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公路运输实施规范
一、受理托运业务
⑴受理托运具体包含受理装车与编制单据等工作。
⑵发货人在托运货物时,应按承运人的要求填写货物托运单,以此作为货物托运的书面申请。货物托运单是发货人托运货物的原始依据,也是承运人承运货物的原始凭证。承运人接到托运单后,应进行认真审核,检查各项内容是否正确,如确认无误,则在运单上签章,表示接受托运。
⑶在公路汽车运输中,由于发货人与承运人一般具有长期的货运关系,托运人可利用电话等联络方式进行货物托运申请。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必须了解所承运货物的重量、体积及有关管理部门发放的进出口许可证(批文)、装卸货目的地、收发货人详细地址、联络人及其电话等项情况。由承运人按托运人提供的资料填制《承运凭据》,交给司机到托运人指定的地点装运货物。
二、签订运输合同
1. 运输合同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⑴运单的签发日期和地点。
⑵发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⑶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⑷货物接管地点、日期以及指定的交货地点。
⑸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⑹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如属危险货物,应说明其基本性质。
⑺货物件数、特征标志和号码。
⑻货物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量化指标。
⑼与运输有关的费用。
⑽办理海关手续和其他手续所必需的托运人的通知。
⑾是否允许转运的说明。
⑿发货人负责支付的费用。
⒀货物价值。
⒁发货人关于货物保险给予承运人的指示。
⒂交付承运人的单据清单。
⒃运输起止期限。
2. 运输合同(运单)一式三份,第一份交给发货人,第二份随货转移,第三份由承运人留存。
3. 发货人应对上述事项的准确性负责。原则上运单须经承托双方正式签字方能生效,但对于短途、小批量货物运输以及承托双方具有长期合作关系的货物运输,由于双方早已对运输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商定了合同,所以往往只要托运人口头说明,承运人做出口头认可即可。
4. 根据是否签订定期货物运输合同或一次性运输合同,分别由托运人或承运人按以下要求填写运单:
⑴准确填写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住所)、电话、邮政编码。
⑵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性质、件数、重量、体积以及包装方式。
⑶准确表明运单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⑷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必须是同一托运人、收货人。
三、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解除
1.在承运人还未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付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允许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
⑴由于不可抗力使运输合同无法履行的。
⑵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确实无法履行运输合同的。
⑶合同当事人违约,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的。
⑷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运输合同的。但承运人提出解除运输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费。
四、结算费用
1.费用计算方法
第一步要确定所运货物等级和计费重量;其次是核查货物的计费率,然后是计算计费里程;最后是其他杂费的核算,这些费用包括装卸费、过渡费、保管费、手续费、延滞费、过桥费等。运输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⑴运费=(货物计费重量×计费里程×运价率)+(货物计费重量×计费里程×运价率×加成率)
⑵运费=(货物计费重量×运价率)+(货物计费重量×运价率×加成率)
2.特种货物的运输费用计算
特种货物的计费要按特定运价来计算。
⑴当托运易碎、超长(货物长度≥7米)、危险货物时,按质量计费。
⑵对于超重(每件货物重量≥250公斤)货物、轻泡货物,按整车计费。
⑶对于同一托运人托运的双程运输货物,则按其运价率的85%计费。
⑷超重货物按运价加成30%计费,而烈危货物按运价加成110%计费。
⑸过境公路运输采用的是全程包干计费,或者按合同条款规定办。
⑹对于特大型货物,则采用协商议价办法。
⑺对于同一托运人以去程或返程运送所装货物包装的,按其运价的50%计费。
3.收款方式
⑴预收费用,是指托运人在货物运输之前将运杂费预付给承运人,在结算时多退少补。
⑵托收结算,指承运人先垫付运杂费,定期凭运单回执汇总所有费用总额,通过银行向托运人托收运费。
⑶采用现金结算,是指按每次实际发生的运杂费总额向托运人收取现金。
五、货物交接手续
