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治社会来说,法律那种“一出即刚”的观念和做法在实践中已经证明了并不能包治百病,所以制度性文明的触角又开始从另外的途径寻找出路。软法的出现似乎成了解决法律和其他刚性制度不足的一大法宝。从上述对两个条例的解构不难看出,这两部地方法规都程度不同地具备软法的特点,甚至说它们就是软法。大家知道,任何存在包括社会存在,它的发达形态都在一定的程度上包含了它前身合理的特征。法律和其他制度也一样,哪怕是主要起协调作用的软法也毕竟还是法。既然是法,它势必就会保留着它的强势,它可以将它暴力的范围缩小,但不能也不可能消失,若用“硬”与“软”这两个特征是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来形容倒还较为贴切。光靠说理,往往一出报告厅和课堂就恰似刮过一阵轻风那样立马了无踪迹。况且,社会是复杂的,不用强制手段,法律和制度的功能将会退化。因此,现实当中,法律和制度渐渐趋向了“软硬并举”的方式,像两个“条例”那样仅用软的方式是难以达到立法“管理到位”和“促进发展”的初衷的。
九、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启示
在涵盖全国的成人教育制度不甚完善的情况下,各省、市、自治区以及其他具有立法权的地方完全可以运用法律的形式,促进成人教育的规范化。《深圳条例》和《福建条例》已经做出了尝试和表率,为其他地方更便捷地应用法律之治探索了一条通达的道路。虽然这两个条例并不完善,甚至有太多的遗憾,但它们的先行之功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如果其他地方也能对成人教育有更高一些认识的话,其后发优势定能弥补先行文件的不足。成人教育的制度建设若出现这种百花齐放的局面,全国性的成人教育法律制度就一定会在它们的烘托之下水涨船高。
制度和规则的运用必须遵循内在发展的规律,顺应发展的大趋势。实施手段的软硬搭配要适度不能失衡,只硬不软不行,只软不硬也不行。“由于国家法自身的缺陷,由于国家法供给的不足、路径不畅、成本太大、预期不明等客观原因,很多制定出来的法律只是看上去漂亮的间架结构”[89] 而已。这种法律和制度中看不中用的情况非常普遍,据《软法亦法》在“八个领域的软/硬法规范统计总况”显示,教科文体领域,软法在规范性文件中所占比例为87 . 8%,在排序上还低于农业的96%和财政税务金融的87 . 9%。经前述解构,我们知道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虽有一定比例的硬法条款和因素,但如果深究就会发现那些所谓的硬条款也不过是借用“别人”的,只不过是将别的法律、法规的类似于硬性的条款拿来凑凑数而已,并不是自身的东西,起不了什么实际性的作用。用漂亮的言辞、漂亮的形式表达着无法兑现的内容,这就是制度体系中,特别是教育领域规范性文件软硬条款失衡的真实写照。照说软法和硬法的比例恰当不仅是整个制度体系的适当,而且还须得体现在每一部具体的法律制度当中。一部法律,哪怕它属于软法,但它也必须有它自身的硬性条款。照一般的惯例推算,教育法领域软、硬条款的比例应保持在30/70的水平上,成人教育软、硬条款的比例可适度放宽在40/60的水平上。因为本研究积极提倡制度文明的发展应体现在大幅度提高制度的激励性措施上,激励性也是硬的,给人的好处和利益必须明确,所以惩罚性和激励性都应该是实实在在的硬东西,不是那种似是而非的套话。这样,在惩罚和激励性两者都呈现出硬性的情况下,有一定比例的具有宣示性、协商性的柔性条款也在情理之中。关键是,制度须得具备一定的刚性,硬法条款应占如此的比例才有可能立得起来。如果制度本身缺乏“自立”的意识和能力,社会还能指望其推动和规范着朝特定的方向前进吗?
