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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法文化(2)

1.经济法文化。上面已经提到,根据伊斯兰法,在政治上,一切主权属于至高无上的安拉;同样,在经济上,万物为安拉创造,万物的所有权自然而然地归安拉(《古兰经》2:29)。据此,伊斯兰的所有制既不是完全的公有制,也不是绝对的私有制,而是“有限的私有制”。它认为,完全的公有制会助长平均主义,扼杀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绝对的私有制又会导致两极分化、分配不公以及与此相关的拜金主义、人格异化等等。而伊斯兰的“有限私有制”,是一种终极所有权属真主,经营权和占有权属主的代理者——人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通过经济法规范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的行为,最终实现:努力生产、公平交易、合理分配、适度消费。伊斯兰法学家认为,伊斯兰经济属于市场经济,而非计划经济。所不同的是,商品的供给与需求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亚当·斯密)加以调节的同时,在市场和经济规律的背后还隐含着伊斯兰的经济道德规范、行为准则和价值观。这是真正的“看不见的臂膀”。伊斯兰经济法关于经济活动中的合法与非法的规定很细很多,难以尽述。但主要的非法经济行为有以下几类:第一类是不劳而获的剥削行为。根据伊斯兰经济法,不论是工业资本、农业资本,还是商业资本、金融资本,不劳而获总是非法的。比如,银行体系的形成使得有息贷款成为投资之外的获利行为,贷款与存款的连锁反应,使利息不断增加。而伊斯兰经济法将此种行为看做是不劳而获的行为,而受到禁止。《古兰经》指出:“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利息。”(2:275)“真主褫夺利息,而增加赈物。”(2:276)伊斯兰法借此鼓励人们自食其力,勤劳致富,反对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第二类,非法地生产和交换所得也为非法。伊斯兰法禁止生产和经营的事物有:酒、猪肉(含其他的食物)、佛像、烟草、毒品、淫秽书刊、音像介质、色情服务等等。通过欺诈性的或损人利己的手段获得财富也为非法。这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其二是具体交易中的欺诈行为。这种过程(制造、贩卖、欺诈)和结果(赃款和利益)均为非法(参见《古兰经》4:29)。同时,伊斯兰经济法鼓励合理竞争,反对垄断和囤积居奇(参见《古兰经》2:188;9:34)。第三类,分配不公也是一种非法行为。由于人们的天赋、能力、环境、条件不同,经济收入也会有差别。伊斯兰经济法承认差别,但不允许贫富悬殊。为此规定,在富人的财富中“有贫民和乞丐的权利”,富人必须按比例从自己的财产中拿出一部分接济穷人,并用于其他公益事业,使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等社会弱群的基本生活有所保障,这就是众所周知的天课制。第四类,由消费不当引起的非法经济行为。伊斯兰经济法在要求人们对财富做到取之合法的同时,还要求做到用之正当。所谓不正当消费是伊斯兰法所禁止的一些领域,如饮酒、吃禁食、赌博、吸毒、竞争比阔、色情消费等等。正当消费,指的是以慈善为目的的消费,如赡养父母、抚养孤儿、捐助教育、从事朝觐等。同时,伊斯兰经济法鼓励适度消费,禁止浪费与吝啬(参见《古兰经》20:81;11:16)。

伊斯兰经济法也规定了伊斯兰政府的经济职能。伊斯兰政府的经济职能并不是建立完全的计划经济以排斥市场经济,而是在市场经济的前提下进行有限的和合理的经济干预:(1)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直接控制经济的某些方面;(2)提供公共产品(国防、警察、司法、经济调节、教育、卫生等等)的社会消费;(3)通过稳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控制通货膨胀和失业率,达到无通货膨胀的增长;(4)直接从事某些生产;(5)提供社会福利保障。

2.婚姻法文化。婚姻法文化在整个伊斯兰文化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伊斯兰婚姻法文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鼓励结婚,反对独身。与其他一些禁欲主义的宗教相反,伊斯兰提倡男女之间过正常的合法的夫妻生活,防止淫乱。先知穆罕默德指出:“结婚是我的道路(圣行),不力行圣行者,不是我的教民。你们应当婚嫁,不要学基督徒那样出家修行。”他还曾对一些单身汉们说:“你们当中有婚娶能力者应当结婚;没有结婚能力者应当封斋。”

