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特业管理规范。主要有:(1)《戒烟局章程》。宣统元年五月初八日民政部批准,共4章21条。第1章总纲。专为贫民戒烟所设。官费,先以100人为额,登记具保酌量批准,缴销购烟执照,戒烟后出局发给执照并通知警区;有钱人戒烟入优待室,费用自理。第2章职员。设管理员、稽查、医官、司药、司事。第3章管理。入局先验,禁收重病人,入局沐浴后分室居住,更换衣被,禁随意出入,须管理员同意方准亲友探视。巡警负守卫之责。第4章会计。照捐入支出,薪入职员雇佣分别付给,年终决算刊布。(2)《重订济良所章程》。光绪三十三年九月初十日民政部批准,共6章12条。第1章组织。由巡警督同绅士创办,经费五种来源不同,收容的妇女主要是妓女或不愿为娼或无家可归之妇女;所内设绅士、女董事、女检察、教司、男司事。第2章权限。绅士经理,巡警督察收支公批周知女董事专管二门以内庶务,女检察掌约束,公文由总厅核转,有妓女诉讼转总厅讯量。对收容妇女可训诫、记小、大过,罚面壁、食无菜饭,参观应经批准发照许可。第3章入所。应亲到曹所呈诉或白投,其钱物可自行带入,注册登记。第4章教养。学国文伦理等八项课程,设讲堂工作室等各房舍,每日六时起床九时入睡,休息及病疾照章办理。第5章择配。列照片陈于专室,对入观人发券寻觅,愿娶者可持照专去所面商,但禁越轨,然后办手续具结担保,上报批准。批准后尚留照片二张存案,禁假冒、禁凌虐,还身价由娶家支付,妇女亦同,第6章附则。有惫见可转发总厅。有身孕六所,出所时子女同行带养。所女工作得利归己存用。(3)《管理乐户规则》。光绪三十二年人月三十日巡警部批准,共1章18条。第1条乐户分四等,即清吟小班、茶室、下处、小下处。第2条营业照巡警指定区域地点、注册。第3条改换班名,迁移或顶开应具保登记变更。第4条房屋改造的构造设计样式由巡警批准,但禁于街面建造惹人装饰。第5条营业者将其属下领家,掌班、娼妓人等报花名册交巡警区所。第6条乐户有违法行为禁止营业。第7条容留匪人知情不举吊销执照并禁顶开。第8条收受娼妓应来历清楚,并由巡厅给予准据。第9条乐户有贩卖拐诱人口、妇女或威逼利诱,停业并不准项开。第10条禁虐待娼妓、强留迫阻、强索娼妓物饰银钱,准娼妓从良,身体自由,对有性病者应报警,晚上12时关门止唱,雇伙计须保人,招牌应合规定。第11条乐户报警:遇游客娼妓暴病死、娼妓不服管、客人行为可疑、酒醉妨害公安、斗殴等。第12条不准勒令娼妓陪柜。第13条晓喻管娼规则。第14条不准诈骗客人。第15条歇业先报警。第16条不得使娼妓以外妇女寄宿游娼。第17条已在卫生局注册并填表的许可营业并发照。第18条罚则,关闭、照刑律治罪、罚金、拘留。(4)《管理娼妓规则》。光绪三十二年八月二十日巡警部批。共15条。第1条娼妓分四等登记,清吟小班者一等;入茶室为二等;入下处者三等;入小下处者为四等。第2条未满16或虽满16但身体不发育不为娼妓。第3条亲属不愿登记不作娼妓统计。第4条已登记由卫生局检验。第5条娼妓姓名住址等登记。第6条娼妓严禁再作拉客卖淫举动八款。第7条娼妓从良受阻挠受巡警保护并可举报七款。第8条从良后即从登记簿中除名。第9条娼妓只可从事乐户。第10条娼妓定期检验身体。第11条娼妓可发许可执照。第12条娼妓照片一年更换~次。第13条娼妓可调换乐户并更换执照。第14条娼妓执照遗失或模糊可再申补。第15条罚则。1、依诓骗论2、拘役6—30日或罚金2—10元。其他还有《管理公私设立戒烟局所章程》、《戒烟局管理规则》等。
五是卫生防疫规范。主要有:(1)《预防时疫清洁规则》。光绪三十四年四月三十日民政部定。共15条。第1条禁堆积尘芥污物污水;第2条设管区监督督促管区各户清扫;第3条各户垃圾堆放按指定地点方式进行;第4条店铺污物处理;第5条巡官巡长监督劝导管内各户扫除;第6条污水排放按指定;第7条沟渠不得抛弃污物和动物尸体;第8条沟渠臭气的排除防止:第9条同第8条,第10条厨所除臭扫除;第11条粪便装运规定;第12条粪车不得停留街市;第13条粪便处理;第14条鱼肉市场臭秽物处理消毒;第15条本规则未尽事宜的处理。(2)《卫生处化验所化验规则》。宣统二年四月二十日内外城总厅会订,共6条。第1条部厅官方或自治会送验不收费。第2条医士交化验消耗费,但急性慢性传染病化脸不收费。第3条商铺化验消耗费。第4条各省寄样应用璃器具密封。第5条本京地方不能送验应通知本所办理。第6条收费以表登记。(3)《管理种痘规则》。宣统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民政部立案,共9条。第1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于善堂和医生,凡开局者。第2条巡警官署应核批开局种痘的地址、管理人(姓名)、医生、经费、号资、痘浆、日期。第3条每月种完呈报。第4条小孩有病禁种。第5条种痘用新浆。第6条禁损小孩身体。第7条收费报官并不准额外索要。第8条巡警行使检查权。第9条违反者照违警律处拘留或罚金。其他还有《卫生处化验所办事规则》、《卫生处化驻所章程》、《厅区救急药品使用法》等。