制度是现实的。法律和制度的设计从理念上要把住时代的脉搏,既不能落后于时代也不能过于超前。制度的滞后势必拖累社会现实的进步。我们的社会饱受制度滞后之苦。改革开放虽然已经持续了三十多年,社会还不时感受到过去那些落后制度的影响。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就是解除、突破落后的制度给予人们思想和行为的束缚与影响。制度对思想和行为的影响是具有巨大惯性的,这从发生学的角度考察也可以看出。制度是当时人们思想和行为凝聚的产物,它们已经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得到了充分的融会贯通,在经过长期的延续之后,这种制度的社会预期还会不断地得到强化。然而,一旦社会的现实发生了重大变化,过去制度赖以存续的时空已不存在的情况下,如果仍旧坚持过去的那一套,人们从思想和行为上就可能会出现与制度的紧张和冲突,这种紧张和冲突给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势必带来负面的影响,制度的刷新和与时俱进就成了制度需要根据变化了的现实不断更新改进的必然。而这种更新和变化是一种全方位的改进,它必须包括理念、创制技术、运行模式、监督和保障体制的各个方面的全面推进。不变化、不跟上形势的变化,哪怕过去曾经是设计先进的制度也会阻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另一方面,制度的过于超前也会使其努力不着边际。所以,必须充分认识到我们当今所处的时代还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工作仍然是人们的一种谋生的手段。成人教育也是如此,参与成人学习的学习者如此,成人教育的执教者如此,成人教育的管理者也如此。他们都不是神仙,都不是不食人间烟火者,他们都是在用自己的聪明才智谋取生存而已,他们都必须通过这些具体的活动获得利益和好处。制度如果不建立在如此实在的基础上,仅用制度的规范形式超越现实去空唱高调,超越现实的历史条件去建立“制度的乌托邦”,不但没有任何现实意义,也起不到任何实质性的作用。
一部法律的颁布,一个制度的实行,不能,也不会是一劳永逸的,要根据现实情况和时间的推移实时地给予修改、补正和更新,这个问题不难理解也不难做到。但现实中有些制度一经订立就长达几十年不变的情况不难遇见,这在社会发生了剧烈变化的当下,与社会对制度引导的需求严重脱节。有鉴于此,立法机构的工作也同样应该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用制度来制约制度的更新。每一个任期都应该对产生于自身的制度性文件做出与现实相应的清理、修改、补充和完善,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拖延和搪塞。这样,才可能彻底免除对制度所涉领域因领导人重视程度不同而做出的不同反应,从源头上保障整个制度体系以及这个制度体系与社会现实的平衡发展。
参考文献
[1]保罗·弗莱雷.被压迫者教育学[M].顾建新,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2]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和公共政策[M].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3]埃哈尔·费埃德伯格.权力与规则:组织行动的动力[M].上海:格致出版社,2008.
[4]爱弥尔·涂尔干.教育思想的演进[M].李康,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5]保罗·朗格朗.终身学习引论[M].滕星,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
[6]阿瑟·克罗普利.终身教育:心理学的分析[M].沈金荣,等,译.北京:职工教育出版社,1990.
[7]大卫·史密斯.全球化与后现代教育学[M].郭洋生,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
[8]H.培顿·扬.个人策略与社会结构:制度的演化理论[M].上海:格致出版社,2008.
[9]奥兹门,克莱威尔.教育的哲学基础[M].石中英,等,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6.
[10]大卫·格里芬.后现代精神[M].马季方,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
[11]沃尔特·W.鲍威尔,等.组织分析的新制度主义[M].姚伟,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12]小威廉姆·E.多尔.后现代课程观[M].钟启泉,等,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
[13]伊利亚斯,梅里安.成人教育的哲学基础[M].高志敏,译.北京:职工教育出版社,1990.
[14]詹姆斯·马奇,等.规则的动态演变:成文组织规则的变化[M].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
[15]诺曼·朗沃斯.终身学习在行动———21世纪的教育变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16]毕淑芝,等.比较成人教育[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
[17]陈朝宗.制度学理论与我国制度创新实践[M].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2008.
[18]陈忠.规则论:研究视阈与核心问题[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19]邓正来.法律与中国:法学理论前沿论坛:第五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20]丁社教.法治博弈分析导论[M].西安: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2007.
[21]董海军.转轨与国家制度能力:一种博弈论的分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22]高家伟.教育行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3]高志敏,等.终身教育终身学习与学习化社会[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24]郝维谦,等.各国教育法制比较研究[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2.
[25]黄志成.被压迫者的教育学:弗莱雷解放教育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
[26]江平,马怀德.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行政法卷[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
[27]江平,张恒山.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法理学卷[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
[28]金生蚆.理解与教育:走向哲学解释学的教育哲学导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7.
[29]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
[30]李文阁.回归现实生活世界[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31]李小鲁.教育:作为人的生存方式[M].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2007.
[32]刘义兵.成人教育研究[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7.
[33]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34]罗昌翰.非正式制度的演化博弈分析[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35]罗豪才,宋功德.软法亦法:公法治理呼唤软法之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6]罗豪才,等.软法与协商民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37]马叔平,瞿延东.面向21世纪中国成人教育制度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38]沈金荣.国外成人教育概论[M].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1997.
[39]舒志定.教育哲学引论[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
[40]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41]孙宽平.转轨、规制与制度选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42]孙育玮,等.法理学与部门法哲学理论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43]唐亚豪.成人教育新论[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44]汪堂家.汪堂家讲德里达[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45]王爱声.立法过程:制度选择的进路[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46]王春永.博弈论的诡计:日常生活中的博弈策略[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
[47]王学辉,邓华平.行政立法成本分析与实证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8]吴遵民.现代国际终身教育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49]吴遵民.现代中国终身教育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
[50]辛鸣.制度论[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
[51]刑永富.现代教育思想[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4.
[52]徐邦友.自负的制度:政府管制的政治学研究[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8.
[53]徐剑,何渊.中国法学高影响论文评介[C].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
[54]杨建顺.行政规制与权利保障[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55]叶忠海,等.成人教育学通论[M].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1997.
[56]张伟远,等.远程教育研究方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57]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想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58]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59]张振学.制度高于一切[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10.
[60]张之沧,等.当代西方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