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已订立的合同,但由于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从而被认定为无效,称为无效合同。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工商行政机关认定合同无效,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之前、合同履行之中或者合同履行之后认定合同无效。
⑷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仓储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仓储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目的的仓储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仓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仓储合同;无效代理的合同均是无效仓储合同。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中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给予变更或者撤销。
⑸无论无效合同于何时被订立,都是自始无效,也就是说无效合同所产生的民事关系没有效力。依法采取返还财产、折价赔偿等因无效合同所产生的利益消亡,通过没收所得对违法造成合同无效一方给予处罚。
七、仓储合同格式
仓储合同可以分为单次仓储合同、长期仓储合同、仓库租赁合同、综合仓储合同等几种类型。仓储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采用任何合同格式。
⑴合同书
仓储合同的最常用格式就是合同书。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条款、当事人签署四部分构成合同书。合同书具有形式完整、内容全面、程序完备的特性,十分有利于合同订立、履行、留存及合同争议的处理。
⑵确认书
在采取口头(电话)、传真、电子文件等形式商量签订合同时,为了明确合同条款和表达合同订立,常常采用一方向另一方签发确认书的方式确定合同。合同格式的主要部分是确认书,由于确认书仅有发出确认书的一方签署,因此确认书与完整合同书不同。确认书分成两种形式,一种仅列明合同的主要事项,合同的其他条款在其他文件中表达,如传真:本公司同意接受贵公司9月20日提出的仓储200t钢管的要求,请及时送货。将完整合同事项列在确认书上,合同书相当于是确认书的另一种形式。
⑶计划表
在订立长期仓储合同时,对具体仓储的安排用计划表的形式被较多采用,由存货人定期制定仓储计划交保管人执行。长期仓储合同的补充合同或执行合同就是计划表。
⑷格式合同
对于仓储量极大、每单位仓储物量较小,也就是次数多、批量少的公共仓储,如车站仓储等,保管人常采用格式合同。由一方事先拟订格式合同,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单方确定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只是由保管人填写仓储物、存期、费用等变动事项后,直接签发和存货人签订,对条款不进行协商。
八、仓储合同的变更、解除
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该合同履行原则被《合同法》明确规定。仓储经营具有极大的变动性和复杂性,会因为主客观情况的变化而产生变化,为了避免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受到更大的损害,变更或者解除已生效的不利合同可以成为更有利的选择。
1.仓储合同变更
对已生效的仓储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不改变原合同的关系和本质事项称为仓储合同变更。
仓储合同当事人一方因为利益需要,向另一方提出将合同进行变更的要求,并要求另一方在限期内答复,另一方在期限内答复同意变更,则合同发生变更,双方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如果另一方在期限内明确拒绝变更,则合同变更不能成立。合同变更后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对变更前已履行的部分没有追溯力,但因为不完全履行发生的利益损害,可以成为请求赔偿的原因,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
2.仓储合同的解除
未履行的合同或合同尚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使希望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消亡或使合同履行终止称为仓储合同的解除。
⑴仓储合同解除有如下几种方式
存货人与保管人协议解除合同。协议解除合同和协议订立合同一样,是双方意见一致的结果,具有最高效力。解除合同协议可以在合同生效后、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协商达成;也可以在订立合同时订立解除合同的条款,当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发生时,一方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出现法律规定的仓储合同解除条件而解除合同。这是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规定采取解除合同的行为。《合同法》中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任一方可通知对方合同被解除;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另一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仓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迟延对合同义务进行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仓储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得到实现,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一方依法选择解除合同的,要书面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合同解除。有权解除合同一方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解除合同。
⑵仓储合同解除后的后果
合同解除后,因为仓储合同所产生的存货人和保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对于未履行的合同自然应该终止履行。合同解除对合同的清算条款的效力没有影响,双方仍需要按照清算条款的约定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需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仍要依据合同规定的条款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经济损失。如违约的存货人需要对仓库空置给予补偿,造成合同解除的保管人则需要对运输费、转仓费、仓储费差额等损失赔偿进行承担。
九、仓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⑴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权要求对方采取的行为和自身需要进行的行为或不行为就是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产生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⑵合同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包括:合同明示条款、合同的默示条款。明示条款具有绝对的效力,当事人应尽可能采用明示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没有写出的,但是根据订立合同的环境和合同的性质,依据通常的专业知识可以合理地推定得出的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所能享受的权利与要承担的义务,就是默示条款。
十、存货人的权利与义务
1.告知义务
⑴存货人的告知义务有两个方面:对仓储物是否完整明确的告知以及是否有瑕疵的告知。
⑵在订立合同时,存货人要完整、细致地告知保管人仓储物的准确名称、数量、包装方式、性质、作业保管要求等涉及到验收、作业、仓储保管、交付的资料被称为完整告条。如果是危险货物,存货人还要提供详细的说明资料。存货人未告知的仓储物属于夹带品,保管人可以对其拒绝接受。
