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精神病、神经病、神经症和人格障碍
这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又容易被人们相互混淆的概念,同时也是对精神疾患的又一种分类方式。从事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的人,应当对此有所了解。
3.3.1.精神病
精神病(psychosis)广义包括所有精神疾患,狭义仅指重症精神病,不包括神经症、人格异常、心身疾病和智力发育迟滞;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国际疾病分类》第9版中,对精神病的定义是:“精神功能受损程度已达到自知力严重缺乏,不能应付日常生活要求或保持对现实恰当接触。精神病这个术语不精确,也没有完善的定义。智力发育迟滞不包括在内。”传统分类将精神病分为器质性和功能性两大类。后者又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偏执型精神病和反应性精神病。
各种精神病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病人在患病期间对自身精神上的异常很少认识或完全不能认识,对自身的一些病态想法、情感和行为没有一点自知之明。而且不是短时间发作。因此,绝大部分精神病人在相当长的患病时间,不承认自己精神有病,对一些异常的想法坚信不疑。对异常的行为无从克制,当然也不会主动求治。经过治疗病情好转时,才可能开始认识到自己的病态。这是和神经症病人最显著的不同,也是最重要的鉴别诊断根据。
3.3.2.神经病
神经病是指整个神经系统的疾病(D1seases ofNervou5system)。尽管所有心理疾病都和人的大脑这个神经系统的高级部位有关,但习惯上,神经病不被认为是一种心理疾病,甚至不是机能性的疾病,而是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在临床上属于神经病学的研究范围。神经病所表现出的躯体症状,可以查出符合神经系统解剖学的体征,其和神经症不是一回事。
3.3.3.神经症(心理症)
神经症(neurosis)又称神经官能症,是一组精神障碍的总称。发病多与心理因素有关,可表现多种精神、神经和躯体症状,但检查不能发现相应的体症。大部分患者意识清晰,有自知力,要求治疗。1978年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国际疾病分类》第9次修订版中,在神经症这一集合名词下,包括8种疾病:焦虑神经症、歇斯底里、恐怖症、强迫症、抑郁性神经症、神经衰弱、人格解体综合症和疑病性神经症。此外,在临床和文献中还出现过各种名称的神经症,如性神经症、胃肠神经症、心脏神经症、职业神经症等等,由于这些病名都没有独自的特点。因而未被公认。
许多精神病学家都强调心理因素对神经症的致病作用。20世纪初,弗洛伊德从精神分析的观点对神经症的病因、病理和症状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将神经症分为真实性神经症,包括焦虑症、神经衰弱和疑病症;精神神经症,包括癔病、强迫症和焦虑性癔症。他认为,真实神经症是由于压抑和放纵****所引起。压抑****使性力(1ibido)积聚过多转化为焦虑。纵欲则耗竭性力,酿成神经衰弱和疑病症。精神神经症主要起因于早年的心理冲突。其后他又认为,所有神经症都起源于被压抑的童年期精神创伤或心理冲突;后来的生活事件使一度静止的冲突活化,引起焦虑。焦虑是一种难以忍受的情绪,它促使个体以心理防卫机制应付之。不同的防卫机制决定不同的神经症亚型。如,将焦虑从意识中分离出去,产生分离性癔症;焦虑转化为躯体症状为癔病性转化;焦虑与冲突分开并转移到中性观念上,就是强迫症;焦虑移向中性的外部对象,就是恐怖症;个体直接体验到的焦虑,便是焦虑惊恐症。他认为无意识的心理冲突是一切神经症的根源,一切神经症的核心就是焦虑。
P.让内则将神经症分为:癔症,包括意识分离和运动感觉异常;神经衰弱,包括强迫症、恐怖症和其他神经症症状群。其后,巴甫洛夫根据动物实验性神经症所取得的材料,用兴奋和抑制这两种基本神经过程的失调,说明患神经症时高级神经活动的障碍。他以神经过程的强弱、灵活型和均衡性以及第二信号系统的特征,解释患者对神经症的易感性和病理反应形式的个体差异。他认为在致病因素的存在下,弱型及强而不均衡型的个体易患神经症。其中思维型易患精神衰弱;艺术型易患癔症;中间型易患神经衰弱。而学习理论则认为:神经症的第一阶段是中性刺激通过精典条件反射引起焦虑;第二阶段是回避反应因此能即刻减轻焦虑而被强化,得以保留下来。经典条件反射的消退使神经症自发缓解;积极回避反应使神经症迁延不愈。此症的治疗着重解决病人三方面的问题:去除病因;减轻症状;协助解决其内心冲突中的各种心理问题,并改善其人际关系。
