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可以看出,不同权力集团之间的合作程度主要取决于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在多元权力并存的村庄中,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居于主导地位,尤其是村党支部代表着中国共产党在基层社会的形象,是党的为人民服务宗旨在基层社会的贯彻者,所以村党支部的工作好坏对村庄里的团结和发展具有关键性影响。单家集村党支部之所以能够把不同的力量团结起来形成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村党支部能够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同各利益集团的代表进行沟通,增强认同感。第二,各权力集团之间的根本利益和总体目标是一致的。第三,村干部廉洁奉公,有很强的公仆意识。第四,村领导的个人魅力。许文杰同志从1962年起就开始担任村干部,许家虽然在单家集是单门独户,但能够长期担任村干部,尤其是得到了单姓家族的认可,这主要与他的敬业奉献、廉洁奉公精神有关。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所以村里的阿訇、老年人都很尊重他,这就为村党支部团结各种力量、开展各项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2.互补。单家集不同权力之间具有互补性。互补与合作有所不同,合作是在目标一致的前提下产生的,而互补的实现则与不同权力集团之间的功能差异有关。比如,村干部的功能集中在促进村庄经济发展方面,而乡老集团关注社会秩序,阿訇阶层则强调文化传承,在这种情况下,不同权力集团之间的互补就实现了。社区的持续存在和发展是一个复合型目标,比如要通过经济增长满足人们物质生活的需要;实现社会公平;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增强人们的安全感和信任感;保持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和绵延,等等。但某一组织系统又不是全能的,按照后现代主义的发展理念,“要建立一个健全的和可以维系的社会,那么公共生活必须反映宗教价值。这是因为公共政策必须反映道德价值,而道德价值最终要扎根于宗教”。村干部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力和职能,可以推动村庄经济发展,提高村民生活水平,但他们的工作无法反映宗教价值、满足回族穆斯林的精神需要,所以只能通过发挥各自的优势,在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过程中共同推动社区发展。
3.冲突。除了合作与互补,不同权力集团也存在着冲突。冲突的产生主要与不同权力体系之间的价值观念差异有关,村党支部是由唯物论和无神论观念所支配的组织,乡老集团建立在家族主义基础之上,阿訇阶层则以宣扬有神论和宗教价值为主旨。村干部鼓励人们更多地关注现实生活,把精力安排到经济生产领域;阿訇则要求人们关注宗教生活,多到清真寺参加礼拜;乡老集团则更注重保持传统。尽管不同权力系统在价值观念方面存在差异,但笔者在访问中所了解到的冲突多表现为不满、抵触情绪等心理状态,没有发现正面冲突的事例。这也许与村庄社区的血缘特征及不同权力集团成员共同的文化背景有关,村支书、村主任和乡老、阿訇尽管扮演不同角色,但他们之间有血缘关系,同住一村,多属于同一民族,这些网络关系和共同背景有助于缓解冲突。
(二)权力结构变迁
村庄权力结构变迁是指村庄权力系统中各权力要素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地位兴衰与重构。在对乡村社会权力结构的研究中,一个被普遍接受的观点是家族在传统的乡村政治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杜赞奇在对华北农村权力结构的分析中提到两种理想的村庄类型,一种是宗族型村庄,另一种是宗教型村庄。在宗族型村庄里,宗族组织与乡村政治紧密相关;在宗教型村庄里,乡村精英们赖以发挥其社会责任和领导才能的组织纽带有极强的宗教色彩。笔者认为单家集村具有宗教与宗族共存的特点,不论一个村庄的家族势力是强还是弱,宗教权威始终是一个单独的存在。村庄内部各种权力的存废兴衰与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变革密切相关。为了便于比较,我们不妨把分析的起点上溯到民国时期。
