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管理权就是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公共生活的管理和决策,参与管理权更多和公民行动与公共实践有关系,包括对国家公共生活的管理参与和决策参与。就企业而言,就是职工依法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权利。
参与管理权是民主政治的关键。公民要能够有效的表达自己的意志,将自己的意志体现为国家公共政策和事物管理中,就必须要有一个有效的平台和途径参与到公共生活中。
参与管理权是实现社会自治的关键。社会自治是社会的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这需要社会主体的参与精神与参与能力,并得到一定的锻炼与实践的机会。
参与管理权是监督国家的必须。通过有效的参与国家的管理与决策,能够同时监督执行权与决策权的有效行使,实现权力的阳光运行。
对于企业来说,要实现职工群众广泛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就必须要有必要的制度来保证,即制度平台,离开了这些制度平台的支撑,职工的民主参与权就无法实现。因此,企业必须要建立健全必要的民主管理制度。
党政领导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牢树依靠职工办企业的理念,全面构建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内容充实、工作程序到位的民主管理新机制,让广大职工广泛参与到企业的各项管理之中,以参与企业管理来凝聚职工群众一心一意谋发展的“正能量”,推进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途径有职工代表大会、矿长接待日、职工代表提案、职工代表安全监督巡视、职工代表“两堂一舍”服务监督,职工合理化建议、民主评议干部等。通过以上途径及制度的落实,来保障职工民主参与企业事务管理的权益。
(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调动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积极性,使企业更好的发展。
职工代表大会会场
一、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劳动法》、《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辖范围内的各单位。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矿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矿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有权代表或组织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矿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矿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矿规矿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矿工会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职工代表
第七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并与本矿签订用工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第八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应以区、科为单位按矿规定的比例数,由职工直接选举。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但到会职工必须超过本单位在册职工三分之二以上。选出的职工代表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方可有效。
第九条 职工代表应具备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深受群众信任的条件。
第十条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科技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根据民主程序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罢免程序由矿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因工作需要在矿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可随所在单位参加活动。凡调出本矿或犯有严重错误以及刑事犯罪的,其代表资格随之撤销。原单位的代表缺额,可经过民主程序补选。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矿经营状况有知情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有权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对领导干部的质询和民主评议,闭会期间可以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矿同意组织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及时了解矿和本单位生产、安全、经营等情况,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矿的规章制度,坚守职业道德,保守矿和单位的秘密。爱岗敬业,以主人翁的姿态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矿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矿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矿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矿工会组织的意见。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十六条 本矿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本矿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会计报告,矿章程草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实行矿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矿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改革、改制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及奖惩办法等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和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矿高、中级管理人员和各级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
(五)矿高、中级管理人员和各级领导干部的任免,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上级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或选举领导人员,报上级审批。
(六)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职工协商代表。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矿与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矿行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矿行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十八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由矿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为矿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十九条 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而未提交的,矿就此事项做出的决定视为无效。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矿工会组织召开工会委员会或代表组联席会议协商解决,根据会议内容需要,也可以邀请矿党政领导或其它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决定的事项对矿以及矿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矿以及矿全体职工应当严格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
组织制度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2-3年一届,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并根据需要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矿领导或者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100人以上的区、科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30人。100人以下的区、科要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确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事项外,其他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矿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 矿工会组织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七日前向职工代表公开会议的议题。议题一般围绕本矿的长远规划、持续发展、增强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改革方案、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重要问题确定。
矿长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报告和方案,也应提前七日以上送交工会,由工会发给职工代表组,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和建议后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矿长或有关部门,以便对报告、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事项也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都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矿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的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制度。
区(科)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结合实际实行矿、区(科)、班组三级民主管理形式。发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参与作用。
第二十九条 区、科的民主管理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区(科)务公开、区科长接待日、民主巡视、民主管理活动日等形式,活跃民主管理工作。其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区(科)工会主持。
第三十条 班组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与,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各项活动。
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工会的关系
第三十一条 矿职工代表大会接受矿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要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要向矿党委报告。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议题、议案,以及要通过的决议、决定要事先征求党委的意见和建议。召开主席团会议或代表组长联席会议研究处理有关问题时,应邀请党委领导同志参加。
第二十九条 矿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在职代会闭会期间主持日常工作。应做好以下十项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三)征集职工(代表)提案;
(四)主持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五)组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六)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业务和管理知识,搞好职工代表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七)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
(八)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民主管理工作档案资料;
(九)组织开展其它形式的民主管理活动;
(十)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矿工会。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经矿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二、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及职责
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是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机构,根据《工会法》、《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显德汪矿具体情况,成立劳动保护监督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监督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按照职责独立开展工作,并向职代会进行工作报告。
(一)劳动保护监督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按照矿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依照《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建立,国家安全法规的落实,劳动保护设施及用品的配备,安、技、措基金的使用,以及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劳动条件,作业环境,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监督,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努力为职工创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二)生活福利监督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在矿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下,依照《工会法》参与制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职代会闭会期间,监督检查企业有关部门在贯彻执行职代会关于企业内部分配、生活、福利决议的落实情况,督促企业落实好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
(三)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在矿职工代表大会授权下,依照《工会法》、《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在职代会闭会期间,与组织、纪检等部门密切配合,组织职工代表对企业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并对民主评议的程序、过程、结果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在矿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下,在职代会闭会期间,依照《工会法》对企业行政和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问题进行调查、调解和处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三、职工代表提案
(一)提案征集和处理程序
职工代表提案制度是职工代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民主形式,也是企业依靠职工办企业的重要平台,职工代表通过提案来实现参与企业事务管理和民主决策,发挥建议权和议事权之作用。职工代表提案是代表在征求所在单位或班组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也可由职工代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单独或几名代表联名提出。
1、决定召开职代会后,矿工会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发放提案征集表。
2、职工代表在广泛听取和收集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征集表。
3、提案工作小组依据有关法规、政策以及企业规章制度对提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凡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退还提案人,并说明理由。
3、矿职代会提案工作小组将代表所提议案确定立案的进行归纳分类,按责任分工提交相关矿领导进行提案答复,明确落实单位和处理意见;涉及企业发展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职代会进行讨论,提出解决方案。