对神经症的理解不管学者们有多少不同或近似的看法,但都一致地认为心理治疗是神经症的基本疗法。
3.3.4.人格障碍
人格又称个性,表现一个人具有稳定性、倾向性心理特征的总和。人格是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并在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中得以表现。因此,我们对能够很好地适应社会生活的人格称为良好人格或正常人格,对不能适应社会环境,在待人接物、为人处世过程中情感反应和意志行为均与常人不相协调、格格不入者,称为人格障碍者。(国外一项研究表明,人格障碍的预期率为5.2%,人格障碍的精神病发病率为5.9%,预期发病率为9.3%。)
具有人格障碍的人,由于其内心体验背离生活常情,外在行为违反社会准则,所以经常给社会和他人造成损失,给自己带来痛苦。无论是医疗、教育或惩罚措施都很难从根本上改变这类偏离常态的内心体验及行为模式。人格障碍与精神疾病不同,后者是病理心理的表现,前者则是长期的个体心理特征的异常发展。原来人格发展正常,成年以后由于社会心理因素所造成的人格异常,称为人格改变,不属于人格障碍。由于脑部器质性病损所造成的人格异常,称为器质性人格综合症,也不属于人格障碍。
导致人格障碍的因素,一般认为有遗传因素、生理病理因素和社会文化因素。通常认为某种特殊的社会文化环境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可能是形成人格障碍的关键因素。例如,不良的家庭与学校教育、不良交友与亚文化集团的影响,社会的解体、法纪和社会秩序的松弛、问题家庭和父母不良行为的影响、诸如溺爱、放纵、****、虐待、遗弃等家庭教育模式给孩子造成的伤害等,都可能导致儿童异常人格的形成。
不同的人格障碍,存在着共同的特点。(1)早发性。人格障碍的特征往往从儿童期就有表现,进入青春期变得显著。逐渐而缓慢地发展,很难确定人格质变的时间和精确标志。(2)生理性。从生理解剖上看,可能存在某种神经系统功能上的障碍,但一般都没有神经系统具体的病理变化。(3)社会适应性。情绪不稳定、缺乏感情、易激动、行为经常受偶然动机和本能的支配,缺乏自制力。经常与周围人甚至亲属发生冲突,做出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事情。(4)终身性。人格障碍一经形成不易改变,甚至持续终身,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也有些人,成年后由于良好社会化的环境因素、由于经验与教训和精力不足等原因而逐渐缓解,人格向良性化发展。(5)意识性。人格障碍者的意识一般都是清醒的,保持完整的认知能力,能够正确处理自己的日常生活和工作,能理解自己的行为后果,能理解社会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评价标准。
由于人格障碍的表现形式多样复杂,不同的学者曾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偏好进行过不同类型的划分,根据1980年的《心理障碍的诊断与统计手册》(DSM一3)和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疾病分类》第9版中以临床症状的描述,作如下归类:(1)以行为怪僻、奇异为特点,可包括偏执型、分裂型和强迫型人格障碍;(2)以感情强烈、不稳定为特点,可包括癔病型、******型和冲动型人格障碍;(3)以紧张、退缩为特点,主要是依赖型人格障碍;(4)其他类型,如循环型、边缘型和自恋型人格障碍。根据2001年修订的《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CCMD-3),人格障碍包括:偏执性人格障碍、分裂样人格障碍、******性人格障碍、冲动性(攻击性)人格障碍、表演性(癔病性)人格障碍、强迫性人格障碍、焦虑性人格障碍、依赖性人格障碍和其它或待分类的人格障碍(被攻击性人格障碍、抑郁性人格障碍合自恋性人格障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