1.民国时期的权力结构。民国时期,静宁县基层政权实行乡(镇)、保、甲三级行政管理制度,十户为一“甲”,十甲为一“保”,单家集被编为两保五甲,并实行联保的办法,即两保五甲只选一人担任保长。一般认为,保甲制度到民国时期已走向衰落。但从单家集的情况看,保甲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征收赋税、共同防卫、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仍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单家集当时设有保丁,建有碉堡,负责防卫和维持地方秩序。保甲制度实际上是国家权力向基层社会的一种延伸。从当时的情况看,保甲组织的编排具有地域特点,如以一个自然村落为基础按户数编排,而自然村落又具有血缘和家族特征,同时,保长和甲长的选举或委任也强调本地化,从而使国家权力与家族权力在基层社区中融为一体,这样一方面保证了国家权力对基层社区的影响,另一方面提升了家族在村庄权力格局中的地位。反映家族意愿的乡老集团和掌握宗教话语权的阿訇阶层在单家集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保长实际上是乡老集团中的代表。单家集自实行保甲制度后共有8人相继担任保长,其中5人为单姓回族,约占总数的62.5%,3人为杂姓回族,约占总数的37.5%。杂姓回族担任保长时,副保长必须由单姓回族担任。
2.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的权力重构。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在农村地区进行了以土地改革、划分阶级成分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经济改革。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地区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权制度,这些社会体制变革对单家集的村庄权力具有一定的重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土地改革导致了村庄内部社会阶层的重组,削弱了乡老集团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在土地改革中,原来占有较多土地、生活富裕的人群成为被剥夺的对象,而这些人正是乡老集团中的主体。乡老集团中的成员原来多为地主、富农、绅士等,在村庄分层中处在较高位置上,划分阶级成分后,他们变成了社会中的底层,这是对乡老集团的一个很重的打击。
第二,公社实行的生活集体化(公共食堂)所造成的超血缘关系劳动组织(生产队)和统一指挥的生产经营活动,弱化了家庭的生产职能,家庭不再是基本的生产单位。家庭功能的弱化反映出家族势力及其组织功能的弱化,这在单家集单姓家族中表现得最为明显。解放前,单姓家族作为单家集的主体姓氏家族在村庄经济社会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该村60%的地主、富农为单姓,其他姓氏的人口占有土地的数量很少;单姓家族通常代表村里人和外部社会打交道,其他姓氏的回族借助通婚的方式和单姓回族建立更为密切的联系,以便得到单姓大家族的认同和庇护。民国时期的单老爷不仅是单姓家族的代表,也受到本村其他小家族的拥戴,官府和外乡村的人也把他视为单家集的代表和庇护人。土地改革后,单姓回族的地位迅速衰落,而其他小家族因为获得了土地并具有阶级成分的优势,社会地位明显提高。人民公社化时期,单家集村党支部书记和大队长等村干部多由边、许、苏、马等小家族中的人担任。单姓回族老人谈到这一段历史时总有一种骨鲠在喉的感觉,他们总是喜欢说“我们单家是活过人的人”,意思是单姓家族的历史是很辉煌的,过去有地位,出过很多有影响的人。
第三,在土地改革中,阿訇阶层也被划到剥削阶级阵营中。从1958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这一段时期,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遭到破坏,在历次全国或地方性的政治运动中,阿訇阶层是r批判和斗争的对象之一,回族群众正常的宗教生活也受到了限制,从而导致了阿訇地位的衰落和功能的弱化,阿訇作为宗教权威在村庄生活中的影响力大为减弱。
第四,伴随着乡老集团和阿訇阶层地位的衰落,以党支部为代表的村干部群体和以贫雇农为主体的穷人阶层的地位明显上升,村干部成为村庄内部唯一的权力群体。贫雇农阶层虽然没有完全主导村庄生活,但他们中的代表进入村干部队伍,从而可以对村庄政治经济生活产生一定影响,所以也可以看做是特殊历史时期生成的一种权力集团。
3.改革开放以后的权力格局变动。改革开放以后,国家政治经济体制不断取得重大进展,如相继撤销人民公社制度,转而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消阶级成分,完善和发展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实行村民自治等。撤销人民公社制度、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以生产队为基础组织劳动、分配劳动成果的集体主义村庄模式,家庭成为最基本的生产经营单位;淡化和逐渐取消阶级成分实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真正的平等,过去的地主、富农和贫雇农都成为具有平等地位的村民;完善和发展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使回族群众重新获得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可以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阿訇作为宗教职业者的身份重新得到信教群众和国家的认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推动了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和新阶层的诞生;实行村民自治则扩大了村民的民主权利,由于村委会干部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这样就使得村庄中人口居于多数的家族在村委会产生过程中的影响力增大。
