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委托代理报关的,应填报经海关批准的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名称及代码。本栏目内应加盖申报单位有效印章,并应有报关员和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业务负责人)的签字。
⑷本栏目还包括报关单位地址、邮编和电话等分项目,由申报单位的报关员填报。
46. 填制日期
⑴指报关单的填制日期。预录入和EDI报关单由计算机自动打印。
⑵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47. 海关审单批注栏
⑴本栏目指供海关内部作业时签注的总栏目,由海关关员手工填写在预录入报关单上。
⑵其中“放行”栏填写海关对接受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做出放行决定的日期。
十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须知
(一)报检资格
1.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向我局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后方可报检;报检单位若有变更情况(如单位名称、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地址等)或撤并等情况须迅速申办登记备案的变更手续。
2.收用货单位或代理接收单位可作为入境货物的报检单位。
3.对外贸易关系人可申请办理相关的鉴定业务。
4.申领原产地证书的单位,必须预先向我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经我局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
5.报检人员须经我局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报检员证书》后,方可办理具体报检工作。
(二)报检范围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2.输入国或地区法律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申请签发普惠制产地证或一般原产地证的。
5.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和委托检验。
6.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约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官方机构出具证书的。
7.《检验检疫目录》规定中外入境货物经收用货单位验收发现质量不合格或残损、短缺,需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索赔的。
8.涉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司法和行政机关委托的鉴定业务。
9.报检单位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复验申请。
(三)报验证单
1. 总体要求
报检人在报检时必须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做到书写工事、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填制项目完整准确,单单一致,并加盖报检单位印章,同时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
2. 入境报检
⑴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⑵除按上述条款规定外,下列情况报检时还应提供相关文件:
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需经其他审批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货物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废物入境的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化清单等。
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入境的国际旅行者,应填写入境检疫声明卡。
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的,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
国或地区的官方检疫证书;需经入境检疫审批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动植物及其产品过境的,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或地区的官方检疫证书;动物过境的,还应提交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
运输工具、集装箱入境的,应提供出国或地区的官方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活体动物的,应提供入境动物检疫证书及预防接种证明。
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特殊物品入境的,应提供相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
3. 出境报检
⑴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出口生产企业代外贸出口单位报检的,须有外贸出口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⑵除按上述条款规定外,下列情况报检时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凡实施质量许可、卫生注册登记或其他需经审批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出境货物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加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凭样成交的货物,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出境人员应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运输工具、集装箱出境的,应提供相关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生产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境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危险货物出境时,必须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
申请一般原产地证书或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应提供整套缮制完毕的产地证书、出口商业发票等资料,含进口成分的产品,还必须提交《含进口成分受惠商品成本明细单》。
特殊物品出境,应提供相关的审批文件。
申请鉴定和委托检验,视不同的申请项目,参照以上有关条款执行。
(四)报检时限和地点
1. 货物入境报检,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时申报。
2. 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如预计时间不够,报检单位应向国外发货人要求处长索赔期。
3. 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4. 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入境前15天报检。