⑶仓储物及其包装的不良状态、潜在缺陷、不稳定状态等已存在的缺陷或将会发生损害的缺陷都属于瑕疵。保管人掌握仓储物所具有的瑕疵可以采取针对性的操作和管理,以避免损害和危害现象的发生。
⑷因存货人未告知仓储物的性质、状态,造成保管人验收错误、作业损害、保管损坏,存货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妥善处理和交存货物
⑴存货人应对仓储物进行妥善处理,根据性质将仓储物进行分类、分储,根据合同约定妥善包装,使仓储物适合仓储作业和保管。
⑵存货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保管人交存仓储物,并提供验收单证。交存仓储物不是仓储合同生效的条件,而是存货人对合同进行履行的义务。存货人未按照约定交存仓储物即构成违约。
3.支付仓储费和偿付必要费用
⑴保管人订立仓储合同的目的就是收取仓储费,是对仓储物进行保管所获得的报酬,是保管人的合同权利。存货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按量地支付仓储费,否则违约就会发生。如果存货人提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不减收仓储费。如果存货人逾期提取,仓储费应该被加收。由于未支付仓储费,保管人有对仓储物行使留置权的权利。
⑵在仓储期间仓储物发生的应由存货人承担责任的费用支出或垫费,如保险费、货物自然特性的损害处理、有关货损处理、运输搬运费、转仓费等,存货人应及时支付。
4.查验、取样
在仓储保管期间,存货人有行使对仓储物进行查验、取样查验的权利。由于查验,当然会影响保管人的工作,取样还会造成仓储物的减少,但存货人合理进行的查验和取样,保管人不得拒绝。
5.及时提货
按照合同的约定,存货人应该按时将仓储物提离。保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安排仓库的使用计划,如果存货人未将仓储物提离,会使得保管人已签订的下一个仓储合同无法履行。存货人没有于约定的时间提离仓储物,保管人可以向提存机关要求提存该仓储物。
十一、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⑴合适的仓储条件
具有合适的仓储保管条件是仓储人经营仓储保管的先决条件。有保管货物的保管设施和设备,适合的场地、容器、仓库、货架、作业搬运设备、计量设备、保管设备、安全保卫设施等条件都被包括在内。同时保管人员、商品养护人员也应该配备,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也要具备。同时保管人所具有的仓储保管条件对所要进行保管的仓储物的相对仓储保管要求,如保存粮食的粮仓、保存冷藏货物的冷库等也要适合。如果保管人不具有仓储保管条件,便会构成保管人的违约。
⑵验收货物
验收货物不仅是保管人的义务,也是其合同权利。在接收仓储物时保管人应该对货物进行理货、计数、查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验货物质量,并签发验货单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法、或者合理的方法验收货物。保管人未验收货物推定为存货人所交存的货物没有缺少损坏。保管人要返还完好无损的货物。保管人在验收中发现货物溢缺,对溢出部分可以拒收;对于短少的有权向存货人主张违约责任;对于货物存在的不良状况,有权要求存货人更换、修理、或拒绝接收。需如实进行记录,以使责任明确。
⑶签发仓单
在接收货物后,保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存货人的要求,及时向存货人签发仓单。在存期届满时,根据仓单的记载向仓单持有人交付货物,并承担仓单所明确的责任。保管人根据实际收取的货物情况签发仓单,并根据合同确定仓单的责任事项,以防止将来向仓单持有人承担超出仓储合同所约定的责任。
⑷合理化仓储
保管人应在合同所规定的仓储地点存放仓储物,并充分使用先进的技术、科学的方法、严格的制度,高质量地进行仓储管理。保管人应使用适合于仓储物保管的仓储设施和设备,如容器、货架、货仓等。保管人应从谨慎操作、妥善处理、科学保管和合理维护等各方面做到合理化仓储。对于仓储物的保管,保管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其保管不善所造成的仓储物在仓储期间发生损害、灭失,除非保管人能证明损害是由于货物性质、包装不当、超期以及其他免责原因造成的,否则赔偿责任就要由保管人承担。
⑸返还仓储物
保管人应在合同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向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交还约定的仓储物。仓储合同没有明确存期和交还地点的,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要求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交还存储物。同样,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在催告存货人提货期满后存货人仍不提取仓储物,应索赔超期保管费。
一般仓储合同规定,保管人在交返仓储物时,应将原物及其孳息、残余物一同交还。
⑹危险通知义务
当仓储物出现危险时,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包括在货物验收时发现不良情况、发生不可抗力损害、仓储物的变质、仓储事故造成损坏以及其他涉及仓储物所有权的情况都应告知存货人。存货人掌握仓储物的状态是存货人具有所有权的权利体现,对于仓储物的危险涉及到仓储物的交易、保险以及可能造成的进一步损害,存货人能及时掌握和采取措施处理,对减少损失十分有利。
当然,在发生或发现危险时,采取紧急措施处置,防止危害扩大是保管人的义务。
十二、违约责任和免责
1.违约责任
⑴存货人或者保管人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的称为违约。为了限制违约行为,以及因为一方的违约造成另一方的损失,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这不仅是合同法律制度的规范,也是当事人协议合同的必要事项。通过法定的和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的承担,增加违约成本,弥补违约的损失,减少违约的发生,对市场的稳定和建立市场秩序十分有利。
⑵对方的损失是违约责任的原则,违约方需对对方的损失,包括直接造成的损失和合理预见的利益损失给予弥补。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继续履行合同等都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约金
合同约定当发生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的金额称为违约金。违约金本身是一种对违约的惩罚。合同约定和违约行为的发生是违约金产生的前提,包括发生预期违约,而无论是否发生损失。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同时规定,当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时,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予以调整,因而违约金又可被认为是一种赔偿处理的方法,具有赔偿性。合同违约金的约定可以按照违约的现象进行约定,如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违约金、迟延履行合同违约金等,也可以确定一种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当发生违约时通过计算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
违约金以约定支付的方式进行,对于合同履行中因责任造成对方损失的赔偿,采取违约金支付的方式使得索赔过程得以简化。实践中违约金的约定也称为简化纠纷处理的手段。
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由于违反合同的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合同对方发生损失的,对方损失的赔偿责任应该由其承担。违约和使对方产生损失是赔偿损失的条件。违约所直接造成的损失和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的履行合同后对方可以获得的利益都包括在这种损失内。
违约的赔偿责任既是法定的责任也是约定的责任。因为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约定未被履行而出现了违约,而导致赔偿的法律责任的发生。
(第二节)存货的发出、搬运管理
一、催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