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的各项内容应当准确、完整、清晰。
危险货物应填制专门的危险货物运单(红色运单)。国家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交通部门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除上述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因此,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必须确认水运企业的资质。
⑵货物的名称、件数、重量、体积、包装方式、识别标志等应当与运输合同的约定相符。
⑶对整船散装的货物,如果托运人在确定重量时有困难,则可要求承运人提供船舶水尺计量数作为其确定重量的依据。
⑷对单件货物重量或者长度超过标准的,应当按照笨重、长大货物运输办理,在运单内载明总件数、重量和体积。
⑸托运人应当及时办理港口、检验、检疫、公安和其他货物运输所需的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
⑹已装船的货物,可由船长代表承运人签发运单。
⑺水路货物运单一般为六联。第一联为起运港存查;第二联为解缴联,起运港航运公司留存;第三联为货运收据联,起运港交托运人留存;第四联为船舶存查联,承运船舶留存;第五联为收货人存查联;第六联为货物运单联,提货凭证,收货人交款、提货、签收后交到达港留存。
2.提交托运货物
⑴按双方约的时间、地点将托运货物运抵指定港口暂存或直接装船。
⑵须包装的货物应根据货物的性质、运输距离及中转等条件作好货物的包装。
⑶在货物外包装上粘贴或拴挂货运标志、指示标志和危险货物标志。
⑷散装货物按重量或船舶水尺计量数交接,其他货物按件数交接。
⑸散装液体货物由托运人装船前验舱认可,装船完毕由托运人会同承运人对每处油舱和管道阀进行施封。
⑹运输活动物,应将绳索拴好牲畜,备好途中饲料,派人随船押运照料。
⑺使用冷藏船运输易腐、保鲜货物,应在运单内载明冷藏温度。
⑻运输木(竹)排货物应按约定编排,将木(竹)排的实际规格、托运的船舶或者其他水上浮物的吨位、吃水及长、宽、高以及抗风能力等技术资料在运单内载明。
⑼托运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办理,并将其正式名称和危险性质以及必要时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
3.支付托运费用
托运人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相应的运费。如果约定装运港船上交货,运费由收货人支付,则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并在货物交付时向收货人收取。如果收货人约定指定目的地交货,托运人应交纳货物运输保险费、装运港口作业费等项费用。
二、承运验收操作规范
⑴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应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审查货物运单和港口作业委托单上所填写的各项内容。
⑵需要在港口库场装船的货物,应该在事先商定的货物集中时间和地点,按港口作业委托单载明的内容负责验收。
⑶需要过船边直接装船或托运人自理装船的货物,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货物运单上填写的内容负责验收。
三、货物装卸船作业操作规范
1.装船作业操作规范
⑴装船前,承运人应负责将船舱清理干净,检查管系,准备好垫隔用的材料,港口经营人应准备好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证货物的安全。
⑵当承运人与港口经营人在船边进行货物交接时,对于按件承运的货物,港口经营人应为承运人创造计数的条件,工班作业结束后,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应办清当班交接手续。
⑶如果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之间没有特殊的协议,装船时应做到大票分隔,小票集中,每一大票货物应按单装船,一票一清,同一收货人的几票货物应集中在一起装船,每一大票货物或每一收货人的货物,装船开始及终了时,承运人应指导港口作业工人做好垫隔工作。
⑷在进行装船作业时,承运人应负责派人看舱,并在现场指导港口作业人员按计划积载图的装货顺序、部位装舱,堆码整齐。整船散装货物应按有关规定检验测定装前、装后水英尺,并记录在货物交接清单上。
如果发现货物残损、包装不合标准要求或破裂,标志不清等情况,应编制货运记录。如发现港口经营人装舱混乱,或擅自变更计划积载图的装货顺序和部位,船方应即提出停装或翻舱,港口经营人应翻舱整理。在特殊情况下,不能翻舱整理时,应编制货运记录。
⑸在进行装船作业时,港口经营人要严格遵守规定的操作流程和货运质量标准,做到合理使用装卸工具,轻搬轻放,不倒关、不浠舱、破包不装船、重不压轻、木箱不压纸箱、箭头向上、堆码整齐。散装货物还应该按承运人的要求进行平舱。
⑹在每一票货物装完时,港口经营人应该检查库场、舱口、作业线路有无漏装、掉件,发现漏装及时补装,发现掉件及时拣归原批。
