赐复
顺治十一年,诏免顺治六、七两年直省地丁逋赋。十三年,诏免顺治八、九两年直省地丁钱粮逋赋。
康熙三年,诏顺治十五年以前民欠各色赋税悉除之。四年,诏免顺治十六、十七、十八三年逋赋。二十五年,免福建二十六年秋冬、二十七年春夏额赋。四十五年,诏免天下逋赋;有已征在官者,即抵本年正赋。四十九年,通免天下康熙五十年钱粮。五十年,免台湾府明年租榖。五十二年,谕免天下明年房地租税及积年逋欠。五十九年,免台湾府番民银粟。
雍正二年,谕恩诏议免各省钱粮,自康熙十八年至四十五年止,着加恩将五十年以前旧欠银米等项,均察明豁免。六年,谕免福建康熙五十五年至雍正四年逋赋三十三万八千余两;其有已征在官者,除明年正赋。十年,除台湾彰化县雍正八年未入银榖,以凶番初定,纾民力也。十三年九月,高宗登极,诏免天下田租及雍正十二年以前逋租。明年,又免各州县入官地租十之三。
乾隆七年,诏免福建雍正十三年未完民正项钱粮、米豆粮、杂项钱粮。又免杂项租榖四百四十八石。八年,奉旨允闽浙督臣请,将浙江尾帮漕米截留十万石运闽,以裨益缓急计。十年,普免天下钱粮。福建于十一年轮蠲,并蠲台湾府属一厅四县额征供粟十有六万余石。三十五年,普免天下钱粮。福建于三十六年轮蠲,仍将台湾府属四县额征供粟一十六万余石全行蠲免。四十二年,普免天下钱粮。福建于四十五年轮蠲,仍将台湾府供粟一十六万余石全行蠲免。五十五年,普免天下地丁钱粮,议准自乾隆五十六年为始,将各府州县实在额征银数,次第均匀搭配,分作三次轮免,每年应免三分之一。其福建台湾应免供粟一十六万余石,亦照内地之例,分年匀免。六十年,普免天下地丁钱粮,议准自嘉庆元年为始,照前届之例分作三年匀免。其福建台湾供粟,亦照例匀免。
嘉庆四年,诏免乾隆六十年以前积欠。二十四年,诏免嘉庆二十二年以前积欠。
免科
康熙元年,除福建海滨无主田租。十七年,除福建各属续报荒芜田粮,并逃亡缺额丁银。
雍正三年,免台湾凤山县番妇口赋(按凤山县八社,照丁科银,田不出赋。番妇每口征榖二石。以雍正三年为断,计八社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折纳粟三千六百八十石。自雍正四年为始,免其纳赋,止征男子番丁银)。九年,将福建宁洋县无征铁税、凤山县庄地缺额赋银,悉予免科。
乾隆元年,免建阳县虚粮。二年,免福建各属飓风案内水冲沙压田粮。五年,议准福建所属奇零田地不及一亩者,免其升科;如虽及一亩、或地角山头不相毗连者,亦免升科。是年免福建闽县丈出溢额地粮,又除永定县水灾冲陷沙堆田亩租赋。七年,除崇安县捏报垦复加征钱粮,又除连江、宁德二县水灾冲陷沙压租赋。九年,豁免福建内地水冲坍陷沙堆并被潮荒废海荡水门等项租额。十一年,免福建无着鱼课,又免长乐县里民自首冒垦湖田征额。十二年,除闽县先贤二十三祠祭田粮租共五百二十顷。十三年,免彰化县被水冲陷沙堆田园粟石并匀征丁银。十四年,免邵武、光泽二县水冲沙压田地租赋。十五年,免闽县、侯官、崇安三县水冲沙压田园地洲租赋。十六年,免建安、瓯宁、松溪三县被水冲陷缺额寺田匀征丁银,又豁免宁化、清流、福安乾隆十六年水冲沙压田亩租赋。十七年,免晋江、南安二县水冲田亩租赋。十八年,免台、凤、彰三县乾隆十五年被水冲陷田园租赋。二十年,免嘉义县乾隆十五年被水冲陷田园租赋。二十三年,免闽县被水冲陷田粮并无征匀摊丁银。二十四年,免连城县并龙岩州乾隆二十二年被水冲陷民寺田粮及无征匀摊丁银。二十六年,免连江县乾隆二十四年被水冲陷民田租赋,又免凤山县被水冲陷下则园无征丁银。二十七年,免淡防厅乾隆二十四年划出界外下则园无征丁银。二十八年,免乾隆二十七年勘实南安、建安二县被水冲坍各则田园租赋,又免勘实瓯宁县逐渐被水冲陷田粮并无征匀摊丁银。三十年,免南安县乾隆二十九年被水冲陷田粮并无征匀摊丁银,又免晋江、诏安二县水冲坍陷田粮并无匀摊丁银。三十一年,免南安县被水冲陷田粮及无征匀摊丁银。三十四年,免南安、霞浦、福鼎三县被水冲陷田粮及无征匀摊丁银。三十六年,免诏安县水冲沙压田粮及无征匀摊丁银。三十七年,免侯官县被水冲陷田粮并无征匀摊丁银。四十年,免闽县、建阳二县被水冲陷田粮并无征匀摊丁银。四十一年,免台湾县冲坍田地租赋,又勘实豁免南安县被水冲陷田粮及无征匀摊丁银。四十三年,免凤山县被水冲陷田粮。四十七年,勘实豁免闽县被水冲陷无征田粮并匀摊丁银。四十九年,免闽县被水冲陷田粮并免匀摊丁口无征银。五十七年,免彰化县地震被水摊失廍园饷银。五十九年,豁免勘实龙溪、南靖、长泰三县水冲沙压田粮并无征匀摊丁银。
