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一如前例,对其逐条地实施解构和分析。在搞清条款字面一般意义的基础上,再进行相关理论的剖析,并尝试“取消文本的绝对界限,使文本成为向我们无限开放的东西,向其他文本不断开放的东西。以求在解构性阅读中呈现出具有多样性和可变性的意义之网,即使我们看到一个我们千百次使用的具有固定意义的词语,我们也应该把这个词的现有的意义掏空,看它能向我们展现出多少种不同的意义,看它在另一种可能的语境中有什么新意义”[82] 。
第一条为发展终身教育,鼓励终身学习,提高公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该条例开篇就说明了其立法的目的和依据。虽然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路数在外在形式上没有什么两样,但该条例首先亮出的内容的确显得与“众”不同,使人眼前一亮:一是终身教育的概念跟似乎毫不相干的法律的联结;二是利用法律的形式对一项社会事务不是用强力去“管理”,而是对终身教育这种新出现的理念和行为用制度化的方式进行“促进”。
从这一条的规定,我们就可以看出,法理学常说的法律的引导作用在这里得到了比较集中的体现。它是一种新的法律观念在现实中的全新的实践和探索。但在法制环境事实上并没有多大改善的现实当中,它可行吗?而它所希望推行和促进的东西又是什么?本研究的研究对象不是成人教育制度吗?那么终身教育与成人教育的关系到底是怎么回事?在对本条例进行解构的开始就理应对这些最基本的问题有一个大致的交代,本条例的研究才有可能继续深入。
如果从传统的法学理念出发来看该条例,特别在“工具论”的意义上,大家或许都会觉得迷茫。其实,人类社会在经过了长时期的进化之后,文明的因素在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得到了或多或少的体现,尽管其表现并不均衡。在政治和法律这些在传统观念中和过去的历史上充满着血腥和暴力的领域,同样也渐渐地萌发和生长出了一簇簇带有温情色彩的新芽。在法的问题上,诸如罗豪才先生在《直面软法》一文中所说的:什么是法?在中国法学界,诸如“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之类的理念根深蒂固。这就意味着,法只能是国家立法意义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即只能是国家立法中的那些具有“命令—服从”行为模式、能够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我们称之为“硬法”;而那些旨在描述法律事实或者具有宣示性、号召性、鼓励性、促进性、协商性、指导性的条款,其逻辑结构不够完整,没有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似乎只能称之为“软法”。本条例从这个意义上讲,就是一部不折不扣的、典型的“软法”。近年来,伴随公共治理的兴起,此类软法以及软性规范越来越多。经研究,在市场监管,财政、税务和金融,教科文体,城乡建设,司法行政,公安,医药卫生,农业8个重要公法领域,84部法律中(占现行229部法律中的36 . 7%),有135部行政法规(占现行669部行政法规中的202%),92部地方性法规和189部规章。这 500部立法共有20 482条,其中软法条款为4 328 ,占21 . 13%。随着时间推移,软法规范所占比例还呈现攀升趋势。这类软法和软法规范“在描述法律事实或者具有宣示性、号召性、鼓励性、促进性、协商性、指导性”的意义上,它从“硬法”的一统天下中走出,其象征意义是空前的,它是政治文明和法律文明的一种显性的体现。因为本条例所希望推行和促进的“终身教育”,并不是一项非得要用强制性的力量去推动的事情,而只是面向人类社会发展的方向时需要提倡和鼓励的趋势和行为,这种趋势本身就已然存在、持续和前行,所以用较为软性的规范适当地给它一把助力,从理论上讲应该还是比较适当的。
《专家建议稿》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地方,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不仅说清楚了来源,使本条例有根有据,而且更显得富有权威性。但遗憾的是,在正式的文本里,却变成了语焉不详的模糊表达。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之外有组织的终身教育活动。
———这里是一个概念性的说明,界定的是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以及终身教育是什么的问题。它试图说明的问题有:①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即福建省境内的;②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之外的;③有组织的终身教育活动。第一个问题应该没有歧义,但所涉及的第二个问题,即什么是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以及这个体系之外的教育活动指的是什么?据百度百科解释,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指由五方面教育和三项保障机制所构成的现代教育事业总体。五个方面教育是:义务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三项保障机制是:国民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国民教育教师保障机制和国民享受教育权利保障机制。《****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设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以终身教育思想为导向,以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为基础,以初等、中等、高等教育为层次,以成长教育和继续教育为阶段,以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为目标。建立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应遵循的几项原则:①教育的平等、公平原则,即要使全体社会成员都能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和条件。②适应性原则,即要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③教育个性化原则,即要有利于社会成员个体的全面发展,有利于社会成员个性化的学习要求,有利于个性的充分发展。④教育开放性原则。现代国民教育体系要实现学校、家庭、社会的紧密联系,要体现现代终身教育思想,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同时要广泛吸收各国教育的一切优秀成果。⑤教育管理和学校管理的民主、科学性原则,即要研究并充分利用现代教育管理理论和现代教育管理技术。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主要功能是:①教育为社会、经济发展、为公民自身发展服务的功能。②创新功能。③终身教育功能。④教育资源的优化整合功能。建立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教育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战略举措,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要保证。
既然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所包者广,涵盖了“义务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那么,本条款所说的在这个体系之外有组织的教育活动才是终身教育活动,那它具体的所指到底是什么?