⑺对于计划配装的货物,如果因为出现故障而必须进行退装时,应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理:
按运单、货名、件数进行退装,不得将几张运单的货物,不分货名,合并笼统退装若干件数;
当一张运单上的货物全部退装时,应将运单抽出,并在货物交接清单内划去;
当一张运单的货物退装一部分时,应将退装的件数、吨数,按运单、货名编制货运记录,并在货物交接清单内注明实装件数、吨数;
如果退装货物需要另行装船,应该由造成退装的责任方会同托运人进行处理。
⑻在货物装船时,如果发生实装数量与运单记载不符时,承运人与港口经营人要编制相应的货运记录。如果港口经营人事后发现货物漏装,应另行办理托运手续,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在运单特约事项中注明原承运船舶的船名、航次、原运单号码、原发货件数、重量等。
⑼装船作业完成以后,对于通过港口库场装船的货物,由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在货物交接清单上签章;对于船边直接装船的货物,由承运人和托运人在货物交接清单上签章。在办理好交接手续的情况下,船舶不得启航。
2.卸船作业操作规范
⑴承运人应及时向港口经营人提供卸船的相关信息与资料。对船边直取的货物,应事先通知收货人做好接运提货的准备工作。
港口经营人应该根据承运人提供的信息与资料,以及与作业委托人签订的作业合同,安排好泊位(浮筒、趸船)、库场、机械、工属具、劳力,编制卸船计划。
⑵船舶到港后,承运人应及时将有关货运单证交给港口经营人,并详细介绍装舱积载情况、卸船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港口经营人应有专人负责与承运人办理联系工作,详细核对各项单证,如单证不齐,内容不一致或有其他需要了解的事项,应向承运人查询清楚。
⑶承运人应派人现场指导卸货。港口作业人员应接受承运人指导,按实际积载顺序、运单、标志卸船,整批货物,应做到一票一清。几票集中装船的零星货物,应做到集中卸船。承运人发现港口经营人混卸或违章操作,应予制止,制止不听的应编制货运记录。
⑷在卸货的时候,如在船上发现货物残损、包装破裂、翻钉、松钉、包装完整内有碎声、分票不清、标志不清、装舱混乱以及积载不当等情况,港口经营人应及时与承运人联系,检查确认,编制货运记录证明,不得拒卸或原船带回。
⑸在卸货时,港口经营人应按规定的操作规程、质量标准操作,合理使用装卸机具,做到:不拖关、不挖井、不推垛、不落水、分清原残、工残,并按双边交接的有关规定,在货物堆码、做关标准、理货计数等方面创造条件,使交接双方易于计数交接,做到理货数字一班一清、一票一清、全船数字清。每一张运单或一个收货人的货物卸完后,应由库场员复点核实。
⑹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在卸船作业中,应随时检查舱内、舱面、作业线路,以查看有无漏卸货物或掉件,港口经营人应将漏卸、掉件和地脚货物按票及时收集归原批。卸船作业结束后,港口经营人应将舱内、甲板、码头、作业线路、机具、库场的地脚货物清扫干净。
⑺货物卸进港区库场,由承运人与港口经营人在船边进行交接。收货人船边直取货物,由承运人与收货人进行交接。
卸船结束,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或者承运人和收货人应在货物交接清单上签章。未办妥交接手续,船舶不得离港。
四、货物领取操作规范
收货人在接到到货通知后,要及时办理提货手续,提货手续主包括提交取货单证、货物的验收检查、费用支付这三项工作内容。
1.提交取货单证
⑴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后,应当及时提货。在接到到货通知后的规定期限内,如果收货人不提取或托运人也未对货物做出处理时,承运人可将该批货物作为无法交付的货物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处理。
⑵收货人在提货时,应向承运人提交证明收货人单位或者经办人身份的有关证件及由托运人转寄的运单提货联或有效提货凭证,以供承运人审核。
⑶如果货物先到,而提货单未到或单证丢失的,收货人还需提供银行的保函。
2.货物的验收检查
⑴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应按照运输单证上记载的事项核对货物是否与之相符,检查包装是否受损、货物有无灭失等情况。
⑵如果发现货物出现损坏、灭失,交接双方应当编制货运记录;在确认不是承运人的责任以后,应编制普通记录。
⑶如果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没有提出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异议时,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单的记载交付货物。
3.费用支付
⑴收货人应按照约定在提货时支付运费,并须付清滞期费、包装整修费、加固费用以及其他中途垫款等。