货物的交接是公路运输流程的最后一个环节,在此过程中,为了确保货物最终得以及时、安全的送达交货地点,运输部门应该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⑴当车辆到达发货地点,发货人交付货物时,驾驶员要负责点数、监装,发现包装破损、异状,应提出更换或重新整理的异议。如发货人给予更换或整理,则应在发货票上说明,并要在《承运货物签收单》上签字。
⑵在承运货物时,要有发货人开具的与实物相符的发货票及随车移转的文件、单据。发货票与实物不符时要立即予以纠正。
⑶当货物运抵目的地时,驾驶员应向收货人交清货物,由收货人开具作业证明。收货人应在《承运货物签收单》上签字并加盖收货单位公章。
⑷在交货的时候,如发现货物短缺、丢失、损坏等情况,驾驶员应会同收货人和有关部门认真核实,并做出原始记录,分别由驾驶员或装卸人员开具证明文件。
⑸如果是集装箱送到装货点装货,驾驶员仍要按上述要求办理货物交接;若是由发货人提供自备箱,并在驾驶员不在场的情况下装好货,驾驶员有权要求发货人掏箱,在驾驶员行使监装权力的情况下重新装箱。
⑹如果是集装箱装运中转货物,驾驶员无法监装、监卸,只要集装箱上标志完好,集装箱内所装货物是否与单证相符以及箱内货物是否灭失、损坏则与驾驶员无关,货物的交接以集装箱标志是否完好为准。
(第二节)铁路运输实施规范
一、货物托运概述
⑴货物的托运,是发货人组织货物运输的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
⑵发货人在托运货物时,应向车站提出货物运单,以此作为货物托运的书面申请。车站接到运单后,应针对具体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整车货物办理托运,车站应检查是否有批准的月度、旬度货物运输计划和要车计划,检查货物运单各项内容是否正确,如确认可以承运,应予签证。车站在运单上签证,表示货物应进入车站日期或装车日期,表示铁路已受理托运。发货人应按签证指定的日期将货物搬入车站或指定的货位,铁路应根据货物运单上的记载查对实货,凡由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货物,认为符合国际货协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车站方接收货物并担负保管责任。整车货物一般在装车完毕,发站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即为承运。
二、托运准备工作
1.所托运的货物应符合分批托运的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货物,不得将作为一批进行托运。
2.货物的数量与重量
⑴在铁路运输过程中,保证货物的件数和重量的完整是承运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铁路明确地规定了确定货物件数和重量的范围。
⑵按整车运输的货物,原则上按件数和重量承运,但有些非成件货物或一批货物件数和规格过多,在承运、装卸、交接和交付时,点件费时费力,只能按重量承运,不再计算件数。
⑶下列整车货物,无论规格是否相同,按一批托运时,每件平均重量在10千克以上,托运人能按件点交给车站的,承运人都应按重量和件数承运。
针、纺织品,衣、袜、鞋、帽。
钟表、中西成药、卷烟、文具、乐器、工艺美术品。
面粉、肥皂、糖果、橡胶、油漆、染料、轮胎、罐头食品、瓶装酒类、医疗器械,洗衣粉、缝纫机头、空钢瓶、化学试剂、玻璃仪器、空铁桶。
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电唱机、电风扇、计算机、照相机。
⑷整车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由托运人确定重量;零担货物除标准重量、标记重量或有过秤清单以及一件重量超过车站衡器最大称量的货物外,由承运人确定重量,并核收过秤费。
⑸货物的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对于托运人确定重量的整车货物、集装箱货物和零担货物,承运人应进行抽查,重量不符时应进行处理并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核收过秤费。
3.托运超标(超长或集重)货物时应提供的资料
发货人托运超标货物时,除按一般货运手续办理外,并应提供以下资料:
⑴托运超标货物说明书、货物外形的三视图,货物支重面的长度和宽度,并须以“+”号标明货物重心位置。
⑵自轮运转的超标货物,应有自重、轴数、轴距、固定轴距、长度、转向架中心销间距离,制动机形式,以及限制条件。
⑶必要时,应付有计划装载、加固计算根据的图纸和说明。
4.危险货物托运时的包装要求
⑴包装材料的材质、规格和包装结构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和重量相适应。包装容器和与拟装物不得发生危险反应或削弱包装强度。
⑵充装液体危险货物,容器应留有正常运输过程中最高温度所需的足够膨胀余位。易燃液体容器应至少留有5%空隙。
⑶液体危险货物要做到液密封口;对可产生有害蒸气及易潮解或遇酸雾能发生危险反应的应做到气密封口。对必须装有通气孔的容器,其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货物流出或进入杂质水分,排出的气体不致造成危险或污染。其它危险货物的包装应做到密封不漏
⑷包装应坚固完好,能抗御运输、储存和装卸过程中正常冲击,振动和挤压,并便于装卸和搬运。
⑸包装的衬垫物不得与拟装物发生反应,降低安全性,应能防止内装物移动和起到减震及吸收作用。
⑹包装表面应清洁,不得粘附所装物质和其它有害物质。
5、货物的标志、标记
