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心理辅导对警察违法犯罪心理的预防作用
社会的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都会不同程度地对人产生一定的影响,警察工作经常要接触一些不健康的人或负性事件,大量消极的信息会对人形成有害的压力和诱惑。价值观念存在问题、意志薄弱、自控能力差的人就有可能导致心理和行为问题的发生。警察心理辅导包括预防性辅导,根据对既往经验教训的总结和社会环境可能对警察队伍产生的消极影响,通过积极的心理辅导加深对自己的认识,了解有关心理和行为问题发生的心理机制,提高警察心理和行为的自我调节、自我控制水平,有助于减少和避免问题的发生。环境可以影响人,但环境是人的环境,人更可以改造环境。
15.2.1.心理自控能力的辅导
自控主要体现为一种意志过程,但其与情绪情感和认知过程密切相关。警察的心理自控能力与能否胜任警察工作密切相关,警察的心理自控能力应该比一般人要强。
人的心理活动是有轨迹可循的
尽管人的心理非常复杂、千差万别,但是又是有规律可以自我认识、自我把握、自我调整的。通过心理辅导可以了解警察心理压力的成因、来源和特点,更好地认识警察的职业特征,这为每个人更准确地了解和认识自己的心理特征、心理发展规律提供了可能。人的自我意识水平往往与头脑中的警察意识、价值观念密切相关。客观地了解和评价自己,是有方向、有效地调节和控制自己的前提。
人的心理活动是可以调节、控制的
人的心理活动不仅可以认识,而且可以发生变化,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在警察心理辅导中所讲的心理调节与控制,是指“人们应用一定的方式方法对外界诱因进行心理上的抵制,从而改变心理活动方向,最终达到控制行为的目的。从这个定义来看包含着两层含义,其一是对外界诱因的心理抵制,其二是控制行为。”③
对外界诱因的抵制,主要指的是对外界不良诱因的抵制。这种抵制的水平、自觉性取决于人的人格特征、原有意识状态,其中价值观居于重要地位。还取决于人与环境的互动情况,例如,领导的作风、管理的水平、群体的社会心理气氛、机遇与机会成本间的关系等等。控制行为指的是,警察在面对某些消极刺激时由心理上的抵制表现为行为上的抵制。这期间,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情况,(1)完全控制型:心理抵制,行为控制;(2)不完全控制型:面对诱惑心理上想接受,但迫于纪律制度的约束,采取了行为上的抵制;(3)完全不可控制型:心理上接受诱惑,行为上不加控制或主动寻找从事非法活动获取利益的机会。
面对不良诱惑,完全控制型的人属于合格的人民警察;不完全控制型的人中的绝大多数人,尽管存在着内心的冲突,但迫于制度纪律的压力仍然控制住错误的行为,这种情况同样应该得到肯定。我们不应该企望每个人都成为圣人,但是,我们注重制度纪律对人的心理活动调节、控制的影响导向作用。完全不控制型则很容易走向违法犯罪,成为警察中的败类。
心理自控能力对预防、减少警察违法犯罪现象的意义
加强警察心理自控能力的辅导与训练,可以有效控制违法乱纪现象的出现。警察工作所接触的各种不良信息几乎是一般职业人员的数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超出一般人的自控能力,是很容易受到感染,陷入泥潭的。心理辅导帮助人在形成应付压力的有效策略之先,对压力形成明确的认识和接受的态度。认识到压力及其反应不仅仅是个性的弱点,也不仅仅是个人能力水平差的标志,在很大程度上是人人都会体验到的正常心理现象。在心理辅导中警察还应该了解挫折、压力所形成的心理反应机制,提高个体在压力环境中对反应的感知能力,对可能的行为及其后果做出正确的预见。心理自控能力的培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受到感染的程度,最大限度地保持清醒的警察意识,减少违法犯罪现象的出现。此外,心理自控能力的提高也有助于警察了解、把握工作相关主体的心理和行为,能够提高警察的工作效能。
15.2.2.价值观和职业道德的辅导
警察工作本来就是投入产出不成正比的职业,只有肯于贡献、拥有奉献精神的人才能成为一个好警察。可是,在调查中显示,有相当一批同志缺乏这种贡献和奉献精神。有个别人甚至自恃职业特权胆大妄为、侥幸无忌、耍威风中饱私囊,缺乏职业道德在警察组织内部和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所以,在心理辅导中应该注重职业道德的训练。
