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无论是军事斗争还是商业谋划,都是借助各种外部力量整合内部资源,从而实现预期目标的过程。善借外力者,无往而不胜。借尸还魂作为一种斗争策略,其原意是指已经消亡或没落的势力或思想等,借托别的名义重新出现。在军事斗争中,借尸还魂计表现为假借敌人忽略的因素作为采取行动的载体,达到出其不意、于无形中获胜的效果;作为催款计,它是借助看似无用的东西发挥作用,从而使催款人员追回欠款。
借尸还魂兵法古已有之,它的古文解语是:“有用者,不可借;不能用者,求借。借不能用者而用之,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这几句话的意思是:世间许多看上去很有用处的东西,往往不容易去驾驭而为已用,有些看上去无什用途的东西,往往有时我还可以借助它而为已发挥作用。犹如我欲“还魂”还必得借助它而为己发挥作用,犹如我欲“还魂”还必得借助看似无用的“尸体”的道理。兵家要善于抓住一切机会,甚至是看上去没什么用处的东西,努力争取主动,壮大自己。
辩证法告诉我们,事物是相互转化的,不可以转化为有利,乃至可以在此基础上转败为胜。战争中往往有这类情况,对双方都有用的势力,往往难以驾驭、很难加以利用,而没有什么作为的势力,往往要寻求靠山。这个时候,利用和控制这部分势力,往往可以达到取胜的目的。
秦朝实行****,天下百姓“欲为乱者,十室有五”。大家都有反秦的愿望,但是如果没有强有力的领导者和组织者,也就难成大事。秦二世元年,陈胜、吴广征发到渔阳戊边,当这些戌卒走到大泽乡时,连降大雨,道路被水淹没,眼看无法按时到达渔阳了。秦朝法律规定,凡是不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的戌卒,一律处斩。陈胜、吴广知道,即使到达渔阳,也会误期被杀,不如一拼,寻求一条活路。他们知道同去戌卒也都有这种思想,正是举兵起义的大好时机。陈胜又想到,自己地位低下,恐怕没有号召力,当时有两位名人深受人民尊敬,一个是秦始皇的大儿子,温良贤明,已被阴险狠毒的秦二世暗中杀害,老百姓却不知情,另一个是楚将项燕,功勋卓著,爱护将士,威望极高,在秦灭六国之后不知去向。于是陈胜公开打出他们的旗号,以期能够得到大家拥护。他们还利用当时人们的迷信心理,巧妙地作了其他安排。有一天,士兵做饭时,在鱼腹中发现一块丝帛,上写“陈胜王”(这个王字称王的意思),士兵大惊,暗中传开,吴广又趁夜深人静之时,在旷野荒庙中学狐狸叫,士兵们还隐隐约约地听到空中有“大楚兴,陈胜王”的口号,他们以为陈胜不是一般的人,肯定是“天意”让他来领导大家的。陈胜、吴广见时机已到,率领戌卒杀死朝廷派来的将尉。陈胜登高一呼,揭竿而起。他说:我们反正活不成了,不如和他们拼个你死我活,就是死,也要轰轰烈烈,王侯将相宁有种乎?于是,陈胜自号为将军,吴广为都尉,攻占大泽乡,天下之人云集响应,节节胜利,所向披靡。后来,部下拥立陈胜为王,国号“张楚”。
案例某金具厂是一家小型国有企业,因内部管理混乱,2004年6月,上级主管部门派出一个整顿工作组进驻该厂,清产核资。其间发现一笔数额为8.4万元的为某市造纸厂加工制作“烘缸”的加工费尚未收回。原加工承揽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是2003年10月,工作组于是派律师李某前往该市核对、催讨。
李某到该市发现造纸厂的生产经营不善,厂里员工的工资都有几个月未发,几乎处于停产状态。于是李某马上打电话请示金具厂领导,因该厂已无力还债,是否可用“借尸还魂计”:死马当作活马医,申请法院宣告该造纸厂破产,破产清偿内部财产,用来还清各方面的债务。金具厂领导当即拍板,同意这一行动计划,并让李律师全权办理申请的有关事宜。
于是,李律师奉命立即在2004年7月2日向某市区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该造纸厂破产的申请,并出示了有关某造纸厂不能还债的证据。市某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此案,并于7月12日内通知债务人某造纸厂并发布公告。公告发布后,于7月15日成立清算组,并通知各方债权人,要求在10月15日之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债权。10月25日某区人民法院召集召开债权人会议,在会议上,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通过,经某区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不久,某金具厂如数得回了8.4万元欠款。
借尸还魂催款计就是把某些看似无力还债的债务人的企业,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要求其破产的办法,通过破产清偿得到欠款。
历史上我国长期实行自上而下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只生不死,长生不老,既无动力,又无压力,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随着我国改革深入和破产法的颁布,那些长期经营不善、竞争乏力、亏损严重、限制整顿仍无起色的企业都将按法定的破产程序进入“安乐死”。面对这一历史背景,有关债权人必须作出有效的应对之策,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债务人达到法定破产界限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以确保债权得到公平清偿。实施利用破产获得清偿的办法的意义在于:①可以一次性全面解决债权债务关系,从而避免债权人的诉累;②可以防止个别债权人因“捷足先登”而获得足额清偿,从而确保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③可以使债务人摆脱剩余债务的重负,从而复苏有望。
使用借尸还魂催款计,以破产获得债务清偿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一、了解《破产法》中规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一般会意