在储运过程中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应在包装上标打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对于危险货物,还应在包装上按规定标打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对于零担货物,还应在包装上标打货物标记(货签),货签上填写的内容必须与运单相应内容一致。
6、货物押运
托运铁路运输需要押运的货物,需派押运人押运。
7、保价运输与运输保险
托运人运输的货物,分为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两种,按哪种方式运输,由托运人确定。托运人运输的非必须保险的货物,也可以办理保险运输。托运人运输的货物,可同时办理保险运输与保价运输。托运人在办理货物托运手续时,应认真的加以选择。
三、货物发运操作规范
货物办理完托运和承运手续后,接下来是装车发运。货物的装车,应在保证货物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快速进行,以缩短装车作业时间,加速车辆周转和货物运送。货物装车发运的基本流程如下:
1. 货物进站
货物应按铁路规定的时间进站。进站时,发货人应组织专人在车站接货,并会同铁路货运员对货物的包装状况、品名、件数、标记唛头与运单及随附单证等逐件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相互不符,要设法修复或更换,或者查明原因予以更正。货物全部搬人车站并经货运员验收完毕、符合运送要求,发货人即同货运员办理货物交接手续,并在运单上签证确认。零担货物经铁路货运员查验与过磅,发货人按运单交付运杂费用后,货物在站内的保管和装车发运工作即由铁路负责。在专用线装车时,发货人应在货车调送前一日将货物搬至货位,并做好装车前一切准备工作。
2. 调拨车辆
对于由铁路负责装车的货物,应该由铁路部门负责进行车辆的调拨。由发货人负责装车时,不论在车站的货场内装车或是在专用线装车,发货人应按铁路批准的要车计划,根据货物的性质和数量,向车站请拨车辆。发货人要正确合理地选择车种和车辆吨位,尽量做到车种适合货种、车吨配合货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车辆的载重量与容积,提高运输经济效益。铁路在货车调送到装货地点或车辆交接地点期间,应事先通知发货人;发货人根据送车通知按时接车,同时组织装车力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装货工作、按时交车,并将装货完毕时间通知车站。
3. 货物装车
货物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才能装车:
⑴货物包装完整、清洁、牢固,货物标志与标记清晰完善。
⑵车辆车体完整清洁,技术状况良好,具备装货条件。
⑶单证齐全,内容完备、准确。
由发货人装车的货物,发货人应对其负责装车的货物进行现场监装,对铁路负责装车的货物一般应由铁路监装,在必要时可要求发货人在车站货场检查装载情况。现场监装工作的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⑴装车前,检查货位上的货物,复核点数,是否符合装车条件。
⑵货车调到时,合同铁路货运员检查车辆是否符合装车要求。
⑶合理装载,装车时对配载货物做到心中有数,计算准确,装载合理,保证货物全部装车。检查货物是否装载恰当,确保货物运输安全。
⑷装车完毕,检查车辆是否封闭、加固、通风以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⑷记录车号,做好发运登记,并在出口货物明细单上填写车号、运单号和装车日期;如实际车数与原单记载有出入时,应及时做好修改和更正。
⑹装车结束后,及时向车站交付运费,取回盖有发站承运戳记的运单副本和运单副本抄件。
4. 加固货物
⑴对于敞车、平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装运超限货物,箱装和裸体的机械设备以及车辆等货物,应在装车时放置稳妥,捆绑牢固,以防运送途中发生移动、坠落、倒塌及互相撞击,保证安全运送。
⑵货物出口加固工作,应由铁路负责(自装车和专用线装车由发货人负责),但发货人应检查加固情况,如不合要求,应提醒铁路方面重新加固。
5. 施封
⑴施封是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以便分清铁路与发、收货人之间,铁路内部之间的相互责任。一般来说,装运国际联运出口货物的棚车、冷藏车、罐车都必须施封。
⑵货车施封后,应使用只在毁坏后才能启开的封印。
⑶铁路装车时由铁路施封,发货人装车由发货人施封;或委托铁路施封,此时发货人应在运单“铅封”栏内注明“委托铁路施封”字样。
⑷对出口货物和换装接运的进口货物,各发站和进口国境站必须用10号铁线将车门上部门扣和门鼻拧紧,在车门下部门扣处施封。
6. 运输标志的编制与使用
运输标志又称唛头,一般印制在货物外包装上。按照我国规定,联运进口货物在订货工作开始前,由经贸部统一编制向国外订货的代号,作为“收货人唛头”,分别通知各订货部门使用,各进出口公司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收货人唛头对外签订合同。
收货人唛头按以下几部分顺序排列:
⑴订货年度代号。
⑵承办订货进出口公司代号。
⑶收货人代号。
⑷间隔代号。
⑸商品类别代号。
⑹合同编号。
⑺贸易国别地区代号。
(第三节)内河水运实施规范
一、货物托运操作规范
货物托运时,托运人的主要工作是提出货物运单、提交货物、支付费用三项内容。
1.提出货物运单
⑴货运单填写要求
一份运单填写一个托运人、收货人、起运港、到达港。
货物名称填写具体品名,名称过繁的可以填写概括名称。
规定按重量或体积择大计费的货物应当填写货物的重量和体积(长、宽、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