中国人民大学罗国杰教授认为,所谓职业道德,就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活动现象、道德意识现象和道德规范现象,是社会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化。职业道德模式从内容上可以分为,义务型模式、良心型模式和价值目标型模式。职业道德的形成和发展,一般要经过:职业道德的他律时期、职业道德的自律时期和职业道德价值目标形成时期。
他律时期的职业道德
他律时期的职业道德是以职业义务为核心的职业道德,职业义务是客观存在的要求,是从业者“应该做到的”或者是“必须做到的”。但有时在人的头脑中同时存在着两个相互矛盾的信念,例如认为,一个合格的警察必须要遵守警察组织的各种规章纪律,但同时又感到当警察吃亏,面对某种诱惑又想违背警察的职业规范。这种情况使人产生内心的不和谐,在行为时给人“实用主义”的感觉,或者对人一套,对己一套。其实,这种情况下,只有一个信念是真实的,起到了真正支配自己行为的作用。而另一个则是说在“口头上”的“理论”。对于警察的职业道德规范自己没有从心理上认同,但又觉得应该遵守,或者心有畏惧而不敢逾越,这就是他律时期的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的他律灌输,是职业道德的不可逾越的初级阶段,也是一种不完善的职业道德意识表现。一些新同志迟迟适应不了警察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强度,与他律阶段的职业道德意识相关。一些同志虽然工作,但是不心甘情愿也是如此。一个优秀警察的职业道德意识是能够跨越他律阶段向自律阶段升华的。
自律时期的道德意识
自律时期的道德意识是以职业良心为核心的职业道德,职业良心就是对客观存在的职业义务的自觉意识。一个警察只有把职业义务所规定的“应该做的”变成自己的内心需求,理解了职业义务中包含的光荣使命,并逐步具备了高度的职业道德觉悟和职业道德境界,才能在警察工作中获得道德自由。
(1)242占68.17%的人表示将重新选择警察工作,主要理由依次为:热爱本职工作、有兴趣、已经适应了目前的工作、年龄大了无法转业、职业神圣、体现人生价值、伸张正义、为社会服务、收入稳定、重新把握机会。
(2)98占27.6%的人表示将不选择警察工作,主要理由依次为:限制能力发展、工作太累、压力大、钱少、失望、工作无保障、繁而乱、胆小危险大、地位低、人际关系复杂、缺乏兴趣、难以实现自我、有时身不由己、现实的工作和人为环境与期望值差距太大。
(3)15人4.23%空答此题。
职业良心是在自觉履行职业义务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种职业道德意识。调查显示绝大多数被试感到警察职业具有神圣感,热爱警察职业,体现出绝大多数警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有职业良心,这是干好本职工作的重要基础保障。见(表15—11)、(表15—12)。警察职业良心作为一种职业道德情感,是对社会、职业、他人职业义务感的强烈表现。警察的职业良心不仅使警察表现出强烈的职业道德义务感,而且能够使之依据一定的职业道德规则、规范和范畴自觉地选择道德的职业行为,从而成为优秀警察发自内心的精神动力,在警察的职业行为中发挥主导作用。
在心理辅导中可以通过各种强化警察角色意识的训练,通过团队精神的培养和良好群体社会心理气氛的建设,培养警察的职业良心。
职业价值目标形成时期的道德意识
以职业良心为核心的自律职业道德完善于职业义务为核心的他律职业道德。在职业道德的自律阶段,如果忽视了作为他律的职业义务则会导致警察的职业道德辅导、教育向职业道德意志论方向发展。任何职业道德的培养,都必须有制度纪律的保障。口头上的理论,会根据需要,强制性地反复表现。而心中真实的信念会十分流畅、自然地表现在日常的行为中,这是一种无需费力地强制。职业义务和职业良心不断地融汇,统一为职业道德价值目标,职业道德的他律和自律性交相辉映,发挥出强大的影响力,使警察的职业道德达到成熟的程度。所以,我们要在价值目标体系、信念方面下功夫,让那些支持警察工作目标的价值观念、信念逐渐深入人心,让那些干扰、破坏警察职业道德的价值、信念脱离我们的价值体系。警察组织中一些非常优秀的先进人物,拥有这样的职业道德体系。
同时,还应该看到,在社会日益多元化的情况下,在人与社会相互作用日益复杂的情况下,道德至上主义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道德准则的含义就会日益取决于社会背景。因此,警察的职业道德辅导必须建立在必要的制度、纪律和体制基础之上,把道德教育具体化、多样化,密切结合警察的工作实际,有助于预防、减少警察的违法犯罪行为。
15.2.3.对挫折状态下警察心理环境调整的辅导