5.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天报检。
6. 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如在产地检验后,需要在异地报关地检验检疫局出具通关单的,还应考虑查验换单的时间。
7. 出境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在出境前报检或申报。
8. 输出动物,出境前需经隔离检疫的,应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9. 报检人对检验检疫证单有特殊要求的,应报检单上注明并交付相关文件。
十三、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制标准
1.编号: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前6位为检验检疫局机关代码,第7位为报检类别代码,第8、9位为年代码,第10至15位为流水号。
2.报检单位登记号: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号码。
3.联系人:报检人员姓名。电话: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4.报检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期。
5.收货人:外贸合同中的收货人。应中英文对照填写。
6.发货人:外贸合同中的发货人。
7.货物名称(中/外文):进口货物的品名,应与进口合同、发票名称一致,如为废旧物应注明。
8.H.S编码:进口货物的商品编码。以当年海关公布的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
9.产国(地区):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家或地区。
10.数/重量:以商品编码分类中标准重量为准。应注明数/重量单位。
11.货物总值:入境货物的总值及币种,应与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的货物总值一致。
12.包装种类及数量:货物实际运输包装的种类及数量,如是要质包装还应注明材质AA寸。
13.运输工具名称号码: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号码。
14.合同号:对外贸易合同、订单或形式发票的号码。
15.贸易方式:该批货物进口的贸易方式。
16.贸易国加国别(地区):进口货物的贸易国别。
17.提单/运单号:货物海运提单号或空运单号,有二程提单的应同时填写。
18.到货日期:进口货物到达口岸的日期。
19.启运口岸:货物的启运口岸。
20.入境口岸:货物的入境口岸。
21.卸毕日期:货物在口岸的卸毕日期。
22.启运口岸:货物的启运口岸。
23.入境口岸:货物的入境口岸。
24.索赔有效期: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期限。
25.经停口岸:货物在运输中曾经停靠的外国口岸。
26.目的地:货物的境内目的地。
27.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
28.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在合同中订立的有关检验检疫的特殊条款及其他要求应填入此栏。
29.货物存放地点:货物存放的地点。
30.用途:本批货物的用途。自以下9年选项中选择:
⑴种用或繁殖
⑵食用
⑶奶用
⑷观赏或演艺
⑸伴侣动物
⑹试验
⑺药用
⑻饲用
⑼其他
31.随附单据:在随附单据的种类前划“√”或补填。
32.号码:货物的标记号码,应与合同、发票等有关外贸单据保持一致。若没有标记号码则填“N/M”。
33.外商投资财产: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
34.签名:由持有报检员证的报检人员手签。
35.检验检疫费: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核定费用后填写。
36.领取证单:报检人在领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单时填写领证日期及领证人姓名。
报检人要认真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内容应按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运单上的内容填写,报检单应填写完整、无漏项,字迹清楚,不得涂改,且中英文内容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十四、进出口商品检验依据、流程
1. 出口商品品质检验依据
⑴强制性检验标准:
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标准。
国家政府间的双边协议的规定。
⑵合法检验依据(合同、信用证等)。
⑶对于其他的新商品、尚未制定包装标准的商品按有关法令规定和实际情况处理。
2. 出口食品、畜产品的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⑴出口食品、畜产品的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我国法律行政的规定。
合同、信用证。
我国有关卫生质量标准。
国家商检局对出口食品、畜产品的有关规定。
进口国的有关兽医卫生法规规定及与我国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的有关规定。
其他规定,除规定的检验项目外,不能含有有害物质或恶性杂质等。
⑵出口水产品的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合同、信用证。
标准:对水产品的条件没有规定时按有关出口标准检验。
样品或函件。
有关规定:对于需要进行理化、微生物或其他卫生项目检验的,按照出口水产品检验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检验。
其他规定:对于地方性少量水产品没有出口标准的可以按照工贸检协商提出暂定品质条件进行检验。
3. 检验流程
⑴受理报验
⑵抽样
⑶检验
4. 签发商检证单。
⑴质量许可证。是国家管理出口商品质量,限制劣质商品出口,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贸易的一项制度。
⑵卫生检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和检疫工作由商检机构办理,做好卫生监督、检验,要从生产厂、库的卫生条件做起,商检机构对出口食品的加工厂、屠宰场、冷库、仓库,采用注册登记的形式对其卫生状况和卫生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⑶船舱和集装箱检验。对装运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实施强制性检验。有关承运人和装箱部门应在装货前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经商检符合装运技术条件并发给合格证书后方准装运。船舱检验包括干货舱检验、油舱检验,冷藏舱检验、以确认其地所装货物的适载性,对其他出口集装箱办理鉴定业务。
⑷危险品的包装检验,对于生产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厂,在生产检验合格基础上,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检验合格后,签发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对于生产危险品的单位,应申请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合格后签发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结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