六是收容教养法规。主要有:(1)《内城贫民教养院管理规则》。光绪三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内城总厅订定,共6章38条。第1章入出院规则规定。填表注册报名编号体检诊视,发给衣物,对聋哑痴疯者可由报名处代大登记。贫民携有物件也登记交院保存。入院后若亲属来领,应具保存票。第2章入院后管理。1、编号稽查;2、设室长管理;3、种植花木,禁喧哗谈笑;4、游息排队;5、每室限居5人;6、夏秋二季及春冬二季分别定时更衣,由本院妇女洗灌缝纫;7、洗晾晒;11、.外出请假;12、病死后事由院办理。第3章规定时刻。第4章员司职务。第5章贫民应守规则。第6章附则,规定照总章办理,与管理疯人方法不相悖者适用疯人院。(2)《民政部习艺所试办章程》。光绪三十二年五月初七日奏定,那桐奏,朱启钤为监督,共五部分。一、设立纲要:第1章总纲。设所以惩戒犯人习艺,使之改过自新。第2章犯人出所入所,判罚工三个月以上收所。第3章贫民之入所出所。1、自请入所。2、强迫入所,但须有父兄呈请或图屯铺保。第4章房舍建设。二、司员职任:第1章设官权限,归民政部。第2章授职资格。第3章设五处二科,计文案、会计、孝工、庶务、稽巡五处。第4章选取医官。第5章选取教员。第6章选用技师。三、经费筹计:第1章经费出入。第2章养廉薪铜。第3章口粮支领。四、看守规则:第1章勤务条规。第2章点检看守。第3章看守勤务。第4章教练看守。第5章看守之赏罚。第6章犯人贫民规则及休息。五、工艺制作:第1章工艺品类;第2章物品销售;第3章工钱储给;第4章犯人贫民衣食及赏罚。(3)《外城教养女工厂章程》。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民政部立案,共14章22条。第1章宗旨,规定收无业女乞丐入厂学习工艺。第2章入厂之资格,年在50以内非残疾均收。第3章教授工艺以民间日用品为妇女能胜任为之。第4章工厂人员及权限。总办总司一切事务,庶务专司支发银两,女监察稽查起居勤情,女艺师教艺,工役人员一律由女性充之。第5章起卧饮食工作休息之时间。每日工作11小时(除午饭时间),每周不过48小时。第6章工厂房屋。第7章给予。衣服标号,劳金分日常给予和出厂给予。第8章卒业之期限。二年为限,按优劣决定留任艺师或遣返。第9章各项规则:1、禁喧哗争斗涂抹、闲谈、乱吐痰、不排队、工作时随意大小便、偷窃、饮酒、吸大烟、携带禁物、损坏公物。2、宿舍规则设舍长,按时早起、整理床被、洗漱、扫除、就寝、熄灯。3、饮食规则。4、做工规则。第10章赏罚:1、记大、小功,名誉奖励,不违反规则记大功一次;2、记大、小过,训诫。第11章饭食。每人日均粗米一斤四两,初一、十五荤。第12章疾病。第13章休假办法。外出游玩取保。第14章余则为本章程修改规定。其他还有《内城贫民教养院章程》、《附设疯人院章程》、《内外城公立博济工厂初级章程》、《外城初级教养工厂章程》、《外城公立贫民养济院试办章程》、《内城公立博济工厂中级章程》、《外城贫民工厂章程》、《外城中级教养工厂章程》等。
清末民初北京的城市管理体制,是适应首都城市近代化的特点、参照明治维新后日本的城市管理经验而形成的。作为新型政治与文化中心,北京原有的那种日中而市、三更闻鼓的传统生活秩序被打破,不断产生的新型商业活动、社会关系及新的交通手段呼唤现代性的管理办法和措施,来自在亚洲率先欧化的日本的已经成型的近代治理模式自然成为执政者首选的模板。这些城市管理法规多为北京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新兴行业的管理规范,如卫生化验、汽水业管理、种痘等管理规则,既然无法从传统中汲取智慧,只能照搬日本现成管理制度。有些行业虽然来自传统社会,但根据现代化城市管理的需要,及时吸收了日本的管理办法,如对娼妓业管理所用的《管理娼妓规则》(1906年颁布)就主要以日本1898年颁布的《娼妓取缔规则》为蓝本,改良传统对于娼优乐户的管理方式,而加入营业登记范围、从业妓女的常规与定期身体检查与性疾预防、从业妓女的年龄要求及妓女与业主的关系等项内容。