《破产法》中规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一般是指:①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②债权人已要求清偿;③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如果债务尚未到期,即使债务人在客观上已无力清偿债务,债权人也不能向法院申请宣告该债务人破产还债。在实践中,债权人应把握上述不同的破产期限,以便“有的放矢”地使用这种方法。
案例中所清偿的日期是2004年10月,现在已是2005年,期限已明显过期;债务人某造纸厂经营不善,厂里员工工资都发不了,几乎陷于停产状态,可以说明它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某金具厂强烈要求偿清全部债务,而且已向某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从以上几点看出,某金具厂要求通过此法清偿债务符合本规定。
二、关于破产案件的管辖及申请手续
破产案件应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是指企业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案例中李律师向某造纸厂所在地某市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符合上述规定,当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债权人可根据上述管辖分工,及时向受案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范性解释,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外,债权人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①债权发生的事实及有关证据;②债权性质和数额;③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④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上述证据材料,一般由律师或法律顾问帮助债权人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及有关证据材料后,将依法予以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当某市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某金具厂派来的李律师的申请破产的诉讼后,马上予以备案,受理此案。
三、关于债权申报的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即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民事诉讼规定为“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需要注意的是:在一般情况下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的债权人或已知的本案其他债权人均能按通知的要求及时申报债权。但在由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的情况下,可能因债务清单上遗漏了某些债权人,从而使该债权人处于“未知”状态。这时,该“未知”的债权人只能通过法院公告获知本案信息,并且稍有耽搁,就可导致“失权”。因根据法律规定,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从而失去了法律保护。因而,对那些“未知”的债权人而言,这种“失权”的可能性极大。有鉴于此,债权人应主动关心有关法制信息,以便及时申报债权,最稳妥的办法是:债权人应主动发动破产程序,这既可确保债权人公平受偿,又可防止债务人故意“遗漏”债权人公平受偿,又可防止债务人故意“遗漏”债权人,从而规避其应承担的债务。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说明债权的数额。如果债权人已设立抵押或其他财产担保的,应主动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交相应的确权证据,以使自己处于优先受偿的地位。
“债权人会议”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由全体债权人依法成立的临时性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有以下权利:审查确权证据材料;确认债权数额和债权有无担保;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此外,债权人会议也有权对清算组织的活动予以监督。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应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以便充分行使法定的表决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中某市区人民法院要求各个债权人在10月15日之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符合超过3个月的规定。10月25日召集召开债权人会议,对清算组提出的方案进行讨论,讨论后经某市区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也符合债权人会议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概而言之,借尸还魂催款计其精要之处在于借助对此看似毫无办法的办法(如破产清偿债务)来达到追回欠债的目的。这符合辩证法有无相生的规律,也是智慧谋略中“以平见奇”境界的具体呈现。催款人员应该能够从纷繁复杂的商业世界中抽身出来,看到各种缭乱表象中的决定性因素,善于把握那些被忽视的力量,从而为我所用,创造出商业竞争和讨债斗争的神话与奇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