份航空运单正本交给发货人,作为已接受其货物的证明。
⑸保险证书
如果承运人承办保险或者发货人要求承运人代办保险,则航空运单即可作为保险证书。
⑹承运人内部业务交接的依据
承运人必须依据运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办理货物的发货、转运、交付等各项事宜。
每份航空运单应该有三份正本和至少六份以上副本。正本背面印有承运条款,其中第一份交发货人,第二份由承运人留存作为记账凭证,第三份随货同行,到目的地后交给收货人作为核收货物的依据。
在发货人或其代理和承运人或其代理履行签署手续并注明日期后,运单即开始生效。只要运单上没有注明日期和签字盖章,承运人就可不承担对货物的任何责任,货物也不受承运合同的约束。当货物一旦交给运单上所记载的收货人后,运单作为承运合同即宣布终止,亦即承运人完成了货物的全程运输责任。
3.航空运单的类别
⑴主运单
航空主运单是承运人办理该运单项下货物的发运和交付的依据,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凡第一批由航空运输公司发运的货物都须具备主运单,通常它有三份正本和至少六份以上的副本。
⑵分运单
航空分运单是由航空货运代理人在办理集中托运业务时签发给每一发货人的运单。
五、报关
报关是指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发运货物之前,向出境地海关提出办理出口手续的过程。
⑴申报
申报是通关工作的正式开始,报关单位及其申报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在申报工作中,首先由出入境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出入境运载工具的负责人,在通过海关监管的口岸时,按规定填写出入境货物报关单或采用电子数据传送向海关进行申报,并呈交海关要求的文件、单证与证明。海关接单,进行编号登录、签注申报日期,并对单证及内容进行审核(初审与复审)。通过审核,符合各项规定要求的,则接受报关。
⑵征税
当海关单证货物进行审价,核定税率与计征关税时,如果属减免货物,则应该依法予以减免。海关按规定计征关税并开出银行缴款书给申报人,申报人凭海关开出的缴款通知书及时到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⑶查验
海关凭申报人银行缴款书的回执对货物进行查验,以检查单、货是否一致。查验结果是海关放行的重要依据与条件。
⑷放行
海关按规定完成相关的手续以后,应该在报关单、有关货运单证和文件、证明加盖海关放行章,或通过电子方法予以确认,以示海关同意收货人提货或发货人出运货物。
六、发运
⑴发运就是发货人向航空公司交单交货,由航空公司安排航空运输的行为。
⑵交单就是发货人将随机单据和应由承运人留存的单据交给航空运输部门。随机单据包括第三联航空运单正本、发票、装箱单、产地证明、品质鉴定书,等等。
⑶交货就是把与单据相符的货物交给航空运输部门。交货之前必须粘贴或拴挂货物标签,核对清点货物,缮制货物交接清单,民航审单验货后,在交接清单上签收。至此即算办完了单货交接手续。
⑷航空运输部门接单接货以后,应将货物存入出口仓库,将单据交付相应的业务部门,以备配舱。
七、信息传达
⑴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在发运货物后,应及时将发运信息传达给发货人,向其提供航班号、运单号和出运日期等,并随时提供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准确信息。与此同时,将由发货人留有的单据,包括盖有放行章和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第一联航空运单正本,以及用于出口产品退税的其他单据,寄送发货人。
⑵对于集中托运货物,还应将发运信息预报收货人所在地的国外代理,以便其及时接货,及时查询,及时分拨处理。
八、货物到达和交付
1.货物运至到达站后,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通知包括电话和书面两种形式。急件货物的到货通知应当在货物到达后两小时内发出,普通货物应当在24小时内发出。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货物免费保管3日。逾期提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核收保管费。
2.收货人凭到货通知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委托他人提货时,凭到货通知单和货运单指定的收货人及提货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收货人应予提供。
⑴承运人应当按货运单列明的货物件数清点后交付收货人。发现货物短缺、损坏时,应当会同收货人当场查验,必要时填写货物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⑵收货人提货时,对货物外包装状态或重量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查验或者重新过秤核对。
⑶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并在货运单上签收而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货物已经完好交付。
3.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与货运单上所列品名不符或在货物中夹带政府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和危险物品时,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⑴在出发站停止发运,通知托运人提取,运费不退。
⑵在中转站停止运送,通知托运人,运费不退,并对品名不符的货件,按照实际运送航段另核收运费。
⑶在到达站,对品名不符的货件,另核收全程运费。
4.货物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14日无人提取,到达站应当通知始发站,征求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理意见;满60日无人提取又未收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时,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对无法交付货物,应当做好清点、登记和保管工作。
⑴凡属国家禁止和限制运输物品、贵重物品及珍贵文史资料等货物应当无价移交国家主管部门处理;凡属一般的生产、生活资料应当作价移交有关物资部门或商业部门;凡属鲜活、易腐或保管有困难的物品可由承运人酌情处理。如作毁弃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⑵经作价处理的货款,应当及时交承运人财务部门保管。从处理之日起90日内,如有托运人或收货人认领,扣除该货的保管费和处理费后的余款退给认领人;如90日后仍无人认领,应当将货款上交国库。
⑶对于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结果,应当通过始发站通知托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