(2)男女双方都有婚姻自主权。伊斯兰婚姻法规定,穆斯林男女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都可以自主自愿地选择配偶,解决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干涉和限制。鉴于妇女在婚姻方面的自主权往往受到世俗文化的限制,伊斯兰特别强调妇女的自由选择权利。先知说:“凡是成年而理智健全的女子,无论是否处女,任何人不经她的同意,不能依法为其订婚;哪怕父母或国家元首也不能干涉其自由。”

(3)提倡一夫一妻,允许有条件有限制的一夫多妻。《古兰经》指出:“如果你们怕不能公平地对待孤儿,那么可选择你们所喜爱的对象,两个,或三个,或四个;如果你们怕不能公平对待,那么只可娶一个。”(4:3)伊斯兰的婚姻法原则上规定一夫一妻,如遇特殊情况便允许变通而多妻。例如大战以后,男人伤亡过多,女子过剩,两性比例严重失调,这种情况下允许有限制的多妻,至多四个。但条件是能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否则,只可娶一个。

(4)禁止近亲结婚。伊斯兰婚姻法规定,一个男子不得与下列亲属通婚:A.母亲及所有女性后代;B.女儿及所有女性后代;C.同胞姐妹、异父姐妹和异母姐妹;D.姑母及任何后代的姑母;E.舅母及任何后代的舅母;F.侄女和外甥女;G.乳母与同乳姐妹。(参见《古兰经》4:23)

(5)禁止异教通婚。鉴于共同的信仰是家庭生活幸福的基础,伊斯兰禁止穆斯林和非穆斯林通婚,“有经人”(指基督教、犹太教女子)除外。

(6)提倡夫妻双方互敬互爱。伊斯兰主张夫妻双方互敬互爱,尤其对丈夫再三要求体贴妻子,爱护妻子。(参见《古兰经》30:21)

(7)丈夫有义务负担家庭费用,妻子有权支配自己的财产。伊斯兰法规定,丈夫必须抚养妻子,负担家庭开支,妻子有权自由支配由继承、结婚聘礼及其他正当收入而得的财产,丈夫不得干涉,除非她自愿。

(8)允许离婚而又讨厌离婚。伊斯兰认为,离婚是一件令人厌恶,而又不得已为之的事情,要求人们谨慎再三,不准草率从事。先知指出:“离婚是一项在真主规定的所有合法事物中最令人厌恶的事情。”要求离婚应尽力避免绝离,力戒粗暴反目。离婚后,丈夫给予妻子的聘礼不得收回。妻子也有要求离婚的权利。伊斯兰法还制定了“待婚期”。所谓“待婚期”,就是丈夫提出休妻后,把离婚时间向后推迟,一方面便于丈夫回心转意,另一方面观察妻子是否怀孕,若怀孕,离婚必须延迟到分娩以后。待婚期间,妻子有权得到丈夫的供养。可见,“待婚期”是教法对妇女的一种保护措施。

3.继承法文化。继承法文化在整个伊斯兰民法文化中占重要地位。先知有句名言,说:“要学习继承法,传授继承法,因为这方面的知识占全部有用知识之半。”

伊斯兰法规定的继承制度,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个方面。前者为选择性的,后者为义务性的。

(1)遗嘱继承。伊斯兰教前的阿拉伯社会,妇女无继承权,继承权为男子独享。伊斯兰继承法则确认男女都有继承权(《古兰经》4:7)。并对各类继承人应得的份额作了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为了克服法定继承的僵化性,遗嘱继承和亡人临终前的遗赠又成为一种必不可少的补充手段。这使得那些被排除法定继承权的远亲、孤儿、贫民和在亡人生前曾以各种方式帮助过亡人的邻里好友有机会得到一些周济。不过继承法又对遗嘱继承作了严格的条件限制:其一,遗嘱处分遗产,不得超过被继承人全部净资产的三分之一;其二,被继承人生前要秉公遗嘱,不得把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

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开始继承遗产的法定时间。在执行遗嘱时尚需遵循两条原则:第一,留足安葬费;第二,偿还亡人生前所负债务。

(2)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人资格和继承份额以及有关的各项制度。伊斯兰教以前的阿拉伯社会,只承认父系男性的继承权,女子和未成年人没有继承权。伊斯兰继承法确认了女性亲属的继承权,其基本原则是:第一,丈夫和妻子有权相互继承;第二,女性亲属和母系亲属有资格继承遗产;第三,父母和直系尊亲有权继承遗产,不被晚辈卑亲属所排除;第四,处于同一亲等的男子得两倍于女子的份额。