如果说新中国成立初期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这一段时期的国家政治经济体制变革是对家族势力和宗教权威的消解,那么改革开放以后的一系列变化则导致了家族力量和宗教权威的复兴。家族力量的复兴主要表现在乡老集团地位的提升和家族势力对村委会产生的影响力等方面。据笔者的调查,在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取消生产队、生产大队之后的一段时间里,以村干部为代表的村集体的影响力一度走向低谷,分散的家庭经营给了人们一个错觉: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经营已不需要集体性的组织与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反映家族利益的乡老集团开始走向村庄公共生活的前台,担负起维护村庄秩序与团结的职责。
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期,党和政府开始加强农村地区的党组织和村民自治制度建设,以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为代表的村庄正式权力得以恢复和重建,从而形成了村干部、乡老集团和阿訇阶层三权并存的权力格局。家族势力复兴的另一个表现就是家族力量往往会影响村庄正式权力的分配结果,比如单家集单北、单南行政村的现任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都是单姓回族,而其他姓氏的村民只能分配到一些次要职位。当然这里面还有一个因素,那就是单姓家族的经济实力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得到了明显发展,在该村从事非农产业的经营大户中,单姓回族占有较高比重,两个行政村的支书和村委会主任都是村里的经济精英。可见,家族力量影响村庄权力分配,但并不是唯一因素。在很多有关村民选举的报道中,不同家族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常常会发生冲突,但笔者在单家集没有发现各个家族在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矛盾和争斗的案例。
需要补充指出的是,单家集在改革开放以后形成的三权并存格局正在出现一些新的变化,乡老集团和阿訇阶层的地位有衰落之势,其主要表现是,乡老集团在主观上有退出村庄公共事务的愿望。据笔者的观察,村里那些被认为是乡老集团的人,年纪较轻的忙于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年老的则倾心于宗教活动,把对村庄公共事务的热情转移到了“教坊”社区的宗教事务和清真寺的运转等方面。阿訇阶层过去常常和乡老集团的成员一道,参与许多非宗教事务的协调和处理,社会威望高,说话有分量。现在,阿訇对村民生活施加影响的范围越来越小,阿訇自身的优越感在减弱,而青年一代的村干部在组织和动员村庄资源过程中已很少在意阿訇的态度,即使主动征求意见也是象征性的。
笔者认为,导致这种变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随着非农产业的发展,村庄社会关系中的血缘和地缘基础已被动摇,以法人组织为主体的协作关系日益增多,乡老集团已无力担负维护村庄秩序和社区团结的职责,靠威望和劝说、训导等传统方式已很难解决人们在经济交往和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二是随着村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更相信国家法律和政法机关在维护村庄秩序中的作用,出现矛盾和纠纷后更愿意直接诉诸法律。三是在阿訇数量不断增多和人们宗教信仰虔诚度淡化的交互作用下,阿訇在回族社会中的地位有下降趋势。据笔者在宁夏南部山区调查,该地区普遍存在阿訇过剩的情况。该地区共有2504座清真寺,而阿訇的实际数量为3510名,这就意味着近1000名阿訇将无法受聘开学,这是宗教资源需求与供给失衡的一个很有代表性的现象。阿訇数量的增多是导致其社会地位下降的一个因素。
三、权力的产生与功能
研究权力要关注权力的产生和功能问题,这是因为权力的产生方式决定着权力的性质,通过选举而产生的权力、通过上级任命获得的权力和通过世袭所获得的权力具有不同的性质,并且权力的产生方式又与权力运行的取向、方式和效率等相关联,比如选举产生的权力,其运行可能要更多地考虑选民的意愿,为选民谋福利,而通过上级任命获得的权力则未必如此。
(一)村庄权力的产生——以村委会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