⑵如果货物出现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等意外情况时,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进行索赔;承运人可依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抗辩。如果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拒绝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时,那么承运人对该项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⑶当查验货物无误并交清所有费用后,收货人应该在运单提货联上签收,取走货物。
五、货物退装操作规范
⑴对于计划配装的货物,原则上是不允许进行退装的。但有时候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如积载不当,使部分货物无法装入货舱等)而必须进行退装时,承运人应办理相应的退装手续,准备退装所需的单证,并及时通知托运人。
⑵对于因货物退装或另行运输所产生的损失,由造成退装的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退装手续由承运人进行办理。
⑶如果退装的部分货物仍然需要进行运输的,应该由托运人另行办理托运(补运)手续。
六、货物分运与补运操作规范
1、分运操作规范
⑴分运是指对同一运输合同上的货物,承运人将其拆分由多艘船舶进行运输的一种行为。导致进行分运的原因主要有:承运人的运输能力不足,需要分船运输;转运中不同运输工具的装载条件差异,需要分运,如沿海船舶转运到内河船舶等。
⑵承运人在办理分运业务时,需要制作分运运单。分运运单的制作是以每批实际分运的货物数量为准,来填制分运运单,需要在分运运单上注明原运单号、原船名和航次、原收货人、原重量、本次分运件数、重量等,并注明批次序号和分运字样。
⑶分运也是对运输合同或者原运单的执行,是以运输合同有分运约定为前提的运输,分运不得违反运输合同中的约定。分运运单不对托运人产生新的权利与义务,仅仅是运输中承运人处理业务时,以及收货人、港口经营人交接货物所使用的单证。原运单应随第一批分运货物运往目的港交给收货人,收货人凭原运单办理提货手续。
2、补运操作规范
补运是指在运输过程中或运输结束后,发现货物有未装运或漏装运的情况,承运人另行将未运或漏运的货物运往目的港。补运的处理办法有:
⑴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负责制作补运运单,运单上注明原运单号码、原运船舶、原收货人、原发件数、重量等,补运货物件数、重量等。
⑵补运运单只是作为补运托运人与补运承运人之间货物交接和处理运输责任的凭证,与收货人无关。
⑶补运货物交给收货人后,承运人应收回原交付货物时签发给收货人的货物短少记录。
((第四节))海路运输实施规范
一、海路运输概述
⑴海路货物运输业务是根据外贸合同中的运输条款,将进出口货物通过海运方式运到国内、外目的港的一种货运业务。
⑵国际贸易海上货运按照船舶的经营方式主要有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和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两种。
一、班轮运输业务操作规范
班轮运输是指船舶在固定的航线上和港口间按事先公布的船期表航行,从事货运业务并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
1.班轮运输基础知识
⑴班轮运输的特点
班轮运输的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固定和费率的相对固定,这是班轮运输的基本特点。
运价内已包括装卸费用。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豁免以船公司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⑵班轮运输的作用
能够提供较好的运输质量。参加班轮运输的船舶公司所追求的目标是,保证船期,提高竞争能力,吸引货载。班轮公司派出的船舶一般技术性能好,设备较全,质量较好,船员技术水平也较高。此外,在班轮停靠的港口,一般都有自己专用的码头、仓库和装卸设备,有良好的管理制度,所以货运质量较有保证。
手续简便,易于操作。班轮承运人一般采取码头仓库交接货物的做法,并负责办理货物的装卸作业和全部费用。通常班轮承运人还负责货物的转口工作,并定期公布船期表,为货方提供极大方便。
方便了一般杂货和小额贸易货物的运输。在国际贸易中,除大宗商品利用租船运输外,零星成交、批次多、到港分散的货物,只要班轮有航班和舱位,不论数量多少,也不论直达或转船,班轮公司一般均愿意接受承运。
能够促进国际贸易与航运的发展。班轮运输的基本特点,为买卖双方洽谈运输条件提供必要依据,使买卖双方有可能事先根据班轮船期表,商定交货期、装运期以及装运港口,并且根据班轮费率表事先核算运费和附加费用。从而能比较准确地进行比价和核算货物价格。
2.班轮运输基本业务流程
⑴订舱
洽订班轮舱位,可由货主或其代理人以电话或传真形式向船舶公司(也称货运代理)提出货物托运申请,填写托运单(也称订舱委托书)递送船舶公司作为订舱依据。船舶公司收到托运单后,审核托运单,确定委托费用和运杂费,待订妥了装运船舶后,将全套装货单交给货主填写,将托运单的配舱回单(装货单)退回。然后由船舶公司代表货主作为托运人向外轮代理公司(也称船代)办理托运手续。
⑵准备交接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