大家知道,上面提到的“义务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几乎已经涵盖了所有的教育方式,可以说如果还有其他的教育方式的话,也可以纳入到这个体系之中。只是此处对基础教育的问题有必要做出一些解释,197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的高级教育计划官员讨论会上,对基础教育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认为“基础教育是向每个人提供并为一切人所共有的最低限度的知识、观点、社会准则和经验”的教育。“它的目的是使每一个人能够发挥自己的潜力、创造性和批判精神,以实现自己的抱负和获得幸福,并成为一个有益的公民和生产者,对所属的社会发展贡献力量”。目前,我们国家事实上的基础教育,一般是指初中(含初中)以前的所有教育形式,包括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初级中等教育。狭义来讲指九年义务教育,广义来讲还应该包括家庭教育(简称家教,英文是tutor)和必要的社会生活知识教育等。有人也把高中阶段的教育归入基础教育范畴,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普及这种类型的教育,所以,事实上高中阶段的教育还不能算是基础教育。随着发展水平的提高,预计到2020年,我国才会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这样,在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中,除了义务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之外”,真的就会出现一个无法归类的高中教育?但很显然,本条例本条款所指称的终身教育并不与高中教育等价。从该条例整体的立法原意上,也无法推出本条例要促进的“终身教育”仅仅就是“高中教育”的另一种表述的结论,以至于本研究只能猜测并假定该条例所谓“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之外有组织的终身教育活动”这句话的本意,实则是“传统国民教育系列之外有组织的终身教育活动”的笔误。因为只有“传统的国民教育系列”而不是“国民教育体系”,才会将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现代教育体系中应有的重要内容排除在小学、初中、高中、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序列之外。也正因如此,现代的国民教育体系才有可能在传统的基础上构建与打造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终身教育等,新的理念和实践才可能应运而生,并成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支柱。
那么,什么是终身教育?它与成人教育到底有什么关系?在解读这部以终身教育为内容的条例时,还是有必要对其做一番了解的。
终身教育思想缘起于成人教育。这一术语最早见于1919年英国关于成人教育的报告书中:“成人教育乃是国家永远不可缺少的培养公民品性的必要条件,因此不仅人人应当受教,而且人人应当终身受教。”[83] 这一思想在社会发展和学术进步如保尔·朗格朗(P aul Lengrand )《论终身教育》、埃德加·富尔(Edgar Faure)《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以及查尔斯·赫梅尔(Charles Hummel)《今天的教育为了明天的世界》等经典之作的推动下,持续地改变着现实世界的实践状况。英国的彼得·贾维斯(Peter Jarvis)在其名著《成人教育与终身学习:理论与实践》中指出:所谓终身教育是指一系列非常特殊的观念、实验与成就;换言之,以其最完整的意义而言,教育包含了所有各个层面与方向,从出生到临终未曾间断的发展,以及各个不同的点与发展阶段之间非常密切且有机的关系。它包含一系列有计划的活动,在人文主义的基础上,引导个人在人生任何阶段参与学习及理解,其时程“贯穿着个人的一生”。随着时代的发展,终身教育这个概念也在与时俱进地把握着社会的现实。它的涵盖从过去比较单一的表达,发展成为了如《学会生存》所表述的“由一切形式、一切表达方式和一切阶段的教学行动构成一个循环往复的关系时所使用的工具和表现方法”,即包含了一个人从出生到临终(俗称“从摇篮到坟墓”),从学校教育到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从满足工作和职业需要到更重视发展个性、发展潜能、改善生活质量的大教育观。在人的一生中,都需要不断地接受各种不同形式、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教育。
其实,这个条例的《专家建议稿》的第二条,对终身教育的概念规定倒是很不错的。其原文是:“本条例所称的终身教育,是指面向各年龄阶段公民的有组织的教育活动。终身教育的主要形态包括:①公立和私立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及学生的校外学习;②继续教育、成人教育、函授教育、自学考试教育、网络教育、电视大学教育、老年大学教育、扫盲教育、业余教育、大学后教育等;③政府各部门、社会组织和学校举办的各类培训教育、科普讲座、学术报告、教学节目、军事训练等;④省内与省外、国外的合作和委托办学、合作和委托培训等;⑤由前述各类教育交叉或结合所形成的其他形式的教育。”这个定义性的法条,在用内涵型定义不能把握的情况下,所罗列的内容还是比较全面的。可惜,正式的条例出台时,将此较好的定义改成了目前的不知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