之所以规定男子的继承份额多于女子,法学家解释说,这是由于男子负担结婚费、家庭生活费等支出。女子虽在结婚前需要生活费,但在结婚时即可获得相当的聘礼,结婚后生活费等均由丈夫负担。女子可自由支配自己的聘礼和其他合法收入。这是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决定的,而非男女不平等。平等不等于平均,平均也不意味着平等。

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具体份额因具体情况不同而显得比较复杂。《古兰经》第4章第11节、第4章第12节、第4章第176节都有详细规定,因篇幅所限,此不引证。

需要指出的是,伊斯兰继承法特别强调维护孤儿的继承权。《古兰经》反复告诫人们不要侵吞孤儿的财产,也不要以自己的次的财产换取孤儿的好的财产。要求监护人在孤儿成年后,将其财产还给本人。(参见《古兰经》4:2;4:6)

4.所有权法文化和债法文化。在前面的“经济法文化”中已经提到,根据伊斯兰法,真主是一切财富的所有者,《古兰经》指出:“天地的宝藏只是真主的。”(63:7)不过真主是一切财富原则上的终极所有者,人是受真主的委托而具体占有财产者,人可以在有关法律条件下支配、处理、使用自己所占有的财产。

伊斯兰所有权法鼓励人们合理合法地获得财产,合理合法主要表现在:一是通过生产、劳动获得或增加财产,扩大对财产的占有;二是通过公平交易获得财富和扩大对财产的占有;三是为主道立功受奖而获得财富。伊斯兰法禁止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财富,如剥削、抢劫、偷窃、敲诈、欺骗、赌博、放高利贷、投机、垄断、受贿等。伊斯兰法还规定,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国家没有权力强制收取私人财产;在公共利益需要时,可以吸取私人的部分财产,但必须给予相应的补偿。伊斯兰法对财产的使用权也有一些规定,如不允许财产(包括生产资料)闲置,要求充分利用财产,使其增值,使其造福人群;鼓励适度消费、禁止浪费与吝啬,禁止不正当消费。

关于债法文化,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要求用契约的方式使债务活动规范化、法律化,以约束债务人按约借债和还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古兰经》2:282);第二,督促债务人按期还债,若死后身负着债务还未清偿,末日必受严惩。第三,提倡债权人在债务人实在无力偿还时,酌情减免。

此外,在民法文化中,尚有买卖契约、担保契约、商业合法契约(如有限合伙关系、代理合伙关系、独资合法契约)、雇佣、租赁契约、瓦格夫法等等内容,因篇幅所限,不再细述。

(三)刑法文化。

伊斯兰刑法,阿拉伯语称“乌古巴特”,意为各类刑法,刑法大体分三类:法度刑、抵偿刑和酌定刑。

1.法度刑。法度刑,阿拉伯语为“罕得”,意为界限、法度,系指安拉的法度(故亦称“天刑”)。法度刑在《古兰经》中有明确的规定,这类刑罚权在真主,法官只能依律而断,无权改变。法度罪包括私通、诬陷私通、酗酒、偷盗、抢劫、叛教六类。

(1)私通罪(则纳)。伊斯兰教认定只有夫妻之间建立在合法婚姻关系基础之上的性行为为正当、合法,其他性行为,不仅被视为不道德,而且还看作非法,构成“私通罪”。私通罪列为法度刑之首而成大罪。伊斯兰法理学认为,私通是乱人血统,败坏道德的大罪(《古兰经》17:32)。因此实行严刑峻法。通常,对已婚男女私通罪,判一百鞭刑,然后处以石块击毙。对未婚男女犯此罪者,判处一百鞭刑,外加流刑一年。

私通罪关系到人生前程,故定罪十分慎重。需要确凿的证据。

(2)盗窃罪。《古兰经》对此罪作了明文规定(参见5:38)。构成盗窃罪需要两个要件,以秘密方式取走他人的财物和赃物,价值达10枚银币以上。根据刑法,构成此罪的刑罚是断手。但盗窃罪定案不能草率。法官必须考虑各种情况和因素审慎判决。比如,第二任哈里发欧麦尔就没有治一名盗窃者的罪。理由是该盗窃者受雇于一雇主,但雇主长期无故不发工钱致使该雇工生活无着,不得已偷了雇主的东西,欧麦尔认为这是由于雇主的行为造成的,情有可原,不予惩罚。从表面看来,盗窃罪的刑罚是严厉的,但实质上只起威慑作用,历史上采取断手刑的十分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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