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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学 生(7)

【评析】本案中汪老师不让余某上课,以及未经允许查看私人日记,将私人日记公布,造成了对该同学受教育权、隐私权以及名誉权的侵害。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枠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枟未成年人保护法枠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实际上,随着青春期的到来,男女同学之间对异性有好感是非常正常的事。面对此类问题,以简单、粗暴的方式予以干涉显然是不对的,这种朦朦胧胧的恋情是伴随着生理发育而产生的自然心理反应,是学生个体心理发展向前迈进的一种标志。从这一角度出发,站在学生个体发展的对立面,企图阻止这种自然发展显然是不智的。相反,如何以一个可信任的成年人的姿态出现在学生的生活中,通过沟通和对话等方式帮助和引导他们面对青春期的烦恼,避免他们产生逆反情绪则更为重要。

同时,教师应该意识到,即便在学校中,教师对学生具有教育管理权,但是这种教育管理权也不能无理由地凌驾于学生个人权利之上。否则,这种教育管理行为就有可能演变为不被法律所支持的教育侵权行为。

【案例3唱17】 考试作弊学校进行处分学生状告学校侵犯名誉权[21]

某学生在四级英语水平考试时舞弊,校方发现后予以通报批评并公布了处分结果。某学生羞愤不已,跳楼自尽,虽保住了性命,却摔折了一条腿,落下了终生残疾。该学生以学校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原告诉称,其为本校在读学生,由于违反校规考试作弊遭到学校处分,名誉权受辱,至其终身残疾,要求学校赔偿各项损失费合计100万。

被告辩称,某学生考试舞弊属于事实,学校依照国家规定及校内规节制度对其处罚是合法的,由于处分作弊学生而使学生名誉权受损的行为并不违法。

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处分考试作弊学生是合理的,处分学生使其名誉受损的行为并不违法;学校对其的处理措施与该名学生名誉受损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学校主观上无过错。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该学生的诉讼请求。

【评析】根据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枠,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根据4个要素来认定: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本案中,某学生因考试舞弊被处分并通报批评,其名誉确有受损害事实;学校对其的处理措施这一合法行为与其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学校主观上无过错,对考试作弊的学生予以处分具有合理的教育动机,因此学校损害该学生名誉的行为并不违法。

因此,本案并不具备认定侵害名誉权的四个基本要素,因而也不构成侵权。

【案例3唱18】 无记名方式选“小偷” 侵犯学生名誉权[22]

2007年4月17日傍晚,某乡村中学初一学生小飞(化名)发现自己身上仅有的10元钱不见了,那可是他半个月的伙食费!他急忙将消息告诉了班长和其他同学。小飞家境贫困,还是一名孤儿,同学们都很同情他的遭遇。上晚自习的时候,班长在教室里仔细查找。当问到小满(化名)和小鹏(化名)的时候,细心的班长发现他们的脸红了。于是,班长便对他们进行了详细的盘问。这一举动引起了全班同学的关注。下了晚自习后,班长向班主任朱老师汇报了检查的情况,并提议通过让同学进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小偷”。第二天早自习课时,朱老师宣布:“为了帮助小飞找到丢失的钱,请大家投票选贼。”几分钟后,朱老师郑重宣布了选举的结果:“贼人”是小满和小鹏。小满和小鹏的家长得知此事后以侵犯学生名誉权为由将老师这一做法告至当地教育局。

争议:原告诉称,学生的钱无故在班里丢失,老师应耐心为其寻找。朱老师无端猜忌学生,让班里同学投票“选贼”,使班里两位同学蒙受不白之冤,侮辱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损害其名誉,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学校和老师应该向两位同学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班长为小飞(化名)寻找丢失的钱时,问到小满和小鹏时二人都脸红。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如果没有拿别人钱没必要紧张,也不会无故脸红。

判决:当地教育局对在“选贼事件”中负有直接责任的班主任朱某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副校长李某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校长也给予了警告处分,同时将此事的处理结果通报本县教育系统。

【评析】本案中,朱老师让同学在班里公开“选贼”,在缺乏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无端怀疑小鹏和小满偷窃,还让其“自证清白”,在教室等公开场合用侮辱性、诋毁性的言辞评论学生。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学生的名誉。学生的名誉一旦受到损害,学生学习、生活就会受到外部舆论环境的影响,学生就将会产生心理压力,影响其身心健康,不利于学生日后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枟未成年人保护法枠第18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枠第3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

在西方谚语中,名誉被誉为是人的“第二生命”。在名誉受损的情况下,当事人的社会声望、人际关系以及个体经济利益都有可能受到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从而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一个不利情势之中。尤其对未成年学生而言,由于心智的不成熟,很难以一个积极的心理状态面对这种不利情势。相反,在名誉受损后,由自卑而诱发的逆反心理往往会自然产生,并促使学生以消极的心理状态,对抗教师的管理和学校的生活。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教师在进行学生管理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学生学习表现不佳或学生违纪时,教师需要批评的是学生的具体行为和学习态度,不能借此引申到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格或品行,以侮辱性或诋毁性的言辞打击学生及学生的父母;

第二,学生中如果发生了严重违纪或违法事件,教师不要无端猜疑学生,更不要自己充当警察去审问甚至搜查学生,而要通过感化或其他合法的方式来获取事实证据;

第三,在事实证据不明确、不清晰的情况下,教师应该关注学生之间的“小道消息”,尤其应该关注学生非正式群体中的流言,一旦发现学生之间在传播虚构或夸大的错误消息,有害于他人名誉,就应该对此传播行为予以阻止,以保护受害学生;第四,即便事实证据清楚、学生的不道德行为被证实,教师在惩戒学生时,也应该考虑到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尽可能地尊重和保护违规学生的名誉权。