心理环境是个性心理特征和包括意识在内的心理状态的总和,是在接受各种新鲜刺激后,对现实事物的具体反应。在个体成长史上,心理环境不断充实着个性心理特征,是个性形成的基础;反之,个性心理特征又影响着一定阶段心理环境的确定和指向。
心理环境与心理平衡
个体的行为系统固然有相对稳定的一方面,但是由于各方面众多新鲜刺激的出现,随着外部环境和心理环境的变化,人的心理会失去平衡,人的行为系统会显现不稳定的趋势。这时,人就需要根据已经变化了的需要重新调节自己的行为指向,以恢复心理平衡,人的行为系统和心理环境是处于“变化—稳定(平衡)—变化”的循环运动过程中的。
挫折对警察心理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
警察队伍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往往出现在原有行为系统发生变化的过程中。警察的特殊地位、权力和职业特性,使得他们必须接触社会上的各种阴暗面,也经常由此体会到自己手中权力的重要。在众多信息影响下,部分警察会失去原有的心理平衡,需要不断重新确定自己的行为指向,以恢复心理平衡。这是一种完全正常的心理现象。但是,个别警察会在消极信息的影响下,做出错误的选择,导致错误的行为。当各种内外刺激导致产生心理矛盾,新旧(指个体而言)价值观以及为了满足需要所产生的动机和选择行为的手段处于冲突状态,主体感受到强烈挫折(不满足)时,往往会导致个别警察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另外,当个别警察在恢复心理平衡的过程中,使新的心理平衡建立在错误的观念和认识的基础上,就有可能形成故意违法犯罪的意识。这种人在受到金钱诱惑、性刺激、自尊心受到挫折时,其原本处于前意识的“犯意”就可能处于意识状态,主动利用职权,寻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警察又可分为两类:一类人本质就不好,另一类人性格存在缺陷、观念有偏差、意志薄弱,这两类人是有区别的。前者主动寻找机会为之,后者的“犯意”往往是因为挫折和“机遇”而被诱发出来的。由于个性特征和不同外界环境的影响,具有相同或相近似的不良心理环境和行为系统的人发生类似不良偏差的外部行为可能是很不同的,这就导致不同的人,会以不同的方式从事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其中更多的人会由于对警察角色的认同,会因为畏于法纪的严肃性和其它种种原因,可能暂时或根本就不受潜在“犯意”的影响,他们通过意志的努力抑制住不良需要和动机。
心理环境的可变性
心理环境和个性心理特征的关系,决定了心理环境的可变性。这种可变性决定了人在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下对相同事物的不同反应。一个刚参加警察工作的年轻人,可能会对一些社会丑恶现象产生好奇心,这种好奇心加上一定的机遇,就有可能导致其犯错误。随着工作经验的丰富、觉悟的提高、意志力的增强,原有的好奇心就会逐渐被工作的坚定性、警惕性替代,这就必然会减少其失误的可能性。极个别人随着职务升迁、权力增大、“机遇”增多,从事不法活动安全感的增加,原来处于前意识的“犯意”成为主动的“犯意”,并从事了违法犯罪行为。个别从事警察工作多年的人,在退休前产生了强烈的失落感,受到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感到再不捞一把就没有机会了,导致原来处于前意识的机遇性犯意成为意识中的主动犯意。个别人在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了比较强烈的挫折体验,这会导致一些人发生观念上的迅速变化,有的人会因此违法犯罪。
每个人行为系统的形成和变化受到环境的影响,那么能否认为是环境决定了个别警察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呢?当然不能。绝大多数警察能够在复杂的斗争环境中,保持人民警察的高风亮节,这就表明,尽管人离不开社会环境,但并非社会环境决定了人的行为,而是人(个体)选择了环境。
了解了心理环境对人行为系统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心理环境限制着行为系统的指向性,以及心理环境决定了个体对客观环境的选择性,就为有效地针对不同年龄、不同情况、不同心理素质的警察群体提供心理辅导、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心理学的依据。这样理解和认识问题,无疑会对预防、减少和消除警察违法犯罪现象,加强队伍建设产生积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