嘉庆三年免闽县冲陷田粮并无征匀摊丁银。四年,免侯官县被水冲坍田粮并无征匀摊丁银。五年,免浦城县册报勘实被水冲压民田塘池租银。七年,免邵武县水冲沙压田粮并无征匀摊丁银。九年,免闽县、晋江县被水冲陷各则田亩租赋。十年,免南安县被水冲陷园地租银,又除嘉义县被水冲陷各则田园租银。十一年,免闽县、侯官二县被水冲陷田粮及无征匀摊丁银,又除嘉义县被水冲陷各则田园无征租银。十三年,免闽县、侯官二县被水冲陷田园及无征匀摊丁银。十四年,除顺昌县水冲沙压田粮及无征匀摊丁银。十七年,除台湾县被水冲陷田园租银。十八年,除台湾县水浸沙压各则田园应征租银。二十一年,除闽县被水冲坍田粮,又补除嘉庆十七年侯官县被水冲坍、嘉庆九年福清县被水冲陷田粮。
免役
顺治六年,海寇为乱,以福等二十县士民能效死守城,免本年丁徭,以示鼓励。
康熙三年,免福建各属编审逃亡缺额丁银。十七年,免福建续报各属编审逃亡缺额丁银。二十二年,奉旨永禁现年大当。五十二年,恩诏嗣后编审增益人丁,只将滋生实数奏闻,其征收办粮,但据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永不加赋。五十四年定社仓捐榖免徭之例。
雍正二年,禁官司科派。六年,核天下丁银实数,尽匀入地粮征收,永罢口率之赋。
乾隆三年,除延平府南平县浮多丁银。三十七年谕嗣后编审之例,着永行停止。
灾蠲
康熙元年,免闽县等十二县灾田额赋有差。三年,免福建被水田赋。六年,龙溪等五县旱,免今年田租。十五年,免福建被兵田赋。十八年,免福建被兵历年逋赋。二十一年,免福建省被兵之侯官等二十六州县康熙十八年以后逋赋。三十三年,以闽清等三县水,各按分免赋有差。三十七年,福建被旱,免赋有差。四十六年,台湾等三县旱,各免赋有差。四十九年,以旱缓征福、兴、泉、漳四府、福宁一州钱粮。五十二年,侯官县福右卫岁不登,除其明年各额赋银米。五十六年,台湾、凤山、诸罗三县水,免今年田赋有差。六十年,以台湾、凤山、诸罗飓灾,并免今年租赋。
雍正四年,福州大水,免连江、罗源二县并福右卫中卫钱粮。六年,福州府属闽县、侯官、长乐、福清、闽清五县、泉州府属晋江、南安二县俱秋旱,诏依被灾分数蠲免钱粮,又诏将康熙五十五年至雍正四年旧欠地丁银两概予蠲免。十年,免台湾凶番滋扰之彰化县雍正八、九两年未入银榖。
乾隆六年除闽县、侯官等五县乾隆二年贷榖,台湾、凤山、诸罗三县乾隆三年以前未入银榖。十一年,免台湾庄租十分之三。十三年,晋江、南安、惠安、同安四县晚禾被旱被潮,诏免钱粮。十五年十二月,闽侯等县水灾,奉旨动支正项赈恤。十六年七月,福安、寿宁等县水灾,奉旨动支正项赈恤。十八年,以前泉属风水偏灾,令将蠲剩钱粮缓分三年带征。二十二年漳州秋旱,二十三年再旱,督抚奏请招商往台湾及浙江温台诸府采买平粜,俞旨允行。五十九年,以龙溪、南靖、长泰、海澄四县水灾,免本年钱粮;又有勘不甚灾,并晋江、南安二县收成歉薄者,均将本年秋粮缓至次年早收后征收。六十年,以莆田、漳浦、海澄、诏安、龙溪、惠安、晋江、同安及马巷近海低洼田禾,猝被海潮淹浸,分别成灾不成灾,蠲免本年钱粮及缓至次年征收各有差。
嘉庆二年,以台湾飓灾,除淡防、台、凤、嘉、彰五属本年应行输免供榖外,再将本年应征钱粮分别蠲免、缓征各有差。五年,汀州、延平、邵武三府属大水,内勘实浦城、沙县、永安、长汀、宁化、清流六县水淹沙压田亩,虽经挑复补种,而收成歉薄,所有本年未完钱粮,俱缓至次年秋成带征。十七年,闽县、侯官、连江三县近溪低洼田亩有被水淹浸者,准将本年钱粮缓至次年秋成后征收。二十年,以福清界内平潭夏旱秋雨,收成歉薄,鱼鲜缺产,奏准除已征田粮、渔课一千四百余两外,其余未完正耗银两,并所豁南日县丞应征田粮及带征积欠,俱缓至来年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