7.财产权

根据法律规定,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公民财产,指的是公民劳动收入与其他合法收入的总称。学生的财产范围一般包括:因继承、赠与或与其他无偿方式取得的财产;因劳动、营业或者其他有偿方式取得的财产;专供学生个人使用的衣物、饰物及工具等。

在学校生活中,教师不得侵犯学生的财产权,在学生财产受到其他同学侵占时,还负有保护其财产不受侵害的责任。

【案例3唱19】 没收学生手机是否侵犯其财产权[23]

小洁(化名)是一名初中一年级学生。2007年秋季开学时,小洁的父母因对女儿早出晚归不放心,给小洁买了一部手机,而小洁所在的学校不允许学生带手机进校园。一周前,小洁的手机被老师没收了,老师说只有家长出面才会返还手机。学校有规定,学生不能使用手机,可小洁所在的班里,大多数同学都在偷偷使用手机。

争议:家长及学生称,现在社会生活中,手机已经成为生活必需品。为小孩配备手机,方便小孩与家人及时取得联系。上课时将手机调到震动状态,下课才接电话,这不会影响小孩的学习以及学校的秩序。手机属于个人财产,学校不得随意没收。

校方称,学校规定学生不能带手机进学校,但仍有不少学生把手机带到校园。学生在上课时接听或拨打电话会干扰课堂秩序,影响班上其他学生学习。为了让学生集中精力学习,学校禁止学生带手机进校,学校还要求教师一旦发现有学生用手机要予以没收。

处理结果:经学校和家长协商,将没收的手机还予学生家长,并告知家长学校不允许学生带手机进入学校的规定。如果学生的确有事需要与家长联系,学生可以使用老师办公室的电话及磁卡电话。

【评析】本案中,学校没收学生手机涉及侵犯学生财产权。按照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枠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枠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予以非法侵犯。任何人都具有不得非法侵占、毁坏、处分他人合法财产。

学校、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类:一是对违纪的学生进行罚款,二是对学生携带的与学习无关的物品予以没收、毁坏或丢弃。这些行为不但给学生及其家庭带来了额外的经济负担,也容易引发学生及其家长与学校之间的矛盾,不利于教育目的的实现,学校及其教师应当设法予以避免。对学生携带的与学习无关的物品可暂时代管,但一般不能没收。除非学生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在课堂中反复使用某物品,导致其自身的学习或周围同学的学习受到影响,教师才可以暂时没收该物品,但在没收后,应该及时通知家长,并将该物品转交给家长。同时,教师可以要求家长配合学校安排,不允许孩子携带此类物品进入学校。

【案例3唱20】 对违纪学生采取罚款方式侵犯财产权[24]

年轻的吴老师是某中学初一年级的班主任。在学校的几次评比活动中,吴老师所带班级的成绩在年级中居后,为了扭转班风,吴老师决定施出重拳。通过与几位班干部商量,她制定了枟初一(5)班班级管理规定枠。其中规定对发生下列行为的学生,处以两元的罚款:①上课迟到或早退;②未按时完成某一科目的作业;③上课说话、做小动作或有其他违法课堂纪律的行为;④值日生打扫卫生不彻底,导致学校检查时被扣分( 10 )考试不及格

小智(化名)是一名“双差生”。一学期下来,因违反课堂纪律,考试不及格等,小智累计被罚款140 多元。小智的父母觉得罚款不但对小智没有起到教育的作用,还给自己增加了额外的经济负担。于是他们找到学校,要求退还已交的罚款。因吴老师不同意,小智的父母便到教育局进行投诉。

争议:原告诉称,原告小智(化名)是某校初一学生。因在校期间达不到班主任制定的枟班级管理规定枠被班主任罚款累计140多元。这样的处罚不仅没有起到教育作用,还给家庭增加额外的经济负担,侵犯了其财产权。按照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枠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因此要求吴老师退还已交的罚款。

被告辩称,制定枟班级管理规定枠目的在于整顿班风,促进学生更好地学习,对于不达标同学进行的罚款是合理的,对不达标同学进行处罚意在纠正其缺点,遵守班规,同时也提醒其他同学专心学习。罚款所得,均成为班费,为班里同学购买书籍和学习用品,改善学习条件。

判决:教育局责令吴老师退还全部罚款,并向小智的父母道歉,同时对吴老师进行通报批评。

【评析】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它是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责任人所进行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按照我国枟行政处罚法枠的规定,罚款是法定的行政处罚方式,只能是法律法规作出规定,并由特定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实施,其他任何组织、个人都没有罚款权。因此,学校和教师并不具备罚款的行政主体资格,也无权对学生进行罚款。

在本案中,虽然学生违反了校规或班规,但校规和班规不是法律法规,学校或教师个人无权设立以罚款为内容的学生管理规定。将罚款作为一种教育手段不但违法,还存在很多问题,由于学生本人并无经济来源,罚款最终都要落到家长的身上,因而容易引起家长的反感和抵触。另外,经济条件较好的学生可能对罚款无所畏惧,罚款不但达不到教育的目的,还给了他们犯错误的特权;对于经济条件不佳的学生,罚款会给他们造成极大的压力,尤其是在已尽力但仍被罚款的情况下,他们可能会心生怨恨甚至选择走极端;同时,罚款强调金钱的作用,有可能扭曲学生的价值观。

因此,教师对学生采取罚款等经济处罚措施,涉嫌侵犯学生及其家长的财产权。通过本案,教师应该认识到,学生违反学校的纪律不等于违法,学校和教师也不是执法者,对于法律规定由执法部门才能行使的权力,学校、教师无权违法行使。

8.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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