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闯红灯和乱穿马路,等待的将是血的教训。
2002年7月24日晚8:10分,上海宝山公安分局高境派出所来了几个焦急的人报案。说他们的母亲白天出去买酱油到现在还没有回来民警马上帮他们查询经过多方查询,很快找到了一条重要线索。在当天登记记录本子上查到了上午在殷高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根据报案人提供的体貌特征和他们的居住地点与事故的线索相吻合,民警就告诉他们去宝山交巡警支队去核实。带着疑问,凭借这唯一一条线索,几个报案人来到宝山交巡警支队。拿到警方出具的证明,匆匆赶往江湾医院。
出事的地点离家那么近,死者会不会是自己的母亲?谁都不愿意接受的现实还是降临到这一家人的头上!他们到江湾医院去认尸,确认了是他们的母亲。
这位不幸的母亲叫唐桂香,4天前刚刚从江苏来到上海,看望在上海做生意的女儿。谁能想到,无情的车祸,就这样夺去了她的生命,也让她的家人陷入了困惑之中:母亲到底是怎样遭遇这场车祸的呢?
警方对这起事故展开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原来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当天上午9点15分,唐桂香买好酱油从超市走出来后,径直向路边走去。当她准备横穿马路时,看见靠近自己一侧的车辆在信号灯前排起了长龙,便找到一个车空钻了过去。
就在钻出车空的一刹那,一辆小货车迎面驶来。
那么,她是怎样与小货车相撞的呢?
根据现场勘察,当时唐桂香距离小货车仅有三、四米,小货车当时的速度是每小时30公里左右,留给唐桂香和驾驶员的反应时间只有0.4秒,而驾驶员的反应时间需要0.7秒。驾驶员由于避让不及,事故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这起事故给当事双方都带来了难以弥补的损失。那么,他们各自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经过警方调查,唐桂香横穿马路时未注意过往车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驾驶员吕富祥驾车发现唐桂香横穿马路,未及时制动,而是向右侧借道绕行,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据此警方做出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上款的规定: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行人借道通行不得妨碍在本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正常行驶,应该是行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车辆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驾驶员在遇情况采取措施上有一点失误,我们要求驾驶员在遇到行人穿马路的时候,是以刹车为主,不是以借方向为主,在这个事故当中呢,驾驶员在事故现场没有制动反应,完全是以借方向为主,这有可能造成更大的后果。
尽管唐桂香的儿女们难以面对这一残酷的事实,但是他们对事故的责任认定还是认同的。
类似唐桂香事件的发生,还有发生在1999年1月29日一起《沪上首次“车”告人》案,案子讲述的是发生在南京东路外滩的一场车祸。
行人俞某由于乱穿马路,与强生公司一辆出租车相撞,经过6个多月的抢救治疗后,不幸逝世。根据警方认定结果,俞某负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70%费用。俞某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共计48.2万元,强生公司除去应付款项外,还为俞某垫付了17.2万元。而在俞某逝世后,其家属非但不偿还垫付款,还要求强生公司承担全部费用。由于调解不成,强生公司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要求俞某家属返还超支医疗费用。10月26日,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在死者抢救期间,原告垫付的各项费用,要求根据责任大小,由死者家属返还。一起长达半年之久的医疗费用纠纷案终于了结。
类似事件应该能够成为世人的警示。然而,行人违章的现象仍然随处可见。
如果人们不改变自己的行为习惯,不知还会有多少人会遭遇唐桂香的经历。但是尽管有了这么多惨痛的教训,可是有不少人管不住自己的行为,心存侥幸,置交通法规和自己的性命于不顾。
经典教训:行人不走人行道或人行横道,对行人的自身安全有着极大危害。从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来看,有相当部分是由于行人不走人行横道或人行道的违章行为造成的。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越来越感到时间的宝贵。当您穿梭于车来车往的大街小巷,如何走好脚下每一步便成为关系到您生命安全的头等大事。一时的疏忽,就会让车流穿梭的道路成为生死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