在这个制度初建的过程中,立法者虽以日本为师,但考虑到广大百姓的文化水平,还是采取了一些具有明显本土化和普及化色彩的做法。比如《管理人力车规则》中的规定:“第一条有人力车的主儿都得在本管区上呈报(凡小车用手推的、手拉的、脚踏的都是人力车)。第二条报过的车由总厅发给一个有号码的铜牌,钉在车上就准你们走。第三条拉人力车的都要在总厅领一件号坎。”这种以北京口头语言为表现形式的编纂形式,说明立法者注意到本规则的受体是以人力车运输为业的工人,因此在编制法规的时候,首先是能让这些人明白本规则的内容,并且尊重了他们的语言习惯。如在第1条“凡有人力车的主儿”及第13条“雇车主儿指定地方不得半途卸下”中对有车人及乘客均加“儿”字,这就是北京方言的“儿化”现象。像这种明显的方言特征,运用到法规的书面用语中,表明当时的立法者和执法者意识到了法规受体的接受能力,是切合实际和符合国情的务实做法。
社会转型期的管理体制改革,一般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新机制与旧势力的关系,如果行政执法当局在此过程中屈服于旧势力,那么再好的法律也只能成为挂在墙上的一纸空文。查阅这段北京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史料,最让人有感触的是,当新型的法规条文与传统的身份规则抵触时执法者所表现出来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力行精神。据史料记载,肃王善耆的福晋到大栅栏的瑞蚨祥买东西,违反了大栅栏单行线只准进不准出的交通规则,巡警不敢直接干涉,向主管上司——行政处佥事许世英请示如何处置,许氏下令依照违警律罚银元十元。福晋回去告诉了肃王。肃王立即叫厅丞朱启钤带许氏来问话。当问及事由时,许氏答道:“按本朝宗法规定,立法必自亲贵始,盖所以为民众做榜样也。如果让民众知道福晋违反规则都受处罚,则他们以后绝对不敢违反交通规则了。”肃王听了,不怒反喜道:“只要你能坚持这样认真地做,我一定支持你!”自此,新兴的交通规则便在北京畅通无阻起来。正是这种对外来法制文化的吸收及其本土的适当转化,特别是执法者不唯上只唯法的力行精神,才开启了首都传统法制现代化的先河,进而对整个首都社会风教的现代化转型起到了基础的支撑作用。
二、会馆与商会的社会维系功能
会馆是有清一代汉官及外省来京人员在京工作和生活的场所,多以省府籍贯为建制,是满汉分治体制下京城汉官、汉士及汉商的居住空间、交流载体及精神依托,在清末救亡背景下虽然会不时有新思想、新观念在其中的涌动,但在京城日常社会生活中依然扮演着凝聚同乡、维持风教的顽强作用。商会则是在清末西方殖民主义势力的冲击下,在京绅商中的有识之士在原有会馆的基础上生成的、为挺立民族工商业而兴办的新式社会团体,这些新团体虽与传统会馆有着千丝万缕的地缘关系,但毕竟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应运而生的现代性同业组织,从而具有冲破传统宗族和地缘观念而具有以行业联合不同族群的特点,在清末民初的京师社会转型中,常被京师地方行政管理机构邀请为官商联合推进地方自治的有效力量,从而发挥着维系和稳定社会秩序的不可替代的中坚作用,同时也催发了新生的商业势力参与地方政治的高涨热情。
有清一代,由于京师实行“满、汉分城居住”,依据定制,“汉员皆侨寓南城外。”因此,外省来京的官员、胥吏和文人大多都居住在城南的宣武门外一带,或居住在自己的私人宅第内,或是赁屋而居,更多的则是居住在自己家乡的会馆内。清代北京会馆的修建与活动一时达到鼎盛时期,所谓“京师为四方士民辐揍之地,凡公车北上与渴选者,类皆建馆,以资憩息;而商贾之业同术设公局以会酌事宜者,亦所在多有。”清代北京外城,有大小各类会馆400余所。这些会馆主要分两类:同乡试馆和同乡业馆。同乡试馆,主要是为招待各地应试举子和来京官员、士绅而设的乡缘试馆,如湖广会馆、番禺会馆等,一般由在京官员捐资兴建,或京官外放时将私宅捐献改建而成,也有本籍地方官员和工商业者资助而成的。同乡业馆,主要在京一部分会馆是为维护行业利益、协调同业关系而建的业缘商馆,如长春会馆、河东会馆、仙城会馆等,多由本籍、本行业的工商业者集资兴建而成,借以集会、祭祀、酬神,联络感情,开展经济活动。所谓:“商业中人醵资建屋,以为岁时集会及议事之处,谓之公所,大小各业均有之,亦有不称公所而称会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