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般意义上讲,为了实行有效制度化管理,法律制度和行为准则的制定和修改是一项经常性的组织管理工作。但是,在一个组织的发展历程中,有些时期是特别重要的要害时候,这种组织发展的要害时候当然也是管理的要害时候,而在这种时候制定出必要的法律制度和行为准则,对于加强制度化管理的力度,往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毛泽东对这个道理似乎有比别人更深的理解。
建国初期,封建主义的旧式婚姻制度作为封建余毒,在全国很多地方盛行。包办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一夫多妻、虐待妇女等事件时有发生。旧的封建婚姻制度,不仅是家庭痛苦的一种根源,把占人口半数的妇女投入被奴役的深渊,而且也严重阻碍了社会进步。如果不从根本上对旧的婚姻制度进行改革,必将严重地影响新中国的革命和建设事业。
毛泽东认识到了目前建立新型的婚姻制度是迫切需要完成的任务,这是新社会的需要,也是广大劳动群众特别是劳动妇女的强烈愿望。虽然1949年9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了有关“婚姻自由”和保护妇女权利的条款,但这些条款还不够具体,缺乏明确系统的法律规定。因此,毛泽东建议和支持有关负责部门通力合作,着手《婚姻法》的起草以及讨论工作。
到1950年3月,新《婚姻法》的起草基本完成。为使这一法律充分体现民意,切实有效可行,毛泽东亲自主持召开了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委员、政务院总理、副总理和委员以及政协全国委员等人员在内的联席座谈会,广泛征求对草案的修改意见。毛泽东在会上首先肯定了《婚姻法》起草工作取得的成绩,说它“体现了群策群力”,“体现了集体智慧”。接着,他又诚恳地鼓励与会者“将自己的建议提出来,不要有所保留”。在毛泽东的鼓励下,与会者围绕着以下几个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关于婚姻自由问题。有人认为,一切的离婚都是人间悲剧,所以最好不要有任何离婚的现象发生。经过讨论,多数人认为,事实证明,并不是一切的离婚都是悲剧。有正当原因迫不得已而要求离婚的男女,尤其是深受旧婚姻制度之害而坚决要求离婚的妇女,如果不能达到离婚的目的,只能使男女双方或一方忍受无限痛苦。离婚自由已经成为一部分感受痛苦婚姻的男女,尤其是妇女的迫切要求。因此,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的,亦准予离婚。”
关于结婚登记问题。有人认为,这只是一种形式,如果一切条件均符合婚姻法,就是没有登记,也应算合法。这个问题讨论了很久,结果大多数人认为,登记不是形式,而是审查、认可的必要手续。审查的意义,主要在于反对封建包办、强迫婚姻制度的存在。不登记的婚姻,原则上是不予承认的。新《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登记作了规定。
关于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问题。有人提出,丈夫是一家之主,理应享有财产的处理权。讨论后,大家一致认为,夫妻双方是平等的,只有按照《婚姻法》中第七条、第八条的精神过共同生活时,对财产的所有权与处理权才是真正平等的。
关于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的问题。有人认为,这样会产生偏差,会鼓励“打游击”的非婚男女。经过讨论,大家认为,新民主主义社会,是执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坚决反对对婚姻采取不正确、不负责任的态度。《婚姻法》第十五条中已经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18岁为止。这一方面保护了儿童的权利,同时加重了生父的负担,实际上是对不合法婚姻的一个很好的警告与限制。因此,《婚姻法》中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样的权利。
在上述讨论的基础上,1950年4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讨论和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4月30日,毛泽东签发主席令,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50年5月1日起公布实施。
新中国《婚姻法》诞生之后,毛泽东十分重视他的贯彻和执行情况。他考虑到中国是一个封建传统很深的国家,婚姻家庭领域里的旧制度、旧思想还存有很强的社会影响力,在一段时期内,在贯彻执行婚姻法的问题上,各地的发展肯定是会不平衡的,特别是农村地区,必然还存在大量包办、强迫与买卖婚姻的现象。因此,在《婚姻法》通过的当天,毛泽东就以党中央的名义发出了《中共中央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号召全体共产党员在执行新《婚姻法》时要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然而,由于封建传统思想影响根深蒂固,《婚姻法》的执行并不完全尽如人意,干涉婚姻自由与侵害妇女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情况引起了毛泽东的高度重视,他下决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贯彻执行《婚姻法》的运动。
1952年11月26日,党中央发出了《中共中央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也于1953年2月1日发出了《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规定以1953年3月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同年2月18日党中央再次发出了《中共中央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这样,在全国范围内,一场贯彻执行《婚姻法》的运动展开了。
这次运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全国各农村、工矿、街道进行了广泛的《婚姻法》的宣传。1953年3、4月份陆续在全国75%左右的地区开展了学习婚姻法的运动,《婚姻法》基本上做到了家喻户晓。中国人民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旧的婚姻制度已经崩溃,新的婚姻制度得到了健康发展。毛泽东曾高度评价新《婚姻法》是“摧毁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有利武器,也是建立新民主主义新型家庭关系的法律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